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裁判文书中的同义词(语)研究

2019-12-26 14:05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文书被告人裁判

刘 雨

(沈阳师范大学 文学院,沈阳 110034)

引言

法律裁判文书在法律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的公正客观性要求它必须具备精确得当的表达与论述,然而,当前依然有一些法律裁判文书存在词语使用不当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客观的记录事件,还有可能会因词害意、歪曲事实,带来工作上的失误。所以,法律裁判文书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所使用的词语必须精确地呈现案情,不应体现任何主观情感。这对词语的选择有着较高的要求,而这一点又尤其体现在对同义词(语)的选取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对法律裁判文书中出现频率较高、意义相近的词语分别进行辨析。以探究法律裁判文书在同义词(语)选用和表述方面的特色,归纳这一文体中同义词(语)选用的特点和应遵循的原则并给出几点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根据法律裁判文书实际运用中的需求,本文使用“同义词(语)”一词来涵盖典型的同义词和语境同义词两个大类。典型的同义词,即传统意义上的等义词和近义词。等义词是指在词汇意义、语法功能、词语色彩上都完全相同的词语,它们可以在表述时相互替换,例如 “扎”与“刺”。近义词是指词汇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它们往往在搭配、色彩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异,在选用时需要仔细辨别,例如“泄露”和“走漏”。语境同义词,即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临时形成的具有同义关系的词语。本文对这类词语的分析中既包括词又包括一些双音节短语。这主要是考虑到法律裁判文书中大量存在易混淆双音节常用短语的特殊情况。易混淆的双音节常用短语所表达的主体意义是一致的,但是各个短语自身又带有独特的区别点,正是这些区别点赋予了它们存在的价值。例如“砍刺”“砍挖”“砍击”“追砍”等,它们虽然都表达“砍”这个动作,但彼此描述的场景并不相同。虽然同义词词典并不将它们当作同义词看待,但是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它们却具有临时的同义关系。法律裁判文书在使用这些短语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它们的区别点并利用这些区别点来突出用词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一、对具体案例中出现的同义词(语)的分析

本文对法律裁判文书中的同义词(语)进行分析时,是以现代汉语中同义词辨析的几个方面为依据的,但是考虑到法律裁判文书中同义词(语)的实际运用情况,有些辨析点几乎涉及不到,研究意义不大,所以仅选取以下几个比较有实用价值的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词语的意义上进行探究

1.意义侧重点的区别

法律裁判文书在陈述案情的时候要尽可能地使用最能描述事情真相的词语,有一些词语意义相近,在文学作品中相互代替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他们的侧重点并不相同,运用在案件的描述中时就需要仔细斟酌。如果能够抓住他们在侧重点上的细微差别并恰当地运用到法律裁判文书中,就可以极大地提高用词的准确性并在描述事情真相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描述伤害动作的词语“砸打”和“击打”的选用:

(1)“砸打”:“被告人张先朝起身骑在张某某的身上,拿起地上的磁铁连续砸打张某某的头部,致张 某某死亡。”[1]

(2)“击打”:“何际健即用被子裹住叶某某拖至地面,持携带的木棍击打叶某某头部致叶昏迷。”[2]

“砸打”和“击打”都是表述“打”这一动作,但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砸”字表现出以重物或块状物击打并且动作在空间上是由上而下进行的。结合例(1)我们可以获知被告人是骑在受害人身上居高临下用磁铁在打,这里使用的“砸”字就非常形象精确。而“击”字则是主要用于表示快速而有力地触打人或物体。例(2)中的何际健是在将叶某某拖至地面时使用木棍打他,“击”字表现出何际健唯恐叶某某逃脱自己的控制而急于使其失去反抗能力所采取的动作。强调的是动作的快速和猛烈。

再如“劈”和“砍”的选用:

(1)“劈”:“在明知张某甲、林某甲、林某丁三人仍在现代牌轿车内的情况下,将汽油泼洒在该车左侧油箱附近并点燃,又用斧头猛劈该车的油箱数下,欲燃爆该车。”[3]

(2)“砍”:“趁李某甲不备,持事先准备的镰刀猛砍李某甲头部。”[4]

这两例案件中被告人都是借助相关工具作案,例(1)中被告人使用的是斧头,其目的是借助斧头使油箱裂开,故使用“劈”字。这与“劈柴”等词具有相似性,因为劈柴同样是借助斧头使木头裂开变成两部分。“劈”字既能与“斧头”这一工具相匹配,又能够形象地描绘出使用者十分用力劈油箱的场景。例(2)中被告人持镰刀砍受害者的头部,“砍”这一动作可与“镰刀”这一工具相匹配,但如果此处使用“劈”字就显得很不合适了。

上面提到的这些差异都是由于词的侧重点不同而造成的。所以充分考虑同义词(语)的意义的侧重点是实现用词精准表达贴切的目的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某种意义上,词语意义的侧重点决定了法律裁判文书中某些同义词(语)的取舍。

