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
2009年8月,大连女子徐新华到当地的斯朗特产品样本公司就职,于2012年初从事样本粘贴工作。三年之后,徐新华不幸罹患职业性白血病,经检查确认为公司提供的部分装涂材料苯含量超标所致。2017年底,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新华为伤残六级。此后,徐新华和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因最终未达成一致,上诉至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方举证质证,判决斯朗特样本公司赔偿徐新华19.9万余元。徐新华同时还获得工伤赔偿40余万元。
晴天霹雳工作六年患上白血病
2009年,徐新华在大连经济开发区斯朗特产品样本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这一年,她25岁。
从2012年年初开始,公司安排她从事样本粘贴工作。大约工作了两年多时间,徐新华隐隐觉得身体有些不对劲。工作量和以往一样,她却慢慢感觉力不从心,总觉得很累,还时不时发烧。亲朋好友见了她,也总有意无意地说她脸色不好,徐新华对着镜子细看,越看心里越是发虚。纠结许久,徐新华去医院做了检查。
2015年初,徐新华被确诊为白血病。
拿到诊断书的一刹那,徐新华的脑袋“嗡”的一下,不相信這一切。她无力地歪倒在椅子上,直愣愣地盯着那恐怖的三个字,再也克制不住内心的悲痛,整个人佝偻在椅子上嚎啕大哭……她才三十出头,她还有孩子要抚养,有老人要照顾,她的生活刚刚开始,她不甘心……
得了白血病的徐新华当时并没意识到,让自己生病的真正祸首正是每天朝夕相伴的装涂材料。为了生计,徐新华仍照常去公司上班。直到2015年底,徐新华在一次就诊中经医生提醒,才猛然察觉自己的工作环境大有问题。很快,徐新华辞了职,并决定和公司直接谈判。
当徐新华将自己的病例诊断书丢在公司领导卓涛的办公桌上时,公司领导卓涛愣住了,公司开了这么多年,得白血病的徐新华是头一个。尽管卓涛心里满腹疑问,可事关重大容不得怠慢,他热情地招呼徐新华入座,又特意为她泡了一杯热茶,请她慢慢说。徐新华打开病历,指着“系苯所致白血病”几个字念了一遍。“是苯导致的白血病!这肯定跟我的工作有关,请公司给我一个交待!”徐新华每每看到白血病三个字,心里就咯噔一下。
卓涛一边劝她消气,一边翻看桌上的病历材料。材料看完以后,卓涛将病历资料收拢好,递给徐新华说:“徐姐,您放心,只要是我们的责任,我们绝不会推脱。”徐新华觉得卓涛是话中有话:“这当然是你们的责任!从一开始,我就觉得那装涂材料味道不对,要不是我太相信公司,我也不会生这个病!”卓涛一看徐新华像是看仇人般盯着自己,赶紧安抚:“那您看这事怎么办?”
徐新华一边从口袋里掏出一张叠好的A4纸打开,一边说:“我找律师算过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有营养费、陪护费、医疗费,一共是68万元。”卓涛看着纸张上一长串的数字,顿时头皮发麻,“这个我做不了主,你看病多少钱我们都承担,适当的赔偿我们也可以满足,可你一开口就是近70万,数额太大了。”
徐新华的火气蹭的一下又上去了:“你知不知道,我这是白血病!是生死攸关的大病!万一以后我有什么闪失,我一家老小怎么办?”徐新华说着说着失声哭了起来。卓涛赶紧起身给徐新华递了纸巾。从内心说,他理解徐新华的处境,可另一方面,公司也有公司的难处。“这样吧徐姐,你先看病,治病的钱从公司拿,如果您的病确认是工伤,那这钱您也甭还了,就当是治疗费。治病期间我们给你发病假工资,社保公司照常缴纳。至于其他的赔偿咱们之后再商量,毕竟看病要紧。”徐新华慢慢冷静下来,再一想对方的话也有几分道理。自己什么证据都没有想要赔偿的确不实际,不如一边看病一边申请工伤。只要自己被认定工伤,就不怕公司不赔偿。想通以后,徐新华拿着公司支给她的4万元治疗费离开了公司。
认定工伤职工与公司闹上法庭
从公司出来之后,徐新华和家人兵分两路,一路办住院手续,一路跑有关部门做工伤认定。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住院治疗后,徐新华的病情逐渐趋于稳定。期间,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证鉴定,徐新华的情况完全符合职业病的构成条件(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16年11月,徐新华拿到了工伤认定书。
“徐姐,既然有工伤认定在这,您放心,该给的赔偿我们一定一分不少。”卓涛笃定地说。徐新华也不绕弯子,直截了当地问:“那你们打算赔偿多少?”这次换卓涛给徐新华算账:“首先公司会补齐您生病期间的工资,共计27113.11元,然后从下个月开始公司会以工资形式为您发放伤残津贴、缴纳五险一金等每月共计3602.92元,直到2034年您退休。这个金额我再给您演算一遍。”卓涛一边复述着赔偿条款,一边不停地写写算算。
徐新华大概在心里算了一下,得出的结果并不能让她满意,“不可能,如果公司只愿意赔这么点钱,那我们不必谈了。”卓涛愣了愣,脸上掠过一丝不悦的表情,说话的语气渐渐强硬:“我们这都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您定的赔偿。您上次提的近70万元的赔偿我们肯定是给不了。说句不好听的,现在生活环境这么复杂,尾气油漆都可能导致白血病,您究竟在哪得的谁也说不清。虽然您现在是认定了工伤,但是您看病的钱公司和社保基本都承担了,您经济上并没有损失,我个人觉得您的索赔并不合理。”卓涛的话让徐新华大为光火,她怒而起身,大骂:“你说的这是什么话?我不是在公司得的病那你说我在哪儿得的?我没事跑大街上吸尾气油漆?我三十来岁正当壮年,被公司弄坏了身体,以后能不能上班还另说,公司不应该帮我分担义务吗?”
