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岩
關鍵詞: 里耶秦簡 謁 假 重
里耶秦簡9-30號簡整理者釋文作:
學者們已經注意到了該釋文存在的一些問題。華楠指出文中的“其”字是“共”字的誤釋,部分斷讀如下:
其不當問不當狀,皆具爲報署主户發,敢言之/冣手。(2)華楠: 《讀〈里耶秦簡(貳)〉札記》,簡帛網2018年5月18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13。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進一步指出正面第一列前兩個未釋字爲“乙巳”,懷疑“水下盡”前的未釋字是“即”字,部分斷讀如下:
丗一年後九月庚辰朔【乙巳,啓陵】鄉守冣敢言之: 佐冣爲叚(假)令史,以乙巳視事,Ⅰ
(9-30)
十月甲寅,遷陵丞昌謂倉嗇夫: 以律從事,報之。/圂Ⅰ手。/□水下盡,隸臣□行。Ⅱ
(9-30背)(3)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 《〈里耶秦簡(貳)〉校讀(二)》,簡帛網2018年5月23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24。
陳偉主編的《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解釋了該簡的若干詞語,且完整斷讀如下:
丗一年後九月庚辰【朔乙巳,啓陵】鄉守冣敢言之: 佐冣爲叚(假)令史,以乙巳視事,Ⅰ謁令官假養、走。敢言之。/丗二年十月己酉朔辛亥,啓陵鄉守Ⅱ冣敢言之: 重謁令官問冣當得養、走不當。當,何令史與Ⅲ共?不當,問不當狀。皆具爲報,署主户發。敢言之。/冣手。Ⅳ
(9-30)
十月甲寅,遷陵丞昌謂倉嗇夫: 以律從事,報之。/圂Ⅰ手。/□水下盡,隸臣□行。Ⅱ
十月甲寅日入,□□人以來。/圂發。 冣手。Ⅲ
(9-30背)(4)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42頁。
上述研究逐步解决了該簡釋文、斷讀的很多問題。不過,有幾處仍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首先是“謁令官假養、走”如何理解。這裏有兩個相互關聯的有争議的問題,一是“官”是什麽機構?二是“假”如何理解?廣瀨薰雄認爲:“簡文中的‘官’當是‘官嗇夫’之‘官’,即‘縣’下的部門。佐冣當是官佐,此‘官’指佐冣所屬的單位。也就是説,相關部門或人的統屬關係是: 遷陵縣——官——官佐冣。所以佐冣請遷陵縣讓官借入養和走。”(5)這一意見據田煒所述。參田煒: 《説“叚”“假”》,“中國語言學會第19届學術年會”論文,中山大學2018年。而陳偉則將“假”釋爲給予,(6)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42頁。這樣“官”對應地就要理解爲養和走的來源。我們同意陳偉的意見。
理解“官”的具體所指,要先弄清楚“謁令”的意義與用法。里耶秦簡中的“謁”大多義爲請求,其後接動詞時,該動詞的施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請求的對象,另一種是請求者自身。前一種情況如:
(1) ① 丗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 陽陵孝里士五(伍)衷有貲錢千三百四。衷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衷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債)發。敢言之。②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厨敢言之: 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儋手。③ 丗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陽陵守丞欣敢言之: 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里耶9-4)④ 丗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謂遷陵丞: 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以洞庭司馬印行事。敬手。
(里耶9-4背)(7)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14頁。
