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小旭 范逸轩 秦启荣 邓 可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500)
职务科技成果主要是由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产生,其劳动环境和技术条件则是由高校提供,最后是国家资金支持。但未经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国家不会支付相应创造性劳动报酬,而高校根据科研工作量发放的科研奖金,在数额上也完全无法等价于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1]。当下,在职务科技成果体制下,科技成果所有权并不是发明人,因此发明人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没有决策权,最后职务科技成果就成了“孤儿”[2]。
相关数据表明:全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一成以上是由高校贡献的,但这些专利寿命普遍较短,平均寿命仅有3年多,即便是专利申请量排在前20名的高校,其专利平均寿命也不高,只有4.9年。虽然国家在许多高校建立了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但是在现行成果归属体制下,大多数发明人不愿做科技成果转化的发起者。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中介机构孤掌难鸣,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困难重重。
为充分调动投入创造性劳动发明人进行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观能动性,成都于2016年 6月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3]的基础上,发布了《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围绕对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受益分配权的分割确权,首次提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制改革”路线图,即发明人应有至少七成股权,这也是第一次进行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国中率先提供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同年12月,四川颁布《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20家高校院所进行试点,即让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共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权。
2016年,西南交通大学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通过率先发布《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成为国内唯一开展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的高校。该份文件明确将技术成果前置奖励更改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学校在申请新的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时将通过共同申请方式奖励发明人;学校与职务科技成果专利发明人就专利权归属和专利申请权签订相关协议,即发明人享有7成股份的共享专利权。对此,当地政府给予高度认可,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首先强化科技人员的产权意识和产业化意识。各高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等,以此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适应力,从而缩短成果产业化周期。其次,让发明人成为股东,对成果转化过程有全局把控。借此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加强成果转化过程后再创新能力。最后,提高发明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让发明人拥有长效收益,增强其成果转化的意愿和积极性。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2017年发布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新经济的政策清单》,此为实施科技成果所有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措施。该措施支持汉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对持有成果可自主实施转化[4],按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占科技成果所有权七成以上比例与所在单位共有知识产权。职务科技成果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是将转化后的股权激励变更为转化前的产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单位与发明人按比例共有。在已有专利上,重新划分权利;在新专利申请上,实行单位与发明人共同申请的方式。以此将从前的国家独有产权变为国家与发明人共有。
根据美国《拜杜法案》(1980),科技人员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如果科研单位想保留科技成果专利权,必须通过转让获得。美国在2012年颁布的《美国专利改革法案》,明确规定发明人或其授权人才享有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这充分保障了发明人利益,因为这使得科研单位必须与科技人员间建立利益协商机制。
日本在1978年修订了《专利法》,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科研单位拥有专利权或独占实施权的方法是前期签订了合约或者进行过内部的相关规定,否则,发明人可通过申请方法获得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而此时单位仅拥有该职务科技成果的普通实施权。
通过与美国和日本颁布的相关法规对比,我国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方面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没有一个平衡机制。因此,我们应鼓励科研单位与创造性劳动者间建立协商机制,并简化相关审批管理制度。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一种创新制度,其依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美国《拜杜法案》再通过实践检验形成,其核心内容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发明人与学校共同所有。具体实现方式有两个:已有成果重新分割确定权利比例和发明人与学校共同申请新成果[5]。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可有效解决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问题。创造性劳动价值难以用工资和奖金进行评估,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性劳动的地方,因此要让创造者获得其应得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市场检验实现其价值。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可以形成教授得股权、学校得成果、政府得科技型企业的三赢局面。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应该是发明人本身,而不是高校事业法人。2016年,全国各类高等学校拨入科技经费总额为1 244亿元,全年专利授权数共82 369项,以合同形式转让数为2 257件,转化率不足3%;全国各类高等院校出售专利当年实际收入5.4亿元,技术转让当年实际收入26亿元,两项收入合计占总拨入科技经费的2.5%。这就是高校作为成果转化主体的转化率。科技成果转化在高校处境相当尴尬,基本停留在口号上,因为科技成果转化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其对高校的影响无关紧要,所以高校并没有动力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使发明人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术性、阶段性、试验性具有不成熟性、不稳定性、非产品属性。除此之外,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也没有明显的价值属性,因为其难以在市场上进行直接交易。同时,由于无法进行定价,高校资产也并不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资产列入负债表中,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存在性仅仅是资源而非资产。退一步讲,就算将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无法说明其具有资产属性,因为在给它估价时考虑了发明人的能力价值。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只有通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进行早期实验,当确认该成果的确具有实现价值后再投入大量产业资本进行生产,至此,资源才会变成有价值属性的资产。
