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视角下数字版权保护应用与监管研究

2020-01-06 18:25
科技创业月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区块信息

关 军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营业部,北京 100050)

0 引言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和数字化的数据库系统,链上没有中心节点,每个节点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区块链,成为一个节点,可以向链上任何一个节点写入/读取数据、访问整个账本或是某个部分,而且不必将交易记录在集中的实体账本上。该账本是分区块来存储的,各区块包括交易记录,后来的区块均会记录前一区块的标识,形成链式结构。

链上各方交易达成后,系统自动记录交易及其合作条款、同步更新对应的分布式数字副本,每条记录都会通过高级算法和加密技术永久保存,链上任何一个节点都有一份完整的备份。依据不同区块链的规定,交易双方可以被识别,也可以完全匿名,交易一旦发生,链上成员均能看到数据信息的使用方向和交易过程,并确认其交易。系统通过分布式信息共识机制,依靠特定的密码学算法来构建信任关系,开创了在不需要权威机构进行信任背书的情况下获取公信力的新型协作模式。

在分析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同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讨论,对照法律中可遵循的规则,明确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以对区块链版权信息服务实施监管。

1 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的机遇

依据现行法律,作品创作完成后,版权自动产生。权利人可以加入区块链并将其以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等表现形式的作品以及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等为主的音乐作品及视听作品的版权信息、版权交易信息、维权信息等均打包存储到区块链上,在缔约各方将合同条款及触发条件写入程序并安装后,当设定的条件满足时,程序被触发,相应的合同条款就会被自动执行,完成版权保护中的确权、授权、维权、利益分配、交易信用等问题,提供作品的创作、修改、授权、交易时间和地址等信息的追踪和查询。

系统自动保存了所有查询、接触过某作品的人的相关记录,为权利人维权留下了证据。当系统算法自动识别有侵权或违约行为时,启动惩罚机制,依据智能合约对财产性收益或者其他权益进行扣除。

使用者可在链上查找作品的最初创作者,获得授权、交易,并根据链上记录付费给版权所有人及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人员,实现付费购买自己需要的作品的版权。

上述过程涵盖了版权信息固定、存在性证明、智能合约、身份验证、文件存储、作品交易等线上应用场景,并在此数据库中完成所有的版权交易活动,如:开户、登记、交易支付等,相应的保护链条完整、清晰透明,并通过其数字版权监管记录数字交易信息,增强网络节点间的互信程度,降低了版权保护的管理成本。系统全过程无需第三方介入。

基于区块链的现有特点及构成原理,它可提供作品版权归属、版权交易等证明,提供存在性证明,突破了传统版权保护模式下大多权利人自己都不清楚自己作品的某项权利状态的现状,当侵权发生时,还存在的事后确权难、维权难的不足,创新了数字版权保护新模式。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符合其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与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征。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原本、纸贵、版权家、亿书、百度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应用方案。

2 区块链技术探索及应用典型案例

2.1 基于区块链技术塑造音乐新局面,争取公平交易

2015年英国女歌手伊莫金·希普(Imogen Heap)将她的新歌《Tiny Human》发布在以太坊开源区块链平台上,系统通过专用加密货币以太币,提供去中心化的虚拟机来处理点对点的合约,使用者只需将以太币存入其账户便可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在确保使用者能够使用的同时,也使她及其团队能够及时直接获取收入。在此例中,使用者在区块链上找到对应作品的版权交易“智能合约”,每个环节的交易请求都将被记录,版权交易金额的确定以版权结算智能合约约定份额为准,并将区块链交易地址实时分配给约定的作品作者及相关人员。

