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中“婚田入务”成因探析

2019-12-26 07:57:37赵金磊
文化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官府教化儒学

赵金磊 孙 刚

在《宋刑统》之前,《杂令》中已有诉讼时限制度的规定:“诉田宅、婚姻、债务、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列。”宋代继承和发展了这一令,形成《户婚律·婚田入务》一条,大体与之相同,同时继承和发展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内涵,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原文“臣等参详,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债负谓法许征理者,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1]其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一、农业生产对诉讼时间的影响

在宋代,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作用。北宋初年,经济凋敝,农业生产缓慢恢复。因此,为保证农业生产,法律审判诉讼活动在这一时期需让位于农业生产活动。当时粮食作物是水稻,宋太宗曾下诏:“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2]。在宋太宗的大力推广下,粮食结构的改善、优良品种的引进使北方的水稻种植越来越大。同时,宋太宗的政策支持、农具改革、淤田法的广泛运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宋初农业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水稻的种植和收获时间在每年的四月与十月之间,劳作时间在全年的分布很不均衡。因此,民事审判诉讼的时间就被安排到了不耽误农时的时间进行,体现了宋代政府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得益于此,农业得以迅速恢复并带动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中国古代对天灾的预防和应对是极其不足的。英国著名汉学家李约瑟根据中国史书统计:“中国每6年就有一次农业失败,每12年有一次大饥荒。在过去2200多年间,中国共计有1 621次大水灾,1 392次大旱灾。”北方的旱灾、虫灾和南方的涝灾都严重影响着农业活动的正常开展,这意味着在种植过程中农民不仅要在劳动生产中投入精力,而且还要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投入大量精力,所以“不误农时”成为影响宋代审判诉讼时效性的重要因素。北方冬季不适宜生产劳动,是农闲时节,所以此时司法诉讼、民事诉讼准予开展,不耽误农时,兼之劳动力在此时也处于空闲状态,不会耽误来年的农业生产活动,这也成为“婚田入务”法律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满足宋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诸如淤田、山田、沙田等类型的农田相继被开垦。《宋史》记载,宋代最高垦田数达到了524万顷(截止宋真宗时期)。自然经济在宋代农业发展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婚田入务”的形成也有重要的影响。法律的修改立足于现实,遵循着自然规律,从上层建筑方面对农业生产进行保护。宋代“婚田入务”的规定充分反映出以农为本、因地制宜的农本观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限制民事诉讼的时间的初衷,不是为了限制农业的生产和发展,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

宋代的民事诉讼案件种类繁多,主要关于田地纠纷、婚姻状况、债务等。其诉讼、审理的过程也十分繁杂,原告、被告以及相关的证人都会受到牵连,如果是审理涉案人数较多的案子往往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生产和农业生活,若地区案件频发就会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为保证农业生产,宋代政府将诉讼时效以根本法律的形式制定出来,严格规定农忙时间不审理民事诉讼,待农闲时节再受理案件。宋代的民事诉讼时限集中在农闲时节,充分满足以农业为基本生产方式的自然经济的客观要求,这种立法设计体现了宋代诉讼制度的创新和务实。“以农为本”的社会需要、农业社会的历史传统、古代自然经济的发展,都是“婚田入务”形成的重要因素。

二、宋代儒学思想对诉讼司法的影响

宋初大力发展教育文化,重视文人的社会地位和儒学教化的作用,传播伦理纲常,用以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因此,广大民众被封建思想所束缚,形成了对诉讼、官府以及司法的畏惧心理。

宋代前期的儒学教化以及后期的理学思想大多推崇“以德去刑”,通过德治和教化来代替刑罚,从而达到一种不需要诉讼就能自行解决的社会共识。“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无讼为贵”[3],宋代理学利用无讼思想来引导百姓以不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宋代理学家陆九渊在官府任职期间,如遇民事诉讼,大多采取劝说的方式予以应对,用儒家的纲常礼教进行教化。

