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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0:59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4期
关键词:监察矿井管控

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党组会议强调:疫情防控不放松 煤矿安全要盯紧

2 月28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治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 月26 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当前疫情形势,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黄玉治强调,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不放松,继续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精准稳妥推进煤矿复工复产和安全防范工作。

会议指出,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应急管理部党组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和头等大事,压实防控责任,坚持分类指导,强化调度统筹,严格防控措施,疫情防控形势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能丝毫放松和懈怠,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强化调度统筹,抓好重点地区、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措施;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报道全系统好的经验做法和感人事迹,营造良好舆论宣传氛围。

会议要求,要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盯“两会”前、“两会”后、疫情结束后3 个关键时段,分区分级分类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煤矿明停暗开、盲目无序、冒险蛮干带来事故风险。要加强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开展远程监管监察,推动“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和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刻汲取山东新巨龙能源公司龙堌煤矿“2·22”冲击地压事故教训,严格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约谈问责,对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开展生产能力核定清理,切实把不安全的产能降下来。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愿捐款,帮助困难家庭和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国家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李万疆、宋元明、桂来保、张恩玺出席会议,安全总监、机关各司局有关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山西: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近日,为进一步加大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力度,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山西煤监局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月10日~6月30日对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进行专项监察。

此次专项监察采取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各煤监分局会同各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和省级督查组抽查的方式同步进行。

专项监察工作主要针对“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瓦斯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各煤监分局和各市应急局(地方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等7 个方面开展工作,《方案》对每个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内容,并要求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方案》要求各煤监分局和各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当前疫情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项监察工作时间和任务进度,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矿井、上一年度存在通风瓦斯重大隐患的矿井、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和存在火区的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及因疫情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工作。

《方案》特别强调,在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免予处罚。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各地要按规定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山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近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办法》共30 条,其中提到,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明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的风险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进行风险点排查。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二是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三是进行风险评价和分级。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四是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办法》中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一是所有风险均适用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是较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较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检查、排查。

三是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巡查、排查。

四是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在同一区域内多个单位同时作业的,规定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五是风险管控评审。对于风险管控措施,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 次风险管控评审,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此外,《办法》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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