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与流通企业多种所有制竞争均衡

2019-12-30 04:59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9年12期
关键词:所有制外资规制

周 珺

(中国人民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872)

一、 引 言

流通作为嵌入在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媒介环节,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被视为市场秩序创造者的流通产业(Hollander,2002)[1],在产业链上发挥着反哺和带动作用,能够协调国民经济产业体系的优化和发展。作为最早实行“开放搞活”的领域,经过多年的“引进来”战略和流通体制改革,我国流通产业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自2005年商业领域全面对外开放以来,外资流通企业大规模地以合资、并购或独资等方式进入我国国内流通市场并以较快的速度实现规模扩张。由此在本土流通领域内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多种所有制共同竞争的市场环境。

然而,流通部门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竞争及整合常常处于“无序”的运行之中,这主要是因为对流通产业规制问题上的制度安排设计和理论创新滞后于流通实践的发展。一方面,低经济性进入壁垒使得流通产业的竞争性色彩颇为浓厚;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业,流通不仅承担着社会商品的价值实现功能,而且还是满足劳动再生产的社会消费的必要环节,这一先导性、基础性作用赋予流通产业以一定的公益性(依绍华和廖斌,2014)[2],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具备公共产品的特征(宋则和王水平,2012)[3]。这意味着流通产业从性质上看虽属竞争性产业,但在功能上,其在实现经济效益之外还应有社会职能的考量。然而,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流通领域出现“过度市场化”倾向,对流通产业的政府规制存在“缺位”,目前已有不少文献指出这类问题。例如,马彦丽(2002)认为我国流通产业内同时存在过度竞争及大型流通企业缺乏竞争力的问题,这使得流通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合理的政府规制为依托[4];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杜丹清(2003)指出我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流通业的规制过于放松,几乎一放到底,尤其是进入性规制政策基本失效[5];何大安(2012)提出流通产业出现垄断的可能性,将我国流通产业的市场组织结构表述为“充分竞争和局部垄断并存”,这要求政府重新思考对流通产业运行格局的规制[6];高铁生(2014)则认为,随着流通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有可能也有必要放弃其在市场调节中的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政府要退出流通领域[7]。

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为应对流通产业过度市场化引致的市场失灵及政府在流通领域的职能缺失问题,本文认为在多种所有制共同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可以考虑国有流通企业作为一种政府规制工具在流通领域发挥市场治理功能的可能性。那么,国有流通企业是否真的能履行流通市场秩序塑造的职能?以及作为一种规制工具,国有经济作为流通企业主体的微观效率是否必然会遭到折损,即这种规制形式是否与流通领域的竞争性原则相违背?为回答这一问题,在按照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对相关文献进行评述性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将政府规制作为一个内生参数纳入多种所有制经济竞争的研究框架内,构建了国有流通企业、民营流通企业和外资流通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的混合寡占博弈模型,并据此分析不同所有制流通主体策略互动的结果及政府规制在流通产业中的福利效应。

二、 相关文献评述

竞争和垄断、产权和所有制归属之企业行为以及政府规制等都是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框架内常被讨论的问题,以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传统产业组织理论主要基于S(市场结构)—C(市场行为)—P(市场绩效)的分析范式。尽管这种范式主要是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分析对象,但结合流通产业的特征以及已有文献的相关拓展,这种范式能有助于我们运用现代经济学思维探讨本文的主题。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流通产业之实践,笔者将按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逻辑链条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 市场结构:流通产业的竞争与垄断

较早并且较为探索性、系统化地构建流通产业组织理论的国内学者是何大安(2007[8];2012[6];2014[9]),他指出对于流通产业竞争和垄断问题应与制造业中的一般情形区别探讨。从竞争角度来说,流通产业竞争在现象形态上与第一、二产业并无差异。但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流通产业在竞争范围、手段和途径等方面存在其特殊性。由于流通领域中的资金和技术进入壁垒相对较低,产生了该领域似乎并不存在垄断的表象。然而,随着我国流通产业中外资进入和国有控股比重的日益增长,流通领域出现了形成局部垄断的可能性,并且其潜在的垄断形式也与制造业中的生产性垄断大相径庭。这种“市场竞争中的局部垄断”被该学者认为来源于两种垄断权力的相容或叠加——由政府规制所引起的行政垄断和由于外部性、外资优势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等非人为因素所带来的自然垄断。毛伟(2009)在此基础上补充了存在流通领域的其他垄断形式,包括地方性行政垄断、资源垄断以及生产垄断与流通垄断的混合[10]。

