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沿海地方社会控制与涉海群体的应对

2019-12-21 14:17:23张宏利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海船涉海

张宏利

(1.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2.浙江师范大学边疆研究院,浙江金华 321004)

一般来说,缘于根深蒂固的农耕文明思维,海洋在历代中央王朝统治框架中处于边缘地位,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相较而言,两宋时期可算一个特例,与前代王朝不同之处在于,宋朝的地缘政治、经济环境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时,陆上丝绸之路先后为辽、西夏、金等王朝控制,通往中亚、西亚、欧洲的道路经常受阻。彼时,全国经济重心亦由北方移至南方,这成为两宋王朝开展多种海洋活动的内在驱动力。因此之故,两宋官府更为重视通向外部世界的海洋,实行相对积极的海洋政策,官民开展的海洋活动更具多样性。这一时期,中国官民共同经营的海洋事业成就显著,造就了中国帆船时代的盛世。

关于宋代海洋事业的研究,学者往往以海外贸易的视角来加以审视①参见:黄纯艳.论宋代的近海贸易[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2);藤家礼之助.日中交流二千年[M].张俊彦,卞立强,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曲金良.中国海洋文化史长编·宋元卷[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3;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藤田丰八.宋代市舶司与市舶条例[M].魏重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陈国灿.宋朝海商与中日关系[J].江西社会科学,2013(11);葛金芳,汤文博.南宋海商群体的构成、规模及其民营性质考述[J].中华文史论丛,2013(4);薛豹,游彪.赴日宋朝海商初探:以宁海周氏家族为中心[J].浙江学刊,2012(4);芦敏.宋丽海上贸易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8;赵莹波.宋日贸易研究:以在日宋商为中心[D].南京:南京大学,2012;虞浩旭.论唐宋时期往来中日间的“明州商帮”[J].浙江学刊,1998(1)。,重点就宋代沿海地区参与航海贸易的港口、开展海外贸易的国家、输出输入的商品、海上贸易的影响、市舶司、海商等问题开展研究。此外,一些学者对海船建造与船户管理、海鱼捕捞与渔民日常活动及政府管理、海盐生产与盐户生产生活、沿海民众海洋信仰等议题展开了讨论①参见:冯汉镛.唐宋时代的造船业[J].历史教学,1957(10);王瑞明.宋代的造船业与船户[J].学术月刊,1987(3);黄纯艳.宋代船舶的力胜与形制[J].厦门大学学报,2015(6);黄纯艳.宋代船舶与南方民众的日常生计[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6(2);魏天安.宋代渔业概观[J].中州学刊,1988(6);徐世康.宋代沿海渔民日常活动及政府管理[J].中南大学学报,2015(3);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郭正忠.两宋盐民的等级划分与阶级结构[J].浙江学刊,1989(3);朱欣昕.北宋盐户研究:以淮浙地区为中心[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4;陈政禹.宋元以来浙江妈祖信仰研究初探[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5(3);陈国灿,鲁玉洁.南宋时期圣妃信仰在两浙沿海的传播及其影响[J].浙江学刊,2013(6);陈国灿,鲁玉洁.略论宋代东南沿海的海神崇拜现象:以两浙地区为中心[J].江西社会科学,2016(7)。。先行成果注重经济、政治、文化层面的研究,宋朝对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涉海群体对其的应对,则未能给予关注。有鉴于此,本文拟以两宋时期对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与涉海群体的应对之策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宋朝以何种方式控制沿海地方社会?”“此举对靠海而生的人民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种控制与沿海民众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涉海群体将采取什么方式来加以应对?”“其应对举措对沿海地方社会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等问题。

