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所检察监督中监管问题与优化路径

2019-12-20 03:04刘中革戴国明潘宝强
锋绘 2019年11期
关键词:监督职能规范化

刘中革 戴国明 潘宝强

摘 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落实国家刑罚权,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专门宪法性保障机制。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有利于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有效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但当前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中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执法手段与执法理念与法治存在一定差距。本文从新形势下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从端正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派驻检察;监督职能;规范化

1 看守所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驻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为履行对看守所活动的监督职权而在看守所专门设立派驻检察室,对看守所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有序推进派驻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县级看守所每年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人员总量的上升,看守所安全监管工作压力不断增大。虽然看守部门在强化安全监管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监管场所中发生的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死亡事件以及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公众对监管场所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监管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是否充分发挥产生质疑。面对人民群众关于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驻所检察监督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2 驻所检察工作监管问题缘由剖析

针对当前驻所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状况进行理性的思考,客观分析驻所检察室所遇到的难题,从根源上防止死亡事件以及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事件的再次发生十分必要。从目前看,驻所检察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被動执法———驻所检察室权力执行者的思想误区

执法理念引导着执法活动的开展,树立正确全面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才会得到不断的提升。现阶段,驻所检察室在执法理念上存在不少误区,直接影响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具体表现在:

(1)被动监督。实践中,驻所检察室的办公场所及相关硬件条件都由监管场所提供,而且驻所检察人员与监管人员关系一般比较密切,因此,驻所检察人员一般不会主动对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只有监管场所发生重大事故要启动职务犯罪调查或在押人员又犯罪进行调查时,驻所检察人员才会被动地行使驻所检察职权,这点明显与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的特性相悖。

(2)维权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受有罪推定传统的影响,不论是普通公众还是执法人员都认为被羁押人员是侵犯国家或他人权利、践踏法律的人,他们的权利不应该被尊重。

因此,部分驻所检察人员存在对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意识不强的情况,表现为对他们的控告、申诉不予理睬,对他们被监管机关刑讯逼供视而不见等。

(3)事后监督。长期以来,驻所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做法是“事后监督”,也就是发现了问题再进行监督,要求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无法确保监督效果,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对监管机关的活动尤其是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2.2 机制滞后———驻所检察室权力运行的效率差

针对监管场所点多面广、地域分散、内部封闭的特点,我国派驻检察室一般由分市院、派出院和县区院分头派驻。这种多元化派驻检察模式机构层次多、模式不统一、资源配置分散、监督不对等,组织设置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多元化的派驻检察体制容易导致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一些派驻检察机构长期借用监督对象的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甚至领取监督对象的奖金、补助,容易被监督对象同化,导致监督职能和监督意识弱化,难以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和整体合力。

2.3 监督不对等———驻所检察室机构级别低

虽然高检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派驻检察室主任由与监管场所负责人相当级别的干部担任,但从各地落实的情况看很不平衡,解决到位的只是少数。对监狱的派驻检察有的由区县一级的检察机关承担,派驻检察室的级别大部分为副科级或以下,副科级以上很少,在监督时这种不对等的现象导致监督力度被削弱,有时甚至存在不敢监督现象。

2.4 派驻职能繁杂———驻所检察职能操作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快速增长,每年还要组织开展多项专项监督活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繁重,而随着形势发展,对事前监督和同步监督的要求高,工作量急剧加大,驻所检察工作人手不足,根本无法顾忌刑事执行检察各方面的工作,往往造成顾此失彼的结果。监督职能繁杂,要求检察人员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和司法实务能力,但是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还难以在短时期内满足全面履行派驻检查监督职能的要求,同时部分派驻检察人员监督理念偏差,派驻检察室有时围着监管场所转,过于注重协调配合,监督失之于软。

3 加强驻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几点设想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也是主责主业,法律监督是实现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刑事执行检察作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员合法权益和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的重任。

3.1 树立主动监督的执法理念

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职能,必须通过进一步规范驻所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进行。一是规范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彻底转变被动监督的思想。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刑事执行检察应树立大刑事执行监督的工作理念,既要对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监督,又要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活动(包括看守所执行拘留和逮捕的羁押监管活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监督以及特殊刑事处分措施执行活动(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的监督。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正确行使,既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玩忽职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依法全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行使监督权,不能出现不作为、选择性监督,甚至被监管场所同化等问题。

3.2 加大信息化投入

面对执检工作点多面广、监督到位难这一掣肘,加强驻所检察室信息化建设,使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实现由静态监督到动态监督、由事后监督到事中、事前监督、由结果监督到诉讼过程监督的飞跃,使驻所检察人员能够对监管场所进行全方位、适时、实时监控,对情况的了解从被动到主动、从间接到直接、从幕后到台前,实现即时监督。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监督手段的信息化,实施“两网一线”工程,实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联网,驻所检察室网络与检察系统专网相连,依靠科技手段实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自身监督。

3.3 创新派驻工作机制

驻所检察室必须紧密结合当前监管场所和刑事执行检察的新形势,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驻所检察工作水平。一是规范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检察工作机制。明确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介入的程序、善后处理及提出纠正意见等各项规定;二是建立利于信息化手段辅助办案的机制。驻所检察室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时,可以通过网络监控录像系统深挖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完善视听资料;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巡视检查机制。做到随时可以进入监管场所进行检查;随时可以找监管民警和被监管人员谈话,随时了解情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或者要求监管机关提供相关的文件和材料,确保驻所检察监督及时准确。四是建立纠正监管活动违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被监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涵盖被执行程序每次的发生和变化的情况;完善检察官定期接待、会谈、受理申诉、回访的工作制度,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权益保障,解决合理诉求,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牢头狱霸”信息库和预防制度,通过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比如建议实行在押人员轮流值日、睡觉铺位轮换、定期调换监房、伤痕鉴定等制度,杜绝“牢头狱霸”现象的产生。

3.4 探索优化三结合检察方式,实现刑事执行检察新突破

检察方式是将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行为的途径。检察方式是否有效,决定着监督行为是否有效,价值能否实现。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创新,刑事执行检察逐步总结,形成了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专项检察与常规检察相结合、巡视检察与同级检察相結合三组基本检察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也需要继续深化和加强。

一是采取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派驻检察是最具中国特色的监督方式。目前,全国96.4%的监管场所已经实现了派驻检察。但当前派驻检察也存在检察人员容易被弱化、同化,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所以根据监督对象、环节的不同,采取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就可以充分发挥两种检察方式的优势。

二是采取专项检察与常规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刑事执行检察点多线长面广事多,常规工作任务很重,专项检察主要是针对一个时期比较突出的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专门的检察纠正。所以要把专项检察和常规检察有机结合起来,注重突出问题,适时调整工作重心。

三是采取巡视检察与同级检察相结合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我国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的特点,刑事执行检察主要是同级对应检察,巡视检察是上级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特定的监管场所的刑事执行活动以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随机检察的一种方式。这种检察方式能够突破同级和派驻检察的局限,以更权威、灵活的方式提升监督质效。

总之,监督说到底,是为了进步,并不是为了突显你错我对的“优越感”,其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也应该为人们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期待。

参考文献

[1]白泉民.刑事执行检察检察“四个办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35.

[2]曾厚强.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与法律监督能力[J].检察实践,2005,(3).

[3]罗伟.派驻刑事执行检察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检察日报,2006-08-25(03).

[4]周伟.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检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7).

[5]袁其国,顾永忠,张建伟.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的监所检察[J].人民检察,2012,(13).

[6]周伟.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检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7).

[7]候国云.刑罚执行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53.

[8]白泉民.刑事执行检察检察实务与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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