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12则

2019-12-22 20:52
人民调解 2019年9期
关键词:司法厅司法局调解员

中国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8月7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在新加坡出席《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67 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加了签署仪式,包括中国、美国、新加坡等在内的46 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在通过公约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表示,调解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具有独特价值,公约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公约得到我国业界及仲裁、调解、律师等行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中心、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以及相关律师事务所等国内机构参加了签署仪式相关活动。

本刊

陕西省出台推进司法所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司法所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推进司法所体制机制改革以理顺管理体制、发挥职能作用为重点,主要提出了6 个方面的任务措施。改革管理体制方面,将司法所从乡镇(街道)整体划转到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施装备、业务工作和考核监督全部由县(市、区)司法局直接领导管理,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司法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司法局提出建议,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健全工作机制方面,形成以双重管理协调、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岗位目标和考核奖惩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机构方面,每个乡镇(街道)设一个司法所,建制规格与本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保持一致,按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转变职能职责方面,司法所各项职能职责是县(市、区)司法行政职能职责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必须要回归本位,专职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普法依法治理等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方面,根据工作需要,为司法所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探索建立监狱、戒毒警察驻所制度,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司法所新进公务员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程序统一招录。选调优秀司法所长到机关任职、挂职,选派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干部和新录用的年轻干部到司法所挂职锻炼。强化工作保障方面,按照面积达标、权属明晰、场所独立、外观统一、布局合理的要求,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司法所工作和业务经费按标准足额预算到位。落实司法所长职级待遇和专编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政法津贴等国家规定待遇。《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督促落实、夯实工作责任三个方面提出了推进司法所体制机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陕西省司法厅

安徽省出台《办法》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出台《安徽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法》对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保障、培训、日常管理、考核等方面内容作了全面规范。其中要求,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为加强工作保障,《办法》明确,由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单位或部门在定额补贴基础上,根据调解纠纷难易程度,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给予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安徽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联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调解工作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调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下“老兵调解工作室”建设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以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为依托,设立“老兵调解工作室”。在人员配备上,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调解工作室配备专(兼)职调解员不少于4 名,并建立律师、法院、检察官等退役军人调解员人才库;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的调解工作室,配备专(兼)职调解员不少于2 名,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调解工作室配备不少于1 名。“退役军人调解工作室”通过提供政策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思想政治、帮扶救助等服务工作,及时化解退役军人信访矛盾问题,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江苏省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三联六建”协作工作机制

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共防共建共治协作机制建设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三联六建”协作工作机制,即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联防、联建、联治,创建基层“两所”联动、基层社会治安防控、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6 项协作机制。《意见》要求2019年底,在全区建成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共防共建共治联动机制,形成以自治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督导、盟市和旗县(市区)组织、基层“两所”落实为骨架的创新型协作新机制。2020年,“两所”联动工作在各苏木、乡镇(街道)达到全覆盖,实现常态化运作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黑龙江省出台《关于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7月26日,在黑龙江省调解工作会议暨人民调解“大庆模式”经验交流会议上,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联合印发下发《关于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调解组织的设立、名称、标识、印章以及调解流程、文书档案等。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调解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要保障调解协议效力,加强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保障和表彰宣传。

黑龙江省司法厅

青海省司法厅制定《青海省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衔接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今年8月,青海省司法厅联合省公安厅制定出台《青海省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衔接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办法》重点对刑满释放人员重点帮教对象评估认定、出监所(解除矫正)教育、回归指导、签订帮教协议、必接必送、接收档案、日常帮教和帮扶救助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衔接、安置、教育、管控等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细化认定重点帮教对象的主要情形、出监所教育的具体内容、教育帮扶方式方法等内容,重点对“必接必送”衔接工作措施作了细化,对认真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衔接,密切联系,形成抓好重点帮教对象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点帮教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青海省司法厅

江苏南京:出台意见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8月底,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到 2020年,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现全覆盖。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每个村(居)委员会都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小组。二是强化队伍力量,明确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人员配备标准。三是夯实基础建设,明确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用房、设备、制度上墙等基础保障。四是加强建章立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完善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快报、纠纷登记、回访、例会、业务学习等工作制度。五是明确业务目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每周开展一次纠纷排查,及时依法调解,调解成功率95%以上。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浙江衢州:衢江区打造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新坐标

一是以法律服务为原点,打通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依托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和21 个四级、276个五级微信塔群在线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以预约出诊、随时急诊等方式参与矛盾化解,让群众信访更信法。二是以公调对接为交点,完善访调联动衔接机制。发挥派出所和调委会力量,定期召开信访矛盾联调会议,会商重大疑难案件调处对策,形成联调联动、通力合作的格局。建立“1+1+N”衔接机制,实现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无缝衔接,有效化解矛盾。三是以专业队伍为支点,提升信访矛盾化解水平。建立行业和法律专家库,设立医疗、教育等行业调委会,聘请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化解矛盾。建立10 名专职调解员主导、1 名一级调解员、30 名二级调解员、40 名三级调解员为骨干、1007 名村级调解员为基础的调解队伍。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福建厦门:海沧区司法局三措施提升人民调解精准服务民企发展

一是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部署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在民营企业领域重点围绕劳资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开展调处。二是打造专业涉企调解组织。先后设立新阳社企联合调委会、涉台涉企调委会、自贸区海沧园区商事调解中心、海沧自贸园区创新社区调解工作室等平台,为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搭建平台,化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三是打造多元化解纠纷格局。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多元化解纠纷格局,畅通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渠道。同时,海沧区司法局还创新人民调解方式,打造“海沧e 调解”,突破传统调解方式的时空限制,实现调解全流程互联网化。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

甘肃玉门:制定两个《办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近日,甘肃省玉门市司法局结合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了《玉门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和《玉门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调解员管理办法对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日常管理、工作要求、人员培训、补贴待遇、考核奖惩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案卷考核标准、案件补贴发放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两个《办法》的出台,促进了玉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建设,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甘肃省玉门市司法局

内蒙古乌审旗: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测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全旗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测试。测试采用闭卷方式,内容分为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四部分,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每月集中教育学习时工作人员所讲授的扫黑除恶知识,重点测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打击的重点以及打黑除恶和扫黑除恶的区别等。通过本次考试,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加深刻地领会到扫黑除恶的重大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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