作为Mycelia公司的创始人,她还认为:目前艺术家对音乐的呈现方式几乎没有控制权,一旦歌曲发行,就收不到太多的反馈。因而,她努力寻找一种途径,能将音乐作品存放在值得信赖的地方,并以此提醒任何人“寻找”到作品以及使用条款,让艺术家获得有关音乐的已使用方式、地点和使用者的反馈以及向其支付合理报酬。2016年她作为音乐家、唱片公司制作人,发起了区块链Mycelia项目,项目聚集了科技公司、唱片公司、集体管理组织、流媒体平台、处于业界核心的原创者们,去共同塑造技术、道德和商业标准,搭建了“音乐人的数字管理系统”,帮助他们管理合同、分发报酬及追踪创作工作。每次使用作品时,都会通知权利人及相关人员。在本项目的数据库中,收纳了作品、录制品的所有信息,用于系统查证。权利人、网上服务商和使用者提供关于任何特定歌曲及使用条款的信息。项目建立标准之一是:要求所有服务平台要把数据反馈给“智囊数据库”,对艺术家来说可以查询音乐作品的使用地点、时间、方式及用户信息,了解使用者,以有效推广其作品并获得报酬;标准之二是:系统使用智能合约列出多种场合下,作品创作和使用的法律条款,通过智能合约,权利人会知道其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并将每次使用费都直接支付给参与原创的所有人员[1]。

实践中,货币化交易的各方以及其他区块链上的主体,都有相应的财产存在于链上,在链上可以追踪到访问过作品的人员信息,也可以在全链范围甄别出作品是否被非法复制,一旦侵权发生,惩罚机制被触发,系统可以自动执行,并自动扣除罚金,以向权利人交付罚金,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的问题。同时通过算法自动实现限制链上活动等。

Mycelia公司致力于面向广泛的听众传播音乐作品,帮助艺术家有新的创收机会,帮助公司广泛发放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努力将区块链技术通过Mycelia平台纳入音乐产业,基于智能合约更加公平传播、分享作品,让音乐人的作品直接面向听众销售,中间的每一笔都一清二楚,保护创作者权益。全自动化及实时计费的销售模式,替代了不精确的估计方法,网民更容易接受实现基于技术和法律的约束去遵守版权交易规则,无形中推动了网络版权生态的净化和网民版权意识的培养。在Hackernoon、福布斯等外媒发布的“2018年最值得关注的区块链初创公司活动”评选中,Mycelia公司成为值得关注的10家区块链创业公司之一[2]。

2.2 游戏产业搭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管理的内容权利和版税平台

微软(Microsoft)和安永会计事务所(Ernst & Young EY)设计打造的游戏类版权区块链,允许企业和个人在参与了视频游戏开发和发布的利益相关方网络中,标明、认领和追踪数字内容的归属方,用来管理版税和内容权利,为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作者、游戏软件开发人员和其他创作者收取版税。通过使用区块链,已授权的参与者可以实时查看版税支付明细以及游戏销售、分销的相关数据。区块链还能轻松起草“智能合同”,规定并执行支付率和其他条款。如今,通过使用授权和收入分成不同选项的菜单,法律和版税的谈判均能够简化,协议执行也能快速且透明[3]。

在该平台上,通过在计算机上创建防篡改记录系统,形成作品内容数字摘要Hash会存储在区块链的所有服务器上,及时查证版权归属,简化跟踪和收集版权支付的过程;监测服务利用该技术能迅速发现侵权行为并进行维权,减少了时间成本以及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同时创作者根据版税协议获得版税。

2.3 开源保护模式下基于区块链源代码的开发和贡献

在开源方面,越来越多国外公司开始加入区块链源代码的开发贡献中。据GitHub平台显示,多个核心开源平台的公司及个人合作开发生态,同时国际上有多个区块链行业联盟也应运而生。其中,在开源代码的贡献方面,美国引领了跨链操作、多方可信计算、语言机、数字身份、隐私保护、智能合约语言及领域的技术走向,中国也出现了一些自主平台,但并未形成国际影响力,国内尚未形成良好的开发生态[4]。在开源版权保护方面,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开源许可解决了版权的认定、归属和对创业者的激励问题。

Git是成功的非货币区块链应用。2005年,自由软件之父李纳斯(Linus Torvalds)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帮助程序员管理他们的软件,发布了 “软件版本控制管理系统Git”[简称:Git]。当年Git软件从V0.99版本做起,今年4月已升级到V2.26.2版本。目前该系统已经稳定运行了十五年之久[5]。