這枚簡包含多個不同時期的文書内容,可如上分爲四個部分。其中前三個部分都有“謁”。第一個部分,陽陵司空向陽陵縣廷提出若干請求。“言”這一動詞的施動是陽陵縣廷,受動是洞庭尉。因爲陽陵司空作爲縣屬機構,没有權力直接向洞庭郡尉府陳述事務,要先提交給陽陵縣廷,由陽陵縣廷向洞庭尉提出相關事宜。第二個部分,陽陵守丞厨應陽陵司空的請求,將文書内容抄寫并呈交洞庭尉,請求洞庭尉回復,“報”的施動是洞庭尉,受動是陽陵縣。第三個部分,“追”指催促、追問上一封文書的相關事宜,施動是陽陵守丞行文的對象即洞庭尉。這種用法的“追”,其後多不出現受動作爲賓語,偶爾出現時,受動也是用“之”指代的上一封文書及文書所述之事。雖然“謁”在這樣的結構中直接與其他動詞連用,但在翻譯時可以在兩個動詞間補出後一動詞的施動者。類似的用法不僅屢見於里耶秦簡,在其他秦行政文書中也較爲常見,並且一直延續到了漢代。如:
(2) 辤(辭)丞袑謁更治,袑不許。
(嶽麓叁191)(8)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第162頁。
(3) 永始五年閏月己巳朔丙子,北鄉嗇夫忠敢言之: 義成里崔自當自言,爲家私市居延。謹案: 自當毋(無)官獄徵事,當得取傳,謁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敢言之。閏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 書到,如律令。
(居延15·19)(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4頁。標點爲筆者所加。
例(2)中某人請求丞袑重新審理他的案件,“謁”後可補丞袑,“更治”的受動是案件。例(3)中忠請求觻得縣移書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謁”後可補觻得縣,“移”的受動是文書。
後一種情況如:
(4)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貳春鄉兹爰書: 南里寡婦憖自言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爲桒(桑)田。三月丙辰,貳春鄉兹敢言之: 上。敢言之。詘手。
(里耶9-15)(10)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21頁。
“謁”與“豤(墾)”的施動相同,都是名爲憖的一個南里寡婦。“豤(墾)”的受動則是草田。類似的用例如:
(5) 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爲城旦,受賈錢。”
(睡虎地《封診式》37~38)(11)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79頁。
例(5)中“謁”與“買(賣)”的施動都是甲,“買(賣)”的受動是男子丙。
“謁”的第一種用法適用於陳偉、廣瀨薰雄對9-30號簡的解釋,“謁”與“令”之間可以補入“令”的施動即“遷陵縣廷”。陳偉指出: 啓陵鄉守“冣”與作爲假令史的佐“冣”是一個人。他由佐爲假令史,因而得以爲啓陵鄉守。(12)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42頁。這是正確的。由此,如果真如廣瀨薰雄所言“冣”與“官”存在隸屬關係,那麽該簡中“謁”的施動就與“令”的受動存在了隸屬關係。不過,我們在文獻中找不到這種類型的辭例,上述所分析的辭例都不支持這種語義關係的存在。
其他“謁”“令”連用的文例,語義關係情況也不支持廣瀨薰雄的觀點。“謁令”在里耶秦簡中出現時,均爲某官官吏請求上級機關命令其他官署做某事,“謁”的施動未見與“令”的受動有隸屬關係的情況,如:
(6) 丗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鄉夫敢言之: 成里典、啓陵郵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爲典,匄爲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里耶8- 157)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卻之啓陵: 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匄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
(里耶8-157背)(13)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94頁。
正面文書中啓陵鄉嗇夫夫請求遷陵縣廷命令尉處理相關事宜。“謁”的施動者爲夫。“令”的施動是遷陵縣廷,故背面文書有遷陵丞昌回復啓陵鄉的要求。“令”的受動是尉官。夫與尉官没有隸屬關係。再如:
(7) 城旦瑣以三月乙酉有遝。今隸妾益行書守府,因止令益治邸【代】處。謁令倉、司空薄(簿)瑣以三月乙酉不治邸。敢言之。五月丙子朔甲午,遷陵守丞色告倉、司空主,以律令從事,傳書。圂手。