由于外资流通企业的大规模引入对国内市场结构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不少学者从外资进入和产业安全的角度探讨流通领域的竞争命题。作为与国外资本一同被引入的产物,“通道费”也往往被看作是零售商垄断势力下的纵向约束手段(刘向东等,2015)[11]。随着外资在华投资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强化,国内流通市场的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某些业态上出现外资垄断现象(荆林波和袁平红,2018)[12],从而与本土流通企业形成非正常竞争,挤占当地市场份额并对社会福利产生负面影响(陈福中和刘向东,2013)[13]。纪宝成和李陈华(2012)指出地方政府的引资竞争助长了外资流通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尤其是外资商业对缺乏竞争力的商品流通系统(如农村商品流通)易形成区域性垄断,从而对我国流通产业安全产生威胁[14]。石明明(2012)提出培育国有大型流通企业和打造中国超级“商业航母”的政策建议[15]。

从流通实践来看,朱涛(2005)曾指出自入世我国零售业对外资全面开放后,外资零售的大量涌入加剧了国内零售市场的竞争,已呈现出过度竞争态势[16]。从近十年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零售百强”榜单也可以看出,我国连锁零售行业集中度并不高,集中度指标CR4平均保持在25%左右。(1)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百强”计算得出。这说明作为首先对外资开放的流通部门,零售业处于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然而,一旦纳入批发业、商务服务业等其他流通企业,则显示目前我国流通业整体上已表现出寡占型市场结构,CR4和CR8分别达到44.26%和56.51%。(2)数据来源:根据Osiris全球上市企业数据计算得出。尽管产业集中度指标无法精确衡量市场结构中的竞争程度,但可大致指明我国流通产业不再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中,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局部地表现出垄断的倾向。尤其是在经济体量较大的地区和新兴业态中,集中趋势更为明显。从上述文献及产业现状来看,将流通产业归为“竞争性领域”的划分方式应当被重新思考。当我们以不同所有制作为竞争单元时,可构建混合寡占模型反映多种所有制流通主体在市场上进行策略互动的结果。

(二) 市场行为:流通企业所有制与政府规制

与本文相关的市场行为包括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其中,流通企业行为主要涉及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如产权界定、所有制划分以及混合所有制的实际控制权争夺等。此外,还包括市场操作层面的企业决策行为,其中以竞争策略为主。

关于流通企业的产权与所有制,首先需要明确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一体两面。丁任重和杨惠玲(2004)总结了马克思关于产权和所有制的关系的深刻阐述:产权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是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而所有制则是产权从法权形态到制度范畴的映射[17]。在国有商业改制及外资商业进入的背景下,2004年“现代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就流通企业产权界定与所有制划分的问题集中进行了讨论。其中,有一些学者指出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背景下,对流通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具有现实意义。这是因为外国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多种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介入加快了流通产业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明晰的产权界定可以帮助多种经济成分的流通商减少契约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从而降低其商业经营风险并提高投资主体的市场回报。而当我国流通企业的国有资本因低效率而面临退出行为选择时,张弘(2004)指出,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的低效率会造成资源配置上的机会成本和社会福利的折损,体制内的主动退出是其最佳退出路径,包括出售、并购、股份制改造等[18]。产权及所有制的制度安排确定后,混合所有制企业还将面临内部化的行为选择,如实际控制权的争夺。郝云宏和汪茜(2015)基于“鄂武商控制权之争”的案例,分析了国有控股流通企业中的民营参股对国有控股的股权制衡问题,并认为这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市场化行为[19]。从市场或准市场操作层面来说,流通企业的竞争行为与其他产业的商业性企业基本一致,除此之外,网点选址、发展自有品牌、建立现代物流体系等是流通商特有的竞争范畴,如今以大数据为主的数字技术革命更是成为各类流通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齐严等,2017)[20]。无论企业具体的竞争策略如何,都可将其抽象为追求微观效率或宏观职能的目标函数(Fraja和Delbono,1989[21];Hamada,2016[22])。

