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把抽烟、喝酒划为不良行为?”原因是孩子会因为这样的行为结识不良的人,进入不良的圈子。这背后隐藏着一个严重犯罪行为人的成长轨迹:“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严重犯罪。
日前,在一次针对“日租房”的突击检查中,民警竟然发现了两名偷偷“开房”的未成年人。令人惊讶的是,男孩17岁,女孩只有12岁。
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
办理此案的海淀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郑艳介绍,17岁青年小风(化名)和12岁女孩小玉(化名)相识于北京五棵松的一家酒吧。小风因为有过两次盗窃的劣迹,早早辍学出来“混社会”。小玉虽然在北京一所不错的中学里读初中,可是也因为打人、男女关系等问题多次被学校要求转学。
酒吧相识后,两个人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案发当日,小玉和家里人闹矛盾离家出走,小风则对父亲谎称朋友住院需要帮忙。就这样,两名未成年人一夜未归,在违规“日租房”中第一次发生了关系。他们没想到,当晚被警方撞破。
尽管小玉是自愿的,但是刑法第236条有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考虑到具体案情,小风最终被从轻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小玉则转去了专门学校念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艳震惊地发现,这并非小玉的“第一次”。在小风之前,小玉曾和另外一名未成年人发生过关系。但小玉称,那次她是被强迫的。目前案件线索已经移交警方处理。
轨迹:“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严重犯罪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社工于晓涵,曾深入参与到对小风和小玉的帮教、救助工作。根据于晓涵掌握的情况,这些偏常少年有类似成人化的社交圈,常由成年“大哥”带领,出入固定的酒吧、夜店、KTV、网吧、台球厅,甚至日租房进行消费,并将“入圈”看成是身份的象征。
“小玉常跟我提起她认识某人,她和小风都是圈子里的人。这是一种炫耀,她希望让我觉得她很厉害,这是他们认同的‘文化。”于晓涵说。
“混圈子”、出入酒吧、离家出走、夜不归宿……典型的“不良行为”一次又一次发生在小风和小玉的身上,从而导致小风从第一次盗窃受到行政处罚、到再一次盗窃的轻微刑事犯罪被“附条件不起诉”,最终演变成强奸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郑艳曾经办理一起绑架案。实施绑架的少年最大的17岁、最小的16岁。他们将同学骗到家中不让出去,之后给同学家长打电话要2000元。索要“赎金”失败后,他们编造了同学打伤别人需要医药费的谎言,家长戳穿谎话后报警。
据郑艳了解,提议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少年王某,家庭教育缺失,以前就曾有过盗窃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然而两年后,郑艳意外得知,王某参与了一起抢劫杀人案……
从小风和王某的身上,郑艳清晰地看到了一个严重犯罪行为人的成长轨迹:“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严重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了9类“不良行为”
记者注意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及时干预,最终酿成犯罪。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修订草案划定了明确的范围。根据草案,不良行为分为9种。常见行为如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
此外,还包括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观看、收听含有色情、淫秽、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以及其他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
“这么大的孩子抽烟也不算什么大错呀?去酒吧不是跟小伙伴一块去聚会吗?”这是很多家长的真实想法,他们最多认为抽烟、喝酒对孩子的身體不好。
“为什么要把抽烟、喝酒划为不良行为?”郑艳表示,更重要的原因是,孩子会因为这样的行为结识不良的人,进入不良的圈子。“小风和小玉不正是在酒吧里结识的?”
“走到我这里的孩子可以说之前大部分都有过‘不良行为,他们绝对不是第一天就敢犯罪。”但是郑艳发现,恰恰是这些孩子的家长,要么放手不管,要么把注意力都放在了孩子的学习上,对于孩子的情感需求、精神需求以及道德品质的培养是忽略的。
于晓涵表示,小风和小玉都生长于单亲家庭,来自于父母情感、教育上的失衡或许是他们走到今天的诱因之一。但郑艳表示,单亲家庭并不能和犯罪直接画上“等号”,关键问题在于家庭功能是否得到良好发挥。她就接触过很多家庭健全的少年犯,有的父母还是高级知识分子。
针对不良行为学校能做什么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应当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重视。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中小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情况;收留夜不归宿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对于“严重不良行为”,修订草案则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具结悔过等8项教育矫治措施。同时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北京晚报》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