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阐述了适用和完善刑事速裁办理机制的重要意义,介绍了淄博市高新区法院探索和完善刑事速裁办理机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刑事速裁办理机制的对策建议。应适当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强部门联动,尽早启动速裁程序;加强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关键詞】 基层法院;刑事速裁办理;探索实践;淄博高新区法院
刑事速裁程序是最高法院自2014年10月份开始的刑事审判试点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济南、青岛两市部分基层法院进行试点,旨在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实践证明,刑事速裁在探索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效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2016年以来,淄博市高新区法院基于案多人少,刑事轻罪案件集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较多、案件比较集中的特点,依托刑事审判庭,积极探索刑事轻罪速裁办理机制,并初见成效。本文在此基础上,探讨仍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适用和完善刑事速裁办理机制的重要意义
1、刑事速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原则性较强,诉讼周期容易被随意延长,不仅导致影响司法效率,对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长期积压。而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从实现公正的角度看,只有快速及时的惩罚犯罪,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正义。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可以大大缩短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期限,同时也缩短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羁押时间缩短,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情况也相对应的减少,又有利于快速审理案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1]
2、刑事速裁有利于保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速裁机制,借助程序和制度依法、快速办理案件,能够使各个执法环节得以简化,降低了司法诉讼的成本。同时还避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长期羁押,也能及时弥补被害人的利益。同时,检察机关会强化对案件审查监督,确保案件的质量,更好地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可以有效地在短期内化解或者修复,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能够较好的统一起来,这对于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具有较大作用。
3、刑事速裁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轻微刑事案件不断涌现,司法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如果不区分复杂重大案件和轻微简易案件,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与复杂案件差不多,不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可以灵活地进行文书送达,开庭时可以不进行辩论和调查,审判实行独任制,集中多个同类案件共同开庭,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时间大大缩短,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和资源去处理复杂的、疑难、重大案件,从整体上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性。[3]
二、淄博市高新区法院探索和完善刑事速裁办理机制的基本情况
1、严格把握刑事速裁适用的案件范围
刑事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进行,庭前已经征得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同意,并详细告知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开庭时集中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回避权,单独进行法庭调查(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核实被告人、举证、质证,针对案件特点集中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并集中宣判、告知上诉权利,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了裁判效率。淄博高新区法院在2016年刑事审判庭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顺利审结容留他人吸毒、信用卡诈骗、危险驾驶案件10件,用时40分钟,每起案件平均用时仅4分钟。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
2、规范量刑尺度,体现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规范化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基础,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加强以审判为中心,及时、准确收集证据,便于公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积极与公安、检察部门沟通,进一步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细则的学习,进一步统一认识和标准,确保适用刑事速裁机制办理的案件量刑适当。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保证了审判质量和社会效果。
3、不断探索完善程序,寻求最佳司法效果
在实践中对速裁机制做了一些完善和提升,主要是提前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规定,督促其预缴罚金,合并法庭调查中的分别宣读起诉书,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基本不再进行讯问,简要举证并质证,进一步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效率。2017年又增加了对集中起诉到院的危险驾驶一类案件的审理,效果较好。实施刑事速裁以来,审理案件56件,被告人均不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办案周期平均仅为6.5天。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中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多,法官少,现在每年刑事案件收案近200件,第一审判团队仅有两名法官,工作压力大;二是有些案件审限较短,比如在押的危险驾驶案件,从拘留到判决只有七天时间,时间紧任务重;三是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公检法机关内部工作模式不同,公检法各自会从自身需求考量,对于工作业绩的考核要求,比较看重办案量、追诉业务量。法院和检察院会愿意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刑侦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更看重批捕率,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犯罪嫌疑人从轻、从宽的要求会更松一些,对刑侦部门办案的要求更加严格,会影响到刑侦部门的批捕率,一定程度上影响轻刑快审模式的应用。四是工作思路还不够大胆,改革视野还不够开阔,效果需要继续扩大。需要不断开阔改革视野,大胆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司法改革的新路。
三、完善刑事速裁办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1、适当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速裁办法》中列举了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十种具体罪名,排除了许多不适用情形,限制了刑事速裁的适用范围。比如盲、聋、哑人不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而盲、聋、哑人只是身体存在残疾,并不同于精神病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还是健全的。速裁程序比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更能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减少被追诉人的诉累,取消对盲、聋、哑人的限制利大于弊。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也属于类似的情况,刑事速裁程序也应当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原则上看,只要犯罪人能够真诚的自愿认罪、认罚,就要予以从宽论处,在实体判罚上从轻,在适用程序上从简。在征得被追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应主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既可减少被追诉人的诉累,也能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4]
2、加强部门联动,尽早启动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贵在“速”,而要实现速裁的 “速”就必须做到审前、审判时的部门联动。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很难刻意减少证据收集时间,也难以过早判断能否适用速裁程序。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工作应当围绕审判工作来进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要增强部门联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认为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其他条件的,可以提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并移送检察机关,保证轻刑案件尽早启动速裁程序。另外,人民法院要起主导作用,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联动,在侦查起诉阶段就对案件给予量刑建议,推动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5]
3、加强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速裁程序是通过值班律师制度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由于当前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无法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帮助,被告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等权利难以充分落实。首先要加强对被告人知情权的保护。各国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都有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使被告人能够知悉自己所涉案件审理可能导致的结果,以使被告人能做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预期和准备。[6]这样才能保证其正确的自愿选择认罪认罚等程序,这很大程度上需要司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才能实现。而选择权和辩护权的保障更需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流程。[7]
目前,对于被害人方面的权益保障规定不够详尽细致,需要完善保障被害人方参与到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法律规定。被害人知情权在刑事速裁中的缺失,也使其很难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不利于被害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请的,需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应当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听取被害人方的意见后,向法院提出适用的建议。[8]
【注 释】
[1] 文靖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探索[J].中国商界,2010(11).
[2] 刘鹏悦.轻刑快审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研究[J].法学研究,2018(2).
[3] 张献召.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5.
[4] 杨晓明.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探索与完善[J].智库时代,2018.34.
[5] 孔慧娟.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研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7.31.4.
[6] 李本森.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再造[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5.
[7] 卞建林,吴思远.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观察与立法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01.
[8] 冉詩玉,张雷.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探索与完善——以重庆市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
【作者简介】
李新刚(1974—)男,山东淄博人,硕士,中共淄博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