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研究*

2019-12-26 15:41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利他主义公共交通排序

戴 威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

一、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理论

(一)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理论的发展及内涵

道德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特有产物,文明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作为道德主体而存在。人是复杂的集合体,每个人内心都会存在多种价值观选择,往往这些价值观还相互排斥及矛盾,所以科学正确地价值排序尤为重要。价值排序理论是当代哲学及价值哲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思想理论,受全球化、风险社会等因素影响,道德主体价值观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价值排序理论在现实研究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得到广泛应用。价值概念应用于哲学研究中,最早由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到19世纪,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开始正式转向价值研究领域,价值内涵复杂且概念抽象,关于价值本质的研究就存在着许多相互辩驳论点。如何在保障个体自由价值选择的基础上使道德主体做出符合时代文明要求的价值行为促成了价值排序研究。价值排序理论必须以人或群体为道德主体作为研究对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内心价值判断及选择,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情景或不同时间、地点也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及选择。所以,多元价值冲突(包括个体内在多样价值冲突、个体价值及现实行为冲突、不同主体多样价值冲突等)的合理解决就需要符合时代文明特征的、科学的价值排序路径方法。

个体的价值排序往往倾向于本能的利己主义,而这种利己主义在许多方面往往是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的抉择,其产生的结果对道德主体的发展容易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在价值排序理论研究当中,中西方学者们对价值排序理论研究都倾向把具有利他主义等色彩的社会道德核心价值观排于首位。在西方价值排序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普遍把具有责任意识和利他主义倾向的价值立场排于首位。例如,现代哲学及人类学的奠基人、德国学者舍勒在四等级价值样式说中将宗教价值和精神价值排于感觉价值和生命力价值之前;学者哈特曼将人格价值排于首位;学者萨特的价值选择理论将道德责任作为核心要素等。在中国古典价值排序理论研究中,以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为代表的古典价值哲学研究领域,都将具有利他主义特征的核心价值观排于首位。同样,在中国近现代价值排序理论研究中,学者们也都普遍认为具有责任意识和利他主义倾向的价值立场是人们应当科学掌握的正确价值选择。马克思主义价值思想对价值排序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正如马克思在其价值理论研究中强调的一样,价值问题是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无法逃避,必然遭遇的问题,必须立足具体的、历史的和人的社会属性这一本质特征去探讨解决方案。总体而言,价值排序不具有统一的标准内涵,其内涵随时代社会发展进步。有学者[1]很早指出:“所谓价值排序就是在价值清理的基础上,对清理所得的价值理念按照优先次序进行词典性排列,在面临价值冲突时确定这些价值理念先后顺序。”从当代价值排序现实作用角度看,其内涵就是在特定情境下道德主体面临价值冲突所做出的正确价值判断选择及正确价值行为,而正确的价值排序就是道德主体将责任精神和利他主义等公共道德价值排于首位。

(二)道德主体价值排序在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中的重要性

1.道德主体价值排序具有重要反作用

价值排序在公共交通安全环境这一特定价值情境中具有重要反作用。公共交通安全环境是特定的价值情境,与道德主体价值排序是辨证统一关系,两者统一于人的内在价值选择。公共交通安全环境深层次影响主体价值排序,价值排序对其也有重要反作用。“价值排序理论视角,强调道德主体面临复杂情境和多元选择时社会及个体的综合因素对于选择和排序的影响,并且赋予这种排序自由相应的责任归属,反对灌输性道德教育。主要帮助其形成内在价值秩序,做出正确解决道德冲突的思维导向。”[2]好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有助于更多道德主体形成符合公共利益、具有责任意识和利他精神的正确的价值排序。不好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所带来的“破窗效应”等负面影响将会使得更多道德主体形成错误的价值排序并形成错误的“从众效应”,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环境良好发展。好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构建要把握主体在价值情境矛盾价值要素中正确科学抉择的引导。如道德主体在公共交通事件中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抉择矛盾要素中,从人性角度和理论层面来看人们更欣赏利他主义,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又很难做出利他主义,甚至受多种因素影响由所谓的“明哲保身”退化到了“道德冷漠”,完全性地选择了利己主义。道德主体正确的价值排序应该是在保全自己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选择“利他”,而不是完全“利己”并放弃“利他”的不道德行为或者是“道德冷漠”。良好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建设需要每个道德主体都具有责任意识和利他精神,所以,合理帮助道德主体树立科学正确的价值排序方法,通过价值排序的渗透性和自觉性有效塑造良好的公共交通环境。

