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义例

2019-12-30 21:16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2期
关键词:旧唐书刺史尚书

周 阳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成都 610065)

一、挽歌歌题多题以职事官

收录在《全唐诗》及《全唐诗补编》中的挽歌以“挽歌”“挽歌词”“挽词”“挽歌辞”“挽辞”“挽诗”“挽某人”名篇,计157题290首①。其中绝大部分为献赠性挽歌,赵睿才以为“唐人的挽歌从本质上说是赠献挽诗”[1]78,这是正确的。作为献赠性挽歌,大多数歌题都会书明歌主的官职。然而在唐朝,职事官有正员官、检校官、试官、员外官之分。除了职事官外,另有散官、勋官、爵号。此外,还有大量无品秩的使职存在。若亡者德名著世,死后或有赠官、谥号。那么,挽歌歌题如何标称死者的官职呢?在157题挽歌中,除去古挽歌、皇室贵族及女性挽歌等,歌主为官员,并标明歌主官职的挽歌计有54题②。这54题是笔者的考察对象。经考证,可试将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类型胪列如下:

其一,仅题职事官。20例。如崔融《户部尚书崔公挽歌》(崔知悌)、张说《崔司业挽歌二首》(崔融)、骆宾王《乐大夫挽词五首》(乐彦玮)。

其二,仅题散官。1例。李峤《马武骑挽歌二首》。“马武骑”当为“武驸马”之倒讹③。

其三,仅题爵称。3例。上官仪《故北平公挽歌》(张行成)、张说《韦谯公挽歌二首》(韦湑)④、柳登《颜鲁公挽歌词》(颜真卿)。

其四,仅题使职⑤。4例。钱起《故相国苗公挽歌》(苗晋卿)、李端《张左丞挽歌二首》⑥(张镒)、刘禹锡《河南观察使故相国袁公挽歌三首》⑦(袁滋)、白居易《元相公挽歌词三首》(元稹)。

其五,仅书赠官。5例。张说《右丞相苏公挽歌二首》(苏颋)、张说《赠工部尚书冯公挽歌三首》(冯昭泰)、张说《崔尚书挽词》(崔日用)、储光羲《陆著作挽歌》(陆去泰)、苏颋《赠司徒⑧豆卢府君挽词》(豆卢钦望)。

其六,职事官+爵称。3例。窦常《故秘监丹阳郡公延陵包公挽歌词》(包佶)、窦牟《故秘监丹阳郡公延陵包公挽歌》(包佶)、苏颋《故右散骑常侍舒国公褚公挽词》(褚无量)。

其七,职事官+赠官。6例。张九龄《故徐州刺史赠吏部侍郎苏公挽歌词三首》(苏诜)、李嘉祐《故吏部郎中赠给事中韦公挽歌二首》(韦元曾)、宋之问《故赵王属赠黄门侍郎上官公挽词二首》(上官庭芝)、李乂《故赵王属赠黄门侍郎上官公挽词》(上官庭芝)、孙逖《故陈州刺史赠兵部尚书韦公挽词》(韦嗣立)、蒋涣《故太常卿赠礼部尚书李公及夫人挽歌二首》。

其八,职事官+使职。1例。张说《右侍郎⑨集贤院学士徐公挽词二首》(徐坚)。

其九,职事官+爵称+赠官。3例。岑参《故河南尹岐国公赠工部尚书苏公挽歌二首》(苏震)、权德舆《故太尉兼中书令赠太师西平王挽词》(李晟)、权德舆《故司徒兼侍中赠太傅北平王挽词》(马燧)。

