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思考

2019-12-26 23:50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言论法律信息

房 旭 峰

(潍坊圣源高级中学,山东 潍坊 261200)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人们用语言、声音和其他形式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可以利用QQ、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随时随地随意发表自己的言论,可以说是 “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通讯社”,这虽然极大方便了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成为互联网中恶意言论滋生的温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在通过自媒体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民主权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发表言论的权利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一、自媒体言论自由概述

美国两位学者谢因波曼和克里斯威理斯共同对自媒体(We Media)下了一个新的定义:自媒体是用数字化的科技连接人与人之间交流和互享信息的新方式。国外自媒体的载体主要有Facebook、Twitter、Ins等,在国内类似的平台主要有QQ、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

自媒体言论自由是公民个人利用网络终端系统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的自由。传统的言论主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进行传播,人们接收到的是上述媒介加工过的信息,只能被动的接收而不能及时反馈自己的意见。自媒体言论的发表和传统言论表达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传播手段不同,其次是言论表达的主体、表达的方式不同。人们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在自媒体的空间内发表对事情的看法,还有声音、图片、视频等,这是一种新生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任何人只要有网络和网络工具就可以实现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权。与传统的言论表达相比,自媒体言论表达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言论表达的便捷性

自媒体言论传播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在自媒体空间自由地发表言论,可以第一时间将最新的信息传送出去,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接收到最新的信息和传播信息,可以彼此之间迅速地实现信息互享。这些信息还可以方便地永久保存。

(二)言论主体的匿名性

互联网空间是一种虚拟空间。绝大多数网民不会用真实身份而是用虚假的名称进行网络登记、注册。虚假的身份让网民可以痛快地畅所欲言,大胆地发表看法,可以不用顾忌自己的言论是否得当,是否真实,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有的网民会发表粗俗的言论,不雅的图片、视频等,给他人带来伤害,导致网络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三)言论传播的平民性和互动性

自媒体产生以前,传统媒体垄断了传播方式,记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报纸或杂志的编辑等可以把控言论的传播,他们是存在于公众和第一手新闻信息间的隔板。而在自媒体中,每个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或阶层都可以成为言论传播的主体,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自媒体言论的传播不仅具有平民化,它还具有互动性,天南海北的每一位网络用户都可以在自媒体平台上共同讨论同一个话题,相互交流观点、表达看法。

二、自媒体言论自由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的影响

(一)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实社会中,基于不同的生活环境、教育背景、职业情况的影响,人们发表言论不一定会得到平等的待遇。而在互联网空间,人们采取匿名的方式和别人交谈。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中接收和传播信息不会因为身份背景、地位而得到区别对待。

2.有助于公民实现知情权

知情权的前提是信息共享。传统的传播信息的方式让人们在信息的接收、获取方面有很大的限制。互联网的发展,极大改变了发布信息的方式和媒介。自媒体平台允许每一位用户自由地发布、传播信息,可以让用户了解不同地区和时间段的大量信息,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得信息传播更加快速,人们更容易得到消息。

3.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民主政治发展

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是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体现。言论自由对于充分反映民意,加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联系有着重要的作用。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为公民参政议政增加了新的途径。自媒体时代,人们通过自媒体平台可以公开发表参政议政的言论,可以各抒己见,政府机构可以随时随地接收到公民的意见。普通公民能直接与政府机构交流和沟通,这种直接与政府部门交流互动的方式,在以往的国家政治生活中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但是在自媒体网络发展迅速的今天,运用科学技术可以实现。

4.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

一些传统媒体无法涉及、无法传播的言论,通过自媒体平台传播出去,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人们通过自媒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对于公职人员的不正当行为予以揭露,对公权力机构的不正当行为予以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监督政府严格约束公权力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督促相关职能机构严厉打击公权力机构和公职人员的恶劣行为,也使得公检法机关更加公平负责地处理相关事件。许多涉及官员腐败的案件常常就是先从自媒体舆论开始的。