对于政府行为,汤吉军和刘仲仪(2016)指出在市场失灵与国有企业失灵共存的背景下,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规制的作用[23]。而本文主要集中于其在流通产业内的规制行为。有些学者认为这种规制行为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商业价值。例如,Brooks(1987)以加拿大发展投资公司为例,对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了案例研究,发现政府往往利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这些企业充当公共政策工具,执行政府的政策偏向而不顾企业商业价值的流失[24]。另一方面,一部分学者从国有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信息优势角度,指出所有权可以作为政府规制的一种有效工具。Shapiro和Willig(1999)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即便国有企业存在效率劣势,其作为一种规制工具能够掌握更为充分的信息,在监督企业行为与社会目标相一致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利用所有权行使政府规制职能并不必然比其他规制手段更低效[25]。徐伟(2016)将其总结为国有控股方在执行政府规制时存在“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双重效应,表现出不同的“支持”和“侵占”行为效应[26]。此外,一直以来,政府规制的外生性常常遭受质疑,认为流通领域的行政权力分布将无法规避产业政策的政府俘获弊病。但是基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多数劣势”理论,方福前(2000)认为,由于在国内本土零售“集团”内存在大量的中小零售企业,每个零售商都想“搭便车”获取政府规制的收益而不愿付出额外的寻租成本,从而避免了设计规制制度的政府“被俘获”或者“异化”。这一解释为流通产业政府规制行为的外生性提供了理论支撑[27]。

(三) 市场绩效:政府规制下的多种所有制竞争

关于多种所有制竞争及其市场绩效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对“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之间是否存在根本性冲突?”这一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冲突来源(吴延兵,2012)[28]、冲突类型(徐丹丹等,2018)[29]还是冲突结果(Ino和Matsumura,2010)[30]及改进机制(黄速建等,2018)[31]等方面都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二元目标的冲突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上具体可体现为委托代理问题。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上,企业的经营业绩,尤其是长期绩效,与实际经营者的职位安排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这意味着这种所有权制度对经营者的有效经营缺乏长期激励。这种冲突及矛盾将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市场绩效产生影响。刘元春(2001)的经典文献提出国有企业在宏观绩效与微观绩效之间的“效率悖论”,认为从财务指标来看国有企业是非效率的,而从全要素生产率来看却是有效率的[32]。通过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绩效的实证比较,不同学者得出的结论存在分歧。例如,Goldeng等(2010)以资产回报率以及与销售收入的相对成本作为绩效指标考察挪威所有的在册企业,发现即使竞争效应能够正向促进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学习效应,民营企业的市场绩效仍优于国有企业[33]。刘瑞明(2013)通过对中国国有企业效率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发现尽管国有企业的效率经过多年改革后有一定提升,但是与其他产权结构相比,其在企业价值、全要素生产率、技术效率等方面都表现出相对劣势[34]。另一方面,Hamada(2016)在斯塔克伯格模型中反思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问题,指出无论国有企业在竞争时序中处于领导者还是追随者的地位,私有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企业的市场绩效[22]。

上述文献大多是基于全行业论述,定位于流通企业的不同所有制绩效差异的文献并不多。孙敬水和章迪平(2010)指出我国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依次经历了强制性变迁(建国初期由政府主导的以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人为设计)和诱致性变迁(改革开放后由政府引导的以个体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自发演进)两次制度变迁,作者利用1980—2000年的流通产业数据构建状态空间模型,发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流通业所有制结构变动对流通业增长的边际影响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并且不同经济成分的流通业所有制结构市场绩效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以民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微观经济效率更为突出[35]。林键等(2012)基于动态竞争理论对广州不同阶段国有和外资零售企业经营绩效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发现国有零售企业在政府引导下以并购重组、扩张开店等方式进行多种所有制整合,但其经营绩效并未显著提升;反观外资零售商,其在克服制度性市场准入壁垒后通过与本土市场主体的有效整合,绩效在逐年提高[36]。

对比已有文献,本文的主要贡献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很多学者聚焦于研究所有制与公司治理、市场绩效乃至经济增长的关系(吴延兵,2012[28];刘瑞明,2013[34]),然而,对于流通产业的所有制结构及其竞争状况却鲜有研究。这是因为以制度、主体、行为为理论分析主线的现代经济学主要是针对第一、二产业展开的,而属于第三产业的流通领域不幸被排斥在外。但这确是一值得探讨的问题,原因在于,所有制形式及其相关市场治理结构不仅影响到流通厂商的个体行为和公司治理方式,还在市场层面引申出流通产业中的竞争和垄断命题(何大安,2014)[9]。因此,本文着眼流通的多种经济成分,构建其在政府规制下的竞争模型,试图弥补这方面的文献空白。

