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极端化与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2019-12-25 01:12李哲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极端主义保护

摘 要:立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颁行,在打击极端主义的同时,也彰显平等自由之民法精神,不区分宗教信仰地保护各民族群众的民事权利;保护信教群众婚姻自主自愿,打击借宗教名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维护善良民族宗教风俗,有效去除极端化标志,保证公共秩序安全和各民族群众正常生活。

关键词:极端主义;去极端化;民事权利;保护

2017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4月实施,2018年10月进行了重要修订。该《条例》立足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新疆民族和宗教实际制定。《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立法精神与新疆问题结合起来,在去除宗教极端的同时,有效实现对各民族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婚姻自主自愿等方面民事權利的保护,保障其平等、自由、公正地参与民事活动。

一、去极端化是民法平等自由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

(一)去极端化有效保护不同宗教信仰群众的平等民事地位

根据《条例》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极端化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于不顾,通过歪曲宗教教义偏执地渲染其优越地位,极端排斥“异教徒”,严重违背了宗教中国化、法治化原则。从我国新疆的极端主义来看,他们在思想上鼓吹“伊斯兰至上”“教大于法”,彻底、绝对排斥其他宗教信众和不信教群众,认为“只有伊斯兰教法统治的政权才是‘唯一合法的政权,凡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政权都必须推翻,最终实现伊斯兰教法对全人类的统治。”因此,极端化本质上不是宗教,是反宗教的。

平等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构成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此,可以具体理解为平等是不区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情形而享有民事权利,即只要是民法上的自然人就不作区分地具有相同的、无差异的民事权利。但是,由于极端主义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基于民族和宗教不平等基础上的异教邪说,不可能尊重其他民族、不同宗教信仰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也就不可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这完全背离民法的基本理念、原则。《条例》一针见血地揭露出极端主义的本质及极端化的非法目的,通过去除极端思想和行为保障各民族群众不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一样的民事权利。

(二)去极端化有力地维护不同宗教信仰群众的民事权利

极端化对其他宗教信仰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没有任何的尊重和宽容,严重侵犯了其他宗教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极端主义的排他性则是绝对的,一切不符合其主张的都绝对地加以排斥,并采取一切手段予以摧毁或消灭。”极端主义不尊重和敬畏人的生命,极度漠视和践踏他人生命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不给其他宗教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留下任何生存空间,往往通过暴力和恐怖行为等极端手段,妄图对“异教徒”赶尽杀绝。极端主义常与恐怖主义勾结在一起,通过恐怖方式实现极端主义是其惯用手段。

民法是人性的。民事权利是整个民法的核心内容体系,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权利的具体落实和体现。从宗教的视角理解,是不论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毫无区分地享有平等的、无差别的民事权利。《条例》正本清源,彻底揭穿极端主义企图逾越于法律之上、制造“特权”的实质,进而帮助受欺骗的信教群众认识掌握合法的宗教教义,与极端主义彻底划清界限,在保护其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保障其享有真正的民事权利,避免造成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被极端主义裹挟和剥夺。

二、去极端化有效保障信教群众婚姻自由

(一)去极端化将有力保护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现代婚姻关系成立的基本前提是男女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表现在法律上是不违背男女双方意志,这是婚姻自由的基本内涵。婚姻自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上的具体表现,意在维护婚姻双方的民事权利和人格尊严。极端化借婚姻问题宣扬其极端思想,剥夺他人婚姻自由权利,对抗政府行政行为,破坏国家法治秩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主张婚姻关系只限于本“宗教”信众之内,绝对禁止和排斥本“宗教”信众与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通婚;第二,主张“宗教”婚姻仪式为婚姻有效条件和程序,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制度,结婚只念“尼卡”,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撕毁、丢弃政府依法颁发的结婚证的违法现象。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且不受他人强迫、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确立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唯一有效的方式是到国家法定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极端化推行的结婚仪式由于没有经过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律效力,实为非法婚姻,不具有婚姻关系成立的效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享有相互之间的配偶权、扶养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财产权以及继承权等民事权利。从根本上来讲,上述行为是违背我国《婚姻法》的,侵害了婚姻双方合法民事权利,严重扰乱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秩序。不仅不是宗教行为,而是极端化的体现,具有反国家、反政府的政治目的,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条例》将“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作为极端行为的一种专门规定并严厉禁止,一方面揭示极端主义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婚姻权利的本质;另一方面有利于受欺骗的信教群众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精神和婚姻自由原则,不受民族、宗教限制自主地选择结婚对象追求幸福生活,要履行法定手续而非“宗教”仪式,形成合法婚姻关系。

