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村民土地放杂物未签协议也应给补偿

2020-01-04 15:46刘兆刚
农民文摘 2020年11期
关键词:李某村干部文体

多年前,山东省邹平县码头镇某村村民李某在小队村民会议上,以口头合同方式承包了其所在小队位于小清河河堰里的一块土地,在地里种上了树木。

据李某讲,十年前,往届村支书想在垫湾建文体广场,从外面拉来了一批建筑垃圾,堆放在李某的承包地上,承诺给其一定的占地租赁费,并承诺文体广场施工时,即把该批建筑垃圾运走填埋。其后,村“两委”换届,主职干部换了人,村里建文体广场时,为了省时省力,用的是从电厂拉来的廉价粉煤灰,并没有再雇机械车辆去清运李某承包地里的建筑垃圾。因此,该批建筑垃圾就在李某的承包地里风吹雨淋地堆放了十来年,也影响了李某所种树木的生长。

2019 年,全省进行小清河流域综合整治,要求砍伐堰里所有妨碍行洪的树木,清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人员发现了李某土地内堆放的建筑垃圾,要求其及时清理。李某因未收到占地租赁费,不想清理。村网格员也积极劝说李某服从镇上的工作大局,先清理掉建筑垃圾,再具体谈占地补偿的事情。该村当时的三名村干部联名为其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决定补偿李某土地租赁费12000元和因堆放和清理垃圾伤及树木的树木损失费3960 元,合计15960 元。证明出具了,建筑垃圾也已及时清理,但土地租赁费的补偿款项当时无条件无资金,并未给付。现在,李某要求现任村干部新官理旧账,偿还他这笔占地补偿的费用。

码头镇综治中心、信访办和相关责任区党总支调查了解后认为,李某反映前任村委拖欠其土地租赁费,要求现任村委偿还上届班子租赁其土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土地补偿款12000元的问题,诉求基本合理。其所称因堆放和清理垃圾车辆施工伤及树木的损失3960 元事项,上任村干部已经做了适当的补偿,该笔费用不再重复支付。经协调,现任村干部表示,新官也要理旧账,村里可以支付李某12000 元的土地租赁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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