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十年我国法制史研究的思考
——基于《法学研究》的考察视角

2020-01-07 07:32:35杨田甜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制史学者法律

杨田甜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7)

关健词:法学;法制史;《法学研究》;研究综述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据统计,自1979 年起至2019年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法制史论文共计300 多篇,鉴于有学者已就1979—2007 年内容作了相关的综述[1],本文着重考察2008 年至2019 年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相关内容。而以《法学研究》为考察载体是基于其作为我国著名法学类期刊,研究的问题和内容在学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所以对这些论文进行分析更具有研究价值。综上,期望能够对我国法制史研究的内容特点作出一些阐述,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些许借鉴帮助。

一、研究成果涉及的对象内容

基于改革开放以后的国内政治经济大环境,我国法史学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发展。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夏商周律、秦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方面,2008—2019 年研究重点都侧重于唐律和清律,这些年在《法学研究》上所发表的论文共计22 篇,占比近28%,而对其他朝代法制史研究则比较少。

1.在夏商周及秦朝时期法律方面的研究

《法学研究》中所发表的有关夏商周及秦朝时期法律方面的研究主要是梁凤荣《〈吕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与影响》、王沛《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为中心》、李力《秦汉律所见“质钱”考辨》、徐燕斌《周秦两汉法律“布之于民”考论》,这与1979—2007 年间对该时期法律的研究数量相比则有大幅减少,前期发表的论文反映出学界对该时期法律的探究已经有了很多涉足,所以在这十二年间研究反而有所下降。

2.在唐律方面的研究

唐朝法律继承了前朝优秀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是极具光辉的一笔,学者们对于唐朝法律的研究兴趣从未消减,专注于研究具体条文释析。艾永明、郭寅枫《〈唐律〉别籍异财之禁探析》指出别籍和异财是既相对又联系紧密的问题,别籍是法律所禁止的重点;闵冬芳《唐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源流考》对唐律中“夜无故入人家”此条的含义在此后的明清律中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解读,并对最后被取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刘晓林《唐律中的“余条准此”考辨》立足“余条准此”对唐律的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呼吁法典创立的条理化和体系化。从学者们研究的成果来看,对于唐律的研究既有从宏观层面整体制度的把握,也有从微观层面细致研究具体的法律条文以便考察唐律制度,不同的研究角度对于这一朝代法律制度的探寻是更为细化和准确的,研究问题也是更为深入的。

3.在清律方面的研究

因为研究资料的丰富以及保存相对完整且距今较近,清律也因自身时代的特点一直是我国法制史研究的热点和重点。与1979—2007 年间研究数量比较不相上下,2008—2019 年主要有春杨《明清时期田土买卖中的找价回赎纠纷及其解决》、吴佩林《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清代官代书研究》、徐彪、董蕊《清代的开复》、里赞《司法或政务:清代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陈灿平、柴松霞《清末改革司法职权配置考察》、邓建鹏《清代州县词讼积案与上级的监督》、高汉成《大清刑律草案签注考论》、谢晶《清律“家人共盗”的法思想源流》、陈新宇《〈钦定大清刑律〉新研究》和《〈大清新刑律〉编纂过程中的立法权之争》等,可以看到对于清律的研究除了数量居多外,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延伸,有大量对于律典的适用和具体制度的考证,学者们的研究使我们能够对清代的法律尤其是关于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和特征有比较清晰的认知了解。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的研究侧重于唐律和清律,除此之外,隋、南朝以及中华民国的法制也受到部分学者的关注并产生了研究成果,但是大部分朝代的法律制度未能被学者关注,这说明还有更多研究发挥的空间。

二、研究成果呈现的特性

1.最大化收集史料进行拓展化研究

研究法史学史料的获得必不可少,对于史料的挖掘能够极大地促进研究领域的拓宽。因为研究资料缺少,学界在研究西周时代王畿之外的邦国法秩序这一内容上受限,而近期公布的湖北、山东、山西等地出土之金文的资料为王沛《西周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以新出金文为中心》一文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大量数据。原美林《明清家族司法探析》以山西省社科院家谱研究中心(此研究中心成立于1994 年,藏有四百多个姓氏和六千多部族谱,主要对相关家谱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研究)收藏家谱为研究对象,针对汉族农业地区的家族司法作了比较全面清楚的研究。更多学者也致力于一些冷门课题的钻研,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研究成果的空白。如蒋铁初在法史学界对“狱贵初情”的研究异常冷淡情况下,作出了《中国古代审判中的狱贵初情》的专题论文。但是在研究领域的考察上,据观察,近十多年来中外学术界对我国古代家族法的研究成果让我们对有关家族的内部法规有了基本认知,但关于家族内部法规适用问题,比如适用情形、适用主体等具体专门问题还是不够多,研究的区域也不具有普适性,研究空间还有待挖掘。

2.持续关注争议性问题并进行学术论证辩驳

近十二年在此研究方向上涌现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尽管某些研究最终没有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但学者们研究的成果为今后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曹旅宁、张俊民《玉门花海所出〈晋律注〉初步研究》探讨了诸侯律与八王之乱的关系、后魏律渊源以及河西律学是否包含有晋律的成分等问题,提出了汉律、晋律与唐律之间有着明显继承关系等新看法;吕志兴《南朝法制的创新及其影响——兼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说不能成立》中作者反驳了近代学者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观点,他对于学界的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南朝律典结论因评判标准不当有失偏颇;龙大轩《八议成制于汉论考》发现八议并非始于曹魏,早在汉朝就已被确立为系统的法律制度,对法律史学界通说认为八议制度始于曹魏进行了比较严谨的考察和辨析,驳斥了当前某些教科书或著作中的错误,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陈灵海《国家图书馆周字51 号文书辨疑与唐格复原》质疑刘俊文先生提出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部所藏周字51 号文书为《开元职方格》残卷,他认为文书只是开元时期西州都督府辖区的一件下行牒文书,并非唐格。将这件文书从唐格残卷中剔除,有助于进一步确认唐格的编修体例、特征及性质。