Git是一款免费、开源的分布式版本控制系统,采用开源的区块链源代码开发和贡献方式,它经历了开源界两个非常大的项目(Android和Linux)管理实践,以及在线托管服务平台GitHub的成功;它建立在松散的开发人员组织形式上,方便整合内外部资源,体现了开源集体参与、开放式创新模式。链上没有中央服务器,其中每个有完整库并能提交代码的程序员,都会创建一个属于自己的个人工作分支。当进行高风险工作时,创建一个试验性分支,合并别人的工作时,创建一个临时分支,每一个分支都被算法层层加密;任何被授权方都可以访问整个账本或是其中某个部分,相互之间通过推送、合并代码方式进行沟通;系统没有对版本库的浏览和修改做任何访问控制权限限制,并在分布式模式下,人人都有提交代码的权限,拥有共同参与区块建构的权利,解决了各节点中的信任问题。工作中如果你认为你编写出了很棒的软件,可以告诉大家:要不要从我的分支分享一下?当某人发现了一个bug时,会提交修复并通知其他人:我这里有这个bug的修复代码!链上对此感兴趣的人都可以立即分享到,每个创作者从灵感分享到作品成型的整个过程均被系统记录。公司的软件项目组开展工作时,每个团队都有自己的代码树,并可追踪各自的工作,项目维护者负责合并、推送、生成待发布版本的信息、为版本打标签、打包版本;通过管理手段约束开发者在各自的分支上工作,分支合并后,提交的历史并没有清除,它依然被保留在账本中,便于分支的管理和追踪;在链上的每个节点上,均完好保存了一份账本副本,记录着该区块诞生以来的与其它任何区块交易的记录,便于追踪软件作品的使用情况,具备防篡改的准确性特征,即使某部分的几个节点出现了问题,都不会影响到该系统其他部分继续运转,全程数据具有绝对的完整性和稳定性[6]。

该版本控制(Revision Control)系统是一种在开发的过程中用于管理大家对文件、目录或工程等内容的修改历史,记录、备份等,涉及组织和保护相关源代码和文档、统计工作量等。

在Git项目管理实践过程中,伴随的软件的开发、创作是一个动态过程,中间的每个环节都会产生阶段性成果,不同时间、不同作者会不断有软件开发完成并保存固定在数据库中,其版权自动产生,此时系统会启动自动验证机制,当区块数据信息取得共识后,系统将记录每个创作者的贡献次数与内容,完成作品的时间自动标记、版本自动标记、直接给作者(Author)署名、版本控制、权利固定、历史追溯等数字内容版权管理,并将文件存储在账本上,通过采用开源许可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3 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纠纷调解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3.1 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

2018年6月28日,全国首例区块链作为存证的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显示,这是一个普通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主张,并将该侵权网页的URL通过API接口传输至保全网,申请对侵权网页进行固定。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布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保全网的经营主体数泰公司收到该请求后,进行了截图、获取了目标网页源码及相关调用信息,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和处理内容。之后将上述截图、网页源码进行打包并计算其SHA256哈希值,并同步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账号、密码登陆保全网。侵权保全文件包的网页截图显示了被侵权文章。经查看,正文内容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网页源码操作显示的源码网址备案主体为被告。将上述侵权保全文件包进行哈希值计算,并在Factom 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进行查询可知,该哈希值存在于上述区块链中,且上传时间与文件包形成的时间存在合理性,根据区块链机制可知该案电子数据已上传至区块链进行保存且未被修改。千麦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其受数泰公司委托,对文件在保全后有无被修改进行鉴定,其结论是:基于哈希之应用、比特币区块链机制、FACTOM区块链机制,得出送检文件在保全后未被修改[7]。

根据千麦所鉴定,法院对区块链保存电子数据又进行了核实,其查询结果与千麦鉴定所鉴定结果一致。结合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法院认为保全网的运营主体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证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了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确认被控侵权网站上发布了涉案作品[8]。