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严重不足。在当前制度下,发明人没有知识产权就不会主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高校拥有知识产权成果大多又是为了结题、报奖和职称晋升申请,这样的成果没有转化价值,这就形成了主要矛盾。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就改变了这种情况,它使发明人在整个科研过程中实现成果最大的可转化属性,从而实现科技成果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极大完善。前期奖励知识产权与后期奖励股权科技成果转化价值大不一样。
2017年3月,四川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先发制人,通过发行《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改革,试点包括10个四川高校和10所科研机构,高校中以西南交通大学和四川大学为首,科研机构则包含四川省中医科学院和机械研究设计院。在实施过程中,各高校由于实际情况不同,也面临一些问题。
(1)政策宣传问题。一些高校结合政府要求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但仅停留在文件发布上。在办公系统或向各二级单位下发,只有少部分领导层看到了相关政策。责任心强的领导会向广大科研人员通报,大多数并未引起重视。
(2)教师积极性调动问题。虽然有些高校出台了职务发明成果分割确权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和学校所有权比例不低于7:3,有些甚至达到9:1,但教师对此关注度并不高。一则专利法第六条对于职务发明的界定,目前法律还没修改,教师还有一定顾虑。另一方面,本身有价值而没转化的专利和成果较少,一些有较好转化前景的专利,教师本人通过各种途径从私下进行了转化。这些教师担心未来政策会有变化,始终不愿拿到明面上来。
(3)高校主要领导态度问题。高校重点工作是教学和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而言并不是自己的主要任务。因此,高校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政府推动这项工作高校也只是按要求完成任务而已。被动接受和主动推动效果不一样。因此,有些高校成果虽然进行了分割确权,但仅仅是分割后放在那里,并没有进行后续转化。
(4)技术转移人才缺失问题。技术经济人需要参与项目调研、挖掘、可行性论证分析、开展项目商业化运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投融资合作等相关工作,涉及技术、法律、企业管理、投融资、商务谈判等多个领域。而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多数是由科研处(科研院)来做,主要侧重于管理,国内高校技术转移管理人员3-5人占高校总数的95%以上,有些甚至1-2人。英国牛津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ISIS)人员共92人,其中MBA13人,理工科博士45人。国内有科技园和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相对专业化,但由于地位、待遇不匹配,导致复合型人才缺失,缺乏专业化服务团队。没有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创新成果得不到高质量专利保护,无法转化获益。创新无法实现其应有价值,无法促进经济发展。没有创新积极性和持续创新内在动力就形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不重视的恶性循环。
(1)大力宣传推动,树立模范典型。学校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后要进行广泛宣传,对科研人员组织专门宣讲,政策制定者要出席当面解答教师的疑惑。一些教师之前并不清楚什么是职务发明,同时对分割确权概念也不了解。因此,要有专人现场解答,让他们了解当下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类支持政策。同时,有专人主动对接成果转化前景好的教师和团队,全程推动分割确权和作价入股,并在广大教师中进行宣传。
(2)加大高校科技成果考核力度。对于高校评价考核,不能是一味地唯论文和基金,要将科技成果转化考核纳入到与自然科学基金等同等甚至更高的位置。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衡量科研人才的主要标准之一[6],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只认能力。为提高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要将其设置为大学校长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之一,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新世纪高水平大学的特别职能之一。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担单位,从而充分提高企业和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观能动性。
(3)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中国高校院所专利数量大约是美国大学专利数量的30倍,而中国高校院所管理人员数量大约是美国大学数量的1/10,大量专业化、复合型成果转化人才缺失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因此,要加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高其待遇和社会地位。注重老带新,注重社会实践。以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为例,他们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待遇普遍高于正教授待遇。因此,我国高校应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培养相关人才,待遇要达到教授待遇的1.5~2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规范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逐步减少教师不规范进行成果转化的存量,做好新办企业增量。要大开前门,加大宣传培训,引导大家积极走向台前,不要再偷偷摸摸走后门。同时,加强加大横向项目认定,增加评价权重,分类科学评价。
总之,在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严峻形势下,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变革性优势,将转化后股权奖励变为转化前的产权激励,能够激励发明者(团队)主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成功转化;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实实在在具有经济价值的科技型企业,实现发明者、学校和政府三赢。因此,高校应积极主动推进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原动力,实现创新引领,服务社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