一、宋代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

沿海及其海中岛屿为国家的边界地区,处于勾连中国与海外诸国海上交通枢纽的位置上,亦是宋朝沟通周边国家的前沿之地,直接关涉国家安全、沿海地区稳定。同时,该区从作为边海重事的渔盐中获利丰厚,也需由国家加以管理,不能任由民人自行占有,否则即有逐利拥势而乱的情形出现[1]。海洋作为沿海地方生存生活的场域,聚集了数量庞大的以海为生的人口,这也构成沿海地方社会的主体。根据生计的不同,涉海群体可分为从事捕鱼、制盐、造船、商贸、船运等人群:(1)渔民典型代表蜑户,仅广南东路便有数万[2]4281。长溪县“海舟之隶于邑者数千艘”[3]1545,而浙东明、温、台三州渔船总数达到19 287只[4]418。(2)东南沿海地区从事制盐的亭户数量在五六万户左右[5]。(3)北宋仅浙东地区海船数量就超过 2万艘,南宋浙东、福建两路海船超过 4万只[6]。有学者推定南宋中后期沿海十三州民众有船七八万艘[7]。数额如此庞大的海船,表明从事造船业的船工数量当颇巨。(4)北宋时期,有明确记载的宋商赴日本贸易达 70次[8]98,至高丽的宋商有117次,共计4 548人[9]。南宋东南沿海常年有近十万人涉足航海贸易,从事海上运输和贸易的水手可达数万人[10]。(5)沿海地区一批海船户从事海上航运业,以此收取船脚糜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北宋时期,朝廷使者出使高丽,即是雇用浙江、福建民间海船前往[11]。绍兴三十年(1130),政府从“漳、泉、福、兴积募到海船三百六十只,水手万四千人”②参见:怀荫布,黄任,郭赓武.泉州府志:卷25:海防[M].清乾隆二十九年刻本。。这些数字,仅反映出宋代某一时期、某一地方尚乏完备的人口数字,但已然十分可观,实际上的人口规模则更为宏大。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话语里,涉海群体被视作最不安定的人群,是被主流社会抛弃的“流民”“奸民”“海寇”[12]。以此之故,宋王朝严格管控涉海人口,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强化对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

(一)沿海地方政治控制

宋代对沿海地方政治控制方式如下:

1.另立户籍并以保甲之法管控涉海民户

詹姆士·斯科特认为古典大陆国家维持统治所必需的条件是:人口集中、定居农业、不会逃亡的人口、可被国家征用的劳动力和产品,国家的首要原则便是要对集中的人力进行高度控制[13]48-71。在古代中国,户籍制度是国家控制社会能力的表现[14],也是历代王朝控制编户齐民的具体形式,而对编户齐民控制,是每个王朝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确立其统治的基础[15]。

沿海民众使用的交通工具船舶是动态的、可变的社会文化载体[16]。在古代中国,对社会流动不加任何限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17]。缘此,两宋决定另立户籍专门管控涉海人群(即船户),并施以保甲法来严控沿海地区人口的流动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分三个阶段将沿海人户编入户籍、保甲。第一阶段,海船入籍。宋初既已制定海船入籍之法,“楫海舶以祖宗旧数为之,制给官印以验实,乃得行棹。楫不应法,皆没入分配”[18],且由官府“检量丈尺,办验木植之新旧,雕刻帆樯”[19]847。海船户多为世代相继,官府却对船户入籍严加限制,“旧例舶舟溺风涛者,抑子孙续其业”[19]758。入籍的船户被官府严密监管,船户出海营运的自由亦受到限制,市舶司“拘于岁课,每冬津遣富商请验以往,其有不愿者,照籍点发”[20]8372。第二阶段,富民与蜑户相生养,并将蜑户编甲管理。蜑户居无定处,不隶州县,官府为有效控制蜑户,采取以下措施:其一,令陆居主户管理蜑户。宋神宗曾规定“贫者听土人收养,更不科罪。所贵海户无饥穷流徒之人”[20]6934。后又鼓励“边海州军许土著富民养蜑户,遇入海得珠,则约价以偿惠养之直,所贵蜑户不为外夷所诱”,“遇有出入,须令主户知其所往”[21]6744。这一办法被“榜于沿海州军”[21]6744,当是推行于全国。其二,编入保甲。宋神宗已将蜑户编伍管理,“立水居船户五户至十户为一甲”[22]298。宋朝通过上述措施,确保蜑户不能游离于国家管理体制之外,以期加强对其控制。第三阶段,立专门户籍管理濒海居民,并施以保甲之法。元祐六年(1091)首次对船户另编户籍,“广南恩、端、潮等州县濒海船户每二十户为甲,选有家业、行止众所推服者二人充大小甲头,县置籍,录姓名、年甲并船橹棹数”[21]11025。绍兴五年(1135)又将该制度推广至全国,“诏诸路沿海州县应有海船人户,以五家为一保,不许透漏海舟出界,犯者籍其资,同保人减一等”[23]1724。上述举措,强化了官府对涉海人群的控制,加强对沿海地方社会的掌控力度。