(里耶8-904+8-1343)(14)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46頁;何有祖: 《讀里耶秦簡札記(七)》,簡帛網2015年10月27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30。
由“遷陵守丞色告倉、司空主”看,“令”的施動是遷陵縣廷。其受動有兩個機構,分别是倉和司空。“謁”的施動不明,不過可以推測,一定不是倉或司空的主官,因爲如果是這兩個機構主官中的一個,直接記録瑣在三月的乙酉日後不曾治邸即可,不必再請求縣廷的同意。上述兩例中“令”的對象是明確的,還有一些例子中“令”的對象則用泛指意義的“官”,如:
(8) 丗四年九月癸亥朔乙酉,畜【官】……獲敢言之: 廼四月乙未,言曰□……蓋侍食羸病馬無小,謁令官遣□更繕治,致(至)今弗遣,步(涉)冬多雨,韓□……病者無小,今止行書徒更戍城父柘里士五(伍)辟繕治,謁令尉定……
(里耶8-69+8-143+8-2161)(15)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53、83、439頁;何有祖: 《里耶秦簡牘綴合(九)》,簡帛網2015年11月23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66。
(9)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壬辰,貳春□敢言之: 賦羽有書,毋徒捕羽,謁令官亟□□捕羽給賦。敢言之。七月戊子朔丙申,遷陵守建下倉、司空: 亟遣,報之。傳書。
(里耶8-673+8-2002+9-1848+9-1897)(16)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369頁。
例(8)的主體内容是: 畜官負責人獲行文遷陵縣廷,在上一個四月乙未曾經發書縣廷,請求縣廷命令某官署派遣人員修治畜官的馬舍,但一直未派遣,冬季多雨,爲了防止馬生病,留下名爲辟的送文書的戍卒修治馬舍,由於辟隸屬尉官管轄,故請求縣廷命令尉官處理相關文書事宜。這裏的“謁令官”與“謁令尉”形成鮮明對比,前者“令”的對象並不明確,後者則明確爲尉。這是因爲秦代官有徒隸按照類别歸屬倉與司空分别管轄,(17)曹書林: 《受“倉隸妾”解》,《魯東大學學報》2013年第5期,第71—75頁;沈剛: 《〈里耶秦簡〉(壹)所見作徒管理問題探討》,《史學月刊》2015年第2期,第25頁。畜官負責人作爲請求者不知縣廷會命令哪個官署派出人員來修治馬舍,故用泛指的“官”。而戍卒的隸屬一般是尉,且具體情況可以從辟口中得知,故行文時畜官明確要求縣廷命令管理“辟”的尉官來處理後續事宜。此例中“謁”的施動與“令”的受動没有隸屬關係。例(9)的主體内容是: 貳春鄉接到了文書,要求捕捉鳥類以獲取羽毛來供給賦,因爲没有徒隸來從事此項工作,請求遷陵縣廷命令下屬官署趕緊派遣徒隸以完成該工作。遷陵縣廷接到申請文書後,命令倉、司空這兩個管理徒隸的機構,趕快派遣徒隸,並以傳書的方式回復。“謁”的施動是貳春鄉主官某,與“令”的受動“官”所對應的倉、司空也没有隸屬關係。
“謁”“令”連用也見於漢簡,如:
(10) 神爵二年某月某日朔某日,某官佐甲將徒作某事敢言之: 某縣髡鉗城旦大男王乙自言作滿若干歲。謹移爰書,謁令獄案乙初論年月日,當減罪爲減,報。如律令。敢言之。
(懸泉漢簡Ⅰ91DXT0309③∶128)(18)張俊民: 《懸泉漢簡所見簡牘格式簡》,《簡帛研究(二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29頁。標點爲筆者所加。
(11) 陽朔二年三月壬寅朔庚午,敦煌庫丞閎敢言之: 謹案簿書,牛車車什器其假官縣如牒,吏更主久遠,疑事已聞,輒以時收歸。謁令官縣推逐時吏主者收,令在所官自簿入,與郡庫相付受。敢言之。
(懸泉漢簡Ⅰ90DXT0205②∶20)(19)甘肅簡牘博物館等: 《懸泉漢簡(壹)》,中西書局2019年,第586頁。標點爲筆者所加,參考了劉釗(樂遊)提供的意見。
例(10)中的“謁令”指某官佐甲請求該官署的上級機關命令獄來處理有關乙的一些事務。例(11)中的“謁令”指敦煌庫丞閎請求敦煌郡太守府命令下轄官署、縣處理某事。當然,這些官署不包括庫。與上述秦簡的用法類似,“謁”的施動與“令”的受動不存在隸屬關係。
再來看“假”如何理解。陳偉認爲:“養、走,爲官吏服務的僕役,按級别配備。”(20)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42頁。養是按級别配置的,這見於睡虎地秦墓竹簡的記載:
(12)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
(睡虎地《秦律十八種·金布律》72~74)(2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第37頁。