2.道德主体价值排序具有内在特殊影响

价值排序对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的产生及解决具有内在特殊影响。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的产生发展及所带来的系列后果都离不开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的内在影响,根源于道德主体不同价值排序抉择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要素主要涉及人、交通工具、交通路径、交通环境与管理等,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人。公共交通安全问题无论大小都与道德行为人这一主体性价值排序及选择紧密相关,新时期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都受到多元主体不同价值排序的影响。如“小月月事件”中不施救者就是基于个体内在不同原因所带来的不同价值排序,从社会性角度来看,这些不施救者都没有将公共责任意识和利他主义排于首位,从而做出了错误的价值排序和选择,最终结果造成各方悲剧。所以,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的解决及防范必须深入认知道德主体价值排序内在特殊影响,要从根源上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价值排序思想,促使其将责任精神、利他主义等优秀社会价值观排于首位。

价值排序内在特殊影响的重要性还往往表现在促成道德主体外化行动的本能选择。如“重庆坠江事件”车内的其他群众,在长达五分钟左右的司机和女乘客价值矛盾冲突中,如果车内其他群众具备科学的价值排序思想,本能地将责任风险意识或利他主义排于个体价值观首位,则必将会结合周围环境立刻采取行动制止矛盾激化,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但是,车内其他群众由于不具备科学价值排序思想,大部分人也许在个体价值排序取舍中,例如,思考司机和女乘客谁对谁错或者思考挺身而出该如何化解纠纷的时候耽误了宝贵时间。如果车内群众掌握正确价值排序方法,就会习惯在价值排序中本能将公共责任和公共道德放在首位,也必将出现类似“武汉公交抢方向盘事件”中“勇敢抱”乘客那样果断的正确价值行为,从而避免此类公共交通安全问题悲剧的发生。

二、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的现状问题

段里仁和毛力增两位学者[3]指出:“交通参与者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文明驾驶、随意占用道路等交通道德缺失现现象是造成交通无序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交通道德建设是建设城市交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是缓解交通拥堵、改善交通安全、建设和谐交通的根本保证。”随着中国公共交通安全建设中的法规、制度、道路工具等硬实力建设越来越完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根源越来越集中在交通安全公共道德建设层面。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源于道德主体自身价值排序错误或者受不同价值排序影响导致的道德主体矛盾双方价值冲突,本质上都是不科学的主体价值排序所导致的错误行为。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现状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道德主体缺乏科学、正确的价值排序路径方案做指导,缺少将公共道德价值观排于价值首位的应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道德主体普遍缺乏责任风险意识

当前中国仍旧处于飞速发展转型期,价值冲突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中交通安全应该是人们首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由于中国交通安全环境整体良好但责任风险教育未真正深入普及,普通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选择上往往缺失将责任风险排于首位的意识,所以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中的道德主体矛盾双方普遍缺乏责任风险意识,从而在特定情境中往往容易忽视交通安全从而产生危险。首先,道德主体矛盾双方发生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将社会责任价值排于内在价值选择首位的认识,从而未能有效克制自己的行为,容易造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矛盾忽视公共交通安全,从而产生对他人不良影响的潜在危害。社会责任风险意识是道德主体三观在社会中的具体展现,也是其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许多道德主体的本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在许多方面严重缺失,更谈不上排于首位,从而导致了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其次,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中的道德主体矛盾双方普遍缺乏风险价值判断,未能有效预测到未知风险,并且往往伴随矛盾冲突激化忽视了交通安全第一原则。例如,在“重庆坠江公交事件”中,如果司机没有缺失安全驾驶风险价值判断,双手无论如何都不离开方向盘,不受外界干扰继续安全驾驶或选择安全停车,那么事件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当然,如果与司机发生矛盾的女乘客将安全第一的价值判断排于其内在价值选择的首位,她也不会瞬间错误地选择违纪违法行为干扰司机正常驾驶从而造成悲剧的发生。总之,道德主体价值排序从个体内在价值现实应用角度来看,普遍缺乏责任风险意识,而这种责任风险意识缺失必将会对当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许多不利影响。

