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佳飞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200000)
礼和法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为了能够更好地把握中国传统法的精神,需要对礼和法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1]。在古代社会层面的“法”一般是指制度面层,这一特点在秦汉后期有着十分突出的显示;“礼”是传统法价值追求和思想精神的一种体现,礼法关系从分离到统一发展的过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基本逻辑。
在先秦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维护礼制的政策,重视人本的发展。伴随社会的进步发展儒家思想也在不断变化,儒家思想开始成为社会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变得十分和谐。
在古代的儒家思想中强调获得民心的人就会获得天下,这一观点提出的关键是以仁政来对待民众。对待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矛盾的解决不仅要依靠法律,而且还需要依靠仁政思想中所推广的儒家仁政思想,即要求统治者采取一种道德教化的方式来对待民众,在道德约束下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并将这些思想内化为一种自觉性的行为。
在纵观各类作品那种对礼的描述发现,礼是礼仪的一个简称,是对各类场合环境中人们行为的一种外在形式性规定。从秦代开始,人们谈论的礼一般是指礼仪。从“礼”的使用语境来看,无论是孔子还是其他人,他们强调的一般都是礼仪或外在的行为约束。礼学是研究礼的学问,礼治则是以礼作为治国方式并由此而形成的一种体现礼的原则和要求的社会秩序。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从这段话的描述可以发现礼不仅仅是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工具,而且还包含了政、刑、德。
礼最早出现在宗教仪式中,但是由于其适应了宗法理论氛围比较严肃的社会,在进入到阶级社会之后,就会被统治阶级改造为一种等级序列比较明显的能够治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礼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不仅起源十分早,而且贯穿和影响了整个古代社会发展[2]。
礼本意是盛放各种类型祭品的器具,古代的人们会在祭祀活动中应用到这类器具,在使用器具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典礼形式。礼最早起源于人们普通的饮食供奉活动,是作为一种原始性的祭祀礼仪活动而存在,最开始的利益规则是简单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也是人们发自内心遵守的。后来在社会的发展演变下礼发展成为一种具备交换形式的精神约束模式,最终发展成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在原始社会的分崩离析下,奴隶制度在国家形成,礼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开始从习惯转变为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的规范。在夏商之后,在保留以往习惯法性质的同时礼的很多内容开始转变为一种成文的法律规范,除了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制度之外中国的一些婚姻法、家庭法、继承法等都有参照礼规范的影子。
在“法”最开始起源的时候人们对法的认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的主体是刑。第二,法是一种客观、公正的存在。第三,法是按照神明的想法来对一切事物的发展做出裁决。后来古人对法进行总结,认为法就是用来惩处有过错的人,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判断标准。
最初法是用来惩处有过错的人,法的公平性也是依靠法的神力来实现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法的重心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在清代的时候,学者认为法字所具备的“刑”和各个器物使用的基本规范是一样的,法是人的基本规范[3]。关于法的认识实现了从最开始神学角度的解释道规范的解释。由此可以发现,在社会的进步发展下,法的内涵和外延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律的规范性得到更深刻的重视,法学层面上的神判观念也在不断弱化。
在解读法律的时候只有将礼和法结合在一起才能够获得完整的意义。在秦朝之后,法的实际应用性也在不断增强,法开始成为一种规范性的条文,其思想价值观念、思想层面的追求也在不断退化。
在近代以来,理想主义思想理念开始被人们更多的应用在国际关系的解读和研究中,这种思想的解读直接继承了“和平”的基本原则。任何一个具备独立主权的国家,不管是发展如何都能够遵循和平的发展原则。康德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主张是在所有民族之间创造出一种和平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而不是一种友好的共同体。这一思想和儒家的基本思想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也就是强调立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实际应用性,立法人员需要通过公民原则上有可能给予的法律。从细节上儒家思想和康德的理想主义思想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就是表现在没有严格的区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将道德无区别的法律化对待。儒家思想强调除了偷窃、谋杀等这些人类社会发展以来就被禁止的行为,道德是与法律合二为一的。而在其他方面,道德与法律有着明确的分界。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比如,缺少人情味、缺乏感恩心,并不意味着要受到法律上的惩罚。而儒家在总结三代礼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理想却是“出礼而入刑”。
在先秦儒家思想发展过程中,法家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并未消失,而且在主流法律学术中占有一席之地。遵守法律在中国古代从来就不是目的,法只是一种实现道德目的和权力秩序的手段。在主流层面上的法家思想,法家思想的工具主义使其失去了战国到秦朝时期无限制的发展条件。
自然条件是一种波及范围十分广泛的学说,从哲学角度上来看,自然主义学说强调宇宙之间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可以互通互联的,在自然界中,有一种具有客观规律的规律性、统一性、整体性,对这些规律的证明可以看作是对自然主义方法论的一种确认。
