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问:
我与丈夫系同事,丈夫在结婚前即承租了公司租金低廉的房屋。共同在该房居住了7年。近日,我与丈夫因为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由于我既要抚养6岁的女儿,工资收入又远远低于丈夫,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没有能力另行租房居住,遂提出由我承租公司住房。可丈夫认为只有他才是合同中的承租人,我无权租住,我既然要离婚便只有“走人”。请问,丈夫的说法对吗?
读者 黄艺珍
答: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你有权要求承租该房。
一方面,你能够成为公司房屋的承租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即夫妻离婚时,就相应公房的承租权归属谁,并不完全是以原租赁合同是由谁签订为依据,而是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即使对方并不是当时的承租人,同样可以获得承租权。与之对应,你同为公司员工,且已经与丈夫在该房居住达7年之久,决定了你同样享有承租权。另一方面,你具有优先承租权。就夫妻双方均可承租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了四项原则,即:(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正因为你既要抚养6岁的女儿、工资收入远远低于丈夫、没有能力另行租房居住,在丈夫不能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该公司房屋的承租,应当优先满足你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