而走,目前還没有證據能證明其是按級别配置的。其主要工作是傳遞文書,所以可見爲令史配置走的記載,但這並不意味着同級别或上級官吏都會配置走。爲官吏配備養、走是秦王朝依靠官吏維持行政統治的必要舉措,因此,養、走的配置與接受不應存在所謂借的情況。將9-30號簡中的“假”釋爲給予,正與上述睡虎地秦墓竹簡72~74號簡中稱養的配置爲“鼠(予)”相合。
類似的記載爲官吏配置養、走的簡還有如下一枚:
(13) 丗一年後九月庚辰朔辛巳,遷陵丞昌謂倉嗇夫: 令史言以辛巳視事,以律令假養,襲令史朝走啓。定其符。它如律令。
(里耶8-1560)(22)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59頁。
田煒認爲該簡中的“假”也應釋爲借入,(23)田煒: 《説“叚”“假”》。陳偉則指出應釋爲給予。(24)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59頁。該簡内容是,因爲令史言在辛巳日開始在崗位上做事,所以遷陵縣丞昌要求倉嗇夫: 按照律令給予言養,使其沿襲使用原爲令史朝使用的名爲啓的走,爲他確定符券。如將“假”理解爲借入,“以律令假養”就成爲了言的行爲,而對應的要求倉嗇夫配置養卻没有了相關信息。且爲令史配置養是秦律規定的,也是倉嗇夫應該知曉的業務範疇,因此遷陵縣丞似乎没有必要在給倉嗇夫的文書中强調言是按照律令借入養。
里耶秦簡中記録給予義或用“叚”,如:
(14) 廿七年六月乙亥朔壬午,貳春鄉窯敢言之: 貳春津當用船一(艘),今以旦遣佐穨受。謁令官叚(假),謁報。敢言之。
(里耶12-849)(25)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三)》,簡帛網2015年8月7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79。
該簡中的“叚”與“受”相對應,義爲給予無疑。如何認識9-30號簡與例(14)記録給予義的{假}這個詞時用字的不同呢?由於9-30號簡與例(13)均用“假”字記録{假},因此,這應該不是偶然現象。我們懷疑在秦代中期時給予義的{假}用字習慣有所變化,由用“叚”轉變爲用“假”。這個問題較爲複雜,容另文討論。
以上我們進一步論證了9-30號簡中的“官”是養、走的管理機構。之所以用泛稱的“官”,與例(8)(9)等類似,是因爲冣不了解分配養、走的事宜應該歸屬哪個官署負責,所以用“官”來稱指。而在冣提交申請文書後,縣廷的負責人遷陵丞昌行文給倉嗇夫,命令其按照律令處理該事。這説明,“官”在簡中對應的正是“倉”。里耶秦簡中明確記載,官吏的養歸屬倉管理,如:
(15) 丗年後九月庚辰朔甲【申】,……卻之: 諸徒隸當爲吏僕、養者皆屬倉……
(里耶8-130+8-190+8-193)(26)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68頁。
也可佐證我們的分析。
再來看“重謁令官問冣當得養、走不當”的斷句。我們認爲該句應斷讀爲:“重。謁令官。問冣當得養、走不當。”選擇在“謁令官”後斷開,是因爲詢問冣是否應當被給予養、走等事宜的施動者不能是“官”即“倉”。作爲此類事務的管理者,它無需再詢問相關事宜。那麽如何解釋“謁令官”的不完整呢?我們認爲“謁令官”是個省略的句子,其後承前省略了“假養、走”,類似的省略在秦簡中可以見到,如:
(16) 丗四年七月甲子朔癸酉,啓陵鄉守意敢言之: 廷下倉守慶書言令佐贛載粟啓陵鄉。今已載粟六十二石,爲付券一,上。謁令倉守。敢言之。七月甲子朔乙亥,遷陵守丞巸告倉主: 下券,以律令從事。
(里耶8-1525)(27)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49頁。
該簡中的“謁令倉守”顯然不是完整的句子。該文書記載,遷陵縣廷轉來倉守慶的文書,令佐贛從啓陵鄉運載粟輸往某處,已運載62石,啓陵鄉製作了付券一枚呈上。請求縣廷命令倉守做某事。結合後文,該事應該是提供給啓陵鄉“受券”,以使啓陵鄉能够在賬目上抵消此次輸粟的行爲。
“重”在里耶秦簡中屢見,義爲重複、再次。用於上一次提交的文書未得到答復時,義爲再次發出文書。如:
(17) □□□【錢校券一,告臨漢受責計,爲報。有(又)追】曰: 已出計丗一年。今問,前書、券不到,追書丗二年三月戊子到。後計。今臨漢計丗二年,謁告遷陵以從事。而自辟留、亡書者當論。敢言之。七月乙未,臨漢守丞都移(里耶9-21)遷【陵】。臞手。
八月乙巳,臨漢丞禮敢告遷陵丞主: 重。敢告主。差手。
丗三年十月甲辰朔癸亥,遷陵守丞都告……
(里耶9-21背)(28)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32頁。
(18) 元年八月庚午朔朔日,遷陵守丞固敢言之: 守府書曰: 上真見兵,會九月朔日守府。今上應書者一牒。敢言之。
九月己亥朔己酉,遷陵【守】丞固(里耶8-653+9-1370)敢言之: 寫,重。敢言之。贛手。
(里耶8-653背)(29)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 《〈里耶秦簡(貳)〉綴合補(二)》,簡帛網2018年5月15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94。