第二,关于不同所有制经济竞争的已有文献常常被限定在封闭经济下讨论(Matsumura和Matsushima,2004)[37],很少将外资企业作为混合寡占竞争模型的主体。而本文将模型构建的内涵扩展至开放经济体系,在竞争模型考虑外资流通企业的进入,讨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本土国有、民营以及外资流通企业共同参与竞争的情形,这一假设更贴近我国开放性和多元化的流通市场现实。

第三,以往的研究通常在模型中仅引入参与竞争的不同所有制主体,并且大多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国有企业的目标函数(Fjell和Pal,1996[38];石明明,2012[15])。而本文拓展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一般性竞争假设,将设计规制机制及实施规制的政府纳入模型作为一个新的行为主体,在国有流通企业的目标函数中引入政府规制参数作为内生性规制政策工具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包括政府、国有流通企业、民营流通企业和外资流通企业多方参与的策略互动模型。这一拓展更加贴近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资分离,政企分开”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时代经济制度语境。从流通产业之实践来看,在目前120家上市流通企业中,国有控股流通企业46家,占比38.33%。而这些国有控股企业大多是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存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多数国有流通企业完成了以股权多元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股份制和公司化的产权体制改革。因此,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国有控股流通企业主要的所有权形式。这意味着在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一般竞争理论时,不能再固有地将政府的规制机制等价于要求国有企业最大化社会总剩余(石明明等,2015)[39],而是应考虑其公共利益与企业私利二者并蓄的混合目标(陈俊龙等,2018)[40]。

三、 模型构建与均衡分析

在封闭经济环境中,流通产业的市场秩序是在国有与民营所有制企业之间展开竞争,二者的生产者剩余及由流通所引致的消费者剩余一同构成了体现本土国民福利的社会总剩余。在本文中,我们在竞争模型考虑外资流通企业的进入,讨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本土国有、民营流通企业与外资流通企业共同参与竞争的情况。这时,由于外资流通企业的剩余是作为转移利润的形式“流出”本土市场,因而我们应将其看作“生产者剩余损失”,不纳入社会总体福利的衡量。在这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竞争的情况下,政府作为社会规制者承担着设计和监督竞争秩序的基本责任,国有流通企业则作为其实施规制的“抓手”履行全部或部分的社会性职能。相较于本土民营和外资流通企业来说,国有流通企业是一个政府规制下不完全以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异质性竞争者。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本文的假设中,政府是作为流通领域的产业规制者而非企业经营者,因此,企业经营决策与政府规制决策目标可能一致——都以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也可能出现不一致——国有流通企业部分地追求自身经济效益。

(一) 基本假定

以上思想构成了我们构建政府规制下不同所有制流通企业竞争模型的基础,基于此,我们对市场环境及市场参与主体做出以下假定:

假设1(市场环境假设):基于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流通业现实,我们考虑一个在政府规制下的国有、民营与外资流通企业的开放性竞争环境,三者之间是关于同质产品的寡头竞争。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通过设计规制制度直接对国有流通企业进行规制,以最大化社会总剩余。而这三种所有制的流通企业则是通过最优数量决策以实现自身目标函数的最大化。

假设2(企业行为假设):针对商品流通的渠道环节,为简便起见,我们将上下游产业链的主体简化为生产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流通企业(从事商品的最终销售,不同所有制寡头竞争型市场结构)两级。处于下游的流通企业将面临一个从上游生产企业采购商品的不变成本,根据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该采购成本即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即p0=MCM。除采购成本,流通企业还将面临与销售数额相关的一个可变成本,它常常与不同所有制流通商的管理协调能力、信息技术水平等企业竞争力有关。我们将此成本统一归为流通管理成本C,单位成本效率记为ci(0≤ci≤1),C=ciqi。由于模型中有三种不同所有制的流通企业参与竞争,企业之间的效率比较颇为复杂,出于谨慎考虑,我们并不人为地对企业的管理成本效率进行先验设定,而是在后续的推演过程中分情况对其处理和论证。

