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蓉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 400000)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明确提出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但目前,产教融合“校热”“企冷”矛盾十分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创新亟待破题。
参与产教融合,企业先期必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运行成本。作为市场主体,企业以赢利为主要目标[1]。但当前产教融合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企业很难获得明显利润,甚至长时间得不到相应回报。盈利的不确定性致使企业参与产教融合不主动。
职业院校与企业联系的途径主要有学校自主寻找、企业主动上门、项目合作触发、政府行业牵线或私人感情维系等[2]。而学校主动搜寻合作企业是最主要方式。但由于沟通交流平台缺乏、信息获取途径单一、企业信息掌握不全面等因素,校企合作对接还处于点与点对接的低效模式,有不少学校甚至找不到合适的合作企业。
一方面,高职院校主动变革步伐缓慢,其专业设置与产业脱节,课程转型改革不到位,教学安排不灵活,致使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不能普遍满足企业的要求;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在理论创新引领、教育培训保障、关键技术支撑、核心问题解决等方面的硬实力与真特色比较有限,难以给处于转型升级中的企业带来潜在商业价值,未能引起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兴趣。
企业接受学生实习、教师挂职,需要安排专人培训、指导和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学生因不熟练可能损坏设备,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师生接触企业核心秘密,存在泄密和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3];因学生“违约”或被其他企业“挖人才”,企业还存在人才流失风险。因此,企业往往仅愿意与学校开展冠名、实习、订单培养等浅层次的合作,参与校企合作不深入。
产教融合离不开激励政策的牵引,更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比如,德国就通过《职业教育法》《青年人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学校、学生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双元制”顺利实施。而我国只有一部《职业教育法》象征性、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和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对于企业有何具体义务、未履行义务该承担何种责任等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强制约束。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给予补助;二是建立政府购买制度,将行业企业提供的学徒岗位、生产线、就业岗位等纳入政府购买范畴;三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等支出准予计入成本进行税前抵扣;四是优化资源配置,对产教融合“校中厂”“厂中校”所需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性质供地,并给予税费优惠;五是将参与产教融合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奖励制度和星级评价制度。
一是各省市成立推进产教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二是成立省市产教融合发展学会,吸纳政、行、企、校、研等领域人才参加,积极开展产教融合趋势研判、需求分析、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指导、校企合作配对等服务;三是大力发展职教集团,在学校建设产教融合园区,实现教学基地、经营实体一体化,构建优良产教融合生态圈。
一是高职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专业优势和服务对象,积极开展校企联合科研攻关与技术转化、经验推广与知名度共建等,提升对接服务产业能力;二是优化专业设置,新设专业必须有相关企业参与,杜绝专业设置的随意性;三是深化课程改革,根据企业生产需要灵活调整学习板块,在时间安排、地点选择、课程设置、实习管理、就业服务等方面实施柔性教学管理;四是改进实习实训,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
一是政府设立产教融合风险基金或对参与企业给予保险补助,用于解决合作过程中仪器设备损坏、学生实习人身安全、合作项目成果转化风险等问题;二是政府建立补偿机制,在用地建设、资源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参与企业引导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与企业一定的成本补偿;三是建立企业利益保护机制,规定共同培养人才优先满足合作企业的需要,明确学生、教师泄漏企业商业机密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一是推动国家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校企合作法,完善教育法、劳动法等,为现代学徒制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推动国家出台产教融合促进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的具体责任,规范工作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评价机制等;三是制定职业教育企业资质条例、企业师傅资质条例、学生(学徒)实习条例等配套法规,推进产教融合规范化、科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