(19) 丗三年三月辛未朔癸未,庫守□敢言之: 守府書曰: 義陵□□□用度□五件,其取二件。遷陵今寫守□□爲信符一封元□謁告遷陵。符到,謁報,報署工用發。□。敢言之。
三月辛未朔□□,□□敢言之: 謁重。敢言之。鄭手。
三月辛□朔□□,庫□敢言之: 謁重。敢言之。鄭手。
四月辛丑朔壬□,庫守□言之: 書與已三追,謁重。敢言之。鄭手。
(里耶9-1871+9-1883+9-1893+9-2469+9-2471)
四月辛丑朔□酉,庫□□敢言之: 書與已四追,至今未報。謁重。敢言之。鄭【手】。
四月辛丑朔庚戌,□……【丞】歐敢告遷陵丞主: 移。敢告主。□手。
五月庚午朔辛卯,遷陵守丞殷告庫主: 書皆已下,聽書,以律令從事。圂手。五月辛卯旦,隸妾□行。
五月己丑日中,酉陽隷妾亭以來。横發。鄭手。
(里耶9-1871背+9-1883背+9-1893背+9-2469背+9-2471背)(30)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378—379頁。
9-30號簡中的“重謁令官”,不在“重”字後斷開似乎也講得通。不過,我們傾向於在“重”字後斷開。這樣斷句,9-30號簡中的“重”字與例(17)(18)簡中的“重”字類似,獨立表示再次提交文書。如果與第一次謁請的内容相同,“丗二年十月己酉朔辛亥,啓陵鄉守冣敢言之”之後只需用“重。敢言之”即可。不過,第二次提交的文書的内容與第一次相比有所添加。啓陵鄉守冣進一步詢問了一些相關事宜,包括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冣當得養走不當”,即冣是否應當被給予養、走?第二個問題是“當,何令史與共?”如果應當給予,那麽應和哪個令史共用養、走?第三個問題是“不當,問不當狀”。這是在詢問不應該獲得養、走的情況下,不應當的具體原因。因此“重”後一方面重述“謁令官”,另一方面又補充了上述詢問。
還有一個問題,在這裏附帶談一下。冣作爲官吏名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簡材料中出現多次,另如:
(20) 丗一年正月甲寅朔壬午,啓陵鄉守尚、佐冣、禀人小出禀大隸妾□、亭、窯、茞、并、瓜人……樂窅、韓歐毋正月食,積丗九日,日三升泰半半升。
(里耶8-925+8-2195)(31)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49頁;何有祖: 《讀里耶秦簡札記(三)》,簡帛網2015年7月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67。未釋字疑爲“夸”字。
(21) 丗一年□月癸未朔丙午,啓陵鄉守逐作徒薄。受倉大隸妾三人。其一人□□。一人行書。一人捕羽。(里耶9-2341)冣手。
(里耶9-2341背)(32)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476頁。首句中的“一”字原整理者未釋。里耶8-1278+8-1757號簡中可以見到“逐”在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四月擔任啓陵鄉守,9-38號簡與9-1923號簡也可見到相同的記載,其他年份則未見相似記載,而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二月、四月正是癸未朔(參張培瑜: 《根據新出曆日簡牘試論秦和漢初的曆法》,《中原文物》2007年第5期,第73頁;李忠林: 《秦至漢初(前246至前104)曆法研究——以出土曆簡爲中心》,《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2期,第65頁),因此,我們補出“一”字。由於未見“逐”在二月擔任啓陵鄉守的記載,故相比之下第一個未釋字釋爲“四”可能性更大。
(22) 丗一年六月己酉,啓陵鄉守獲、佐冣、禀人小出禀大隸妾規、【得】、□女凡三人,人一石二斗少半半升。
(里耶9-2337)(33)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475—476頁;趙岩: 《〈里耶秦簡(貳)〉“出糧券”校讀》,簡帛網2018年5月26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34。
(23) 丗一年七月辛亥朔己卯,啓陵鄉守帶、佐冣、禀人小出禀佐蒲、就七月各廿三日食。
(里耶8-1550)(34)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56頁。
(24) 丗三年十一月戊戌,城父安杕不更□受少内守冣。
(里耶9-14)(35)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20頁。