卓涛已经没了耐心,他面色严肃,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说:“我刚才说的已经是公司能给予的最大限度的赔偿,你如果还是不满意咱们就打官司吧。”徐新华毫不示弱地回道:“打就打!”
徐新华回到家把自己的情况和家人亲友说了说,想得到一点建议。有人说,像徐新华这样的情况,应该可以算残疾,最好去认定下残疾等级,到时候打官司的证据也更充分。还有的说,徐新华住院的时候不该只要4万元治疗费,这个护理费公司同样也应该出。徐新华认真地拿着纸笔将大家的主意一一记下。不久之后,徐新华向公司借了2万元,并以护理费的方式抵消了借款。紧接着,徐新华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等级。
2017年11月,徐新华向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诉。一个月后,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徐新华发放了伤残六级鉴定书。
我国关于工伤伤残等级的解释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伤残等级一共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徐新华在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后,社保部门随即向她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是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计算得出,徐新华的六级伤残所获得补助金就是16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终徐新华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51666.72元。
激烈交鋒女员工终获赔偿19万元
法庭上,徐新华和公司关于赔偿金的交锋仍在继续。徐新华提出的诉求是:要求被告支付损失款 685186.86元,其中残疾赔偿金40587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陪护费35280元、营养费19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5792.5元、医疗费8644.36元。
律师代表徐新华在法庭上作了如下陈述:原告自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因在被告处从事样本粘贴工作,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部分装涂材料苯系物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导致原告于2015年1月患职业病肿瘤(苯所致白血病),2017年12月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原告认为,因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面对徐新华的主张,公司并不认同,他们认为:1.徐新华的赔偿要求太高,证据不充分;2.公司开业二十多年,从未有一例职业病案例,公司的原材料及车间空气检测始终合格,因此工作环境并非被告生病的唯一原因;3.原告生病后,公司一直多方面提供赔偿和便利,原告并没有实质的经济损失。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原告要求的损失款项包括:残疾赔偿金405870元(40587元/年×20年×50%)、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陪护费35280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的陪护费180元/天×196天)、营养费19600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的营养费100元/天×196天)被抚养人生活费185792.5元(儿子40587×10×50%÷2,母亲16865×20×50%÷2)、医疗费8644.36元。伤残赔偿金主要是用于弥补受害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根据受害人是哪个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生于1984年,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587元、伤残六级,按此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405870元(40587元/年×20年×50%)数额正确。原告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666.72元,自2016年11月10日原告被认定工伤后,原告不需到单位工作,被告以工资形式按月为原告发放伤残津贴2323.84元(工资1975元+公积金348.84元),至原告2034年10月27日退休,原告可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少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额405870元。由于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都是用于补偿伤残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性质相同,原告不可兼得。故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85792.5元。原告育有一子,2007年11月生至2025年11月6日满18周岁。从原告被认定工伤之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为9年。因孩子抚养人有两人,原告只应承担二分之一的抚养义务。根据大连市2017年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27171元推算,原告之子可获生活费为67734.75元(27717元/年×9年×50%÷2);原告的母亲生于1959年9月,在原告认定工伤时已超过55周岁,且村委会证明其没有收入,因其还有其他子女家人,原告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的抚养义务,即90570元(27717元/年×20年×0.5÷3)。合计:151704.75元。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法院调整为每天标准80元,即15680元(80元/天×196天)。医疗费因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不能承担部分,酌定被告承担20%的医疗费1729元(8644.36元×20%)。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具有事实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陪护费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新华支付损失款199113.75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营养费156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1704.75元、医疗费1729元)。
2018年底,徐新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温馨提示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可知,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都是用于补偿伤残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不可兼得。因此,因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在索赔时要注意如何让自身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