其十,职事官+爵称+使职。1例。刘禹锡《故相国燕国公于司空挽歌二首》(于頔)。

其十一,职事官+赠官+爵称+谥号。1例。孙逖《故右丞相⑩赠太师燕文贞公挽词二首》(张说)。

其十二,赠官+谥号。2例。宋之问《梁宣王挽词三首》(武三思)、宋之问《鲁忠王挽词三首》(武崇信)。

其十三,使职+爵称。2例。顾况《相国晋公挽歌二首》(韩滉)、李嘉祐《故燕国相公挽歌二首》。

此外,温庭筠有《秘书刘尚书挽歌词二首》之诗,刘尚书,刘禹锡。《旧唐书》卷一百六十八《刘禹锡传》:“会昌时,加检校礼部尚书。卒,年七十二,赠户部尚书。”[2]5131不知此歌题之“尚书”是赠官户部尚书,还是检校官礼部尚书,故存疑。另有宋之问《范阳王挽词二首》,此范阳王不知何人,亦不知是赠爵还是生前封爵,亦存疑。

可以看出,仅书“职事官”和职事官连同爵称、赠官、使职、谥号等书写的情况占了绝大部分。唐代官制中,职事官最为重要,反映在挽歌歌题的书写中亦是如此。挽歌歌题中多有“故”字,翻检唐挽歌,知“故”字多冠以职事官、爵称、使职之前,绝无题以赠官之前者。赠官乃死后所赠,是以前无“故”字。以此当知挽歌歌题之“故”字,当兼“故去的”“原来的”二义;又歌题之“赠”字,乃赠官之意,此体例需察之。和墓碑首题相比,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一般较简,歌主即便有赠官、爵称或谥号,在挽歌歌题中亦未必体现。如岑参《故仆射裴公挽歌三首》乃哀挽裴耀卿之诗,据《旧唐书》卷九十八《裴耀卿传》“天宝元年,改为尚书右仆射,寻转左仆射。一岁薨,年六十三。赠太子太傅,谥曰文献”[3]3083,是裴耀卿有赠官太子太傅,谥称文献,但挽歌歌题中仅题职事官。又如岑参《苗侍中挽歌二首》,苗侍中乃苗晋卿,《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三《苗晋卿传》云:“会肃宗至凤翔,手诏追晋卿赴行在,即日拜为左相。军国大务悉以咨之。既收两京,以功封韩国公,食实封五百户,改为侍中。……永泰元年四月薨。”[3]3351-3352是其有韩国公之爵称,然不见于挽歌歌题。

唐代官制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一)以A职事官兼B职事官,即同时带有两个官职;(二)以A职事官检校B职事官,即试行B职事;(三)本官为A,兼任使职B的情况。在这三种情况中,官员大多以执掌B官的职事为主。若在此时亡故,其所任的兼官、检校官、使职或在挽歌歌题中体现,如权德舆作有《故太尉兼中书令赠太师西平王挽词》《故司徒兼侍中赠太傅北平王挽词》二诗,分别为哀挽李晟、马燧之诗,其中的中书令、侍中即为二人所兼的职事官。此外,李乂亡故后,张九龄作有《故刑部李尚书挽词三首》以寄哀思。《全唐文》卷二五八苏颋《唐紫微侍郎赠黄门监李乂神道碑》载:“公讳乂,字尚真,赵房子人也。……转紫微侍郎,掌制数月,兼刑部尚书。明年正除检校尚书。……开元丙辰岁仲春癸酉,薨于京师宣阳里第。”[4]2609-2610是知李乂原以紫薇侍郎的本官,兼任刑部尚书,后又改兼任刑部尚书为检校刑部尚书,其时本官并没有改变,皆为紫薇侍郎。故苏颋在为李乂作神道碑中,以其职事官“紫薇侍郎”为题;而张九龄在为其所作的挽歌中,题以检校官“刑部尚书”,两者是不矛盾的。书以使职的情况也是多见的,其例已见前列。挽歌歌题中本多书以职事官,之所以出现兼官、检校官、使职,或仅以三者名题的情况,当是由于官员在任兼官、检校、使职时,多不理或少理本司事,而以所任兼官、检校、使职的职事为主。又使职一般位崇,题之以示对歌主的尊崇,可以想见。