(25) 【丗三】年二月壬寅朔甲辰,庫守冣敢言之: 廷下□四□□□□少内冣、令佐勇案效庫……□籍者。
(里耶9-1887)(36)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386頁。
(26) 丗三年五月庚午己巳,司空守冣敢言之: 未報,謁追。
(里耶9-2314)(37)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469頁。
(27) 丗四年正月丁卯朔庚午,遷陵守丞巸敢言之: 令曰上見(現)乘車,會二月朔日守府。今上當令者一牒,它毋當令者。敢言之。兵曹。(里耶9-49) 正月辛未夕,居貲士五(伍)少里□行。冣手。(里耶9-49背)(38)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53頁。
(28) 二年十月己巳朔朔日,洞庭叚(假)守冣爰書: ……
(里耶9-1547+9-2041+9-2149)(39)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325頁。
(29) 遷陵獄佐士五(伍)朐忍成都謝,長七尺二寸,年廿八歲,白皙色。舍人令佐冣占。
(里耶8-988)(40)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57頁。
(里耶8-1013)(4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釋文第57頁;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62頁。
我們按時間次序排列了這些例子,唯有最後兩例未見明確的書寫時間,附於最後。例(20)(22)(23)顯示,從始皇三十一年(前216)正月到七月,“冣”一直擔任啓陵鄉佐。例(21)簡雖未明確説明“冣”的身份,但從該文書由其書寫來看,其應是啓陵鄉屬吏并負責文書書寫事務,參照例(20)等,該例中的冣擔任的也應是佐。例(24)至(26),“冣”在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十一月、二月、五月分别擔任“少内守”“庫守”“司空守”。例(25)簡中出現有“少内冣”,從簡文内容看其應是因案效庫而臨時代理庫嗇夫之職,其在任少内嗇夫的時間應該在該簡書寫時間之前不久。雖然少内嗇夫代理庫嗇夫是符合官吏守職常例的,但該簡書寫時間與出現有“少内守冣”的例(24)的書寫時間僅相隔三個月,且僅見此1例“少内冣”,我們懷疑例(25)簡中的“少内冣”是“少内守冣”的省寫,此類“某官署+守+某”省略爲“某官署+某”的情況屢見於里耶秦簡。例(27)中“冣”作爲縣廷文書的書寫者,應該是在縣廷擔任佐、史一類的職務,也許正是例(29)(30)中所記録的令史或令佐。例(28)中的冣則擔任洞庭代理太守,其擔任官職較高,應該與遷陵縣的冣不是一個人。
除去例(28),如果將其餘各例中的冣看作一個人,從履歷來講是能够講得通的。首先冣由佐假爲令史,就有了擔任諸鄉、官之守的可能,是其擔任啓陵鄉守的必要條件。至於分别擔任“少内守”“庫守”“司空守”,也是代理令史可以擔任的職務,只是我們不知此時的“冣”是代理令史,還是已經轉成真正的令史了。“令史”“令佐”兩個職務間可以有遷轉,(42)趙岩: 《秦令佐考》,《魯東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第69頁。因此令佐冣與令史冣可能是一個人。在上述諸例中,抛開守職,冣的任職恰好可以呈現出一定的序列,即① 啓陵鄉佐,② 叚令史,③ 令史,令佐。故我們懷疑不僅9-30號簡中的啓陵鄉守冣與佐冣是一個人,上述例(20)至例(27)及例(29)(30)中的冣都是一個人。
以上我們進一步考察了里耶秦簡9-30號簡中的幾處詞句。依據我們的理解,該簡全部内容可以釋讀如下:
在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以庚寅爲朔日的後九月的乙巳日,啓陵鄉守冣報告:“佐冣代理令史的職務,在乙巳日這一天開始署理工作,請求(縣廷)命令負責管理此類事務的官署給予冣養、走。”在始皇三十二年(前215)以己酉爲朔日的十月的辛亥日,啓陵鄉守冣報告:“再次(就此事發出文書)。請求(縣廷)命令負責管理此類事務的官署(給予冣養、走)。詢問冣是否應當被配給養、走。如果應當,那麽與哪個令史共同使用養、走?如果不應當,詢問不應當的具體原因。都完整地回復。(在回復的文書上)署明‘主户打開’。”由冣手寫。
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十月甲寅日,遷陵丞昌告知倉嗇夫:“按照律令辦事,回復上述詢問。”由圂手寫。水下盡時,由隸臣某傳遞(該文書)。
十月甲寅日日入時,某帶來(啓陵鄉的文書)。由圂打開。(啓陵鄉的文書)由冣手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