2.语义轻重的区别

“有的同义词在所指对象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5]例如,“毁坏”和“损坏”都表示事物受到伤害、被破坏,但“毁坏”指事物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语意要重的多。法律裁判文书在进行词语的选择时应该充分考虑词义轻重这一点。尤其是在陈述法律事实时,如果选用的词语语意轻重不恰当,就不能体现法律裁判文书对语言准确性的要求,甚至不能如实地反映犯罪行为。下面的例子是两篇裁定书中对“心存不满”和“耿耿于怀”这两个词的使用,很好地考虑到了词义轻重的问题。

(1)“心存不满”:“被告人孙继森曾为一收废品男子(被害人,身份不明)诊治皮肤病,因该男子未支付医药费,孙继森对其心存不满。”[6]

(2)“耿耿于怀”:“常兴平因早年父辈间的家庭琐事而耿耿于怀并迁怒于无辜儿童,经长期预谋后将被害人杀害。”[7]

“心怀不满”和“耿耿于怀”都有心中存在不满的意思,但“耿耿于怀”更侧重于表达“不愉快的事在心里难以排解”这一层意思,在语意上明显重于“心怀不满”。结合案例我们得知,例(1)中被告人是由于没有收到医药费这件事而产生不满情绪,而例(2)中被告人的不满情绪却是因为家庭矛盾带来的、多年前就已经形成并且一直积攒在心中不曾消散。这两个词的运用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妥帖地描述了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准确反映了事件的真相,是在选词时成功把握词义轻重的一个体现。

再如“违反”和“违背”这一对词语,

(1)“违反”:“《专利审查指南》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分列举了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各种情形,包括是否属于完整的技术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等情形。”[8]

(2)“违背”:“被告人王苗桂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9]

显然,这两个词都可以表达“不依从”这个意义。但是《同义词大辞典》在辨析这一对同义词时明确指出了“违反”的语义比“违背”要重。这是由于前者多与“法律”“法规”等词语搭配,表述的内容涉及原则性问题。而后者语义较轻,通常是表达“背离”这一意思。结合例(1),当案件中出现了与法律背道而驰的现象,在进行描写时选择使用“违反”更能体现事态的严重性。而例(2)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没有顺从某人意愿”,选择“违背”既不会使事情显得过于严峻,又可以表达出“违逆、背离”的意义。由此可见,在选词用词时充分考虑词语的语义轻重是真实描述案情、传递客观信息的必备要求,也是实现法律裁判文书用词精准、表意贴切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

(二) 从词语的色彩上进行探究

1.语体色彩的区别

法律裁判文书中同义词(语)的选用要充分考虑词语的语体色彩。汉语口头语有很强的随意性;书面语则比较严谨正式。由于法律裁判文书追求准确性和规范性,所以法律裁判文书在词语选择上,应使用更加规范、更能反映事物原貌的书面词语。但实际上,法律裁判文书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口语词汇。例如:

(1)“打架”:“李爱军因帮被害人刘某甲打架并致伤他人被判刑。”[10]

(2)“斗殴”:“双方走出澳门豆捞火锅店并在该店门口发生斗殴。”[11]

“打架”和“斗殴”在表达打斗的意思时是相通的,但前者多用于日常口语,后者带有明显的书面语体色彩。相对于例(1)口语化的表述,例(2)的表达整体上显得更加正式和规范。

要实现法律裁判文书表达上的严密精炼和语言上的庄重典雅,就必须在遣词造句时充分注意词语的语体色彩,要尽量减少日常口语的使用,做到表述贴切严密,以显示法律裁判文书的严肃谨慎。

2.感情色彩的区别

汉语词汇内涵丰富,不仅在意义功能方面存在各种差异,而且在词语的感情色彩上也表现出褒、贬及中性之分。很多词语虽然意义差别很小但是感情色彩差别却较大。由于法律文书的表述应充分体现客观性,所以它选用的词语不宜带有主观情绪。它的选词应该以中性为主,以达到客观公正、准确贴切地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效果。然而,目前仍有一些裁判文书未达到这一要求。例如:

(1)“纠集”:“邓田富赶到后,又纠集了同案被告人唐林清(已判刑),并请‘欧阳大姐’(身份不详,在逃)帮忙将张某诱拐至邓田富在宁远县××镇×××××村的租房内。”[12]

“纠集”一词含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它往往指不法分子聚集在一起。 “法律只能在事实上对案件当事人做出司法评价,而这种评价是不能涵盖道德范畴的。”[13]这里使用“纠集”一词明显表现出对事件的负面评价,显然是有失客观公正的。如果将这里的“纠集”改换成“召集”或“找来”等褒贬色彩不突出的词语,将会更加符合法律裁判文书应该客观描述案件的要求。

但是“尽量选用中性词语”并不等于“只能使用中性词语”。而是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仔细辨别同义词(语)感情色彩上的细微差异,选择褒贬适度、既能保证客观公正又能准确表情达意的词语加以使用。即优秀的法律裁判文书写作应该力求词语所表达的感情色彩既能够符合法律裁判文书语言的庄重严谨和客观公正,又能够符合语言环境对表述的要求。

