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伟 仝宗莉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四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入刑后,每年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国家考试中仍然有人以身试法,如2016年12月,章某某等六人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某全国性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后章某某等六人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此次“两高”对“情节严重”做出司法解释,把只要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四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一律归为“情节严重”,是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在这四类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对照“两高”的《解释》,北京章某某等人组织作弊案,就须按“情节严重”追责,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最低只领刑一年八个月。
将考试作弊入刑并严厉打击,是依法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为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公信,还需要下大力气铲除考试作弊的利益链。
其中一条利益链是培训机构利益链。切断这条利益链,需要在按照《刑法》追究组织作弊者刑责的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涉嫌组织作弊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业者要列入黑名单,禁止再进入教育培训行业。
近年来的组织作弊案,往往都有培训机构从业者的身影。如上述北京章某某等人组织作弊案,主要涉案者就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有一家自己的教育科技公司,平时常遇到学员询问“是否保过”,然后看到“商机”。
有的培训机构负责人在被曝出涉及作弊案后,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把这作为招揽生源的卖点,宣传可以“搞定”“保过”。如果涉案人员只是被追究刑责,而不被禁止从业,他们受到的惩戒和影响就是很有限的,坐几年牢出来后,还可以在培训机构里继续做“贡献”。我国治理培训机构已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应当把培训机构涉嫌作弊的违规经营行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重操旧业。
如果考生有诚信意识,应该自动远离有作弊污点的培训机构,但现实中一些考生却偏偏追捧这样的机构,相信他们“有本事”,能搞到“内部信息”。一名平时学习成绩不佳的学生,如果作弊成功获得高分,不出意外将被录取,加之我国大学的淘汰率不高,一名学生只要被大学录取,顺利获得文凭的概率很高,再在“学历社会”以学历评价人才的环境中如鱼得水。这就形成了考试作弊的另一条利益链——作弊成功=录取成功=获得学历。
近年来,教育部要求大学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从严要求学生,一些大学开始集体劝退不合格学生或清退超期研究生。但总体而言,因学业不合格而被退学、清退的学生比例还很低,不利于从源头切断“作弊成功=录取成功=获得学历”利益链。
(摘自《北京青年报》)
【素材解读】
为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公信,需要下大力气铲除考试作弊的利益鏈。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依法强化培训机构治理,实行大学“严进严出”培养机制,从多方面切断国家考试作弊的利益链,减少作弊的“收益”,有力有效地遏制考试作弊,维护考试公平。
【适用话题】
诚信考试;公平与公正;杜绝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