(二)道德主体价值倾向缺少利他主义

受经济市场化等特定时代社会因素影响,道德主体价值倾向利己多于利他,只要道德主体不影响公共安全利益,从本质来讲任何选择都无可厚非。但公共交通安全环境作为特定集体价值环境,就需要每个道德主体为了集体安全必须要把公共道德价值排于首位,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许多交通问题及矛盾。如果道德主体倾向于选择以利己主义为代表的感官价值,往往就会忽视以利他主义为特征的人格价值从而产生不道德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行人闯红灯导致的事故,酒驾醉驾与疲劳驾驶类型车祸,司乘矛盾在特定价值情景中行为主体缺乏道德会大大激化矛盾并酿成大错。不道德者之所以无视法律法规往往不仅是无知,实质上是个体做出了错误的价值排序,如将“利己主义”“自由主义”等错误价值观排在首位,从而造成利己价值倾向多于利他价值倾向。一些交通违法者,往往依靠所谓的个体“自由价值”优先原则,去反对合理合法的交通执法。这类人往往表现为内心缺乏对交通法规的认同理解,以及在实践上不遵守公共交通安全道德规范及法律法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纠正道德主体在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中的错误价值观并防治突发性重大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不能单纯停留在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还必须更细致地把握道德行为主体的价值排序选择,为公共交通安全环境中的人民群众找出最优、最具科学性的价值排序准则和规范,从而帮助他们纠正错误价值排序,使得他们个体的利他价值倾向多于利己倾向,从而推动主体自我采取正确行为去构建更幸福、更和谐、更安全的公共交通出行环境。

(三)道德主体价值立场感性大于理性

中国社会一直处于三重转型之中——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经济转型是市场主导的,政治和文化的转型则意味着权力正当性的基础由威权的和习俗的向理性共识的过渡。就公共交通安全领域而言,当前道德主体还普遍缺乏理性认知,更未形成广泛的理性共识。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中道德主体价值立场受不同文化、多元价值、网络舆论等因素影响颇深,普遍带有主观性和感性色彩,缺乏理性思考。公共交通安全建设是持续性的过程建设,会受多元价值舆论影响,必须理性地认清特殊价值情景的多元道德主体的不同价值排序,在此基础上探寻科学正确地价值排序方法才能有效地推动交通安全环境建设发展。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往往涉及特定价值情景及相关价值冲突和矛盾,如“佛山小月月事件”和“重庆坠江公交事件”。这类事件都包含了当事人的部分道德主体的“道德冷漠”和“道德滑坡”等错误的感性价值排序倾向,社会各界的许多关注者也对事件进行了道德批判,但感性批判声音远远大于理性声音。

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价值情景”不同,所带来的社会公众价值舆论、批判和反思也不同。从现实角度来看,即使是这些“关注者”和“批判者”,如果出现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中的特定价值情景内也会很难去完全克制住非理性因素影响,也很难说一定会坚守住交通道德和法律法规,除非道德主体价值立场理性大于感性,内心拥有并坚守科学正确的价值排序方法才会在事件冲突瞬间本能地做出正确反应。正如有学者[4]说到:“一系列重大社会道德事件发生时,无论站在道德高地片面地谴责道德危机或滑坡还是进行道德绑架或不满道德危机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要认清和呈现价值情景,慎重思考自己的价值排序和价值定位,才能更好地实现幸福生活。”所以,新时代公共交通安全建设必须要帮助多元道德主体在不同价值排序中培养理性价值判断立场,从而有效地从交通建设重要的软实力层面找出科学方案去提高交通道德水平,推动公共交通安全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以“重庆坠江公交事件”为案例的道德主体价值排序探析

在公共交通安全领域,责任风险意识要素,“利他”“利己”和“感性”“理性”等矛盾要素是影响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的重要成因要素。“重庆坠江公交事件”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典型的由司乘价值冲突矛盾激化所带来的交通安全事故悲剧。价值排序理论强调公共道德价值排序优先个人利益价值,价值排序究竟如何在公共交通安全领域中产生影响并产生何种影响,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如何运用并且选择何种价值排序方法才能有效防治此类悲剧发生是该案例探析的重点,所以我们依托价值排序重要成因要素并结合具体案例情境进行探析。

(一)“重庆坠江公交事件”车内道德主体的价值排序分析

“重庆坠江公交事件”是道德主体多元错误价值排序的矛盾冲突所带来的重大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对车内多元道德主体进行具体的价值排序分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事件真相情境对车内司机、车内争执女乘客、车内其他乘客这三类道德主体在案例当中的实然错误价值排序及应然正确价值排序进行探索分析。