二、挽歌歌题一般题以最终官职

唐代官职以职事官为重,故挽歌歌题中亦多以职事官名题。但大多数官员一生官职变动不居,那么挽歌歌题是题其生前最崇官职,还是最终官职呢?《全唐诗》及《全唐诗补编》中保留的挽歌有限,又挽歌以诗歌的形式传世,诗中难见歌主履历,这一点和墓志、神道碑详述志主或碑主的生平不同。若歌主姓氏不明,或两《唐书》无载歌主之传,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体例便是难寻。即便可以确定歌主何人,史书有传,或有墓志铭、神道碑铭传世,然若歌主一生未遇贬谪,最后的官爵一般最崇,也难以确定歌题是题终还是题尊。以上的问题都给探究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带来了困难。幸有陶敏《全唐诗人名汇考》一书,搜集《全唐诗》所涉人物资料甚为详析,颇省查检之劳。笔者在此基础上,可以举出以下左迁的例子,以此探讨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

其一,张说《崔司业挽歌二首》。崔司业,崔融。《旧唐书》卷九十四《崔融传》:“(长安)四年,除司礼少卿,仍知制诰。……及易之伏诛,融左授袁州刺史。寻召拜国子司业,兼修国史。神龙二年,以预修《则天实录》成,封淸河县子。……撰哀册文,用思精苦,遂发病卒,时年五十四。以侍读之恩,追赠卫州刺史,谥曰文。”[3]3000是崔融因张易之伏诛事而左迁,卒于国子司业任上。据《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国子司业为从第四品下阶,并非其生前最崇官职。崔融曾于四年任司礼少卿一职,即属正四品上阶。然张说为其所作的挽歌,并没有题写崔融官品最崇的官职,而是卒前官。

其二,孙逖《故陈州刺史赠兵部尚书韦公挽词》。韦公,韦嗣立。《旧唐书》卷八十八《韦嗣立传》:“睿宗践祚,拜中书令,旬日,出为许州刺史。以定册尊立睿宗之功,赐实封一百户。开元初,入为国子祭酒。先是,中宗遗制睿宗辅政,宗楚客、韦温等改削藁草,嗣立时在政事府,不能正之。至是为宪司所劾,左迁岳州别驾。久之,迁陈州刺史。时河南道巡察使、工部尚书刘知柔奏嗣立淸白可陟之状,诏命未下,开元七年卒,赠兵部尚书,谥曰孝。”[3]2873是韦嗣立为有司所劾,被贬为岳州别驾,后迁陈州刺史,卒于陈州刺史任上。《旧唐书》卷三十八《地理志一·河南道》:“(陈州)旧领县四,户六千三百六十七,口三万九百六十一。天宝领县六,户六万六千四百四十二,口四十万二千四百八十六。”[3]1437韦嗣立卒于开元七年(719),其户口数不当多于天宝年间(742-756)的户口数。若依天宝年间的户口数计算,《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三·州县官员》“国家制,户满四万以上为上州”[3]1917,《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从第三品》“上州刺史”[3]1792,则陈州刺史当为从第三品。然韦嗣立曾任中书令一职,据《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中书令当为正第三品。也就是说,即便依天宝年间较多的人口数计算,陈州刺史亦低于韦嗣立曾任的中书令官品。后虽有刘知柔奏明韦嗣立并无罪愆,却因韦嗣立卒于陈州刺史任上时,诏命并未下达,挽词中只是如实地题写其卒前官,并未书生前最高官职。