2.设巡检寨、社强化对涉海人群的管控力度

为直接控制沿海地方人口,宋朝设立由当地土豪充当寨主的巡检寨,“土豪谙练海道之险,凭藉海食之利,能役船户……今欲于江海要处分寨,以土豪为寨主,令随其便,使土豪挠于舟楫之间”[23]3579。此外,官府强令船户结为准军事组织的社,“委县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五百人结为一社,不及三百人以下附近社,推才勇力户为社首,其次为副社首。备坐圣主,给帖差捕”[23]1702。宋廷欲借助土豪之力,将海洋、沿海民众、舟楫等置于沿海巨姓豪族之下,以此加强中央对民众的直接管控能力。

3.建立海军维持沿海地方社会秩序

北宋建有登州澄海水军、刀鱼战船兵、杭州水军、巡海水师营等海军。南宋置于沿海区域的士兵人数、战船数量均多于北宋。设有浙江、明州、潮州、广东、漳州、泉州等海军,其规模少者150人,多者可达1万人。其关切点有二:一是沿海地区地方社会秩序稳定,二是确保国家不受到其他国家,主要是辽、金二国发自海上的袭扰。

4.征调民船防托借以增强对船户的控制

南宋基于海军力量不足、防范金朝海上侵袭的需要,常抽调民船到沿海一带戍守。沿海地区民间所属大小海船均有防托差使,“沿海州县籍定海船……每县各分三番应募把隘,分管三年,周而复始……其当番年分辄出他路,及往海外不肯回归之人,重做其罪,仍没船入官”[20]7128。此举一举两得,既可达成御敌目的,又可摸清沿海民众拥有的船只数量,对船只所有人、大小、分布地区等情形做到了如指掌。南宋政府的手段极为高明,控制住船舶,顺势即可掌控涉海人户。

(二)沿海地方经济控制

宋朝市舶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控制商人出海贩易行为:其一,申领公凭并得财力者做保,方允许出海贩易。《续资治通鉴长编》:“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并具入船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有物力户三人委保不夹带兵器。”[21]10823要求出海的商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归来,“自给公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已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20]4218。其二,对进出港海船征税,博买域外货物。《萍州可谈》:“凡舶至,帅漕与市舶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以十分为率。”[24]经过抽解的货物,并取得市舶司公凭引目,方被宋朝官方许可至外州贩卖,否则依偷税法论处[20]4206。其三,查处违禁物。铜钱属流入外邦的大宗违禁物,颇具典型,以此加以说明。《续资治通鉴长编》:“旧制惟广州、杭州、明州市舶司为买纳之处,往还搜检,条制甚严,不得取便至他州也。今日广南、福建、两浙、山东,患其所往,所在官司公为隐庇,诸系禁物,私行买卖,莫不载钱而去。”[21]6593-6594其四,严密监视进出港海舶。当海商们自外洋至广州溽州时,“寨兵有酒肉之馈,并防护至广州。既至,泊船市舶亭下,五洲巡检司差兵监视,谓之‘编栏’”[21]148。此项规定,在于掌握商人海上贸易活动动向,严密监视中外进港海商的行为,意欲将沿海地区的不稳定因素消解于未然。

除此之外,官府以缴纳赋税、强征差役的方式控制渔民、盐户、有船之家的经济行为。官府出现向蜑丁征税派役情形,宋宁宗曾诏二广州县官吏“不得科抑蜑丁”[20]8363,广东路转运判官黄洧免除为州县服役的濒海蜑户有数万之多[2]4281。政府规定制盐人家“户有盐丁,岁课入官,受钱或折租赋”[21]2261。入籍的有船之家要承担繁重的差役,北宋多差募民间海船运送官物[20]6970,南宋沿海官物亦仰赖民间海船,官府“拘留海船”“轮流差使”[23]2848。

(三)沿海地方文化控制

两宋时期,沿海地区常受到飓风、海溢的巨大破坏,因而官府组织祈风祭海典礼,祈求顺风海靖,借此加强对沿海地方文化的控制。官府举办的祈风仪式,十月至十一月为“遣舶祈风”仪式,四月则为“回舶祈风”仪式。泉州知州王十朋的诗句“北风航海南风回,远物来输商贾乐”[25]是其真实映照。地方上的知州、提举市舶、统军、通判、知县等官员均会参加祈风祭海活动,官府由此成为航海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8]81。