首先,从车内司机角度进行价值排序分析。“重庆坠江公交事件”中的车内司机错打方向盘导致车辆最终不幸落入江中是这起公共交通悲剧结果的直接原因。车内司机在面对女乘客言语和行为骚扰的情况下,很明显在众多价值因素中非理性因素占据了主导,在特定价值冲突瞬间,以利他主义为核心的职业价值观和个体尊严价值排序中,司机本能地将个体尊严价值排于首位进行了行为反击,从而促使其矛盾瞬间发生。车内司机对争执女乘客进行的在高速行驶中手掌脱离方向盘的反击行为不仅激化了矛盾也造成了驾驶风险,这也是造成悲剧结果的一个间接因素。公交司机工作辛苦并且有着巨大工作压力,公众需要尊重公交司机,但是,公交司机这一道德主体掌握着一车公众的安全,必须拥有正确持久的价值排序思想,这样才能在职业价值观和个体尊严价值矛盾冲突时,通过正确的价值排序本能选择正确行为。许多公交管理部门对公交司机与乘客矛盾冲突虽已采取了正确的制度规范,例如司乘矛盾中如果司机坚守职业价值观为大局选择牺牲隐让,事后部分公司会对当事司机进行物质奖励。但公交公司普遍缺乏对个体长期性的科学价值排序引导工作,从而导致一些司机很容易在冲动之下瞬间将个人尊严价值排于职业价值之上。虽然从个体角度来看,司机的瞬间反击也是人之常情,但从交通安全角度来看,无论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健康安全着想,公交司机这类特殊道德主体必须在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拥有正确的价值排序思想,必须把敬业价值观和利他主义等公共道德价值从内心深处排于首位,这样发生特殊矛盾及意外时才能瞬间做出正确抉择并保持稳定的正确行为。正如有学者[5]所言:“敬业价值观意味着从社会责任的视角定位自我社会角色,履行社会职责时恪守道德底线追求崇高。”

其次,从车内与司机争执的女乘客角度进行价值排序分析。基于事件多方验证,女乘客是由于坐过站需要临时下车与司机发生了争吵并首先动手争执。在事后打捞上来的黑匣子争执记录视频中,女乘客不顾公共交通安全法规和整车人生命利益,用手机击打司机头部的这种会带来极强安全风险的错误行为十分值得乘客道德主体的反思。在公交司乘矛盾中,乘客个人无论是对交通安全法规无知还是自己真正特殊情况着急赶时间要下车,都是利己主义排于首位作怪并忽视了交通道德要求每个道德主体所必须拥有的利他主义精神。价值排序利己优先的乘客对交通安全影响情节及后果严重者将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受到法律严惩,所以,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乘客必须把以责任风险意识和利他主义为核心的交通道德放在首位,不能因小失大,悔恨莫及。

最后,从车内其他乘客角度进行价值排序分析。车内未采取调解制止矛盾行动的乘客价值排序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道德冷漠或明哲保身者,这一类乘客缺乏正确的价值排序思想,往往以利己主义为首位,但也片面地坚守利他主义,从而不能对集体事件做出迅速关心及回应。公共交通安全领域的交通安全问题往往带有整体性、瞬间性等特征。所以,类似这类乘客的道德主体也必须反思,为了公共交通工具上集体安全必须重新树立科学正确的以利他主义等公共道德价值为核心的价值排序。第二类乘客虽有本能的正确价值排序和判断,却由于科学认知不够,不能坚信自己的判断是否准确从而未能及时挺身而出。这类乘客往往需要有人带头采取行动才会挺身而出,本质在于缺乏对自我价值排序的科学正确认知,所以,类似这类乘客的道德主体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科学价值排序理论方法,从而正确认知自己所坚守的正义思想,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做出本能的、迅速积极的反应。

(二)“重庆坠江公交事件”其他道德主体的价值排序分析

“重庆坠江公交事件”其他道德主体作为非当事人基于个体不同的价值排序内在特殊影响采取了不同价值判断及行为,给事件带来了曲折性和复杂性,对其分类分析有助于我们客观理性地对待此类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使我们对不同立场下的道德主体价值评价有正错分辨能力。基于事件发展趋势对新闻工作者、政府机构、关注群众这三类道德主体的实然价值排序及应然最优价值排序进行探索分析。