假定πS=(p-p0-cS)qS,πP=(p-p0-cP)qP和πF=(p-p0-cF)qF分别是国有流通企业、民营流通企业与外资流通企业的剩余函数。对应地,三者的最优决策函数分别为:qS*=argmaxπS(qS)+μ[πP(qS)+CS(qS)],qP*=argmaxπP(qP)和qF*=argmaxπF(qF)。与民营或外资流通企业不同的是,在自身的利润目标约束之外,国有流通企业的目标函数还需要考虑最大化社会总剩余。与市场环境假设相一致,在国有企业的决策函数中我们引入了参数μ(0≤μ≤1)作为政府规制参数。从πS+μ(πP+CS)=(1-μ)πS+μ(πS+πP+CS)可以看出,参数μ代表了国有流通企业在实现总体社会目标与自身经济目标之间的权衡。

(二) 均衡分析:政府规制机制既定

基于以上一系列假定,在政府规制机制μ既定的情形下,根据古诺-纳什博弈的逆向归纳方法,国有流通企业、民营流通企业和外资流通企业的反应函数分别是:

命题1: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竞争中,从国有流通企业的反应函数可以看出,其最优数量是根据自身的经营成本(p0,cS)、对手的数量策略(qP,qF)和政府规制(μ)的复合因素进行决策的。与民营、外资流通企业相比较而言,国有流通企业不再仅依据其竞争对手的数量决策进行反应,作为内嵌于其目标函数的因子,政府规制机制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此外,我们从中还可以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当国有流通企业以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即μ=1时,其反应函数qS(qP,qF)=1-qP-p0-cS=qS(qP)。也就是说,此时其最优数量决策仅与本土民营流通企业的销售策略有关,而与外资在国内流通业中占据的市场份额无关。

推论2:由于μ=1时,qS+qP=1-p0-cS=常数,可知,在流通市场中,若国有经济成分能够完全承担政府所赋予的社会责任,即使有国外投资的进入,由国有和民营流通企业份额构成的本土企业商品销售总额也将保持恒定。这意味着在此情形下,无论民营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如何变化,以实现社会剩余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流通企业发挥着稳定本土企业销量的市场调节作用。此外,本土销售总额与国有流通企业管理效率参数cS呈负相关,国有资本的流通管理效率越高,国内企业的总体销售数量就越大,此时,国有流通企业越能发挥其维护市场稳定和规定市场规模的宏观职能。

根据上述反应函数,我们可以得到不同所有制流通企业之间开展竞争博弈的均衡解,均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国有、民营、外资流通企业的博弈均衡结果

命题2(a):本土民营流通企业与外资流通企业销售额之差来源于二者之间流通管理成本的差距。即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相互竞争的流通企业的产权都表现为私有制形式,则二者之间的绩效差异将直接体现出其效率差距。如果外资企业进入本土市场时配备有强大的专用性资产和先进的流通技术装备,则他们在销售网络、物流协调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更具有竞争优势,从而有效地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若本土民营企业不积极提高自身流通效率,国内外私有制企业的市场销售业绩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Corvis ST 3次测量的CCT值均符合正态分布,分别为(552±29)μm、(553±29)μm、(553±28)μm。3次测量CCT的ICC为0.987。Bland-Altman分析显示,两两之间的测量差值介于-1.4~0.3 μm,LoA分别是-15.6~16.2 μm、-15.7~13.4 μm、-16.0~13.1 μm,95%LoA为-16.0~16.0 μm,具有良好重复性,见图1。

当政府调节规制参数使得其等于零(μ=0)时,即规制者完全“放手”国有企业的宏观职能性目标,国有流通企业如民营和外资经济成分一样追求自身剩余最大化。此时,三种所有制流通企业的均衡解分别是:

命题2(b):从以上均衡销量可以得到:Δqij=Δcji,即任意两种所有制流通商之间的销售额之差都等于其单位成本效率之差。这是由于国有流通企业以最大化自身经济效益时,其目标函数与私有制企业并无二致,因此,与命题2(a)一致,在开放市场竞争中,不同所有制流通经营主体之间经济效益的不同源自各自流通管理效率的差距。

通过以上两个命题我们可以认为,由于竞争的加剧,外资的进入对本土流通企业产生一种外部性激励。任何一家流通企业想要在竞争中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必须致力加大对信息技术、服务系统等流通相关技术装备的投入,以降低企业的流通费用,提高流通管理效率。

