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宏
(厦门润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 361000)
环境保护税法在促进我国环境更好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逐渐严重。因此,我国针对环境问题给予更多关注与重视,并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条例。其中财税法的出现,对环境保护税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保证环境保护税法能够将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需要对其中的意义与局限性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环境的更好发展提供保障。所以,本文将针对税法视野下环境保护税法的意义及其局限性相应内容进行阐述。
在财税法背景下,对环境保护税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第一,有部分学者与研究人员认为,在排污费的条件下,提出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之间存在很多不同,比如,征收主体存在不同、征收依据地位存在不同、征收性质以及征收程度不同。也是因此,使得许多学者认为在此次的环境保护税法改革房中,能够加强对污染物减排调控力度与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为社会群众参与到立法中提供保障,同时能够将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展现[1]。第二,财税法背景下,对于其意义的影响,要从税费关系进行理解。在传统税费关系中,通常情况下会从表面现象区分税与费,对于税费之间的关系要进行重新审视与理解。
好的税种如果从财政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与理解,那么需要保证税基的精简性与简单性,这样才能保证收入稳定,更好实现财政目标。但是,从目前环境保护税法中可以看出,存在矛盾问题。如果税基设置较为简单,那么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积极影响,看似是一条可行的道路[2]。但是,如果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那么只采取精简、简单的税基设置,那么无法对复杂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科学合理评估,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性与实效性将会受到影响。这样环保目的无法达成,环境治理工作无法顺利展开,这对我国社会发展而言会造成一定影响。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治理工作中可以看出,存在的排污费公共预算错位问题并没有得到更好解决,不仅如此我国的税收缺陷问题也得到显现。在现有的环境保护税法中,针对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收入、中央地方共享税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的出现,会造成不同问题出现,比如,环境保护税公共预算复位思考问题等。种种问题的产生,对我国环境治理问题会造成一定影响。
尽管在目前的环境保护税法中,实际的征收范围相对较小,但是在其中涉及到许多现有环保法律对接问题。相关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我国各个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包含不同内容,比如,自然资源保护问题、环境交易行为问题等。虽然从应税污染物规定中可以看出,针对污染物排放行为以及生态保护没有做出更为明确的标准与规定。此次环境保护税法中的范围是否过于狭窄,也是未来人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基于此,为在最大程度上更好解决此类问题,同时保证环境保护税法能够在保护环境中可以将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需要做好法律对接问题。比如,将现行的海洋排污费以及海洋倾倒费进行调整与完善,将其改成环境保护税,这样可以实现环境保护税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对接与协调。同时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针对是否要将二氧化碳纳入到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收范围当中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对于二氧化碳排放,我国已经出台相应的政策条例,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总而言之,需要做好税收范围的法律对接问题,从而为我国的更好发展提供保障。
在财税法背景下,各个征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在环境保护的税款征收期间,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与规定展开相应的征收工作。实现对应税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同时将自身的职责与作用充分发挥[3]。保证税务机关能够与征收主管部门之间,能够通过协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在加强征管部门的合作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
第一,环境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部门,针对环境保护的征收工作,需要构建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将相应的信息内容记录到其中。这样无论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是税务机关部门都可以随时调取其中的信息进行利用,保证各项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肩负起自身责任,对于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数据等,定期交送给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税务机关针对排污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明确,保证排污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标准展开工作。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那么要及时联系相应排污单位进行处理,保证排污单位有着较高资质,在促进社会更好发展中发挥自身最大作用。
第三,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分歧或者矛盾。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一问题,需要在工作前,保证各个部门与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身责任。对各项工作做出科学合理规划,从而保证各个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身工作任务,使得各项工作都能够及时完成,防止分歧与矛盾的出现。
第四,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有效性,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与研究,分别是内部性视角与外部性视角。如果从内部性视角进行分析,那么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需要对税务部门以及财务部门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等进行明确。从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上交的申报数据以及资料存在问题,那那么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复核。环境保护部门在接收到数据资料的十五天之内,需要给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如果从外部性视角分析,一旦出现纳税争议问题,纳税人需要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将其中的纳税争议问题更好解决。
为在财政法背景下,使得环境保护税法能够得到更好发展,还可以通过保证税收手段协调的方式。有关污染治理的税收,通常情况下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污染物在直接排放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收。比如,现如今排污费,以及环保税,在将此类费用与税收称之为直接收税。第二,环境污染问题与税收问题之间有间接性联系,此类税收行为被人们称为间接税收。不同的税收手段,在我国的环境政策当中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与价值,两种不同的税收手段,直接税收与间接税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保证相应税收手段在工作中能够将自身价值充分发挥。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的内容较多,直接税收方式的征税成本相对较高,而相较于直接税收方式,间接税收方式的成本较低。直接税收与污染物的排放数量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所以,具备较强的目的性。间接税收在这一过程中,有着与之相反的特点与特征。不同的因素,在实际税收方式的选择中,都需要进行充分考虑。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直接税收与间接税收的协调性,确保不同的税收方式能够在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更好发展中,发挥自身优势。
综上所述,财税法出台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应用带来一定的影响与制约。因此,为保证环境保护税法能将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通过加强征管部门合作等方式,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