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方面,要不断加强选民的监督意识。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面向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特别是突出加强对最新修订的《代表法》的宣传,让选民群众清楚地认识到代表与选民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全面唤起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利用起来,推动选民与代表之间制约机制的健全和落实。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代表要不断加强自律心培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代表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律意识,牢固树立起“代表履职为人民”的责任意识,真正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诺言,全心全意地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为人民说话,替人民办事。
二是要严把“三道关口”。一是入门关。在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广大选民能够按照自己意愿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可结合差额选举的原则,尝试引入候选代表竞选机制,通过安排候选代表开展竞选演说的方式,使选民能够更为全面客观地了解代表候选人,让真正有能力有想法、愿意为民办事的候选代表上位。二是培训关。建立常态化的理论学习机制,通过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轮训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以会代训、座谈讨论、外出学访、优秀代表履职经验交流、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或工委活动等多种途径,帮助代表迅速提高履职能力。三是履职关。要充分发挥选民监督作用,定期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对代表怠职失职渎职等情况做到“零容忍”,推动选民依法监督代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倒逼代表提升履职能力。
三是要完善“四项机制”。一是履职宣传机制。一方面代表应经常性的走入选区、走近选民、定期召开履职汇报会等多种方式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让选民群众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代表履职情况,将一个个优秀的代表形象、一次次高效的履职活动、一份份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向社会公布,弘扬履职正能量。二是联系选民机制。要组织代表每年定期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进行履职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代表要尽可能多地抽出时间深入选民查访民意,为更好地依法履职积累民意资本。在固化做优传统联系选民渠道的同时,主动顺应新时代发展潮流,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一条高效快速的查访民意“快车道”。三是职责清单机制。要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厘清代表的工作职责,细化代表执行职务的范围和内容,量化代表出席人代会、列席常委会、参加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的次数,以及提出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件数,并定期向选民公开接受监督。四是结果运用机制。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代表,除了必要的奖励,还要赋予其更多施展才能的机会。对有怠职、失职、渎职行为而又未达到罢免法定要件的,可探索采取警告、劝辞等方式及时处置,达到法定罢免要件的坚决依法进行罢免,引导代表以最大的热情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