除此之外,朝廷还强化对民间信仰的控制。民间奉祀妈祖的地域之广、人数之多、影响之巨,已然引起宋廷的关注并决定对其进行赐号褒封。宋徽宗宣和五年(1123)赐“通贤灵女庙”以“顺济”的匾额,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敕授妈祖为“灵惠夫人”,宁宗庆元四年(1198)将其升格为“灵惠助顺妃”。得益于宋代官方的褒封,妈祖由民间供奉的神灵跃升为官方钦赐的海神,官方借此强化对民间海洋信仰的控制。理宗淳祐十二年(1252)更是“诏海神为大祀,春秋遣从臣奉命往祠”[22]847。官民共祭妈祖的活动,极大地增强了海洋社会内部的凝聚力,从而使中国沿海、岛屿,连同环中国海其他地方的华人与当地居民,共同构筑了“环中国海”海神信仰圈[26]。

国家通过征税和惩罚不受欢迎的行为或鼓励受欢迎的行为来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27]。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国家统治的追求,也是实现国家发展的前提。农业社会结构倾向于稳定性[28]。宋代涉海人群虽众、活动区域虽广,却没有达到改变农业社会性质的程度。因此,宋朝对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以追求社会稳定、利于国家统治为首要目标,常会忽视甚至损害地方民众的经济利益。

二、涉海群体对沿海地方社会控制的应对

杨国桢先生指出,与农业社会求稳的特性不同,沿海民众从事的海洋活动在于求动。海洋文化以流动为基本特征,流动的家、流动的生计、流动的文化、流动的疆界[29]。基于这一特质,涉海人群趋利而动,处于不断流动过程之中,被国家认定为潜在的威胁因素。为此,国家限制涉海人群的流动,增强对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力度。沿海地区民众则以自己的方式来应对国家的控制,具体举措如下:

(一)逃避国家统治

民众逃避国家控制的原则[13]222-227:一是地点,二是移动。逃避沿海地方社会控制的策略,便是进入宋朝难以控制的海洋区域以及海外国家。定居或短时留居于海外诸国,成为涉海人群逃避国家权力带来大量麻烦的选择。宋朝为了缩短贸易周期、增加税收[30],要求出海人员需在五个月内返回,而商舶出海、返航全借海上信风,一艘海船出海至返航需要半年以上,五个月内回舶则很难做到[31]74。因而,部分海商定居或不定期留居于高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半岛、阿拉伯海沿岸、印度洋西部等地。《宋史》记载在高丽王城“有华人数百,多闽人因贾舶至者”[22]14053。《石清水文书》记载太宰府掠走居于筥崎、博多一带的宋商王升等一千六百户资财①转引自:冈崎敬.福冈市(博多)圣福寺发现的遗物:中国大陆舶来的陶瓷和银铤[J].严晓辉,译.海交史研究,1989(1)。。这些长期或不定期居住海外各地的商人建立起商业据点,聚居数目众多的华商,形成规模不等的华人社区。

另一种逃避方式,则是挣脱国家的奴役。征调民船防守口隘,造成船户不堪重负,严重冲击了船户的生产生活,“嘉熙间制置使司调明温台三郡民船防定海、戍淮东京口,岁以为常。而船之在籍者垂二十年,或为风涛所坏,或为盗贼所得,名存实亡,每按籍科调,吏并缘不恤有无,民苦之”[4]418,“福建路海船,频年召募把隘,多有损坏,又拘靡岁月,不得商贩”[20]7128。缘此,民家以有船为累而选择逃避,“或低价出卖与官户,或往海外不还,甚者至自沉毁”[20]7128。

(二)利诱地方官员

沿海地方官员是执行国家对沿海地方社会控制的主要力量,但部分官员为涉海群体利诱而削弱了控制力度。市舶司官员为得到海商贿赂、获得更多舶税,以求得嘉奖、升迁,而纵容海商偷运铜钱出海,“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商人贪利而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其弊卒不可禁”[22]4566。富有的海船户多与官员沆瀣一气,以此规避当番,并将科调的负担转移给中小船户。有官员对此已有深刻认识:“各县有所谓海船案者,恣行卖弄。其家地富厚,真有巨舰者,非以赂嘱胥吏隐免,则假形势之家拘占。”[4]418-419

(三)从事走私活动

涉海群体从事的走私活动主要是走私贸易和贩卖私盐。一是走私贸易。小商人本小利薄,多有冒险走私者,“累有约束禁止私泛海商人”[20]8340,“取私路贩海者不过小商,以鱼干为货”[20]4204。南宋时期,“山东沿海一带,登、莱、沂、密、潍、滨、沧、霸等州,多有东南海船兴贩铜、铁、水牛皮、鳔胶等物,虏人所造海船、器甲,仰给于此”[20]8387。二是贩卖私盐。浙东濒海四州“贩私盐者百十成群,或用大船般载,勋尉既不能诃,州郡亦不能诘”[2]821-822,广南沿海居民“应用大棹船兴贩私盐”[21]11167。沿海民户私煎私卖盛行,“东海皆盐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卖者也”[32]。

