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珂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进步与发展,相应的民商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而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我国商法的独立是实质性的独立。商法作为法律规范有着其自身独特性及与别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可区分性。首先对商法独立性发展情况进行概述,然后通过对我国商法独立性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的阐述,分析了我国商法独立性的体现以及其价值意义。
关键词:中国商法;实质独立性;理论实践基础;价值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11-0066-02
一、商法独立性的发展情况
(一)商法独立性在世界范围的发展情况
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较为密切。一些法系庞大、经济矛盾激烈的国家开始想要将民商法两者分开。20世纪中后期,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则更为突出。而二战为人们带来了新思想的冲击,人民的政治思想与法律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也逐步开始重视对个人经济活动自由与权力的保护。传统商法受到了新的挑战,一些商人认为应当由新的经济法来取代商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去留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二)商法独立性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在封建社会时期,我国与外界交流甚少,商业发展也得不到重视。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也仅是宣扬国威而非商业交流,更不用说后来的海禁、闭关锁国、重农抑商等政策对商业发展的阻碍。商法都不完整,何谈商法之独立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法理论才日趋完善,商法也逐渐成为了一个部门法律。商法独立性在我国的发展问题也开始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笔者认为,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之间在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立法目的、表现形式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商法的独立性也必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二、中国商法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一)商法独立性的内涵
商法独立性问题的相关争论,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讨论基础上,即商法独立性的内涵。商法独立性是指商法作为法律规范的自身独特性以及其与别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可区分性。由此,商法的独立性可以从自身与外部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商法自身角度来看,商法的独立性体现为商法独立存在的内在基础和价值意义。其中包括商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自身特征的独立性等。其次,从商法外部关系方面来看,商法的独立性是指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差异性。换言之,商法的独立性是指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其中,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相互独立最为突出。
(二)中国商法独立性的表现
关于商法的独立性,很多人会想到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等用语,但事实上与之关联的都是商法立法模式的独立性,即商法的形式独立。而本文讨论的是商法作为法律规范的自身独特性以及与别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可区分性,即商法的实质独立。换言之,即使在我国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也不妨碍商法的实质独立性。
1.商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第一,从调整对象来说,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商法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与民事关系相互独立的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生产流通关系,可以看作是民法规定的一定范围内财产关系的一部分。但是在现代经济发展的环境下,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时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干预,已经使得商事关系有别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商事关系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日益独立的特征。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也正是为商法的独立性发展的坚定理论基础。
第二,从行为主体来说,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也存在差异性。以银行贷款与公民借款为例,根据合同法可以得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是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但是如果有银行参与的借款行为则推定为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银行作为靠借贷营利的商事主体,其借款行为具有营利性。因此在调整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关系的时候,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进行法律推定。
2.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20世纪以来,公权力与商法的相互渗透,商法慢慢出现了公法化的现象,商法和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共同点,但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也非常显著。
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角度来说,商法主要是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个别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生活和社会整体利益。
从两者的目的来说,商法重点保护个别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其任务是保证商事主体通过合法手段可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而经济法的目的则是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為所有商事主体平等进入市场和进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以国民经济利益为基础,重点对经济主体整体的利益进行调整。
从两者的调节机制来说,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调节机制。由于商法调整的是个体经济主体的关系,更注意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地位以及意思自治,故采用了个体自我调节的机制。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整体的利益,是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因此采用的是社会调节机制。
三、中国商法独立的实践基础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商事理念不断的提升,商事法律开始大量出现,这为推动我国商法的独立提供了现实基础。站在全球商事贸易角度来看,商事贸易的不断增多导致了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事法律规范需求增大。同时,由于商法调整对象等方面的特殊性,商法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相比于其他法律,商法具有更强的进步性。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都会推动人们的商事理念的进步。这也为商法独立性的必要性奠定了基础。
其次,从立法制度来看,我国现在的民商合一体例为商法独立性提供了制度基础。不论一个国家是实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主流观点都还是商法的实质独立,并且存在实质意义的商法。从理论上讲,商事法律规范的划分只能是一种技术性的划分,并不能将一些相互渗透的不同法律部门完全分离。
最后,商法独立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自然经济时期,劳动者自给自足,市场交易一般都与家庭联系在一起。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非营利。在这种情况下,用民法即可调整这些简单的商品交换关系,商法没有存在的价值。之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行为逐渐复杂,这时候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就很有存在的必要性。商品经济关系的改变为商法提供了相对独立的基础。商事活动不断扩张,商人的概念逐渐模糊,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也使得商法的独立性更为必要。
四、商法独立性的价值意义
(一)商法的实质独立性影响商事法律理论的研究
商法独立性问题的研究在于明确商法的内涵以及外延。商法自身的独特性以及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可区分性的确认,有助于学者们对商事法律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探索出商法更深层次的内在价值理念和时代精神。商法的独立性为我国商事法律理论的研究提供了讨论和交流的大前提。
(二)商法的实质独立性影响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两者在私法的一般性问题上存在着共通之处,尤其是关于意思自治、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因此,民法典在制定的时候可以将一些民商事共性问题结合起来。法典的制定只是形式上的问题,并不影响民法和商法这两种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商法的实质独立性影响人们的商事观念
商法的独立性对于人们的商事观念有着较大的影响。商法的实质独立可以促使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自由的表达意志,独立自主地进行各种商事活动,从而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市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阻止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过多干预,推动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我国新《公司法》可以看出,公司设立的门槛越来越低,这是对投资创业的鼓励,也是对当事人自治的一种强化。商法的独立性发展可以更好的为商事主体节约交易成本,商事主体也可以更好的实现商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
(四)商法的实质独立性影响商事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因为商事关系是在商事活动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所以仅靠私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不够完善和全面。同时,由于商事关系的特殊性,商事规则会比民事规则更加注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这对商事法律规范的创新与调整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可以避免在我国民商合一体例下出现的一些边缘情况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的规范商事行为,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商事立法不断的进行更新。商法的独立性有利于商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商法的任务是保证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的交易安全以及效率,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达到营利的目的。把商法的任务思想融入商事规则的制定中可以更有助于商事主体通过更有效的方式完成商事行为,也有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小结
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民事立法大趋势的推动下,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去制定民法典。但是民商合一不代表着商法实质独立性的消失,即使没有商法典的存在,我国还是存在实质意义的商法。商法的独立性不应该被体现在形式独立性上,而应该寻求更有意义的商法的实质独立性。商法独立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关系的改变为商法提供了相对独立的基础。同时,商法的独立性对我国商事法律理论的研究、民法典的制定、人们的商事观念改变以及商事规则的制定与完善等方面有着其自身的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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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