其三,王维《故西河郡杜太守挽歌三首》。杜太守,即杜希望。《全唐文》卷四百九十六权德舆《大唐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司徒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太清宫及度支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崇文馆大学士上柱国岐国公杜公淮南遗爱碑铭》:“烈考讳希望,历鸿胪卿、御史中丞,再为恒州刺史,代、鄯二州都督,西河郡太守,襄阳县男,赠尚书左仆射。”[4]5056据《旧唐书》卷三十九《地理志二·河东道》“代州中都督府”[3]1483,《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正第三品》“中都督”[3]1792,是代州都督官阶当为正第三品。又《金石录》卷七:“唐西河太守杜公遗爱碑。书、撰人姓名残缺。上三碑皆天宝五载。”[5]58《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一》:“天宝元年二月,……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3]1790即题杜希望为“西河郡太守”,则其卒年当不出天宝元年至天宝五载之间。据《旧唐书》卷三十九《地理志二·河东道》,西河郡“天宝领县五,户五万九千四百五十”[3]1475。《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三·州县官员》“武德改郡为州,改州为郡,事见诸卷。国家制,户满四万以上为上州”[3]1917,是西河郡当为上郡。《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从第三品》“上州刺史”[3]1792。则杜希望卒时,西河郡太守当为从第三品。是知,正三品之代州都督是杜希望所任最高官职,然挽歌歌题中却未取代州都督之称,直以其最终所任官职“西河郡太守”为题。另有岑参《故西河郡杜太守挽歌三首》,同是哀挽杜希望之诗,亦书以最终官职。

上述三例,皆是歌主左迁后,官未复而卒,歌题中皆忠实反映了其所任的最终职官,而非生前最崇的官位。正如上文所云,左迁官员有挽歌传世,且又有传文或墓志、碑铭可据的情况较少,若此,不妨将挽歌歌题和墓志、神道碑首题对观,或可有得。翻检典籍,今有挽歌和墓碑首题同传世,且同题有职事官者,约有以下几例,兹列如下。

其一,苏诜。张九龄《故徐州刺史赠吏部侍郎苏公挽歌词三首》。《金石録》卷五:“《唐徐州刺史苏诜碑》。裴耀卿撰,刘升八分书,开元七年八月。”[5]41

其二,韦元曾。李嘉祐《故吏部郎中赠给事中韦公挽歌二首》。《全唐文》卷三九二独孤及《唐故吏部郎中赠给事中韦公墓志铭》。

其三,陶敬宣。徐铉《陶使君挽歌二首》。《全唐文》卷八八五徐铉《唐故泰州刺史陶公墓志铭》。使君乃刺史尊称。

可以看出,挽歌歌题和墓碑首题的职官书写大致相同,而较为简略。叶国良检考文献,以为“唐宋官宦冢墓碑志额题例标所终官爵”[6]4,那么再结合上引三个左迁的例子,可以推断挽歌歌题亦当书以最终官爵。

然笔者目力所及,亦有两处例外。其一,李端《张左丞挽歌二首》。张左丞当是张丞相之误,已见前注。张丞相,张镒。《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五《张镒传》载:“(张镒)拜中书侍郞、平章事、集贤殿学士,修国史。……卢杞忌镒名重道直,无以陷之,以方用兵西边,杞乃僞请行,上固以不可,因荐镒以中书侍郞为凤翔陇右节度使代朱泚,与吐蕃相尚结赞等盟于淸水。”[3]3546-3547是张镒本以中书侍郎的本官充任平章事的使职,也就是唐代宰相。然因卢杞之谗,改以中书侍郎的本官,兼任凤翔陇右节度使的使职,不再“平章事”,其实也就是罢相。不久,因兵难而死于凤翔陇右节度使的使职任上。然李端为其所作的挽歌中,却以“丞相”名题,是为题尊。其二,白居易《元相公挽歌词三首》。元相公,元稹。据《新唐书·元稹传》:“(长庆二年)进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元稹)遂与度偕罢宰相,出为同州刺史。……(大和三年)俄拜武昌节度使。卒,年五十三,赠尚书右仆射。”[2]5228-5229是元稹曾于长庆二年(822)出任宰相,但旋即被罢,后于大和三年卒于武昌节度使任上。然白居易为其所作的挽歌中却并没有遵循题终的原则,而径书“相公”这一实际宰辅的尊称,是为题尊。元稹有墓志铭传世,同为白居易所作,其篇名为《唐故武昌军节度处置等使正议大夫检校户部尚书鄂州刺史兼御史大夫赐紫金鱼袋赠尚书右仆射河南元公墓志铭》。据陈振孙《白文公年谱》、汪立名《年谱》及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白居易为元稹所写的挽歌和墓志铭,皆作于大和六年(832)年;又史书并没有记载元稹还官而葬或改葬之事,也就是说,由同一人为同一个人在相同时间内所作的挽歌和墓志铭的职官书写方式大不相同,墓志题终,挽歌题尊。这一情况和例一类似。笔者推测,此当与墓碑首题的官职书写有律令规定而挽歌歌题则无有关。