(二)去极端化将有效打击借宗教名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除了表现为双方自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以外,还包括不受他人干涉和胁迫。也就是说,涉及结婚、离婚、婚内生活等所有婚姻事务完全由婚姻当事人自主决定。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允许强迫婚姻双方在违背其意志的前提下作出或者改变关于婚姻事项的决定。而极端主义除了将共同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成分作为婚姻的前提和基础外,还竭力阻挠、拆散不符合极端主义要求的婚姻,其表现主要是以恐吓暴力等方式阻止信教群众与其他宗教信仰群众、不信教群众结婚;对于已结婚的,则采取制造生活障碍、舆论压力强迫离婚;对于拒不离婚的,则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恐怖手段达到目的。并且,极端主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由于以“宗教”名义作为掩饰和伪装,极易得到信教群众的认可和接受,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极端主义对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等民事权利的严重侵害,不仅违背了民法私法自治精神,更是借婚姻之名行分裂国家之实。其根本不关心和保护信众的婚姻权利,而是通过摧残人性、牺牲婚姻双方生活幸福制造社会混乱、对抗政府,婚姻最终沦为极端主义的附庸。为了避免极端主义将共同的“宗教”信仰作为婚姻的前提并借以干涉婚姻自由,《条例》在禁止“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基础上,继而又将“干涉他人婚丧嫁娶”列为极端行为并禁止,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婚姻事项的决定权完全置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内,排除一切非法干涉,特别是宗教极端主义带有政治目的和泯灭人性的干涉。同时,《条例》还带有主动预防和积极干预的特点,有效弥补了我国《婚姻法》因其私法性质存在的事前预防性和主动干预性不足的缺点,更加符合新疆实际并能有效去除该种极端化思想和行为。

三、去极端化有利于保证公共秩序安全和维护善良风俗

(一)去极端化有效去除极端化标志,维护社会稳定

“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行为都属于极端化的表现,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易于引发民众不安和社会恐慌,被《条例》严格禁止。 “鼓吹妇女穿戴蒙面罩袍、年轻人留大胡须等,这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着装自由问题,这是民众在宗教极端主义影响下的一种行为选择,这是宗教极端势力在营造非此即彼的氛围。”因而,极端主义所谓侵犯其着装自由的主张是别有用心的,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事实上,极端主义禁止信众穿着世俗服饰恰恰是对信众着装自由的限制和侵犯,其主张是带有极大欺骗性的。

《条例》禁止此类穿着打扮,以肃清极端主义通过日常生活干预、影响人们的行为并进而实现思想渗透和颠覆的险恶用心,有效净化社会风气。从本质上来讲,极端化是对其信众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民事权利的极大限制,具有很强的狭隘性。《条例》有利于消除此种限制,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区分和判断民族传统服饰和宗教极端服饰,倡导多姿多彩的服饰穿着和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抵制和打击体现极端主义的穿着打扮,彻底消除极端主义的思想渗透,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各民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群众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充分交流和自由参与社会生活。

(二)去极端化正确界定清真概念和范围,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清真仅指伊斯兰教信众——穆斯林的饮食禁忌和习惯,即不食用特定食物,與生活的其他方面无关。“清真或者不清真,就是指食品是否清真。”我国充分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习俗。我国《宪法》第4条作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规定,但同时法律也绝对禁止借宗教名义干预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其非法目的。

泛化清真概念也是极端主义宣传其极端思想通常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是极端化的表现,将清真的概念和范围由特定的肉源性食品扩大到所有食品,进而渗透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然后以不尊重其信仰为由挑拨矛盾、制造事端,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清真概念泛化,实质上就是泛伊斯兰化,扩大宗教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极端主义并不真心关注食品的清真与否、范围大小,也不真正关心穆斯林群众的生活,其真正目的是通过扩大清真范围制造社会矛盾扰乱我国安稳的政治局面和各族群众安宁的社会生活,最终受害的还是穆斯林群众。“它不仅不会给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带来好处,反而会,而且已经给穆斯林带来不便和困难。”最终致使其难以享受国家发展带来的丰富物质成果,甚至不能进入各种公共场所和正常使用各种生活物品,不能完全参与社会生活和活动,更难以平等地与非穆斯林群众进行交往交流。《条例》严格将清真概念限制在食品领域,在第9条规定必须禁止“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明确了清真范围并禁止泛化清真概念,一方面,有效遏制极端主义利用宗教饮食禁忌蛊惑信众制造矛盾和分裂的行径;另一方面,使穆斯林群众正确认识清真的真正范畴,维护其合法权利和正常生活。

参考文献

[1] 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危害[J].新疆社会科学,2008(6):66.

[2] 王冬丽.邱玮栋.梁越:刍议极端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的勾连机理[J].民族论坛,2016(12).20.

[3] 马劲:警惕“清真”概念泛化倾向[J].中国宗教,2016(8):7.

[4] 何春明:“清真”饮食要坚持中道反对极端和泛化[J].中国宗教,2016(5):9.

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极端化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及其规制”(17BFX036)。

作者简介:李哲(1976- ),男,山东淄博人,法学博士,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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