首先,从新闻工作者角度进行价值排序分析。新闻工作者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官方新闻工作者,二是商业新闻工作者(主要指企业及自媒体新闻工作者)。在事件发生后,官方新闻工作者恪守职业道德做出了简洁客观的报道;但商业新闻工作者在传递信息时,面对经常发生的“流量经济”和“真实新闻”价值冲突,往往倾向哗众取宠从而丢失新闻工作者及传播者应该坚守的“真实新闻”的价值追求。在“重庆坠江公交事件”刚刚发生不久,就有商业新闻工作者通过网络媒介在没有实证情况将公交事故原因归咎于轿车女司机的违章行为并大肆宣传,从而带动大批企业媒体和自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对事件中轿车女司机和其他女司机进行道德及现实的批判和谴责。错误报道宣传会对当事人及受害者家人带来网络暴力和巨大的精神心理负担,在某些案例中,这些舆论压力甚至会压迫当事人造成选择自杀等极端后果。当前一些商业新闻工作者作为道德主体在实然层面的价值排序中很明显放弃了对“真实新闻”的价值追求而将“流量经济”价值排于首位,这种错误价值排序选择会带来很多负面社会影响。正如有学者[6]所言:“一些新闻工作者置身于新媒体时代,面对职业竞争压力、个人发展意愿和利益诱惑,放弃职业操守、挑战道德底线,会给新闻事业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不容忽视的危害。”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要在价值排序基础上将“真实新闻”价值追求排于首位,要负责任地传播及宣传客观真实的新闻,不能为“利”而丢“信”,对自己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从政府机构角度进行价值排序分析。政府机构是特殊的道德主体集合体,对道德有着重要引领作用。事件当中的相关政府机构面对社会舆论对轿车女司机的强烈谴责和指控,能在实然层面不受舆论左右做出了基于法理和以人为本的正确价值排序,迅速捞车救人并还原事情真相为轿车女司机名誉权进行维护的行为值得称赞。事件中的政府机构按照相关程序首先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同时不计成本地救人和打捞公交,并用最短的时间通过视频等实证为轿车女司机的错误报道进行了辟谣。政府机构作为道德集合体,其价值排序和价值判断行为往往受舆论影响较大,这点在以往案例及美国案例当中有过典型。相关政府机构不受错误舆论压倒性的影响,快速并妥善地对“公交坠江事件”的系列问题进行了有效处理也反映了中国公共交通安全应急机制硬件制度上的完善。

最后,从关注群众角度进行价值排序分析。此次事件关注群众在实然层面有两个特性,一是关注群体的扩大化,二是关注群众内涌现了更多理智呼声。关注群体的扩大化表明了越来越多的人对公共交通安全道德问题的重要性产生关注。但关注群众往往缺乏科学的价值排序理论做基础,再加上部分权威道德主体错误价值排序所带来的错误宣传及引导,许多关注群众事实上是不能基于事件当中多元道德主体的不同价值排序分析,结合特定价值情景做出客观理性的价值批判,从而容易形成站在道德至高点上的网络暴力。所以,关注群众作为道德主体必须首先展现道德素养,无论是想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批判还是想合法合情地表达自己对道德问题的重视,都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基于实证价值而非拿来主义,将利他主义和理性要素排于首位,合情合法地理性发言。值得欣慰的是,随着中国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对公共交通安全事件发表理性看法。但是,现阶段具有科学价值排序基础的理性关注群体还是较少,并且其言论表达往往受某些社会思潮舆论领袖影响和压制,例如,“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前期网络媒体上虽然有关注群众对女司机引起车祸表达出等官方结果的理性看法,但由于发表错误新闻的媒介除了全国知名性企业媒体还有许多网络大V,使得理性关注群众看法受到了严重压制。正如有学者[7]指出:“舆论领袖具有更多话语权,往往会阻挡、分散、曲解、消融他们不认可观点;也会集中、夸大、宣扬、强化他们肯定的意见倾向。”所以,关注群众必须要自我掌握科学正确的价值排序方法,从而能理性认知,分辨真假新闻。

四、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的最优路径方法

科学的价值排序理论源于道德主体对多元价值的尊重和正确的价值选择,在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多元价值冲突问题的解决需要每个道德主体都要尽可能掌握具有科学性、普遍性、代表性的理论方法,从而去指导公共道德实践,共同铸就良好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针对价值排序现状问题和现实应用,道德主体要想掌握科学的价值排序理论则必须要掌握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的三大最优路径方法。

