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三则

2019-12-22 20:52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人民调解 2019年9期
关键词:曾某沈某抚养权

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1 夫妻离婚,收入较高、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能否作为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Q : 曾某(女)与徐某(男)均有稳定工作,结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且徐某曾参与赌球并为躲避赌债离家出走,后两人离婚。离婚时两人的女儿3 岁,徐某以月收入高于曾某(曾某收入中等),不需要曾某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获得女儿抚养权,那么该理由能否作为确定抚养权的决定性依据?

A: 该问题涉及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的考量因素。

首先,关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 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知在处理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确定。案例中,曾某收入稳定,月收入虽低于徐某但在当地已属于中等水平,可认定为具有抚养女儿的经济能力。此外,女儿虽已满2 周岁,但尚属年幼,从自然情感需要角度来看,处在这一阶段的子女对母亲的需要和依赖度要超过父亲。且徐某有赌球行为并欠下赌债,曾为躲债而离家出走,可见其家庭观念以及责任感较为淡薄,一定程度上无法保障其在对女儿的抚养过程中可以构建适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其次,关于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对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意义。《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知我国并未将“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作为确定抚养权的决定性条件,故在抚养权问题上仍需从子女的情感、教育、物质等需求以及父母的责任意识、经济能力等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综上,收入较高和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不能作为徐某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2 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后,是否还需要承担继子女的抚养义务?

Q: 2017年,蒲某(女)与杨某(男)结婚,蒲某同前夫的女儿李某,与杨某形成继父女抚养关系。后蒲某与杨某离婚,二人因李某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杨某能否拒绝抚养李某,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A: 该问题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

首先,关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后均有抚养该子女的权利。

其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 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解除,不必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综上,蒲某与杨某离婚后,可以不再抚养李某。

3 父母离婚后,孩子能否要求父母给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Q :2015年,俞某与沈某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沈某每月向孩子给付抚养费3000 元,直至孩子成年。2018年,孩子年满18 周岁并上了大学,沈某不再向孩子给付抚养费,但孩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沈某仍应给付抚养费。那么,孩子能否要求沈某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A:该问题涉及抚养费给付的条件。

首先,关于支付抚养费的年龄限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案例中,孩子已满18 周岁已成年,故从年龄上来讲,无论是根据父母之间的约定,还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其都不能再要求沈某给付抚养费。

其次,关于“不能独立生活”在法律上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子女成年且顺利考入大学,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生活,其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兼职、获取学校奖学金或申请助学贷款等途径克服自己经济上的困境。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也是鼓励成年大学生自立自强,积极向上。因此,在案例中,虽然孩子尚在读大学,但其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其不能以无法独立生活为由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综上,父母离婚后,孩子不能要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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