(三)从词语的搭配上进行探究

在任何一种语言中,词与词都不是任意组合的,词语之间存在一定的选择性。当搭配对象符合词语的选择要求时,词语的组合才能恰当得体、符合逻辑。法律裁判文书讲求平实客观、严谨公正,因此在进行词语选择时,更要慎重地考虑众多同义词(语)中哪一个更符合客观逻辑,哪一个更符合表述上的严肃合法。

法律裁判文书对同义词(语)搭配对象的最低要求是符合基本的生活常识。例如“盗窃”和“行窃”都表示秘密非法的窃取,但是前者的搭配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因而在使用时可以这样表述“被告人潘亮分别伙同潘某丙、李某(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盗窃了被害人霍某、王某某、查某某、祖某某的松花江牌、五菱牌等面包车4辆”[14]这句话既阐述了盗窃的主体,又阐述了盗窃的客体。而“行窃”的搭配对象只能是人,所以使用“行窃”一词只能描述出行为的主体,例如“2014年1月23日4时许,徐斌进入富力新城商业区工地王某某居住的活动板房内,欲趁王熟睡之际行窃”[15]。

此外,还有一些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在日常使用中相互替换并无大碍,但是进入法律文书后作为法律术语,便有各自的适用对象,绝对不能混用。例如 “扶养”和“抚养”这一对法律裁判文书中同义词的使用的经典例子:

(1)“扶养”:“因郭慧身患××,丧失了劳动能力,黄健作为配偶应当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16]

(2)“抚养”:“自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期间寇博龙、寇禅音由马某抚养,先后就读于厦门市湖里实验小学。”[17]

显然,这对同义词在“供给生活资料或生活费用使生活下去”[18]的意义上并无差别,但是二者的搭配对象有所区别。在法律中,狭义的扶养是专门用来指那些有亲属关系且是平辈的人之间的供养,这尤其是指夫妻之间。而“抚养”就只能用在有亲属关系的长辈对晚辈的教养中。这就决定了例(1)中用于叙述配偶间相互供养的必须是“扶养”,而例(2)中父母养育子女就必须使用“抚养”一词。

再如民事裁定书中经常出现的“采信”和“采纳”这对词语,它们虽然在表达“采取”这一意义时构成同义关系,但是各自的搭配对象并不相同。前者通常是与证据、结论等搭配;后者通常与建议、申请、主张等搭配,在使用时不可混淆。

由此可见,仔细区分同义词的搭配对象,尤其是意思相似的法律术语的适用对象,并根据具体语境选择搭配合适的词语,是在法律裁判文书中正确、准确使用词语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法律裁判文书严谨、规范的体现。

二、法律裁判文书选择同义词(语)的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法律裁判文书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必须实现语言表达上的准确和严谨。因而在对同义词(语)的选择上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利用它们的细微差异来突出用词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做到准确地描述案件、传递思想、表情达意。

(二)客观性原则

由于法律裁判文书是法律活动的书面记录,所以它必须将法律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体现出来,在裁判文书的写作过程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掺杂个人情感。既不能提到犯罪分子就以“天理不容”“恶贯满盈”等词语来形容,也不能一提到受害者就悲天悯人,而是应该始终保持客观的态度,褒贬适度。

(三)规范性原则

不同文体各有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裁判文书适用于法律决定了它必须服从规范性原则。加强对同义词(语)的辨析,尤其是意义相近的法律术语,在选择时更应该仔细辨别清楚他们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不可望文生义仅根据词义相似就随意使用。应该力求用词既符合日常表达又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例如“定金”和“订金”,“权利”和“权力”等法律术语,各自具备不同的含义和法律效力,一旦用错将会带来无法补救的损失。

三、对法律裁判文书中同义词(语)使用的建议

首先,应充分考虑词语意义的侧重点和词义轻重,力求用词精确、表意贴切。同义词(语)最大的特点在于所表述的基本意思一致但存在某些方面上的细小差别,正是这些细小的差别,赋予它们不同的存在价值。法律裁判文书在表达上要求语言精炼,“语言的精炼,就是所谓的文约而意丰。”[19]这就要求在表述时应充分考虑所选用词语的意义侧重点和词义的轻重,只有选择意义恰当、最能够凸显事物特性的词语加以使用,才能做到语言精炼、行文简洁、表意贴切、内容丰富。

其次,要正确把握词语的感情及语体色彩,客观公正地进行表述。这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因而在遣词造句方面不宜流露出个人情感。另一方面,法律的威严性决定了裁判文书语言庄重典雅的特点,因而在表述时应选择规范严谨的书面语。

最后,应注重区分词语的适用对象,做到符合逻辑严谨合法。在日常交际中,人们对于词语的搭配往往凭借生活经验或者语感进行选择,然而出现在法律文书中的词语尤其是法律术语,在选择搭配对象时却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必须根据它们各自的适用对象严谨合法地使用。即使所选词语意义相同但只要适用对象不恰当就不能随意使用。因此,法律裁判文书选用同义词(语)时必须充分考虑词语的搭配对象、适用主体是否符合表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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