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能大胆质疑权威学说,提出自己的新观点,使得研究问题更为明确,为今后的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参考,对于学者们的研究所付出的努力应予肯定。

3.研究方法立足法律全球化视角,更新知识体系和现代世界观

(1)打破固有局限思维,引入多元文化理论,结合各种社会学、人类学、法律社会学等运用学科交叉的研究角度来对某一问题深入挖掘。将法律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史研究,即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社会史学方法,应该将法律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去看待,全面考察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权、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关系,揭示法律的各项功能,从某种角度讲深化了法史学研究。如吴佩林《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清代官代书研究》运用社会学宏观结构分析方法和深度描述等微观方法研究清代官代书至此被取缔的法学探究;苏亦工《“八议”源流与腹边文化互动》所持的观点是在以农耕文化为主体外兼具了游牧和渔猎文化为主导的边疆政权入主之时同文化之间频繁发生的交流互动也会造成政治法律制度等国家体制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相应变动的理念,将跨文化研究深入其中,才可以全面了解“八议”。

(2)研究由以前比较注重对法史的宏观叙述向具体制度细致、精确的考察的趋势转变,对具体法律制度深入解读。如徐彪、董蕊《清代的开复》对开复的条件、提起开复主体、开复程序及开复的后果这几方面作了细致的阐述。崔兰琴《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方潇《中国古代的代亲受刑现象探析》、朱勇《“祖制”的法律解读》等以某一具体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这种研究手段避免了割裂孤立法律制度的发展,而是能够对制度的演变发展脉络有更准确的认识。

4.给予古代重要法典关注性研究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有赖于人类活动须按照相适应的社会行为规则运行,而且应该运用某些社会外部力量来使民众遵循应该遵循的社会规范以期能够使社会秩序稳定,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2]所以法律是当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有效运行必然借助法律。那么如何科学有效地对中国法律发展史进行解读,就要对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的研究更加侧重,要总结前人智慧,来完善当代法律。如陈新宇《〈钦定大清刑〉新研究》对刑法典的论争和立法的程序展开较为细致的解读和研究,对新刑律的特质和关键性问题的研究结果予以总结和深化,给予我们立法上的思考与完善。

5.重点探寻古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关系,关注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联系

诸多学者在研究内容上对古代社会法律秩序的生成、构造、演化,以及国家与民间社会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探讨。肖周录、马京平《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几个问题》着重探讨防止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要与社会进程发展紧密联系;张晓蓓《清代冕宁诉状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探讨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遵循相应的国家法律和规定,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当地习俗和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和民俗习惯来达到最好的司法效果,实现社会和谐;汪雄涛《清代州县讼事中的国家与个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则主要是阐述州县诉讼的审理过程,但是出现的问题是个人主体之间的矛盾没有因为国家强制得以有效控制,提出国家的司法效能有待提高,需要更加开放和强化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法史研究的目的之一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制度发展进而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从以上这些成果来看,学者们研究的内容集中在清朝国家及区域的治理,最基本的手段就是司法治理,而司法运作效能与司法治理水平是紧密联系的,会影响司法权力结构和政治运行机制的关系。中国是具有数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当今的国家治理与现代法治建设想要有所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解读,去汲取其中的精髓和经验,要借鉴,要反思。

三、结论

2008 年至2019 年间,我国学者不仅立足于热点问题,而且在研究的角度、方法和内容上都比之前研究更加广泛和深入,研究领域的开拓使法史的研究成果质量更高。新的史料为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冷门课题的研究中也有学者涉猎,研究方法的多样化,采用理性思辨,研究思维模式更为精确、立体。意大利史学家克罗齐说过:“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旨在说明对于历史的挖掘和顿悟不能剥离现实的眼光,我们应该以现实的发展的眼光去探讨法史,研究法史。古往今来的学者们就是在这样的路径中去探讨现实与历史,特别注重对于“法律的历史”与“历史的法律”的双重把握。学者们秉持了在今后研究中国法史学过程中具范式转换与思路创新的理念。

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首先,注重“学术法律史学”与“应用法律史学”两者并行研究,大部分学者在研究问题的选取上更注重探析能直接服务于当代社会现实的“应用法律史学”,但是也不能忽视“学术法律史学”的研究[3],也应对只钟情于法律史本身、无视当代法治需求的纯粹法律史学、学术法律史学研究给予适当的关怀。其次,纵观学界的研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派别,因而尽快形成学术流派就显得尤为必要,对共同感兴趣的学术问题,有相同学术旨趣,或者采用相同研究方法的学者们聚集进行深入探讨是很有必要的,改变“垄断的声音”,推动学术理论升华。再次,扩大法制史的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翻阅发现期刊发表的作者主体较为局限,希望更多的法制史专业人才和有兴趣的学者能够加入到研究队伍中来,扩大研究的主体范围和层级,交流观点,碰撞学术火花。最后,注重开展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在经济和科技全球化背景下,通过开展相关研讨会、学术论坛等活动,加强与国外学者的交流,开阔专业视野,提高国际话语权和提升我国法制史的专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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