当政府的规制偏好向社会福利方向倾斜,使得国有流通企业完全以实现社会总剩余为目标时,各企业的均衡决策点为:

由于在这种情境下政府规制参数被设定为1,各所有制流通企业的均衡销售量仅与策略互动主体的成本结构有关。市场均衡销量与均衡销售价格分别是:

当国有流通企业的经营目标是最大化社会福利时,市场销量和销售价格的均衡解与本土私营流通商的效率无关,而是取决于国有和外资所有制企业的流通效率。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3(a):当cS≤cF时,qF≤0。这意味着在多种所有制流通企业共同参与竞争的市场上,无论本土民营企业效率如何,只要外资流通企业的流通管理效率不高于完全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有流通企业,其最优策略就是退出市场。在政府的产业规制下,如果外国投资不具备运用更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将流通成本控制在更低的水平,在国内市场上将不存在其立足和经营的份额空间。这是因为低效率的外资企业无法为国内本土流通商提供有效的竞争激励,其利润属于“外溢”的那部分生产者剩余,对提高本国整体社会福利无益。只有掌握低流通成本的竞争优势,外资流通企业才有市场空间继续在华参与竞争,通过厂商竞争激励和消费者产品多样性效应发挥改善社会福利的作用。

命题3(b):当cS=cP=cF=c时,有qP=0,qF=0,qS=1-c-p0。这说明当不同所有制流通企业的效率无差异时,作为私有制经济成分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其均衡策略是退出市场。此时,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在流通市场上形成卖方垄断的市场结构。

以上两个命题从侧面表明,企业经营目标和流通管理效率的异质性是流通市场上不同所有制多元化并存、竞争和发展的前提。政府在流通产业“引进来”和鼓励民营经济政策上,要充分考虑各所有制企业的成本和效率问题,而非无差别地“招商引资”。在对国有流通企业规制既定的情形下,只有考察和比较不同所有制流通企业之间的效率差异,才能引导市场达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稳态均衡并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

(三) 均衡分析:政府规制机制动态调整

上述的分析是基于政府规制下的国有流通企业单一目标的设定,即国有经济成分要么被视为与私有制企业一般追求企业私利,要么与政府目标一致完全承担宏观社会职能——传统规制机制。而在现实经济中,政府是作为能动的规制设计者和实施者,根据政策目标和产业发展背景,动态地调整规制参数,以实现在不同阶段和不同目标下的最优规制者决策。纳入对政府规制决策行为的考虑,在竞争均衡的基础上,我们分别计算出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剩余如表2所示。

表2 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剩余

根据表2,我们可以得到国有流通企业剩余函数的一阶条件为:

f(μ)<0⟹(3cS-2cP+cF+2p0-2)μ-3cS+cP+cF-p0+1≥0⟹(3cS-2cP+cF+2p0-2)μ≥3cS-cP-cF+p0-1

上述分析表明国有经济作为政府对流通产业实施规制的一种政策工具(命题1及其推论),其在承担宏观职能的同时并不一定需要牺牲微观主体的市场销售利益。相反地,国有流通企业在政府规制下的混合目标能够部分地弥补纯私有制企业市场竞争中的固有不足——纯私有制经济的博弈中会出现的“囚徒困境”,给定竞争对手的数量决策,古诺均衡结果往往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形成比合谋时更大的决策销量,从而导致更低的均衡销售价格。政府通过对规制机制的设计,使得国有流通企业的决策行为符合某一设定的政策目标,进而影响各不同所有制流通商之间的策略互动结果。

类似地,根据表2中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剩余以及社会总剩余,我们可以刻画出政府规制与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如表3所示。

表3 规制机制与各市场参与主体剩余的单调性

注:“+”代表市场参与主体的剩余随着规制参数μ单调递增,“-”代表市场参与主体的剩余随着规制参数μ单调递减

为了更直观清晰地表达规制机制对流通领域各市场主体福利的影响,我们对模型进行数值模拟。在这里出于模型简洁性的考虑,我们将民营和外资所有制这两类私有经济成分的流通企业看作效率等同,令其单位流通成本cP=cF=cY,这种情形下二者的剩余函数趋同。在模拟过程中,相对于上述所有制的流通效率而言,国有流通企业可划分为低效、等效和高效三种效率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规制机制的设计应能够保证市场参与主体不出现非正的剩余,因此,若规制参数μ使其结果低于临界值,则对应的剩余函数取零值。具体参数设置及剩余函数如表4所示。

