对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的认识、防范及思考

2020-01-08 02:08:26
科学咨询 2020年43期
关键词:沙盒系统性监管

李 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金融与财贸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72)

金融科技在业务层面和技术层面存在的系统性风险都较为隐蔽,由于金融科技其涉及的主体面多,信息传播速度快,一旦发生风险,其波及范围广,将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诱发系统性风险。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文中提到要健康可持续地发展金融科技事业,显示了国家对金融科技的支持,同时也对金融科技监管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系统性风险角度分析和认识我国金融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存在的系列风险,从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思考,以期我国金融科技健康、稳定发展。

一、正确认识我国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

有国外专家认为金融系统存在的加速器机制和反馈机制,一旦遭遇极端负向冲击,就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崩塌。对于金融科技来说,由于其自身具有的“信息性”“科技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系统风险传染的范围。金融科技在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其隐藏在内部的系统风险也不应被忽视。

(一)技术层面的数字技术风险

金融科技是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创新,而数字技术带来的风险更加复杂和难以评估,有专家认为,数字技术安全已经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一个主要风险源。第一,金融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数字技术总是存在技术漏洞、数据失误、算法失灵等问题。这种由交易数据技术节点脆弱性和底层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是自身隐蔽性造成的风险难以识别,它加剧了追回资金的难度。第二,客户与金融科技机构的地位不对等,金融科技机构掌握了大量客户的信息和数据,有可能存在违反法律及管理规定滥用、盗用客户信息,造成泄密客户资料引起社会的恐慌和不安。第三,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渐成熟,金融科技中的算法和技术将出现同质性,面对同样的数据集,云计算或人工智能趋于给出同一个最优方案。市场参与者出于对金融科技机构的信任,选择同一种投融资策略或风险管理策略,在反馈机制的作用下,这种系统风险在金融体系内不断积聚和放大,一旦产生外部冲击,加速器机制发生作用,金融市场就会崩坍。

(二)业务层面的金融风险

金融科技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因此金融本身固有的风险在金融科技中也会被充分显现。第一,流动性风险。在金融科技中的流动性金融风险主要是指资金平衡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资金赎回的负债流动性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存在的摩擦在外部较小冲击的作用下可以迅速引起整个体系剧烈波动。应保证资金使用和留存之间的平衡,以维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当产生负面信息时,客户会因恐慌而在某个时间点集中赎回资金,将发生挤兑现象,从而产生负债流动性风险。第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信息不对称引起,金融科技改变了金融的产品模式,金融的服务模式和业务模式,降低了信息成本,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但始终不能消除资金融通中的信息不对称。金融科技利用客户沉淀的软信息,大大降低了人力和时间成本,却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便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为信用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第三,潜在风险。金融科技服务的“长尾群体”以及金融科技自身存在的“规模经济效应”“范围效应”都是潜在风险。一旦风险爆发,原来依靠的“利器”瞬间变为“毒针”,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经济波动剧烈,管控难度更大。

二、学习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经验

金融科技发展提高了金融运行效率,为高质量经济增长提供了优质保障,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创新发展,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金融科技在运作中存在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在鼓励引导金融科技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适度的监管显得非常必要且十分重要。目前,很多国家并没有因为金融科技的出现而对现有金融监管架构做大的改变,也未针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确定统一的监管机构。大部分国家根据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功能属性,采取归口监管策略,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以P2P为例,在美国,P2P平台被认定为销售“附有投资说明的借贷凭证”机构,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据证券法等进行相应监管,在(SEC)注册审核通过之后方能开展业务。不同于美国,法国、德国、瑞典等欧洲国家,把P2P界定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具有资质的平台发放牌照,取得牌照后按照法律规定的业务进行经营。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探索,一种“监管沙盒”模式逐渐显现成效,在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给予金融科技以创新发展的空间。“监管沙盒”最早在英国实行,旨在鼓励创新和缩短创新推广时间,同时对创新业务的市场范围等设定限制条件,以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和影响在控制范围之内,类似于我国的“改革试点”。企业申请进入“监管沙盒”后,可以获得一个附带约束条件的业务授权,从而在现实环境中测试创新性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此外,考虑到金融科技覆盖的小微企业、低收入者等人群,这类客户的专业知识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各国监管部门将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对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的《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要求P2P平台要用大众化语言向投资者准确无误地披露投资产品的收益、风险等信息,包括过去的实际违约率、未来预期违约率、预期违约率计算的假设条件等(FCA,2014)。

三、对我国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思考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和“创新监管方式”两大任务,再次强调管控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金融科技正在融入金融系统的各个层面,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强化监管,严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历程、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金融科技风险监管体系:

第一,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提升监管的科技水平。金融科技更加强调科技性、信息性,继续采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毫无疑问是不可行的。在新时代背景下,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人员对信息化技术的掌握,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创新升级监管体系,开发实时数据集成系统和自动化监管报告系统,改进风险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实时监控、合理评估、预警及处理控制系统。新时代新方法,监管机构应转变传统的监管思维,在新的监管模式中提升监管的科技水平,为金融科技赋能。

第二,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跨业跨区监管。金融科技的发展突破了金融服务的地域和行业限制,显著提高了金融体系的关联性和复杂性,跨业和跨区的监管协作日益重要。一方面,金融科技的跨业性,提升了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这就需要主要监管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协同开展风险监测,加强政策协调和监管合作。跨部门监管协作既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力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促进金融科技期末课程论文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是信息技术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模式和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深入开展跨区域、跨国界国沟通交流,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认识金融科技的支撑技术、业务模式和产品属性及预测未来发展趋势。

第三,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监管沙盒”制度。现有的分业、逐级上报的监管模式在时效上已经不再适用于金融科技。国际上监管沙盒的经验,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事实证明,监管沙盒是可以用于金融科技的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在平衡创新和风险时,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又要为创新留下足够空间。将金融“监管沙盒”应用到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内,可以合理评估金融科技行业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及时发现金融创新的过度行为及监管过度限制可能对消费者福利产生的损失,从而平衡金融创新健康发展与监管合理到位的关系。因金融科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太大而不能倒”,更多的是“太多连接而不能倒”和“太快而不能倒”,由此决定了金融科技的监管难度更大,监管要求更高。我国应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同时进行监管创新,建立完善日常的、长效的和动态的监管机制,以防控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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