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鑫
“榜”是古代帝王、官府、将帅公开张贴、晓喻军民的公文文种[1]。有关“榜”字本义,《说文解字注》解释:“所以辅弓弩。从木旁声。臣铉等案:李舟《切韵》一音北孟切。进船也。又音北朗切。木片也。”发布者将政令、事项书之于木片之上,逐渐形成了一类文体,这种公文因其载体得名为“榜”。
目前可见的有关“榜”的最早记载来自《太平御览》:“吕不韦撰《春秋》成,榜于秦市曰:‘有人能改一字者,赐金三十斤。’”而同一事件,《史记》记载吕不韦将《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榜”与“布”近义,指“张贴、布告”的动作,此时尚未定型为一种公文。
及至秦汉,“榜”得到了统治者重视。有关汉朝的政令颁布,吴宗国先生提到,汉朝时期,最基层的官吏要把(君主的)诏书抄写在乡亭的墙壁上,后来改为书写在木板上,或直接以“扁书”(成编的简册)悬挂在乡亭市里[2]。魏晋时,“榜”官方性、下行的特点凸显,真正的榜文开始出现。《魏书》载,有人将大将尔朱荣的罪状写在世隆的门上,用“榜世隆门”。说明此时使用“榜”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榜”的发布并未规范。另《周书》记载:“灵太后深纳之。诏于尚书省门外立榜,募能获谨者,许以重赏。”此时,榜已实现用法的转变,开始指称对象,而从内容来看,体现了榜文的招募功用。
隋唐时,榜文成为传播诏敕的重要途径。其作用集中在颁布政令,也用来募集人才。《唐会要》《全唐文》所收榜文除一则目的是求才,其他均为宣布政令。经济上以劝农为代表,如“会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敕节文诸陵柏栽。今后每至岁首。委有司于正月二月七月八月四月内。择动土利便之日。先下奉陵诸县。分明榜示百姓”。而教育则涉及科举取士,如“八年正月。中书门下奏。进士放榜”与“行极天经,才为世出,名题金榜,家振玉箫”。
宋代的榜文在种类上分化出榜谕、敕榜、朝榜、镂榜等。这时,规范化的榜文已经形成。如发布主体限定为皇帝及各级官员,晓谕下级官民的性质明显[3]。榜文在明清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手段。清朝后,作为公文文种的榜文渐趋消亡。
榜文的功能大体可以分为三点:第一,发布政令,扩大传播范围。这是“榜”的初始功用。诸多政令都可通过榜文发布,如征兵令、劝农令等。第二,完善政策法令。实践中未必严格按已制定的律法行事,这时榜文便起到了政令实行的缓冲作用,使其能因时、地、事制宜。第三,募集人才,发布悬赏。如《周书》记载:“因大榜州门曰:‘自知行盗者,可急来首,即除其罪。”
与传播目的相对应,“榜”在产生之初就以醒目、引人注意为特点,从高悬木牌、木匾到张贴纸张,“榜”的载体和发布方式在变,但醒目的特征一直存在。由于百姓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有时榜文旁会有专人宣读,其目的也是扩大作用范围。
前文提到的“缓冲作用”,体现了榜文的灵活性。国家政策比较稳定,而适应运行中的不同情况则需要一定活动空间,榜文就可充当松紧扣的角色。另外,“缓冲”指政策落地后的可改变性,榜文政令力度与原政策相比可以是强弱两个方向的。如对于同样罪名的刑罚,明洪武刑部榜示就比《大明律》更为严苛[4]。
榜文具有时效性。如前文举例,榜文内容常涉及时间。有的是发榜的时间点,如进士放榜,榜文即在发榜时间生效。有的则规定具体时间段,如悬赏招募,榜文只在这段时间内有效。再如新皇继位并发布榜文后,前朝榜文也不再有效力。
榜文体现着统治者对政治、经济的规划,对基层组织的设置,对国家律法的细化等。下面通过《教民榜文》来管窥榜文内容。《教民榜文》共41条,颁行于洪武三十一年(1398),主要是与里甲、老人、教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所涉方面广大,规定内容细致,且颇具权威性,以致当时司法断狱以榜文为主,以律为辅。明太祖严明律法,因而教民榜文也极其严苛。例如:
本里内递年有犯法官吏人等、或工役、或充军逃回者、有别处逃来者,老人须要家至户到,叮咛告诫里内人民,毋得隐藏,将此等军囚送赴官司起解,免至连年勾扰,邻里亲戚受害。设若隐藏在乡,事发必然被其连累。[5]725
这则榜文语言通俗易懂,与榜文的下行性质和受众特点不无关系。此则主要规定了里老的责任,即有犯法的外来者,老人需叮嘱里内百姓将其送公,藏匿包庇则会被连累。
再如:
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好词讼者多。虽细微事物,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设若法司得人,审理明白,随即发落,往往亦要盘缠。如法司囚人数多,一时发落不及,或审理不明,淹禁月久,死者亦广。其干连之人,无罪而死者不少。详其所以,皆由平日不能劝诫,不忍小忿,动辄经由官府,以致身亡家败。如此者,连年不已,曾无警省。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设若被人凌辱太甚,情理难容,亦须赴老人处告诉,量事轻重,剖断责罚,亦得伸其抑郁,免致官府系累。若顽民不遵榜谕,不听老人告诫,辄赴官府告状,或径赴京越诉,许老人擒拿问罪。[5]725
明代民间诉讼之风盛行,相对的政府就需要息讼。这则榜文就是息讼的举措。全文三部分,分别是息讼原因、规定内容及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置。如榜文所言,人民诉讼至官府的多是细微事务,这种好讼风气影响官府正常事务的办理,且会增加财政开支。长周期的审理则造成“死者亦广”,甚至冤假错案。而针对好讼及引发的问题,政府将解决渠道放到基层。无须上诉至官府的细微事务,悉由老人决断。最后一部分是违背规定的后果,有不经基层调解越级上诉者,老人有权问罪。
农业是古代社会本业,教民榜文中亦有相关内容。如:
河南、山东农民中,有等懒惰,不肯勤务农业,以致衣食不给。朝廷已尝差人督并耕种,今出号令: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劝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丁着业,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劝督,农人穷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5]726
这则针对的是消极务农问题。榜文结构是懒农现状、规定内容、违反的后果。榜文规定,农种时由老人鸣鼓,百姓听鼓声耕种。同时给予老人处置不下田者的权力。而对农人犯法的情况,老人有连带责任。《教民榜文》还出台了其他劝农措施,如棉花、桑枣等作物产量高有相应奖励。
通过以上用例不难发现,榜文的内容具有其结构规律,即陈述问题、提出规定、制定奖惩。榜文较为灵活,如此简要的结构与榜文的对象密切相关。《教民榜文》的目标对象是农民,这就要求撰文者简明扼要写清内容。同样,榜文语言的通俗、口语化,句式长句少,短句为多,也是出于面向大众、利于传播的考虑。
《教民榜文》集中体现了明初的乡村治理制度。里老嘉奖本里、本乡的孝子、贤孙、义父、节妇,以匡正社会风气。并通过本里的自治,使百姓安于本业。另外,《教民榜文》还涉及婚葬礼仪、水利、祭祀、赋役、社学改革等。要之,借助榜文这一兼具亲和性、传播力的文体,明代基础社会治理得以涵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减轻有司负担的同时增强了法令传播的成效。
榜文内容囊括政治、经济、军事的相关政策和法令,将政令成功传播至基层,而在载体、发布机构、格式等程式上也具有其特别之处。
榜文载体逐渐轻便、规范化。“榜”在先秦时以木片、木匾为载体,及至东晋桓玄下令用纸代简,此后,榜文均书写于纸张上。颜色上,殿试后进士名单书写于黄纸上,得名“黄榜”。皇帝诏令用黄纸,制书、册书用白麻纸。规格方面,据宋洪遵《翰苑遗事》:“六年八月,学士院谘报,准诏,议定书诏用纸。今定:文武官待制、太卿监、观察使以上用白诏纸,三司副使、卜门使、少卿监、刺史以上用黄诏纸。自余非巡幸大礼敕书榜外,并用黄表纸,从之。”
榜文的发布机构。由于榜文的广泛适用性,律法规定中央及地方的诸多机构均可发布。如北宋时,学士院作为秘书机构,首先具有起草和发布诏令的权力。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三司、御史台、军器监都有权发榜。发布后,榜文按级向下传播,中央榜文经进奏院通过递铺传到下级官府,进而传递到州县、乡村。
唐朝开始,榜文中“分别榜示”“出榜示谕”等固定用语,根据对象的不同,有“榜示天下”“榜示中书”“榜示府州县镇”等。宋代规定了榜文格式。《庆元条法事类》载:“某司,某事云云,榜示云云者。前列数事,则云‘右件’。年月日榜。”[6]同时,要求字体是楷书大字。明代榜文以发榜机构开头,中间是内容,末尾有“右榜谕,众遵知”。为方便百姓理解政令旨意,有时榜文中标明句读。
在传播渠道有限的中国古代,榜文、布告等下行公文将诏令逐级传达到国家基层,对教化百姓、推行政策功不可没,直至今日,“榜”传播信息的使命一直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