表4 数值模拟的参数设置

图1 规制机制与流通产业福利效应的数值模拟

综合以上分析和数值模拟,我们可以看出在多种所有制共同经济的情形下,对流通产业的规制机制μ具有一定的福利分配效应,由此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5:政府规制机制对流通市场上的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具有显著的分配效应,并且分别对不同主体剩余的影响呈现异质化的非线性复杂关系。作为流通市场的规制设计者和实施者,政府这一行为主体必须在各社会利益方之间进行审慎权衡,以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或规制效果。这与传统规制中国有流通企业作为以实现社会总体目标即最大化社会总剩余的单一政策工具不同,此时的最优规制机制应结合不同所有制流通企业的效率比较、国有经济的微观效率损失以及社会整体福利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具体设计。这种产业规制被赋予了多目标、多实施路径的弹性优势,但同时规制设计和实施的复杂性也进一步加深。

上述命题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不同所有制流通企业的销售决策以及市场均衡结果都严重依赖于规制参数μ。如果社会规制者未事前确定有效的市场机制,则各市场参与主体无法对μ及其变动形成正确预期,从而市场无法达到稳定的均衡,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量都存在非理性波动的风险。这意味着流通上下游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面临商品供给或需求的不确定性,流通无法正常承担其中介职能,流通产业亦无法发挥其先导性产业的作用。这与国有经济成分往往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对冲风险、引导竞争预期的稳定器作用有关。多种所有制流通企业共同竞争条件下,流通产业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既定的产业政策下,政府规制机制的设计需要有明确且稳定的目标导向,即对国有流通企业的目标函数有明确预期。也就是说,作为嵌入在国有流通企业目标函数的规制工具,参数μ需要与特定阶段或发展背景的政策相一致,并且成为各市场竞争参与者决策预期中的先导信号。

四、 结论与启示

一直以来,放松市场准入、价格、投资等方面的限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相应地在流通产业方面,多种经济成分是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随着我国流通领域全面对外资开放,流通企业的产权制度和所有制形式发生剧烈变革,流通领域经济成分的复杂性也进一步增强。在此开放、竞争、多元的市场背景下,本文构建了国有流通企业、民营流通企业和外资流通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的混合寡占博弈模型,并引入政府作为一个新的行为主体对多种所有制竞争主体进行规制机制设计以及实施规制,并通过在国有流通企业中嵌入规制参数来实现。基于模型设定和对均衡结果的讨论,我们得到一系列有意义的命题,这为我国流通产业多种所有制竞争及相关政府规制设计、产业政策制定乃至流通体制改革等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从流通产业“市场竞争中的局部垄断”、外资流通企业的大规模进入和产业安全等角度出发,本文首先回顾了流通领域的竞争与垄断问题,结合产业集中现状,指出我国流通产业不再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中,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垄断的倾向,为本文构建混合寡占模型以不同所有制作为竞争单元提供流通市场结构层面的证据。进一步地,通过考察一个在政府规制下的国有、民营与外资所有制流通企业相互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本文论证了只有考察和比较不同所有制流通主体之间的效率差异,才可能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均衡,因此,政府在流通产业鼓励外来资本和民营资本方面,要充分考虑各所有制企业的成本效率问题。此外,放松均衡分析的假设并引入对多种所有制流通规制机制的动态调整后,我们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政策启示。一方面是由于国有流通企业在政府规制下的混合目标能够部分地弥补纯私有制企业市场竞争中的固有不足,我们证明其作为规制工具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并不一定需要牺牲自身的市场销售利益。另一方面是产业规制的政策目标及其相应规制机制的调整会对其他流通主体的最优决策产生影响,即政府规制机制与不同市场参与主体的剩余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这意味着社会规制者在流通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利益分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流通产业规制在多种所有制竞争条件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既定的产业政策下,政府的规制机制必须明确、透明、稳定且可预期。

多种所有制流通企业平等竞争、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推动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整个流通体系的包容性格局,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流通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国有流通企业可以作为一种政府规制工具在流通领域发挥良好的市场治理作用。合理化地认识和利用这一规制工具是充分发挥流通市场秩序塑造功能的关键,这对于整个产业链条的价值实现和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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