南宋理学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无论是百姓生活还是国家,都遵循着这一思想。所谓“天理”就是遵循人和社会宇宙的关系运行发展,于国家而言是法律的束缚,于个人而言是传统的封建礼教。在“存天理,灭人欲”的影响下,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都要求百姓相信天理而去克制自身的欲望;同时,宋代民间民事诉讼数量的增多,极大地增加了朝廷日常运作的成本,违背了当权者追求稳定社会局面的意愿,故而,政府的日常工作中极力避免民事诉讼的发生。在长期、严格的儒学教化之下,百姓逐渐形成了惧怕诉讼、惧怕官府的心理,可见于北宋“乡社村保中无酒肆,亦无游民。畏刑罚,怯官府,窃铁攘鸡之讼,不见于公庭”的记载。

民间的风俗习惯和长久以来形成的常识,即被官府传唤以及诉讼者都不是良民百姓,一旦有了诉讼就会被街坊邻友鄙视;同时,诉讼产生的费用也是十分昂贵的,导致百姓更加不愿意提起诉讼,官府自然也不会轻易受理诉讼。张晋藩指出:“由提倡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好的方法,其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是仅有的。”因此,“婚田入务”成为官府和百姓都愿意遵循的法律或是约定俗成的习惯。

三、宋代政府行政司法一体化对诉讼数量的影响

在宋代政府运行机制中,行政与司法是密不可分的。从中央的重要官员到地方小吏都有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权力。地方政府官员在基层地方的主要作用是维持地方的社会稳定,管理地方的琐碎事务,本身事务繁杂,还要时常断狱判罪,地方官员的工作量较大。由于地方官员的主要任务是维持地方稳定,所以不必要的诉讼常常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只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犯罪时断狱审判,依法对罪犯进行惩戒。

宋代的官员集行政、司法于一身。宋代国家体制中行政与司法的进一步结合是行政干预司法的突出表现,也是宋代司法制度变革的重要反映。如果官员所辖地区诉讼不断,会直接影响其政绩,间接影响其升迁,对自身的政途与地区的稳定都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对官员而言,其管辖地区诉讼不断也是自身儒学教化缺失的表现,治民无方同样会受到同僚的排挤。在宋代,儒家认为纠纷来源于“不服教”。“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与刑者归于士。”解决纠纷的方式就是通过儒家的教化,使人心向古,用道德去感化百姓。如果一个地方的诉讼过多,只能说明两点:一是此地百姓民风不纯,教育不得当,尚未开化;二是当地官员不作为,没有做到自身儒学的教化、维持地方稳定的任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诉讼”是考核官员的重要政绩指标。在中国古代,常常以治理地区的民事诉讼多少来判断官员是否尽职尽责,同时诉讼过多也是吏治黑暗的重要表现,能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民事审判解决纠纷也是考核官员的重要标准。总之,宋代政府的行政司法一体化直接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多寡。

四、结语

宋代的“婚田入务”来源于《唐律疏议》,唐宋对诉讼时限都有限制[4]。首先,是出于农业生产的考虑。为了农忙时节农业生产活动能正常进行,将诉讼时间限制在每年的十一月一日到次年的三月三十日。司法制度适应农业生产的进行,“以农为本”思想贯穿始终。其次,儒家思想的教化功能显著,长期儒学教化形成的“惧讼”的社会意识成为主流。长期约定俗成的“惧讼”心理,以及出于社会稳定进行的对官府的儒学教化一定程度缓和了社会的矛盾。在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百姓与官府在诉讼问题上默契对达成了一致:避免民事诉讼、减少诉讼的发生,进一步促成了“婚田入务”法律的产生。再次,在宋代的国家体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相结合,地方官员集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加之宋代的官场政治生态较差,种种因素造成政府官员对民事诉讼的态度是“避而远之”。最后,宋代“婚田入务”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是某一因素主导的结果,而是宋代农业经济、儒家思想、社会环境等诸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猜你喜欢
官府教化儒学
《周礼》职官与官府辨析
儒学交流在路上
金桥(2019年12期)2019-08-13 07:16:30
清代社会管理的流弊
心境
清代贵州团练与地方政治
《孔雀东南飞》女德教化主题探析
宋代儒学对汉唐儒学的突破
古希腊悲剧的教化旨归探析
什么是儒学之本
学习月刊(2015年1期)2015-07-11 01:51:16
现代儒学的宪政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