先秦儒家思想中的“法律理想主义”对礼法关系作出了新的调整。儒家是春秋时期孔子创设的学派思想,后来被荀子和孟子发展。受儒家思想主张和先秦知识的影响,礼法观念的发展在学术界开始形成一定的共世,由此也为法律理想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支持。第一,将先秦儒家思想定义为法律理想主义[4]。先秦儒家的创始者孔子和继承者孟子对人性充满希望,在诸国兼并、战乱四起、礼乐崩坏、弑君杀父的乱世,他们的救世良方竟然是通过恢复、保持与弘扬人性,由此打造出来的法律体系是具备强烈教化色彩的。第二,基于对人性的信任。先秦儒家思想不关注法律的形式化,也没有将法和刑等同对待。儒家思想关注的法的伦理主张和自然法学体系,强调法律是道德的产物。
礼和法都是统治者为了能够更好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性恶》中指出“使他明晓礼仪从而教化他,用法律正典来约束他,加大刑罚力度来禁止他,使天下的(行为)均有典籍可依,这是合乎善良本意的。”(明礼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也于治,和于善也。)从辩证角度看待礼和法,将礼和法看作是打造公平秩序的一个关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将这种思想看作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体现。
在礼法的协同发展中荀子强调在软硬并施,刑法具备强制性的特点,但是过于严苛的宪法会让百姓感受到一种压抑。为此,在实施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可以在其中渗入一些礼仪规范,从而帮助人们将礼仪道德规范发展成为一种自觉性的行为。礼仪能够起到教化人心的作用,由此使得社会成员能够不自觉的和谐相处,最终在这些影响的牵连下打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
荀子认为,礼在社会行为规范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是社会一系列法律条文建立的一个关键。礼也是一系列规范制度的重要约束,和礼相比,法则是一种为了维护礼原则而产生的,根据礼原则而制定出来的一种规范标准。荀子的礼法从某种角度上涵盖了礼和法的双重关系。
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遵循先礼后法的基本发展原则,法对礼是一种比较独立的思想观念,礼的思想观念的融入不仅会深刻影响法的定义,而且也会让儒家的思想在最深处得到认可,还能够从法的最高层面对其内容进行完善。
根据上文分析,礼也是一系列规范制度的重要约束,和礼相比,法则是一种为了维护礼原则而产生的,根据礼原则而制定出来的一种规范标准。将礼引入到法律规定中能够拉近法律内容和实际生活的距离,使得人们能够从礼的角度来更好地践行法。引礼入法大体上经历了3 个阶段。
礼法是一种一体化的规范制度,从学术角度上来看,礼基本上包含了法和刑的基本内容,是礼和法的一种统一体现。从这个规定中来看,法仅仅是作为礼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后来,以宗法制、分封制为基本内容的周礼则是严格规定了奴隶主贵族所具备的特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被超越的。
在这个时期,礼乐制度逐渐被瓦解,法治时代到来。在这个时期,伴随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在社会范围内出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封建贵族,以往建立在宗法分封制度下的井田制逐渐被瓦解,整个社会关系也出现了深刻的变革,这种社会变革也会在法律建设层面上有所体现,周公所制的礼逐渐失去了权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家实际应用性比较强的统治思想开始出现,这种崇尚实力的思想开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在以周礼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体制的挖掘,礼法的基本内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着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制度层面上[5]。法逐渐脱离了礼制体系,开始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系统。第二,在思想层面上。在思想层面上开始出现了儒家礼治主义思想和法家的法治主义思想。一直到春秋时期的时候这两种统治层面不同的思想开始实现了统一性的发展。
在经过了从春秋战国时代到秦朝时期的发展变化,法的制度逐渐开始成熟,但是法制度中所具备的缺陷性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在法家思想理论中一味地追求实用主义,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往往缺乏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价值的支撑。法如果失去了礼的支持就会失去自己的内在灵魂。基于这种缺陷,人们提出了引礼入法的思想主张,礼法融合出现了新的发展空间。
具体的礼法融合是从战国末期开始的,荀子在这个时期开始了礼法结合的基本思想潮流,荀子在这个时期开始积极吸收春秋以来的法学思想,并对传统礼学的基本内容进行革新,克服了法学思想和礼学思想矛盾对立的局面,法学思想和礼学思想在法律层面和政治层面上实现了交融发展。在汉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开始提出将礼精神、 内容融入法家规定的法律中的思想主张,法律儒家化的道路由此开始。后来经历了多个朝代的发展,中国法律的发展最终定型在“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体制[6]。中国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发展最早在魏晋、北魏时期发展,后来在隋唐时期的时候成为一个正统的中国法律。从某个角度上看,封建时期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礼制度化、法律化发展的重要体现。经历了多个朝代的发展,中国礼法制度在隋唐时期得到了统一。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主流思想,长期以来对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对人们的文化发展方向、基本行为模式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儒家思想流传至今对法律道德规范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先秦礼法中儒家思想的贡献是弘扬了道德的社会作用,基于儒家思想角度的礼是控制欲望的一种体现,这种思想付诸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由此也孕育出了中国古代法伦理学,在当代具备十分重要的理论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