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要通过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原则及流程,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則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工作;院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急救周转备用平车1辆,且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到备用平车上,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特殊患者的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对于“三无”的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