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句,应使用汉字。例如:二倍体、一氧化碳、“十一五”规划、十二指肠等。
2.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应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加标点,如七八千米、五十二三岁、两三家医院等。
3.我国清朝以前(含清朝)以及非公历的历史纪年要用汉字。例如: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八月十五中秋节等。
4.部队医院编号有“第”字者,其编号用汉字。例如:解放军第三○四医院。
5.不定数词一律用汉字。例如:任何一个患者、这是一种免疫反应、无一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