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燕丽
营改增是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样就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随着我国不断推进营改增的进程,之前一些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建筑行业的营业税作为两大税种之一,占有很大的比重。它要是国家对建筑行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建筑行业之前的营业税的税率占税收的3%。理论上增值税收的基数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分析就等于企业劳动创造的价值。然而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是针对商品或劳务在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的税收。
国家为了调整经济结构,提出了营改增。其主要的目的是能够更好地消除各个行业因为税制具体规定的差异导致各个行业间税负的本质性差别,可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除此之外,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出现。由于营业税的征税模式主要是依据全额征税制度,越是明细的专业的分工行业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就更大,而且这样的办法无法抵消前一个环节的税额,长期下去会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对经济收益的提升会造成很大的阻碍。营改增可以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而且营改增明确指出,增值税的征收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依据,杜绝手写,一切用机器打出,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辨别真伪,这样可以减少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能够更好地掌握产业链的发展。由此可见,营改增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完善税收制度和各个行业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作用。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主要的缴税方式是营业税。企业主要用“营业税收及附加”的办法来核算当期缴纳的营业税,这种税收核算的方式比较简单。而营业税的计算主要是根据企业当期进行施工建设确认的合同收入乘以营业税的适用税率。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不向应税劳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征税的范围也会发生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砂石料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实行营改增,这个关系到建筑企业是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这对建筑企业的征税范围带来较大的影响。然后因为建筑行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调整为10%。这理论上会降低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但实际结果却并非如此。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调整之后的税务征收会造成建筑企业出现人力成本变高。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的人力成本可以占到总成本的20%到30%,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比较高,如果按照营改增的新规定,就需要另缴纳10%的增值税销项税,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来抵扣,这样的话建筑劳务费就会大大的增加,致使建筑行业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材料抵扣数额相对小,常用的建筑项目材料主要是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根据营改增的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上材料可按照6%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建筑行业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全部能够取得上述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率为6%,而实际的销项税额是10%,增加了材料费用5%的税率,减少了实际的利润,且发票取得困难、工程联营等现象一直存在,而这些现象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除此之外,建筑行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会有很大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方式,一般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但是营改增之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进项抵扣制度的主要实行方式,即企业购进货物专用发票来进行增值税的纳税抵扣。所以,企业能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的税收来说有重要作用。但是一些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工程比较分散,且规模小,所处的位置比较偏远,材料的供应商和材料种类小、杂、散,如水泥、白灰、砂石零星材料,而这些供应方通常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单位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税负反而上升的状况。在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所使用的主要是营业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比较简单。在缴纳增值税之后,企业收到的票种类不一,例如,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材料的时候,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当企业购进运输服务时,会收到运输业的专用发票,这会使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更加麻烦。但是,也应该区分出不同的交易对象。如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时候,交易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是不具备开专用发票的条件的。由此可知,建筑行业企业在进行营改增之后,发票管理工作更加复杂和细化。
在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企业的整体资产中,施工建设用的固定资产占一大部分,这部分资产的价值不仅巨大,而且在购进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很大。我国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企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但是总体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所以,这会促使建筑企业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这有利于提升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为了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将取得增值税票成为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购置大型施工设备,这样可以成为减少增值税金额,让企业的资产结构得到优化,人工费用也会因此降低,企业的竞争能力得到增强;同时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一般会由甲方直接购买原材料,以确保工程的质量为题,但是甲方在工程款结算时会将材料款从总额中剔除,这样一来建筑企业就能得到结算单,材料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在甲方处。然而营改增制度会改变建筑企业上述的流程。供应商将增值税发票教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再给甲方,通过开票流程的改变,建筑企业的缴税有所降低。另外一种情况,异地施工也是建筑企业作业时的正常现象,现行的营业税规定,建筑企业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其它情况下提供建筑劳务,需要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税,营改增后推测会采取在工程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抵扣异地已缴纳增值税的方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征收。尽量避免集中结算而导致企业前期税款垫付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我国建筑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劳动力的成本不断上升,建筑企业面临的人力成本日益增加,利润空间因为成本的增加日益降低,这就促使着企业要转型。由于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各地区对相关的行业都给与扶持,帮助企业顺利实现税收制度的过渡,建筑企业应当趁此时机顺应国家新政策,大力发展机械水平以及科技创新水平,实现行业的结构优化与转型。
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制度,建筑企业应该优化税收核算和税收控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加强对相关制度改革后的学习,特别是增值税核算、建筑合同的相关内容,要求会计人员掌握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正确核算方式,熟悉关于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的新规定,完善会计信息系统并配置完善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尽量避免因为施工地域的分散性而导致的会计信息不通畅、不透明等现象,由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等控制,并积极与机构会计人员进行沟通,防止由于增值税发票的任何环节出现控制上的纰漏。
建筑企业要以获得完整、真实和可靠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为入口,寻找新的纳税筹划进入点,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实现结合自身纳税筹划的方案,如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手段中的原材料的购买、固定资产的引进等单一办法。
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制度会给其他的企业带来改变,也会影响包括建筑企业在内的整条供应链上的企业,有关的各行业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需要对相关的事项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反馈,不断完善营改增制度,才能保证营改增按照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的方向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