此案特殊性就在于侵权证据的保全并未采用传统方式进行,而是由另外的提供服务方—“保全网”公司受原告委托,采用了一种被称为“锚定区块链”的方式进行电子数据保全,在本案判决中肯定了这种新型证据保全方式。

3.2 司法区块链实现电子数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鉴证

2018年9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链,为起诉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1)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解决方案。该区块链由三层结构组成:一是区块链程序。起诉人可以直接通过程序将操作行为全流程的记录于区块链,比如在线提交的电子合同、维权过程、服务流程明细等电子数据;二是区块链的全链路能力层,主要提供了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时间戳、数据存证及区块链全流程可信服务;三是司法联盟层,使用区块链技术将公证处、CA/RA机构、司法鉴定中心、法院、蚂蚁金服等连接在一起的联盟层,每个单位为链上节点,共同见证、共同背书,为起诉人提供服务[9]。

(2)电子数据再生成时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面对电子数据在生成时仍存在的如数据分散、不完整或丢失、存储在侵权者设备里的数据被伪造或篡改了、电子数据的时间被机器重新设置等导致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可以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以侵权网站为例:当事人打开司法链的区块链程序,通过实人认证的核验,即可开启整个的区块链程序记录模式。当事人搜索引擎搜索侵权的网站,点击侵权网站,在侵权网站上打开侵权作品,用户下载、保存侵权的作品,整体流程包括取证的流程都通过哈希值进行了完整记录。起诉时,当事人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上提交起诉申请,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成功后即可。

(3)形成丰富的链上生态。该区块链突破了视频等大文件存储以及保护隐私的同时保证性能的技术挑战也是其首次应用跨技术多个涉及确权、维权的联盟链都将陆续加入该区块链形成一个丰富的链上生态,比如由新华智云发起的版权联盟就将接入维权者可在线上完成从创作到维权的全流程[10]。

(4)将单纯的管理变成涉网人群的相互制约和共同治理。目前互联网纠纷,只要纠纷当事人能提交完整可信的证据,在链上机构的见证下,很多纠纷就不必再到法院,双方直接就能协商解决;遇到当事人线上处理发生的版权纠纷时,可以将区块链上固定的数据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法院,解决了电子诉讼中的证据连接的问题,方便其治理;当版权归属证明存储在区块链上时,通过部署智能合约,让版权许可和使用全部处于自动控制之下,规范了互联网行为,运用互联网思维,将单纯的管理变成了涉网人群的相互制约和共同治理。

4 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的权利

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生效,这一版权保护国际条约赋予视听等作品的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精神权利,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把1961年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中对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演员的保护针对数字时代进行了现代化更新。

《北京条约》中还明确了:承认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视听表演的制做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其第7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通过第13条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的情况。各方达成共识,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构成该条意义下的复制。

在我国,随着广播、电视等互联网视听节目版权保护生态的健康发展,许多企业意识到区块链对版权保护与交易的推进作用,纷纷加入到“区块链+数字版权”的研究应用中来。例如:仅百度公司就于2019年5月,发布智能云:区块链音视频版权保护解决方案,通过区块链+媒体DNA两大能力,构建数字内容版权新业态。整个解决方案覆盖三大场景:版权确权、版权交易和版权维护[11]。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可提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著作权或邻接权证据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形成的相关电子数据、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纠纷所生成的相关电子数据[12]。

5 数字版权区块链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由哈希算法(hash)的主要功能所指的数据不可篡改是“链上”虚拟空间的信息不可篡改,但“链下”的现实世界是无法通过区块链控制不可篡改的,像来自第三方的数据源属于外部信息,需要在个案中对存证获得的数据证明力进行认定。例如:在单纯依赖区块链保存哈希(hash)值的原文认定中,还应考虑存在“原始恶意”、“多版本预留”而提交其中有利于自己的版本作为证据校验因素,排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审查当事人使用锚式区块链存证工具的具体流程及现场还原程度,核实当事人将目标数据提取前,数据是否经过了人为修改?此时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证明其取证的操作流程。

