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中家政人员的违约责任

2020-01-07 18:53商昌国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

摘要:家政服务中家政人员的违约情形主要有家政人员不履行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的家政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两种情形,对此家政人员应承担损害赔偿、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同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家政人员和雇主之间还可以约定免责事由。

关键词:家政人员;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家政服务是中国近20年来发展极為迅速的服务产业,随着老龄化进程加快和二孩政策的放开,家政服务业已成为“朝阳产业”,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人员数量都在快速增加,均已位居世界首位。家政服务改善了民生、促进了就业,稳定了社会,扩大了内需,社会意义重大。但在家政服务业快速膨胀的同时,家政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发生。由于家政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契约意识淡薄,家政服务中的违约行为不断发生,影响了雇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家政服务中家政人员的违约责任展开探讨,以使家政服务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

一、家政人员的违约类型

家政服务中家政人员的违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家政人员不履行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家政人员不履行家政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家政人员在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二是.家政人员在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后只履行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其余部分义务不予履行。造成这两种违约情形的原因有的是家政人员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有的则是家政人员因没有履行能力而无法履行。

(二)家政人员提供的家政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1.家政人员履行家政服务的时间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有的家政人员提前履行合同,有的家政人员滞后履行合同,有的家政人员间断性地履行合同,无论是那种情形,都违背了雇主订立家政服务合同聘请家政人员的初衷。

2.家政人员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家政服务质量事关雇主的满意度,事关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如果家政人员降低了家政服务的质量,同样属于家政服务的违约情形之一。

3.家政人员提供的家政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等要求。履行合同应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无论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要符合家政服务合同的要求,否则即为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构成违约,这种违约行为往往会给雇主造成不利,严重者甚至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4.家政人员未亲自提供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中雇主对家政人员的聘请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其中家政人员的相貌,品德,职业技能、过往的服务经历等方面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合同签订后自然希望得到所聘请人员的亲身服务。但家政合同签订后,一些家政人员处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予提供服务,而由他人代替自己,从而构成了违约。

二、家政人员的违约责任

家政服务中家政人员的违约行为对雇主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为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家政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当事人违约后承担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于用金钱赔偿的方式弥补一方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害。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家政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存在,具有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家政服务中家政人员在家政服务中出现违约情形时,对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即使在承担其他责任时,仍然可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同时适用。

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应遵守合理预见原则。家政人员在实际履行家政服务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场景复杂多样,家政人员违约所产生的后果往往并是家政人员难以掌控,难以预见的。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完全由违约方承担显失公平,也会严重打击人们从事家政服务的积极性,阻碍行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不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损害赔偿还应遵守受害人减轻损失的义务原则。根据该原则,家政人员在家政服务中出现违约情形时,雇主应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减少家政人员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这是雇主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任由损失扩大,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家政人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继续履行

“所谓继续履行,是指在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适当时,由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继续实际履行,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或其他标的代替履行。”[1]。对家政服务而言,家政人员未履行家政服务合同时不能强制其实际履行,因为,“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则可能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强制继续履行,而应选择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2]但是,当雇主获得的家政服务是由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时,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更换家政人员的形式继续履行合同,继续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

(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或其他给付。让违约者支付违约金,能够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维护交易秩序。绝大多数的家政服务合同都事先约定了违约金,这种约定可以是家政服务合同组成部分的违约金条款,也可以是独立于家政服务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违约金合同。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则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国家不做强制规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家政服务合同中的体现。

三、家政人员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家中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合同的约定等。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在家政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时,家政人员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雇主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二)“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3]在家政服务中,可以根据雇主的过错程度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家政人员的违约责任。将雇主的过错作为家政人员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体现了雇主过错在法律上的可非难性,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

(三)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家政服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免责事由,例如可以约定家政人员对雇主贵重、易碎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不负责擦洗,如果雇主要求擦洗,造成损坏的,家政人员不服负任何责任。

参考文献:

[1]李克武编:《合同法专题研宄》,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9页。

[2]张晓远、赵小平主编:《合同法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171页;

[3]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3页。

[基金项目]2017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计划项目: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17RB028;

2017年度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教科研项目:家政服务人员合  法权益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17SK003

作者简介:

商昌国(1968—),男,山东茌平人,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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