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应红/江苏省如皋市农林科技与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近年来以农业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着力打造农业信用高地,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评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3年来,全国各地稳步推进农业信用体系建设,突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重点对象,逐一登记备案主体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认证登记、监督检查和奖励等信用信息。同时,把信用档案应用与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相结合,实施联合奖惩,树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农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机制不断强化,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不断加强,信用载体建设日益完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基本健全,信用档案已成为市场评价、消费选择、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据。到目前为止,部分农业信用档案建设已被确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指标,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粮食大县、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全覆盖。
试点先行,示范辐射。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历经10多年先行先试,取得较大进展。试点县市坚持“行政推动、社会共建,强化指导、突出重点,创新管理、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导思想、标准规范、保障措施;开展农业投入品经营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全程监管与联合惩戒融合、部门推动与社会征信共建;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及时上传更新相关公示数据。
建设平台,动态监控。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出台溯源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建成追溯平台和指挥调度中心,推广应用移动监管专用APP,开通运行监管追溯网站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鼓励广大消费者参与,扩充丰富农业信用功能。同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编码规则、数据格式等基础性标准。农业信用审查、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的作用越来越大。
尽管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总体上还在起步发展阶段,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既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又赋予部门特色的农业信用工作组织体系不够完善;农业信用管理制度还不全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行不顺畅,信用信息系统仍有盲区,信息互通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有待提高;农业信用服务市场化运作不够成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未完全到位;诚信守法意识尚有欠缺,履约践诺的良好氛围没有真正形成。
农业信用信息采集模式不尽统一。随着农业的快速发展,很多中青年农民不再囿于“一亩三分地”,外出务工,从事工业或建筑业、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等,居民在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角色经常转换,身份变化频繁;新型涉农主体等变化变更较快,既定的信息采集对象难以界定;涉农企业信息需综合考虑品种、面积、产值、产业化程度等诸多因素,种、药、肥等投入品以及产出的各类农产品,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等尚未统一;农业的季节性较强,对采集人的专业水平和信息的时点要求较高。
农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规范不够健全。当前农业信用体系建设没有形成规范的数据信息采集标准,且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颁布实施后,某些信息须经相关主体认可后才能采集。面上信用体系建设不平衡性明显,评价标准不一,结果运用差别较大。信用评定流程中未排除主观因素,综合评判时准确性不足;对农业信用评价认识不足,社会认可程度不高。
农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虽然各地成立了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但未明确具体的农业信用机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信用体系的快速发展。
农业信用体系是社会征信建设的延伸,是诚信原则在涉农领域伦理和道德层面的解读,需要以涉农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平衡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主体利益冲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创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的新型监管机制,总体设计、统筹推进,不断增强农业信用主体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农业市场秩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健全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依据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制定涉农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诚信教育制度、信用报告等相关制度;创新信息自愿注册、综合评价机制、分级分类监管、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机构协同监管等机制;出台信息录入、诚信管理、失信惩戒等方案办法。近期要注重完善信息采集、处理、登记、公开和应用制度,推进农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和奖励奖补机制,在农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时,实行信用审查审核把关;进一步加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业自律、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执法查处。
完善农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国家“互联网+”“智能+”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总结提升试点地区农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经验做法,实时交换农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信用平台信息,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互通,上下级之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交换应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年度计划,建设涉农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依据农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提升信用信息征集质量和数量,提高信用信息报送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更正信息、处理异议。
推行农业信用实际应用。融入地方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具有农业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将农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针对信用主体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依规落实有效举措。依据信用评定差异对信用主体予以奖惩,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综合运用信用激励、信用约束方式转变。对诚信者开放“绿色通道”,享受政策扶持和激励待遇。对于失信行为,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实行联动公示,加大惩戒力度,增加行为主体的失信成本,把被动守信转化为自觉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