(四)武力抗争

詹姆士·斯科特以“非国家空间”指代不被国家有效控制的区域,这里成为人们为生存而逃入的避难所[13]218。远离海岸的海域即为宋代的非国家空间,被无力生存的沿海民人发展为求生的栖身之所,海盗便居于其间。海外贸易的发展,导致东南沿海以航海为业的海船户大量增加。船户中不断有人破产,进而在海上铤而走险,成为海盗[31]213。官府不断科调贫困船户,是导致船户破败,被迫变为海盗的另一原因,“惟贫而无力者,则被科调。其二十年前已籍之船,或以遭风而损失,或以被盗而陷没,或以无力修葺而低沉,或以全身老朽而弊坏,往往不与销籍。岁岁追呼,以致典田卖产,货妻鬻子,以应官司之命。甚则弃捐乡井而逃,自经沟渎而死,其无赖者则流为海寇”[4]418-419。

海盗武力掠夺沿海地区的行为较多,如广州“自南汉之后,海贼子孙相袭,大者及数百人,州县苦之”[22]10160,“海贼朱聪以舟师自潮州入广东,焚掠诸县”[23]1599。官府虽然派出海军缉捕海盗,但海盗仍禁而不绝。李纲分析原因为:“官司不能讨捕,多是招安重得官爵,小民散艳,皆有仿效之意……盖缘两路帅司并无战舰水军,遇有海寇,坐视猖撅,不能进讨,止是于沿海摆布些小兵卒为保守之计,贼船来去,近速不常,并海之民,催其毒虏,掠船舶既多,愚民嗜利喜乱,从之者众。”[33]135另一原因是沿海官兵未能忠于职守,“海寇以赂通郡胥吏,吏反为之用,匿其踪迹,贼遂大炽”[22]8747,“沿海官兵皆相为囊橐,一旦有警,不肯极力追捕,间有捕获,类多故纵”[20]8370。

濒海居民应对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乃是基于自身生存发展而做出的选择。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涉海群体合理的利益诉求常不为国家所重视,又无有效途径予以表达。另一重要原因是涉海群体的利己行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违反国家法令。在遵循国家沿海地方社会控制,不能满足于个体利益需求之时,逃避国家统治、利诱地方官员、从事走私活动、直接对抗国家,便成为沿海民众脱离王朝对其种种严苛控制的方式。

三、沿海地方社会控制与涉海群体应对之影响

宋代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取得濒海区域相对稳定有序的效果,但需要看到的是,朝廷重政治稳定、忽视民众经济利益的做法,严重扰乱了民众的日常生活,迫使某些人群变为海盗而导致社会的失序,同时也限制航海贸易的发展。沿海居民的应对之策,往往违反国家禁令,导致国家安全、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在控制与应对之间,朝廷与涉海群体对彼此及整个社会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官府差募严重扰乱沿海民众的日常生活

民众船只被官府征募后,便不能出海贸易,这直接影响到船户建造船只的积极性及其生存发展,同时对国家近海、远洋贸易亦产生很大影响,削弱了国家市舶收入。船户当番的前半年只允许在本地从事近海贸易,还要接受官府对船只的检查,甚至要集中教阅,其生业受此影响亦为不小[2]4474。当番结束之后,船户尚需准备数月方可出海,“平时海舟欲有所动向,必先计物货,选择水手,修葺器具,经时阅月,略无不备,然后敢动”[34]363。若当番返回正遇风信不时,必须耽误时日以候季风,因此之故,船户虽三年一次当番,实则有两年不能从事远洋贸易[30]。

入籍的船户还要承担繁重的差役。官府令海船之家“以其船尽载官物,但量与之雇直,一有风生疏失,勒令赔备,监锢禁系,动经岁时,往往破家竭产,终不能偿其一二”[34]363。即使没有意外事故发生,官府给付的雇直也极菲薄,船户难以维持生计,一旦应募,便有倾家荡产之患[35]。官府的差募成为船户沉重的负担,“凡遇起发官物,和雇舟船,百姓惊惧如遭驱掳,呻吟怨呼之声所不忍闻,道路不通,商旅断绝”[36]。

此外,官府以各种名目无偿驱使濒海居民,如温州造船场所造之船转送至内地时,“每船所用水手,则又泛差诸县濒海之细民为之。此曹各有渔业,深惮此行”[3]506。王安石言:“于海旁渔业之地骚动艚户,使不得成其业,艚户失业,则必有合而为盗贼以相仇者。”[37]