《唐令》亡逸,唐代丧葬之制,难得其详。墓碑首题题写之制,不见现存典籍。叶国良有云:“题额之令兹未能考得明文,亦不知是否尝有此令,然以丧葬令之可考者例推之,唐人当题所终官爵。”[6]6检考文献,而以为“唐宋必题以所终官爵者,以重君命、遵律令,故不敢轻题也”[6]4。又杨向奎《唐代墓志义例研究》道:“唐代墓志题书终官,当关乎律令,唐丧葬虽佚,但从现存文献尚可觇知一二,贞元二十一年(805)、元和十五年(820)、长庆元年(821)、宝历元年(825)、大和三年(829)、会昌五年(845)、大中元年(847)、咸通七年(866)、天复元年(901)的赦文中均保存了左迁而死者许其还官以葬的内容。左降官亡殁许还本官见于赦文,其原不可还官以葬可知。”[7]16-17二人所言为是。此外,白居易《白氏六帖事类集》引唐《丧葬令》云:“诸碑碣,其文须实录,不得滥有褒饰。”[8]2136对碑志内文的要求尚且如此,作为题写于碑额的首题,自当以书卒前官之实录为准。是则,额题题终原当有律令要求,至此可明。

然有关唐代挽歌职官书写的规定不仅未见载于现存典籍,也没有像碑志一样有零星线索可寻。在《通典》《唐六典》及《全唐文》等文献中,只有对葬仪中挽歌郎员额的规定。如《通典》卷八十六载元陵之制云:“挽歌二部,各六十四人,八人为列,执翣。”[9]2340又“其百官制,鸿胪寺司仪署令掌挽歌。三品以上六行三十人,六品以上四行十六人,皆白练褠衣,皆执铎帗”[9]2340。《唐六典》载:“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铎,六翣,挽歌六行三十六人;有挽歌者,铎依歌人数,已下准此。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铎,四翣,挽歌四行十有六人。九品已上二铎,二翣。”[10]508此外,有关百官挽歌郎定额的奏议又散见于《全唐书》中,不备列。也就是说,律令中只有对挽歌郎定额的规定,并没有对挽歌歌题职官书写的要求。个中缘由,或可从丧葬制度、挽歌的发展和实际应用来看。

