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浩
【摘 要】“隆礼重法”是荀子重要的治国思想,论文通过对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进行研究,不仅可以深化人们对这一国家治理思想的理解,同时也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治理有着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启示意义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治理国家这一问题上,荀子极其看重一个“礼”字,并且他将“礼”作为极为重要的内容加以阐述。荀子说道:
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夫妇不得不歡。少者以长,老者以养。故天地生之,圣人成之。(《大略》[1])
这也就是说,称量一个物体的轻重需要权衡;衡量一个物体的曲直,需要绳墨;而治理国家,则需要“礼”。“礼”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略,如果不能按照这一方略行事,那么事情就可能办不好,国家就不得安宁,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关系全都要颠倒混乱。在这里,“礼”不仅是治理国家和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而且也体现为人类的一种价值关怀。
那么,“礼”起源什么地方、它又是依据于何种原则得以确立的呢?荀子《礼论》[2]篇称: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就是说,“礼”是从区分与调节不同人的利欲关系中产生的。在制礼的过程中,还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即人们不应该只考虑到自身的欲望,而要让物与欲“两者相持而长”,在这两者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
从荀子这一关于“礼”的起源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荀子的眼光依然是现实经验的。他不像以往的儒家学者那样,把“礼”诉诸于“天”、“天命”的一种形而上的思想信仰。他把“天”、“天道”彻底自然化,其旨意固在于为人认识自然与支配自然确立前提,然而更重要的是消解了先验的或超验的思想信仰对社会人事的支配力,而把在这一领域的主宰权还给现实中的人和人的理性。“礼”的制订以协调人与人的利欲和人的欲望与物质增长的关系以求获得平衡为原则,这无疑就是十分理性的。
荀子认为,追求利欲是人的天然本性,但是“礼”的作用在于对人的无限的利欲作出限制,这就使二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井然有序,让人们守“礼”在一定程度上就要采取一种强制性的措施。于是,“礼”转变成为“法”。所以,荀子提出了“礼法之枢要”与“礼法之大分”,而以“礼法”并称。同时,荀子还提到:“治之经,礼与刑”;“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又说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的这些说法都足以表明,在荀子看来,处于“义”与“法”之间的一个范畴是“礼”。在提及“礼”与“义”时,人们更多地是指道德;当提到“礼”与“法”时,同样更多地是指制度。“礼”的这两重含义让人们明白了荀子所说的“礼”在指“法之大分,类之纲纪”的时候,不仅是指”礼”为立法的总原则,还指“礼”作为总原则的道德立场。在制定“法”与行使不纯属利益分配时,还有一个道义问题;“法”的一律化打破了贵族与平民的界限,使一切人平均化了,但坚持“礼”却仍能够使有学识的人们不会沉落。荀子既考虑到现实的利欲追求与利益分割而又不失道德理想,同时在思考用“法”来管制公共社会时而又坚持道德理想,荀子力求在这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二、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对当代社会的启示意义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对中国礼法文化的重要发展。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不仅得到了中国封建统治者的青睐与应用,它也对当今中国社会的治理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1.以德治国,弘扬道德风尚
首先,人们应当意识到“礼”是推行以德治国的重要路径,“礼”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在以德治国的实践过程中,政府官员应加强品德修养,各级领导不仅是以德治国的具体实施者,同时他们也在推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执政者应当加强本身的思想政治教育与道德修养,时刻进行自身的反省,从而可以成为人民群众良好的道德榜样,引导人民群众极力向善。普通大众既需要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又要不断提高自身道德水平,也可以通过自我反省、自律等方式来加强道德修养。当前社会发生的种种不和谐事件其实与公民道德水平不高有很大关联。比如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虚假交易等现象的发生,其原因就在于人们屡屡挑战着社会的道德底线。所以,提高公民整体的道德水平、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依法治国,推行法治建设
自律是“礼”的本质,但是这里提到的自律并不具有强制性,这是“礼”具有的局限性,于是荀子顺势将“法”引入到“礼”中,“法”是“礼”的一种扩展,“法”与“礼”有着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依法治国就是要重视法律所能实现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必须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能够强制性地实施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仅要有威慑力,而且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执法者能够秉公执法,法律的适用范围适中,人人都能够身体力行地遵守法律,对法律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这四者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维护。为了能够顺利实行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只有切实地懂得法律、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其次,对违法者给予法律所规定的公正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后,司法公正是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才能保证人民的基本权益、惩罚犯罪者的违法行为,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
3.德法并行,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社会法制化,同时需要将社会道德化贯穿其中。这就意味着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做到有德必为,德与法要同时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作用。社会是人以及他们与周围人的相互关系所编织而成的大网,而道德与法律则为编织这张大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没有道德与法律的支撑,这张大网终将会分崩离析。道德代表着社会的柔性力量,而法律代表着社会的刚性力量,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理中需要二者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够使社会更加平稳有序。公民要以道德规范为指引,从而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道德水平,国家则需要通过法律来治理社会以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期,虽然社会的物质财富有了极大的丰富,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大幅度提升,但是我们必须思考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会发生许多有损社会和谐的事情,而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又必须要面对这些情况并加以解决。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为当代的中国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荀子在国家治理中强调“礼治”与“法治”的作用,对人民采取教化引导和刑罚惩戎相结合的原则,他的这一思想是当代道德与法律同时发挥作用的前提[3]。所以,“隆礼重法”思想启示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当要做到道德与法律的并用,只有做到德法互补,才能更好地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及法律的维稳防范作用,从而使整个社会趋于和谐状态。
【參考文献】
[1]荀子·大略
[2]荀子·礼论
[3]刘俊娥, 渠彩霞. 荀子礼学思想的现实价值[J]. 衡水学院学报, 2007,9(2):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