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敏
摘 要:契丹辽朝作为少数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宗教礼仪、法律制度在统治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射鬼箭”作为一种贯穿辽朝始终的军事礼仪以及早期的刑法制度,其源流、性质、所适用的对象及原因值得探讨。
关键词:射鬼箭;源流;性质;对象
中图分类号:K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9)11-0001-04
一、“射鬼箭”的源流
契丹族有长达千年的历史,“契丹”一词于4世纪末在《魏书》中出现,到10世纪初阿保机建国,在这500多年契丹族从部落联盟向国家政权转变的过程中,宗教礼仪和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射鬼箭作为辽代的一种宗教礼仪、刑罚,在《辽史》中相关记载多达20处。《辽史·本纪》中记载:“夏四月戊寅,北追剌葛。己卯,次弥里,问诸弟面木葉山射鬼箭厌禳,乃执叛人解里向彼,亦以其法厌之。”{1}《辽史·本纪四》中记载了南王府二刺史贪污受贿,备射鬼箭,重新选百姓所爱戴者为刺史。以上的记载,说明在辽朝建国初期时,射鬼箭就成熟地兼备外出作战时的军事礼仪与处置罪犯的一种刑法两种作用。然而射鬼箭是否为辽代特有,在辽代之前射鬼箭又是以怎样的形式如何发展的呢?
辽朝作为一个以武立国的国家,对行军打仗赋予了独特意义,契丹辽的“射鬼箭”无论作为一种军仪还是刑法都呈现出一种民族性。陈述先生在《辽代(契丹)刑法史论证》提出:“‘射鬼箭是一种契丹旧俗,这一观点,并引用汪师韩的话‘辽有射鬼箭之刑,按他书亦称攒矢、丛矢,而鬼箭之名,乃辽所独有。{2}他认为“契丹人射鬼箭源于冒顿射鸣镝。冒顿射鸣镝{3}即为丛矢齐射。在游牧民族中,有着悠久的了历史传统。”{4}陈述先生将射鬼箭的原形追溯到北方少数民族匈奴部落联盟(公元3—2世纪)时期。如果根据“攒矢、丛矢”含义理解,在公元前3世纪冒顿射鸣笛就已出现射鬼箭原形,那么“攒矢”一词则出现于唐朝。
在《旧唐书卷一九零中 列传第一四零中》中写道:“近以三九之辰,频赐宴射。已著格令,犹降纶言。但古制不存……夫古之天子,以射选诸侯,以射饰礼乐,以射观容志……是诸侯君臣皆尽志于射,射之礼也大矣哉!”{5}说明射箭作为一种礼仪在周天子时期就已经成形,只是在当时是一种嘉礼,还没有演变成军礼,冒顿射鸣镝则是一种军事形式。
在《新唐书·叛臣传上·仆固怀恩》中记载:“朝义拥精骑十万来援,埋根决战,短兵接,杀获相当。鱼朝恩令射生五百攒矢注射,贼多死,而阵坚不可犯。”{6}而在《资治通鉴》亦有记载:仆固玚围榆次,旬余不拔;遣使急发祁县兵,李光逸尽与之。李光逸屯祁县,事始上年七月。士卒未食,行不能前,十将白玉、焦晖以鸣镝射其后者,后者,行不能及众者也。射,而亦翻;下乃射、射之同。”{7}白玉射杀士兵之事与冒顿单于如出一辙。匈奴冒顿单于时期到唐朝经历近千年的历史,尤其历经了魏晋南北朝这一政权频繁更迭的大动荡时期,射箭在军事上应用更加频繁。
《南史》中记载孝武帝和魏文帝战争胜利归来后,用举行射箭“奖杯赛”的形式来表达他们的喜悦。隋唐的统治者出自于和北周统治者一脉的北方关陇集团,受北方少数民族影响较大,相关资料记载在唐朝实行的科举制武举中射箭已经为主要的考试内容。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射箭广泛用于军事,最终到唐朝时期射箭沿袭北方民族的传统形成一种礼仪。辽代继承以上射箭延续,独创“射鬼箭”之名,并在辽太祖初期演变成一种刑法对后代产生影响。在《金史第一二二·列传第六零》中记载:“移剌阿里合,辽人。兴定间,累迁霍州刺史。兴定四年正月,移霍州治好义堡。大元兵至,阿里合力战不能敌,兵败被执。诱使降,阿里合曰:“吾有死无贰。”叱使跪,但向阙而立,于是丛矢射杀之。”{8}辽代的人在金朝做官之后,仍使用射鬼箭,阐释金代仍有“射鬼箭”的影子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射鬼箭影响之久远。
二、“射鬼箭”的双重性及原因
从上文可知,射鬼箭在辽代成为一种军仪,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在辽代初期演变为一种刑法。因此在辽朝射鬼箭就已经具有一种军事礼仪和重刑的双重性,导致它具有双重性有宗教、自然环境、战争等多种原因。
(一)宗教原因
射鬼箭作为一种军仪,用于出师、班师,在建立国家政权之后又演变成一种刑法,这与辽代的宗教习俗关系较大。