挽歌郎定额属于葬礼仪式的一部分,关乎死者及其家人当时荣显;而墓碑铭文勒记于石,事关死者及其家族千载之名,故为时人所重。有司为防止僭越礼制的情况发生,是有律令为之准绳。两《唐书》中,多见载诏令左迁者“还官”而葬,及赠官“改葬”事。所谓“还官”及赠官“改葬”,不仅仅是官衔的尊卑,更关乎以官阶定葬仪隆杀的各种礼制,其中自然包括挽歌郎定额和墓碑额题的职官书写,以此可见古人对葬仪礼制的重视。学界一般以为文人挽歌经过汉晋南北朝的发展,在唐际,成为在葬礼中演唱的实用性挽歌。然需要辨明的是,用来区分礼制尊卑的是挽歌郎定额,而不是挽歌。其中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其一,文人所创作的挽歌并不一定都会在葬礼中演唱。如大历十年,贞懿独孤皇后逝后,唐代宗“诏群臣为挽辞,帝择其尤悲者令歌之”[2]3500。又卫国文懿公主为唐懿宗素日所喜,其亡后,唐懿宗“自制挽歌,群臣毕和”[2]3674。云“群臣毕和”,是知为文懿公主所作挽歌之多,若在葬礼中全部歌之,那是不可想像的事情。皇室贵族若此,官宦亦然。如宋之问有诗《故赵王属赠黄门侍郎上官公挽词二首》,李乂存《故赵王属赠黄门侍郎上官公挽词》,皆为哀挽上官庭芝之作;苗晋卿逝后,岑参作《苗侍中挽歌二首》,钱起亦有《故相国苗公挽歌》之诗。《全唐诗》保留诗文有限,其失传者,不知若干。挽歌在葬礼中如何歌唱,因典籍失载,今已难考其实。但限于葬礼的举行时长,挽歌郎所歌挽诗定当有限。那些没有在葬礼中演唱的挽歌,与其说其隶属于丧葬制度,不如说是献给亡者最后的交游或干谒之歌。

其二,即便在葬礼中吟唱的挽歌,也仅以辞示哀,并不以文字形式出现于葬礼及兆域,只保留在文人别集中传世。这和出现在葬仪中的铭旌以及留存于兆域中的墓碑的性质完全不同:铭旌因需书之以幡,故有“皆书云‘某官、封、姓名之柩’”[10]508之令;墓碑铭文需勒刻于石,故有题终、“不得褒饰”的规定。挽歌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其难以外在形式化,并落实为礼制。而只能通过规定演唱挽歌之人——挽歌郎的员额,来区分尊卑。

以上的原因,决定了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并无律令为之准绳的事实。而翻检唐文献,可以发现文人别集中多同时收录挽歌和墓志铭、神道碑文,如张说《张燕公集》,王维《王摩诘文集》,白居易《白氏长庆集》等,兹不备列。也就是说,唐文人多同时创作挽歌、墓志铭及神道碑等事终之文。挽歌歌题和墓碑首题同样需书写职官,文人在题写挽歌时,例以墓碑题终之制,可以想见。是而,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虽无律令明文,然亦呈现出题终的风貌。但若遇知己或别有他情,则不免题尊以哀挽之,从而出现同一个人的挽歌和墓碑的职官书写情况不同的。

三、总结

要之,唐代挽歌歌题多题以职事官,和唐代官制以职事官为重相统一。歌题或有“故”字,多冠以“职事官”“爵称”“使职”之前,绝无书以赠官之前者。挽歌歌题的职官书写并无律令规定,而文人受撰写碑志的影响,承袭墓碑首题题终之例以作挽歌,故挽歌歌题亦一般题写最终官职。但因无律令规定,也会出现个别歌题题尊的情况。

明析了挽歌歌题一般题终之例,可据此判定唐挽歌歌主生平或辨析前人误说,如杜甫有《故武卫将军挽歌三首》之诗,惜未著武卫将军姓氏,以启后人纷争。明王嗣奭《杜臆》以为歌主乃薛讷,清仇兆鳌《杜诗详注》引张希良之说以为当是裴旻,至今人曹慕樊《杜诗杂说》则持王忠嗣说。然据《旧唐书》本传,薛讷并未出任过武卫将军一职;又据《新唐书》卷七十一《宰相世系表》“(裴)旻,左金吾大将军”[2]2184,是裴旻官至左金吾将军,非武卫将军可知。是知薛讷、裴旻二说非是。王忠嗣虽出任过武卫将军,然据《旧唐书·王忠嗣传》“(天宝六载)十一月,贬汉阳太守。七载,量移汉东郡太守。明年,暴卒,年四十五”[3]3200,其并非卒于武卫将军任上;武卫将军又非其最崇之官,杜甫无理以武卫将军题其挽歌,是知王忠嗣说亦非。至若两《唐书》或失载三人所历之官,然难察矣,唯据史传为说。武卫将军究竟何人,可据“故”字无冠以赠官之前的体例,知“武卫将军”绝非赠官;又可根据挽歌歌题的一般书以最终官职的原则,推测此人的最终职事官为武卫将军;此外,诗文云“新阡绛水遥”,当是河东道绛州人(绛州治所在今山西新绛县)。至于姓氏若何,当可存疑。