专门从事收费取证的服务商业公司,与案件的原告及原告委托方存在着利益合作关系,还应采取防止出现非“中立性”因素影响技术的应用的措施。

基于区块链技术,权利人、出版商只要在智能合约中明确约定作品使用范围、区分不同使用目的,即可保障公众在特定情况下免费获取和使用作品,实现在保障权利人、出版商版权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合理使用”,避免权利人、出版商利益与公众利益出现失衡。

虽然区块链技术大大提升了数据篡改的难度,但依然存在网络攻击等隐患;区块链技术中,允许节点在区块中加入自定义信息,若附加信息中包含恶意代码,将会对整个区块链网络产生影响。另外,区块链中的每个节点都会有一份完整的账本,对所有用户都公开透明,敏感信息容易被泄露;网络信息安全方面还要考虑使用具体工具时所处的终端网络是否可靠。当区块链运营方在境外,信息在国外异地服务器上存储,需考虑软件运行的真实性带来的问题。

6 区块链相关技术标准推进

区块链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它是否能为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取决于使用该技术的人及使用方式和监管,而基于区块链的应用需要在法律框架中运行,因此需要从技术和政策两方面考虑,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避免操作陷阱、技术垄断等潜在风险。

当前,全球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标准缺失的问题日益迫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目前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国际标准(ISO/TC307)。

2016年1月,英国政府发布《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白皮书,第一次立足国家层面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进行全面分析并给出建议。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这是我国政府首个落地的区块链官方指导文件。

2013年12月我国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了比特币的属性,禁止金融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业务,要求比特币交易网站进行备案,并且提示了通过比特币洗钱的风险。虽然关于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的监管在不断探索发现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由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具有隐匿性,可以绕开身份信息认证进行点对点的转账,在技术上还无法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有效追踪,只能依靠不断的技术探索和创新发展,逐步解决,扩大。

2019年2月15日起实施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对电子数据类型、原件的认定、真实性判断作了新的规定,并以兜底条款形式规定: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在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增加了关于“中立第三方平台”规定。近年来,公正机关以外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区块链存证平台、时间戳系统等证据保全新技术兴起,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第三方平台提供证据的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认定第三方平台提供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文中提到的“保全网”公司,引入了区块链技术,使用信息共识技术将数据和司法权威机构链接在一起,把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提取、保存等都作为不可缺失的证据属性,构建了一个全证据生命周期、高司法效力的电子数据提取基础设施。

7 强化对区块链版权信息服务的行政监管

区块链信息服务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7.1 业务许可及经营范围

《管理规定》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管理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管理规定》中的备案机制是该规定规范区块链服务者行为的重要举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备案审核工作,已发布2批次共506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2020年4月又发布第三批共224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根据《管理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13]。备案机制将区块链信息服务纳入监管的框架内,这将有利于保障服务稳定可靠性,同时能够引导行业发展合规合法区块链项目,真正促进区块链技术的进步。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需要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专业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健全完善社会评议、信用公示等手段,不断推进区块链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共监督约束。

7.2 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中涉及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等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等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3 对于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侵权法定赔偿的调整

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2020年4月26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中,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实行惩罚性赔偿原则,1至5倍赔偿。

8 结语

网络中以网络文学、短视频、视频直播等为代表的新型版权作品侵权纠纷案不断增多,确权难,维权更难,这也是版权保护行业的痛点,其适合采用区块链技术优先解决,需要找准核心应用场景,攻克核心应用场景,推动示范落地,净化和优化版权生态。

从实践进展来看,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应用还处于布局、试点和测试早期发展阶段,特别是在我国,部分版权保护应用项目规模小、且多属于实验性质,很多应用场景和技术问题仍处在摸索阶段。虽然区块链技术应用仍有本身技术、市场化运作等不足,束缚了该技术的具有代表性的发展应用空间,但仍应以发展眼光、包容心态和辩证思维来看其发展及在版权保护的作用,加强对区块链技术规范和行政监管,将版权区块链服务平台化,集中力量做实项目,形成更多的定制化的版权区块链成功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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