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鹏,四川省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改革的实施已经全面进入收尾工作,同时也开始对建筑业进行税收改革,这标志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达到全面推广。
总体分析,“营改增”的改革目的在于为企业减轻税负,在已经实施和尚未实施的企业都得到广泛的推广。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其生产链条比较厂,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因此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营改增”可以有效促进建筑业产生健康的环境,并且有效激活我国整体国民经济。因为在“营改增”实施以前,建筑行业和上下游供应商和合作商都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的现象,这将会阻碍行业的进步和发展。由此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将代表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A建筑劳务公司于1948年7月成立,是中国十分具有影响力的综合建筑公司,企业主营工程承包,集勘察、设计、投融资等等为一体,业务范围已经跨越全国31个省份,20多个国家。A建筑劳务公司现在主营业务是工程承包、工业制造、房地产和资本运营四大业务。
A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承包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劳务大清包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实行人工费、钢材损耗、模板、周转材料等等包干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A建筑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部只提供刚钢材和混凝土。
营改增以后,A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内容主要分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但是不论采用那种模式,双方都需要采取定期计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条件下,劳务单位能够为建筑公司提供统一的发票,但是大多数劳务公司是不含税报价。营改增以后劳务分包对于承包企业必须要能够开局增值税发票,从而能够采取发票抵扣。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劳务滞后的现象,那么就会导致企业的增值税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建筑劳务公司的工程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总承包方的计量十分滞后,对于一些小规模的承包工程,因为承包的周期比较短,分包方要求要能够一次性验工计价,而A建筑劳务公司的分包方也很难能够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增加了A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负担。
A建筑劳务公司的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内部是十分普遍的,比如说A建筑劳务公司的很多分包方管理比较规范,而且因为长期与总包方之间合作而且信誉比较好,但是没法及时提供专用发票。但是如果继续合作的情况下,A建筑劳务公司的这部分税负势必也会被包含在分包单价中。如果两者之间不再合作,那么对于A建筑劳务公司来说,就又损失了一个良好的合作伙伴。
2.3.1 劳务派遣
A建筑劳务公司会与建筑总包分公司中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公司会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而且需要由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专门的人员到建筑企业施工现状提供人工劳务,而因为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及时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2.3.2 挂靠队伍
A建筑劳务公司存在部分业务是分包给一些挂靠在一些建筑公司的工程队伍。而这些队伍名义上是某些建筑公司或者建筑劳务公司在进行施工,但是事实上则是一些不具备企业资质的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合同主体、收款方和开具发票的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A建筑劳务公司的业务流、资金流不一致,这样就会给A建筑劳务公司的审计和其他法律风险。
2.3.3 个人承包工程
这种模式下一个工班长带领一个劳务队伍就可以开展劳务作业,此时A建筑劳务公司的工程款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或者是由工班长按照当地的考勤表按照当月的实际情况结算工资的,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是应该直接进入工程直接费,部产生进项税额抵扣的。个人承接工程其实本质上是介于架子队和挂靠公司之间的分包模式,在营改增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式是势必会退出历史舞台的。
2.3.4 零星劳务用工
零星劳务用工指的是A建筑劳务公司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工之外的一些零工和杂用工。这些工人大多都是使用一些闲散人工临时进行小额分包业务,这是属于游击队伍的未注册公司,是不具有营业资质的,因此这些企业在营改增以前主要是由于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但是营改增以后则不能够继续开具营改增发票,只能由税负机关开具一定的普通发票。
2.3.5 架子队工人工资无法抵扣进项税
架子队一般都是A建筑劳务公司的总包方内部成立的是施工管理队伍,一般都需要由总包方来负责,架子队通常采用出资单形式进行结算,这样建筑总包方就不能够取得发票。
A建筑劳务公司应该修改原来适应营业税的相关管理制度,以便能够及时规范劳务分工的合同管理和结算支付管理。
首先要能够明确劳务分包商准入条件,A建筑劳务公司要能够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按照分包商的资质、规模等等确定公司纳税人的身份。对于管理规范,A建筑劳务公司要能够鼓励并且培育一般纳税人。
其次对于挂靠公司来说,A建筑劳务公司应该及时按照国家税法、财务管理政策以及营改增的相关规定,与挂靠公司之间签订劳务合同,以便能够规范挂靠公司的行为,帮助挂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能够实现进项税抵扣。
第三,A建筑劳务公司为了更好的提升税务管理水平,要坚决杜绝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杜绝零星用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队伍和一般纳税人的分包队伍都不需要使用含税分包单价进行对比,而是应该选择综合分包成本最低的劳务企业。
A建筑劳务公司要能够不断规范合同管理,要能够结合当前营改增的税法、政策修订等等劳务分包合同的范本,做好合同的评审和交底工作。
首先,A建筑劳务公司要能够根据分包商当前的资质和开具税票的能力等等一些综合情况灵活选择分包模式。对于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在进行合同进行谈判的而时候,还需要由于总包方自行选择采购的材料和器具。
其次,当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以后,A建筑劳务公司应该修改分包分工的一部分条款,这样才能够将分包单价条款分包为含税单价,同时对于发票提供的时间也要进行一定的约定。
第三,A建筑劳务公司的主观负责人应该认真落实当前的合同交底工作,而且在施工生产的过程中,A建筑劳务公司要能够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在物资、设备、劳务等等部门之间加强沟通。
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通过财务预算管理能够明确的了解每一个工种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的花费,这样就能够大体估算出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所需要花费的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证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重点是对企业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A建筑劳务公司在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要坚决执行公司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规定,并且在相关的合同谈判中分包方具体说明。在施工过程中,A建筑劳务公司要能够完成劳务结算过程一定时期之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还要注重规范挂靠方式下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的取得,要能够做到三流一直。A建筑劳务公司的总包方要与挂靠公司之间确定合同、发票和资金关系。
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建筑劳务公司落实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应该结合近段时间以来企业的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分析,找出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建筑劳务公司应该对企业所属的财产进行清查,根据物资清查的结果和实际结存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在账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一些利用职务之便获得非法收入的人员要严格进行处罚;其次企业应该进一步对权利制衡机制进行完善,通过民主决策的形式提高普通员工对相关领导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处在企业关键岗位的领导,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增强部门之间的制约性,减少相关领导对企业资金的随意支配和占有;此外建筑施工单位应该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制定详细的财务精细化管理落实制度,保证在每一个管理层都有明确的资金花费表,实现建筑施工单位花费的透明化和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