注释:

① 若不计重收之诗,当计161题295首。然刘禹锡《河南观察使故相国袁公挽歌三首》之其一、其二,重作权德舆《湖南观察使故相国袁公挽歌二首》;岑参《西河郡太原守张夫人挽歌》,重作李岑、李峰诗;崔湜《秦州薛都督挽词》,重作沈佺期诗,故当有157题290首。

② 54题中,不包括赵迁《故功德使凉国公李将军挽歌词二首》、徐铉《吴王挽辞》以及张说《徐高御挽歌》,包括蒋涣《故太常卿赠礼部尚书李公及夫人挽歌二首》。这是因为李将军即李元琮,乃僧人;徐铉所作的《吴王挽辞》,乃入宋哀挽李煜之作;“高御”不明是何称。而《故太常卿赠礼部尚书李公及夫人挽歌二首》歌主虽为二人,但仍可见男性歌主职官,故录之。

③ 《全唐诗人名汇考》:“诗云‘昔年凤’、‘帝子家’、‘试马’、‘吹箫’,死者定是驸马,然唐初无马姓驸马。‘马武骑’当‘武驸马’之倒讹。盖‘武驸马’讹为‘武骑马’,后人以其不辞,又以‘武骑’为官名(勋官从七品上阶),遂乙‘马’于‘武骑’上。武姓驸马四人,武延晖尚新都公主,武延基尚永乐公主,安乐公主先降武崇训,后降武延秀。此武驸马当为武崇训,与其父武三思同为节愍太子所杀。”

④ 《全唐诗人名汇考》:“两《唐书》无韦姓谯国公,‘谯’疑是‘曹’之讹。韦曹公,韦湑。《新唐书·韦温传》:‘韦温者,中宗废后庶人从父兄也。后父玄真……赠酆王。……温……封鲁国公。弟湑,自洛州户曹参军事连拜左羽林大将军、曹国公。……湑初兼修文馆大学士,时荧惑久留羽林,后恶之,方湑从至温泉,后杀之以塞变,厚赠司徒、幷州大都督。’诗云‘出豫荣前马,回鸾丧后车’,指湑随驾温泉被毒杀事;‘衮衣特锡命’指湑卒赠司徒事;‘将星连相位’,谓湑官羽林大将军,又于景龙三年‘以太子少保同中书门下三品’;至诗云‘王国’、‘后家’,更非韦湑无以当之。”

⑤ 赖瑞和在《唐代高层文官》一书中,以为“举凡常以他官去充任,没有官品的实职官位,都是使职”,并认为唐代的宰相当为使职。其言有理,故本文从之。见赖瑞和:《唐代高层文官》,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47,77-101页。

⑥ 据两《唐书》本传,张镒未曾出任“左丞”一职,又《文苑英华》卷三百十作《张丞相挽歌》,是知“张左丞”当为张丞相之误。

⑦ 《全唐诗人名汇考》:“诗云‘洞庭’、‘湘水’,知‘河南’乃‘湖南’之误。”此诗误收于权德舆诗。

⑧ 《全唐诗人名汇考》:“《新传》、《唐会要》卷七九均作司空,此云‘司徒’,疑误。”

⑨ 《全唐诗人名汇考》:“‘侍郎’当作‘常侍’。《旧唐书·玄宗纪下》:‘(开元十七年)五月癸巳,右散骑常侍徐坚卒。’”

⑩ 《全唐诗人名汇考》:“《新唐书》本传及《旧唐书·玄宗纪上》均作‘左丞相’,题中‘右’字恐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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