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晨,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商业模式、经营形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新业态”一词应运而生。从经济新业态的定义和内涵而言,学界普遍认为经济新业态是一门新兴的事物,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界定,但基本有一个大致的共识,即基于互联网经济平台而产生的新的经营形态或运营形态,是对传统业态的颠覆与改革、优化与升级,新兴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众包经济、众筹经济都属于它的范畴。
对新业态经济从业者的研究方面,赶集网于2014年发布了《2014年O2O 自由职业者分析报告》,利用网站大数据从人群特征、生存现状和职业发展方向三个方面研究了该行业从业者的基本情况。现有研究普遍认为,新业态下的劳动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不同。一些学者借鉴自雇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兼职人员、灵活用工、虚拟员工、轻雇用、零工经济(GigEconomy)等概念,整体描述平台上从事服务的劳动者和劳动用工形式。
新业态经济下的劳动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不同,其面临着责任界定、政策监管等诸多难点。从平台企业方面来看,其法律地位和责任界定不清;从从业者个体来看,新型劳资关系、从业者和平台的税收征缴等都无明确规定,这样的就业模式也增大了个体从业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收入不稳定、需求变动冲击、价格变动冲击、无就业保护等。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学者从新业态经济对劳动用工的影响方面着手进行了研究。
王文珍、李文静(2017)通过对平台经济的研究,发现平台经济发展降低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整体灵活化趋势对传统企业劳动关系形成比对效应,全新的绩效评估理念给部分劳动法规的应用增添了难度,异地服务的普及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唐鑛、徐景昀(2016)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例,认为在新业态经济的影响下,带来一系列的企业用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并规范专车司机与共享经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提出需要政府提出与之配套的政府监管模式,同时还需要行之有效的行业自治制度。
另外,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两起Uber 司机与平台的劳动纠纷案件以及北京e 代驾确认劳动关系案等争议案件发生以来,关于共享经济等互联网新业态经济下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引发了世界范围的探讨。很多研究者认为,新业态的从业人员和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明确。高彦荣(2016)通过专车产生的影响、专车运营合法化面临的问题入手,提出专车司机用工关系不明确,由于专车劳动用工的法律地位目前尚未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亦存在争议。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和新业态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运行方式发生改变,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也需要改革以适应新技术和新业态,同时,还需要思考如何建立适应这种新业态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何找到从业者和新业态企业之间的平衡。相关研究学者认为,针对新业态下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不能沿用传统的制度框架来约束新的用工模式,需要创新社会保险体制,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已有制度的包容性。美国前弗吉尼亚州长、民主党参议员马克·沃纳认为,分享经济的平台企业随着发展已经不断调整用工策略,一些企业开始允许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所属的身份,而不是统一规定劳动者属于独立供应商身份。
通过上述对于新业态概念及其发展、劳动用工的现状特点、影响研究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研究综述做一概述:
第一,新业态的出现发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新的商业模式、经营形态出现,如大家熟悉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众包经济等。这种新模式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生产,而且润物细无声地进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这种经济新业态也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新业态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学界、政府、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第二,国外对于新业态的研究早于我国,但是,这种早也是一种相对的,他们的开始研究也是出于出现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案例纠纷需要去解决,可以说,其对于新业态的研究和可供援用和借鉴的经验也很有限。
第三,新业态属于新生事物,与其说我们关注的是其就业问题,不如更深层次地将其归纳为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问题。新业态企业在劳动用工的用工模式、劳动关系认定、员工的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发生了改变,如果再用传统的观念去定义、去管理,显然会出现很多不合理、不合规之处,不仅企业在执行方面很难,员工的基本权益也很难保障,这就给政府的治理提出了挑战。
第四,从整体来看,现有研究仍处于摸索阶段,无论是概念界定、行业监管、劳动用工规制等都尚未形成定论,仍需根据新业态的发展情况不断追踪研究。现有新业态下的劳动用工有关研究虽然指出了其用工模式与传统模式不一样,但研究案例单一,研究领域不多,对其他行业的研究还比较欠缺,与新业态在多个行业的实际发展不相符合。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符合新业态特点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以便对新业态下的劳动用工形成较为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出完善适应新业态特点的政策建议,以更好地释放新经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