(二)铜钱外流冲击当地经济秩序,也推动纸币的产生

铜钱为宋代流通领域的主要货币,商人为利而将数额庞大的铜钱载至海外诸国贩卖,或在沿海地区售于国外商人。当时铜钱外流的情形为:“北自庆元,中至福建,南至广州,沿海一带数千里,一岁不知几舟也。”[38]714日本商人在沿海地区收购铜钱行为,直接导致“台城一日之间忽绝无译文小钱在市行用”[38]713。商人们的这一举动,严重冲击着沿海地方社会的经济秩序,对当地及内地民众日常生活造成巨大的困扰。同时,铜钱外流造成两宋长期面临钱荒的困境,这也成为催生交子、会子等纸币产生及流通范围逐步扩大的重要原因。

(三)海盗劫掠致使国家市舶收入减少,造成社会失序

海盗常劫掠商船及市舶司上供物货,导致官府市舶收入锐减。史载:“国家每岁市舶之入数百万,今风信已顺,而舶纲不来”[23]1702“广南、福建路近年多有海寇作过,劫掠沿海县镇乡村及外国海船、市舶司上供宝货,所得动以巨万计”[33]135。

海盗炽盛,而海军无力剿灭,既影响到沿海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又造成沿海地方社会的失序。真德秀云:“福、兴、泉三郡,全仰广米以赡军民。贼船在海,米船不至,军民便已乏食,粜价翔贵,公私病之。”[39]沈师在循、梅、潮、惠、汀等州作乱,闽广震动[40]。

(四)贩私盐行为冲击朝廷榷卖制度,破坏当地社会秩序

私盐贩在冲击国家食盐榷卖制度、造成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更是严重破坏沿海地方社会秩序。如“福建路盐贼,群聚至千百人,公行劫掠杀害,杀害官吏”[20]8831“广东盗贼,一项犯南雄、黄、韶等州,一项犯循、梅、惠等州,动以万计,残破州县,杀害平民,皆是虔州诸县平时搬贩私盐之人”[33]20。

(五)官府政策一定程度推动航海贸易发展,却也制约宋朝成为全球性海洋帝国

宋廷规定出海贩易之人限期归来的政策,导致部分海商定居或者不定期留居于高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半岛、阿拉伯海沿岸、印度洋西部等地。海外华商为国内海商提供各种海外贸易需求信息,降低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减少贩运商品的盲目性,提高了贸易利润,国内海商运来的货物得以迅速出售,很快购入当地土产[41]。

两宋规定:“贾人由海道往外蕃……毋得参带兵器或可造兵器。”[22]4561此项规定致使商人遇到海盗之时,无法保护自身、船货安全,人为地限制商人海洋活动范围。加之,官府征调民船守把隘口、国家海上力量无法肃清沿海地区的海盗、国家不能为民间海上力量拓展海洋空间提供有力支持等因素的存在,直接限定涉海群体拓展海洋空间的行为。民间商人拓展出来的联接环中国海、印度洋西部、阿拉伯海的贸易圈,缺乏官方海上力量的有力保护,不能控制主要贸易通道,向更广海域扩展的行为受到束缚,海上贸易活跃程度被削弱,交易规模、商品种类同时遭到限制。这一深远的影响是,宋代商人不能如后来英国、荷兰等国商人可在世界范围内从事航海贸易活动,只能在一个大的区域内开展海上贸易活动,也是宋朝没能发展为全球性海洋帝国的重要原因。

宋朝以国家强制力量控制沿海地方社会,要求沿海地方官员、民众绝对服从,以此维护沿海地方社会秩序,有效控制涉海群体,这属于稳固政权的需要。但是,以中央集权制为管理特色的王朝国家,拥有对中央、地方极强的控制力,沿海地方社会控制的主要目标,乃是追求政治稳定、利于国家统治。由此导致其重视政治层面的考量,而轻视经济利益的获取,往往忽视甚至损害沿海地方的经济实利,致使涉海人群的生存生活空间受到很大的压缩,集体权益常被忽视。因此,涉海群体合理逐利诉求不能得到伸张,生存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易言之,两宋对沿海地方社会的控制,极大地限制了民众追求合理经济利益的行为。濒海居民以自己方式表达对沿海地方社会控制的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冲击了沿海地方社会秩序,但其并没有走向崩溃、引发混乱与战争的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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