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静
用法律的角度去研究文学主要是从文学作品中去发现并提出一些法律或者是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从这些法律问题中我们可以更真实地了解当时社会的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当然,文学与法律的影响是相互的,文学作品中法律问题的出现有一定的意义,或推动剧情往另一个方向发展,或显示出深厚的意蕴内涵,或表现出某种特定的人文心态。
唐传奇小说题材内容丰富,其中公案小说和爱情婚姻小说占不小的比重,所以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种类繁杂,包括诉讼、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复仇、出轨、继承、立嗣等。透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唐代法律制度中的弊病及其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把法律作为传奇小说中的一个文学因素,对其进行分析,以了解法律在小说中的作用。
唐传奇小说中有关诉讼的案例有很多,从提出诉讼的对象来看,有人的诉讼、鬼魂的诉讼、神仙的诉讼等,他们诉讼的内容十分繁杂,大到生死冤案,小到丢鸡找狗,都可通过诉讼来寻求一个裁决。
人的诉讼是向地方官吏或者是主管事件的官吏申诉,通过正当程序对簿公堂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蒋防《霍小玉传》中李益疑妻子卢氏与人有私,开始没有证据,后来看到有人从门口扔了一个盒子给卢氏,盒子里装的是两颗相思豆,卢氏辩解不清,随后李益便经常鞭打虐待妻子,直至诉讼到公堂把妻子休弃。
唐传奇中关于鬼魂的诉讼最为丰富多彩,也更为沉痛惨烈。因为他们的冤屈在现世往往无法昭雪,死后则通过鬼魂的形式或直接向人间的官吏申诉冤屈,希望借法官之手给自己伸冤;或寄希望于上天和冥司,希望他们比人间的官吏正直无私。比如,牛僧孺的《齐推女》[1]中齐推之女齐氏在生产时被一个梁朝将军的鬼魂要求搬出此房间,不搬就杀了她。而齐氏的父亲齐推不从,第二天晚上齐氏果然死在房间。已成为鬼魂的齐氏不甘心自己阳寿未尽便这样死去,于是他找到丈夫韦会,让丈夫去诉求扮作教书夫子的冥王,务必忍受冥王的侮辱打骂以显示诚心,最后冥王叫来那个将军的鬼魂对质,查明真相后惩罚了将军并放走了齐氏。这便是一篇鬼魂借助生人的力量向冥司诉讼的作品。
唐代传奇小说中关于爱情婚姻的作品众多,每个爱情故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那个时代有关婚姻的法律制度,比如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程序、对于越轨和出轨行为的法律裁决等。
唐代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缔结婚约突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必须由父母主持操办,父母不在则由叔伯、兄嫂做主,而且必须有媒人作为中介存在,若无此二者,则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李娃传》中郑生到长安应试,遇名妓李娃便一见倾心,于是不顾礼法与李娃在一起。而当他功成名就之时,李娃提出离开不耽误他娶高门贵女,郑生竟半推半就地答应了。从这就可以看出,即便郑生和李娃已一起生活多年,无论他们怎么相爱,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他们的婚姻仍然不能得到认可,因而也就不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到,唐代婚姻缔结的程序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者缺一不可,这也是造成婚姻悲剧的原因之一。
而传奇小说中正式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休妻、和离。如《霍小玉传》中李益认定卢氏与人有私,最后一纸诉讼把卢氏休弃。唐代解除婚姻法的正当法定程序采用“七出三不去”的制度,《唐律疏议》中对“七出”内容的规定是“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姑舅、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2]。女子若有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而实际情况比这一规定更加残忍,如果一个丈夫想休掉妻子,无论他的妻子有没有犯“七出”之过,他都可以找到理由休妻,毕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由此也可见当时女性地位低下,法律系统亦不完善。