(二)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消极影响

1.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在社会中对自己的名声、荣誉等不受外人非公正评价的权利。隐私权是指社会大众就自己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等方面的事情不想被外人知晓的权利。网络言论对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同时,也常常会侵害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媒体为了博人眼球,随意爆料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或者以前的“黑料”,通过跟踪拍摄无底线地搜寻明星、演员的个人生活信息,通过一点图片或信息就捕风捉影,发表长篇大论。公众人物不得不忍受网络的指点、评论、谩骂。网络不当言论给公众人物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就像当红小生乔任梁,因长期忍受外界对他的评论和诋毁而不幸换上抑郁症,最终在家自杀身亡。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平台操作越来越简单。自媒体网络平台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言论发布者,而他们发布的信息也良莠不齐。不少人利用网络发表色情言论甚至进行网上色情交易,有些内容充满暴力血腥,对那些未形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青少年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会造成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自媒体平台就像是一个大熔炉,容纳了各种各样的人在其中,不同的人解决问题的方式不一样,有的人会利用自媒体平台发表煽动信息激起社会大众的道德评判形成民意,进而影响司法。如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案件,药家鑫被描绘成“官二代”“富二代”的内容在自媒体上大量转发讨论,面对网络舆论波涛汹涌,陕西省法院在庭审之前,发放了500多份调查问卷,旨在征求对药家鑫案的看法以及庭审建议,调查对象包括旁听记者以及高校学生等与案件不相关的社会人士,这显然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更是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有关自媒体言论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互联网发展比较晚,互联网方面的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我国现在针对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还未出台,关于如何规范自媒体言论的法律依据只有在规范传统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中寻找。虽然《网络安全法》的通过填补了关于互联网法律的空缺,对网络空间服务运营商、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对网络言论的规制和保障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网络安全法》中过于强调网络服务者的责任,而网络空间毕竟不是只靠网络服务商就可以管控的。

(二)现有法律规定对自媒体言论自由界定模糊

我国有关网络言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但是大部分法律规范都对网络言论没有针对性。因为互联网方面发展变化比较快,而相关法律又规定的不够具体、不够全面,法律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不具有同步性,造成了部分法律和现实生活的脱节。例如《网络安全法》虽然对网络言论边界做了规定,但是在一些法律用语方面仍然比较模糊,无法确定到何种程度为犯罪,例如其中规定“不得危害网络安全”,对于“网络安全”的界定法律并未说明,也就无法判断在网络中实施哪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三)自媒体行业自律规范不健全

基于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法律出现一定的滞后性,迫切需要依靠行业自身的规范来调整。虽然我国自媒体行业已经引入行业自律,但是对于行业的管理尚未真正发挥作用。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大都是成立时“雷声大”,成立后“雨点小”,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口号式、倡导式的多,在具体监管惩戒方面尚欠缺可操作性。

四、对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推行网络实名制

正是由于网络匿名性,网络言论比现实空间中的言论活跃的多,这也加大了网络空间的管理难度。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大大减少网络中存在的谩骂、诋毁、抨击等不良的言论。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实施这一措施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而且对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很多人会因为介意自己的身份而选择沉默。要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种平衡,可以在立法中推行“间接实名制”,即自媒体用户无需将个人信息提交给自媒体服务提供商进行注册登记,而是交由国家建立的专门信息管理机构记录到自媒体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中,由该机构对自媒体用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发放注册序列号与密码,自媒体用户即可运用此序列号登陆自媒体平台发表言论。通过立法确认间接实名制,首先要明确自媒体服务商和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其次要采用严格信息查看的程序,对于需要公开和查看个人信息的,只有经过法律规定才被准许,并且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最后要确定明确的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救济途径。要推行严格的间接实名制,首先要建立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避免自媒体用户因实行间接实名制而遭受到信息泄露,只有建立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自媒体用户才会放心地把自己的个人信息交给第三方管理。

(二)细化对网络言论的相关立法

当前最新的关于互联网信息的法律是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这部法律针对网络信息泄露、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等方面确立了制度保障,但是对一些网络言论的规制方面不够细化。比如“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这样的词语,到底要达到何种程度才不被准许,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会使发表言论者和网络服务商都不明确到底何种是违反法律的。所以应结合当今的自媒体言论的特点,对网络安全立法进行细化,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同时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予以细化。对于自媒体言论侵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应当明确构成犯罪的要件,避免因语义的模糊而造成相关权力机关在执法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应当注意自媒体用户的身份、发表言论时的主观心态、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对此的反响和言论可能引起的后果等情节,综合地来衡量言论表达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自媒体行业自律管理

自媒体行业自律不仅能主动帮助政府机关加强行业管理,节约政府的支出成本,而且还能提高行业监管力度和效率,弥补法律在自媒体监管上的不足,使自媒体空间良性发展。因此应借鉴国外的行业协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从法律层面确定行业协会监管自媒体的权利,允许行业协会有权惩戒破坏自媒体空间秩序的行为,同时因行业协会监管不严出现自媒体空间秩序混乱的情况,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言论自由权是一项即要受到法律的保障,又要受到法律规制的权利。无论传统媒体时代还是新的自媒体时代,任何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时必须要注意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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