(一)道德主体价值排序要加强责任风险意识

在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多元道德主体的不同价值排序无论基于何种价值优先,首先要保证的是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道德主体在此视域下有着共同最优价值排序选择及追求路径。道德行为主体在价值排序中排于首位的最优路径方案就是加强责任风险意识。在公共交通事件当中,无论何种道德主体都必须把责任风险意识排于首位,如果“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车内三类道德群体,有一类能在特定价值情景中本能性地考虑自我及他人的责任风险并做出正确行为,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警醒和反思,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多元主体基于不同价值排序立场所考虑的责任风险意识也不尽相同,要想加强自身责任风险意识必须把最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道德意识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公交司机必须随时保持对自身和公众安全的关注,要想不受特定情境影响就必须将责任风险意识内化于心;与司机发生矛盾的乘客则需要考虑自己与司机的争执是否会影响自身和公众安全,要比较分析公共交通生命安全和小矛盾孰轻孰重;而车内其他群众也应该明确交通安全常识及司机在驾驶行进中的重要作用,如果将责任风险意识排于首位,则必然会迅速并勇敢地站出来帮助矛盾双方进行调解,从而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二)道德主体价值排序要树立利他精神

每个人都是道德主体,都应该做出带有利他精神的道德行为。一部分道德主体采取了错误的价值排序,将自己所谓的“自由价值”排于首位,从而为自己不道德行为寻找原因和借口,殊不知任何自由都是建立在利他主义为核心的公共道德价值基础之上的。还有部分道德主体明知故犯,认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仅仅属于不道德现象,“法不禁止即自由”。但是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我们可以知道,将完全利己主义排于首位的不道德行为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也必定受到法律严惩,特别是在公共交通安全领域中,利己主义往往带来的是非利己性后果。除了以上两类道德主体的错误的价值排序及行为,还有一类特殊的道德主体。这类道德主体以自己所误解的中庸思想来安慰自己错误的价值排序下所带来的道德不作为,但殊不知中国传统中庸思想所宣传的真正价值是“仁者爱人”等正能量价值。无论是事件发生中的道德主体,还是事件发生后的道德主体,都必须要确立利他主义精神,不能为满足自己私利而对他人进行为难和恶意批评及攻击。在公共交通安全建设中,道德主体价值排序思想强调充分发挥道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但这种主观能动性必须以利他精神为核心,只有最广泛的道德主体树立了“我为人人”的价值观念,才能收获最和谐的“人人为我”的更好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

(三)道德主体价值排序要提升理性思维能力

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离不开理性思维因素,提升主体道德理性思维能力也是道德主体重要的目标追求。“德性是理性的根源,理性是德性的外化。如果没有德性基础,思维观念就缺少道德情感;如果没有理性引导,思维观念就杂乱无章,道德实践是理性的道德准则转化为稳定的道德品质的中间环节。[8]”科学的价值排序是道德主体提升理性思维的必然结果。错误的价值排序是道德主体不道德行为的根源,更是缺乏理性思维所导致的,无论是道德主体内在的价值排序还是外在的价值行为抉择,提高道德理性思维水平是促使道德主体了解并掌握正确价值排序准则和方法的首要前提。不仅在公共交通安全事件内,即使在公共交通安全事件后,都要求所有道德主体必须在价值排序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理性认知,才能真正使得道德主体抗住外部压力和内在冲动,做出正确科学的行为和行动,为实现良好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创造必要条件。

五、总结

价值排序理论深奥复杂且涉及众多矛盾性价值要素的最优排序选择,在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道德主体要想掌握科学正确的价值排序方法,就必须掌握三大路径方法:加强责任风险意识,树立利他精神、弱化利己主义,提升理性思维能力、减少感性因素。三大路径方法可共同纳入公共道德价值,三者不可分割且彼此联系紧密,共同帮助道德主体在公共交通安全环境中做出正确指导规范并抵挡个人利益价值优先的错误排序。总之,公共交通安全环境离不开多元道德主体的共同建设,更离不开价值排序理论的科学指导。无论道德主体喜好何种价值优先,为了个体及他人的公共交通安全,这三者路径方法必须在公共交通安全视域下有机统一,这样才能使道德主体充分发挥交通道德示范作用并减少政府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成本和压力,推动公共交通安全软实力的显著发展,从而有效防治并避免如“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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