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吉林 132001
工程招投标和建设工程合同之际关系密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和签署阶段,因此,招投标能够看作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一步。工程招投标特别强调竞争性条款的实质效果,招标单位打算使用最少的营运成本,得到符合质量规范的建设工程并实现建设目标,而投标单位则是希望使用最少的施工管理成本,在合理的条件和规范的前提之下,结束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以此获取到最大限度的利润[1]。因而招投标双方需要获得最佳的经济利益进行竞争,而这些还没有受到合同的法律规范,只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实现统一意见后签署的拥有法律约束性的文件。
第一,招标单位的操作不规范、不合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知,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一定要时刻遵守公开、公正原则,任何个人与组织都不可私自组织非法招标,参与双方之间不可搭建不当关系。但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根据法律行事,弄虚造假现象屡见不鲜[2]。对于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干涉与不规范操作等问题,要提前正确划分工程项目,交给不同小组分别掌控,进而让其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另外,有的企业在招标工作进行过程中私自更改招标内容,增加承包企业投资额,不但影响招标各流程的有序开展,还为承包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二,招标单位不良操作行为随处可见。很多单位为得到中标资格会不择手段,伪造工程报价。有些投标单位为提高获利还会不合理的降低报价,偷工减料。
评标工作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有着推动性的作用。现阶段,我国还未建设完善的评标工作机制,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加上评标人员容易被主观思想所左右,让此项工作的公平性大大降低,有些评标者为谋求自己的利益不顾法律约束恶意评标,致使结果缺少公平性。所谓评标,就是正确解读投标书,为参与的投标者提供正确的评价。如今我国使用的是通用评标模式,让这一工作过于注重主观想法,影响评标质量。
现阶段,鉴于我国已有合同管理机制不完善,让此项工作从合同编制到招标单位到中标单位两方的合同签署,再到各自履行约定内容所有环节都未做到统一标准化管理。在此种状况下,非 常容易引发两方甚至多方的冲突和矛盾。很多招标单位为追求更大的利益,常常在合同编制时罗列很多不公平条款,致使两方义务和权利不匹配。另外,也未在合同中清晰划分各自所要履行的责任,发生纠纷时不能及时解决,从而让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一方面,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很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要在法律基础上提升招投标文件的规范性与严谨性。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体系,明确细节法则,杜绝合同内出现任何引发歧义的词汇,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不断推进招投标工作更加合理、规范、标准、科学。与此同时,要严格落实审查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来约束审查工作,避免招投标工作中出现恶意行为,或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以更好的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另一方面,要落实工程招投标风险防范工作。通常,项目工程的风险来源为招投标价格,因此要以此为基础提升管控能力,建立科学的招投标机制体系,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促使合同管理内容更加清晰。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重点落在工程招投标风险预测方面,加强有效的管控能力。另外,在招投标工作中,要保证报价的科学性,将风险转移,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招投标的风险。
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常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有:a.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基础工程、土方开挖、桩基等)可适当提高单价;b.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赚钱,将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c.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解说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价;d.暂定项目,对这类项目要具体分析,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商施工,则其中肯定要做的单价可高些,不一定做的则应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商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做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报价,吸引业主。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施工企业这时应抓住机会,组织一批有经念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这种新建议方案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是缩短工期,或使工程运用更为合理。但要注意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建议方案不要写得太具体,要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业主将此方案交给其他的承包商。同时要强调的是,方案一定要成熟,有很好的可操作性[4]。
(1)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由业主承担“量”的风险,而承包商则承担“价”的风险。由于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当前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较大,这对中标的施工企业来说,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低估的。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具体的调整办法等。(2)中标之后发现清单漏项问题。通常,从发放招标文件到投标的持续时间很有限,承包商在这一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在工程量清单复核中发现不了漏项,中标后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承发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清单漏项问题应进行具体分析,并在合同条款中加以约定[5]。(3)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问题。a.设计变更可能会直接增减清单的项目,也可能会改变某项目的部分工作内容,而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b.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错误;c.设计变更直接引起工程数量的变化等。
工程索赔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一项正常并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增强工程索赔意识,学会合理利用索赔来降低合同风险。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施工企业要树立索赔意识,平时要善于收集、整理并保管好与工程索赔有关的资料和依据,掌握科学的索赔方法和技巧,做好索赔工作,合理转移工程风险。
总之,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了增强工程建设质量借助于招投标手段来选择施工、设计单位,但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来了某种问题,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因此,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并就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