越轨小说在传奇文中也是屡见不鲜,唐朝相对开放的社会风气是越轨行为发生的社会基础。越轨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婚男女私相授受,二是已婚男女一方出轨有奸情。青年男女之间的私情比如崔莺莺和张生、霍小玉和李十郎私自结为夫妻,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触犯法律的,但是他们的这种私情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是违背礼法的,即使人们对被抛弃的女性表示同情,谴责负心男子,但在当时这种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唐律对已婚男女奸情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唐律疏议》载:“和奸,谓彼此和同者。本条无妇女罪名与男子同,谓上条‘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此即和奸不立妇女罪名,良人妇女亦徒二年半之类,并与男子同。”[3]可见唐朝对已婚男女通奸罪处罚还是相当严重的,且这种处罚是要男女共同承担的。但唐代传奇中关于奸情的描写很少有简单的写男女通奸被处罚,多有因奸情而杀人的情节,比如奸夫杀死奸妇的丈夫或者奸夫奸妇合谋杀死奸妇的丈夫,这就涉及通奸罪和杀人罪两种罪行,关于上述情况唐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贼盗》“谋杀期亲尊长”条(253)载:“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4]即只要二人有奸情在先,且奸夫杀了奸妇的丈夫,不管奸妇知不知情,也与奸夫一样犯了杀人罪,二罪并罚。比如《鹦鹉告事》[5]的故事中,杨崇义的妻子刘氏与邻居李弇通奸并将杨崇义杀害埋入枯井,刘氏向官府报案称自己的丈夫失踪,县官命人日夜搜捕竟无线索,后县官到杨崇义家搜查时,架上的鹦鹉告诉他了真相,他便立即将刘氏和李弇捉拿入狱,经审问,二人招供,县官将此事向皇帝汇报,皇帝十分惊讶,封那只鹦鹉为绿衣使者,并将它送到皇宫内喂养,当时的宰相张说特意写了一篇传奇文《绿衣使者传》来记载此事。在这个故事中,刘氏和李弇二人犯了通奸及杀人罪,虽并未直接描写二人最终的量刑,但依当时律法,二人同罪,当斩。
唐代传奇小说中涌现了一批复仇女性形象,这种故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活着的人复仇,二是死去的鬼魂复仇。
活人复仇在唐人传奇并不少见,比如《贾人妻》写一位名叫王立的县令任期已满,到长安等待调令时遇见一位美丽的妇人,两个人颇为投机就生活在了一起,还生了个儿子,如此过了两年。一天,妇人拿着一个装着人头的皮囊对王立说她有一仇人,今日大仇得报,需要立刻离京。妇人看到王立惊恐的表情,称自己不会连累到他,于是折回将儿子杀死别去。杀人是死罪,这一点身为官员的王立清楚,所以他惊恐,那妇人也很清楚,所以才会连夜离京出逃,为断自己的眷恋之情,使王立免受牵连,甚至不惜将自己的儿子杀死。由此可见,这一妇人尽管杀的是自己的仇人,也逃不过杀人偿命的法律。但唐代游侠之风盛行,有时法律的执行颇受侠义之气的影响,比如李公佐的《谢小娥传》中,谢小娥为父兄报仇杀死凶手,本该依法偿命,而太守赞赏她的志气和行为,免她一死。
鬼魂复仇大都是活着的时候遭受某种不好的境遇,死后心怀怨恨,因而以鬼魂的形式复仇。如《霍小玉传》中,霍小玉死后变成鬼魂故意挑拨李益和妻子卢氏的关系,使得李益逐渐变得猜忌多疑,甚至因此将妻子卢氏休弃。传奇小说中屡屡出现鬼魂前来索命复仇事件,实则折射出当时社会法律的不完善,它不能使生者依靠它而得到公正的评判,所以人们只能寄希望于虚拟的鬼神世界。
唐传奇中涉及的继承问题有二:一是家族财产继承问题,二是家庭地位继承问题。古代家庭人口众多,结构复杂,有妻妾、嫡庶、长幼之分,家庭中每一个因素都可能影响继承的权利。
在中国古代宗法制社会中,家族地位的继承将女性排除在外,然而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唐代已经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世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6]由此可见,女子虽没有男子继承地位的权利,但是对于家中财产有权得到,不过这种财产继承权只两种女性拥有。一为未出嫁的室女,且她们继承的份额只能是兄弟聘礼的一半,一般是给作为女子出嫁的嫁妆。但是,很多家庭财产并未能依法分配。比如,《霍小玉传》中小玉本是霍王之女,其母亲是霍王的婢女净持,小玉颇受霍王宠爱,霍王死后依照大唐律法其应分得一部分财产,但是其兄弟认为她生母是卑贱之身,不承认她的身份和地位,也没有按照法律分给她一部分财产,只是象征性地给了她一些钱财就把她赶出家门,而且还不准她再以霍为姓氏,不能在外公开她的身份。那兄弟分给她的钱财自然很少,这也为后文霍小玉沦为娼女做了铺垫。二为守寡的妻妾可代替亡夫继承应有的财产,且寡母在家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比如,《张褐妻》中张仁龟只是张褐与外室所生之子,从法律上来讲,外室之子并没有什么合法地位和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提出诉讼也得不到任何财产,张仁龟之所以能够认祖归宗,绝大部分取决于嫡母的宽宏大度。当然,也有毒辣的寡母与前任之子争夺遗产,例如,《荥阳氏》中荥阳氏的父亲死后,继母竟用毒把其兄弟姐妹毒死了,但是其继母并无子嗣,害死他兄妹无非就是害怕与她争夺遗产。可见,虽有明法规定财产分割,但是家庭争夺战争从来都没有真正停息过。
唐传奇小说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并不罕见,因为艺术来源于生活,好的文学作品必然有生活的影子,而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解决必然需要法律的帮助,这里的法律则是丰富文学作品的一个内容。不论是提出诉讼以寻求公正的结果,还是策划复仇以解心中怨恨;不论是欣喜缔结婚姻,还是负心解除婚姻;不论是绞尽脑汁争夺财产,还是大度公平分配,这些都是生活中会存在的真实情况。对唐代传奇小说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让我们了解到唐代法律的实施情况,从而折射出那个时代人们的思想意识,这是唐传奇重要的史学价值之一。反之,从文学与法律的角度研究传奇小说,更有助于我们多角度理解传奇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