辽代的统治者契丹族有着浓厚的宗教思想。对崇拜天地、崇拜祖先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些对自然祖先的崇拜也反映在射鬼箭的使用过程中。射鬼箭作为一种辽代军仪,用于出师、班师,常常伴随祭祀天地、祖先时使用。在《辽史》射鬼箭行使军礼这一功能共14处,其中有8处是在祭祀时进行射鬼箭”。在《辽史·本纪》与《辽史·国语解》均有叙述。“天”在契丹辽有着绝对崇高的地位,阿保机通过神速姑制造舆论手段建立专制国家政权,天赋王权的思想就成为契丹辽重要的统治手段。契丹辽历代皇帝的遗像随着皇帝的斡鲁朵移动,每逢大事必先祭拜。《辽史·国语解》:“射鬼箭:凡帝亲征,服介胄,祭诸先帝,出则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方,乱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后因为刑法之用。”{9}也就是说射鬼箭带有拂去晦气、保佑吉祥意义的礼仪在宗教习俗的影响下,不断发展,后来用于刑法。
(二)自然原因
上文我们分析了射鬼箭作为辽代的一种军仪有其历史渊源,在辽代太祖、太宗时期发展为一种极刑,和当时的自然原因有一定的联系。
我们可以在竺可桢的《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中得知:“在唐朝时期中国气候变得相对暖和,但是植物生长生长周期比现在长。唐亡到宋建立(907年—960年),中国处于五代十国的混乱时期,没有物候材料做依据。但到了宋建立之后,根据宋代诗人林逋(967—1028年)隐居杭州以咏梅诗出名,而梅花是百花中首先开放的,但在11世纪华北是不知道有梅花的……我们可以得知十二世纪初期中国气候加剧转寒。”{10}因此,尽管没有明确记载,但是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在辽代太祖与太宗在位期间(907—947年)中国的气候是比较严寒的,尤其是契丹辽所居的北方地区,甚至达到了人畜无法生存的程度。契丹人逐水草而居的流动性较强游牧生活习性,如若出现供给不足,则会外出掠夺,这也是导致其民族性格残暴的原因之一。在自然原因导致契丹民族善于掠夺、残暴的品行下,射鬼箭发展成一种极刑是可以理解的。
(三)战争原因
射鬼箭作为一种极刑只存在于在太祖、太宗两个时期,这跟太祖、太宗时期不断外出征战讨伐有较大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辽代统治者,每有大事即祭祀,射鬼箭作为一种皇帝亲征仪,在太祖、太宗东征西讨时频繁使用:“出师以死囚,还师以一谍者”来祈祷战争的顺利。在战争中俘获的俘虏也用于射鬼箭。射鬼箭作为一种极刑,建于太祖初年,与枭磔、生瘗炮掷、支解之刑法等级,归于重法。所用极刑在当时不断对外讨伐的情况下,对叛徒、贪官污吏起到一个震慑作用。
三、“射鬼箭”的对象及原因
射鬼箭的主要是用于军事礼仪,其极刑只用于太祖、太宗两个时期。其功能不同射杀的对象也不同。借助武玉环的《辽代军礼考述》中的表格对《辽史》中射鬼箭的对象进行了一个重新的整合。{11}(见表1)。
我们可以看出:射鬼箭作为军礼,射杀的主要是死囚、间諜、俘虏;射鬼箭作为刑罚,射杀的对象是叛人以及贪官等。我们可以具体地分析一下原因。
(一)军礼所用对象的缘由
射鬼箭作为军礼用于出师、班师、行军过程中,在不同的情况下所射杀的对象也不一样。《辽史·礼志》里面写道:“出师以死囚,还师以一谍者。”{12}这主要是因为在辽代“死囚”代表着敌人,在出师之前射杀死囚,来祈祷战争的胜利;确切地说在行军过程中射鬼箭的多为间谍、敌人:“《辽史·本纪》中记载:癸亥,次固安。以所获谍者射鬼箭。甲子,以青牛白马祭天地。”{13}在行军过程中,射杀谍者来警示敌方,起到一个震慑作用;“及班师,则射所俘。”{14}班师后,将抓来的俘虏用于射鬼箭,昭示战争的胜利。射鬼箭作为一种军礼,与战争紧密相连,在辽代使用较多。
(二)极刑所用对象的缘由
契丹族在未建国时,就已经出现了法律的雏形。在《辽史·刑法志》中记载“祖午可汗知宗师雅里之贤,名为夷离堇以掌刑辟。”{15}在建国之后,“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归于重法,闲民使不为变耳。”{16}射鬼箭作为一种极刑被太祖创立。主要用于叛人和贪官。与建国初期诸弟之乱不无关系。我们可以了解到辽代法律同政治制度一样也实行番汉分治,射鬼箭尽管是番律,但是他不用于亲王叛乱:“亲王从逆,不罄诸甸人,或投高崖杀之。”{17}然而一般官吏参与叛乱则“鬼箭射杀之。”{18}射鬼箭作为一种刑法,用于太祖、太宗时期是有一定的背景的,随着政权的稳定,这种极刑较少史料记载使用。
四、小结
射鬼箭具有双重性,作为一种礼仪,是对之前朝代的继承与创新,后朝金代也受其影响;作为一种建国初创的极刑,较残忍,但对于巩固统治、稳定政权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是辽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礼仪史、法制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注 释:
{1}(元)脱脱等.《辽史》卷一《太祖本纪上》[M].北京:中华书局,2017.7.
{2}{4}陈述.辽代(契丹)刑法史论证[A].辽金史论集[C].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3}班固.《汉书》卷九四上《列传第六四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9.
{5}(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九零中《列传第一四零中·文苑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6}(北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二二四《叛臣列传上》[M].北京:中华书局,1999.
{7}(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二十三《唐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1.
{8}(元)脱脱.《金史》卷第一二二《忠义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
{9}(元)脱脱等.《辽史》卷百十六《国语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7.1691.
{10}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J].考古学报,1972,(01).
{11}{12}(元)脱脱等.《辽史》卷五十一《礼志》[M].北京:中华书局,2107.
{13}(元)脱脱等.《辽史》卷十四《圣宗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2017.174.
{14}(元)脱脱等.《辽史》卷一百十六《国语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7.1691.
{15}{16}{17}(元)脱脱等.《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2017.1037,1039,1039.
{18}(元)脱脱等.《辽史》卷一《太祖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2017.7.
参考文献:
〔1〕(元)脱脱,等.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2017.
〔2〕(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11.
〔3〕(北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9.
〔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9.
〔5〕陈述.辽代(契丹)刑法史论证[A].辽金史论集[C].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 孙国军)
Abstract: As a minority nomadic nation, the Qidan Liao Dynasty established a political power.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its religious etiquette and legal system played a pivotal role in the process of rule. As a kind of military etiquette and early criminal law system that runs through the Liao Dynasty, the origin of the "Ghost Arrow" is the source, the nature, the applicable objects and the reasons worthy of discussion.
Keywords: Ghost Arrow; Source Nature; Obj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