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检察实务中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2019-12-20 03:03孙全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11期

孙全喜

摘 要:通过对近年来河南省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调研分析,可以发现金融犯罪检察实务中存在民刑交织区分难、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等类案办理难题,以及个案办理中的认识不一致,同时还存在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在治理金融犯罪时,要实现金融犯罪检察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金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单位犯罪 涉案财物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联合第四检察部,对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情况、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梳理,以期为加强金融犯罪治理和风险防控提供参考借鉴。

一、案件基本情況及特点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5863案7959人,其中批准逮捕4853案6566人;受理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7179案12221人,提起公诉6320案10854人。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批准逮捕数较为平稳,平均批捕率较高。2016年至2018年批准逮捕数分别为1484案1964人、1668案2197人、1175案1553人,2019年前7个月批准逮捕数为822件1232人,平均批捕率为82.8%,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平均批捕率12.3个百分点。批捕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犯罪涉众性、涉财性等特点,在审查逮捕时需要较多考量办案的社会效果以及信访稳定因素。

2.起诉数先升后降“过山车”,起诉率较高。2016至2018年提起公诉数分别为1820案3470人、2154案3581人、1594案2566人,2019年前7个月提起公诉数为752件1237人。三年平均起诉率92%,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平均起诉率2个百分点。起诉数量先升后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前期资金链断裂,导致案件集中爆发、集中处理;二是后期大量案件相继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进行消化处理,案件增量可控,存量逐渐减少。

3.罪名相对集中,具有较强的区域性。金融犯罪共涉及38个罪名,较为集中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61.8%,郑州、洛阳、南阳三地较多。其他犯罪相对较少,依次为信用卡诈骗罪(13.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9%)、集资诈骗罪(4.8%)、骗取贷款罪(4.6%)、贷款诈骗罪(1.9%)、违法发放贷款罪(1.6%)。另外,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3个罪名总计占比2.4%。上述10个罪名案件数占38个罪名总数的95.9%。

4.案件总量不大,个罪此消彼长。三年来金融犯罪案件批准逮捕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5%,起诉数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1%。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量呈下降趋势,而骗取贷款罪和假币犯罪数量则逐年上升。这一方面反映出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势头被有效遏制,另一方面反映出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资料造假的现象日益凸显。

5.案件涉众性广、涉财性高。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动辄涉案资金上亿元,涉案人员成百上千。金融诈骗类案件的资金,一般也达几千万,被骗人数数百人。有的虽然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如漯河王某、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以来,两人非法向168名村民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5万元,成为当地重要的不稳定源。

6.案件退补率较高,“案件比”低。金融犯罪案件退补率高达70%,高出全部刑事案件平均退补率约10个百分点。“案件比”比全省刑事案件平均“案件比”1:1.471低。“案件比”低的主要原因是与普通刑事犯罪比,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和迷惑性强的特点,侦查追诉的专业性强、涉及人数多、地域广、查处难度大。

二、金融犯罪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类案办理有“四难”

1.民刑交织区分难。司法实践中,不少涉众型金融犯罪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两者相互交织,给准确认定合法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带来困难。比如对非法集资案件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社会性”特征理解不一,导致罪与非罪难以区分。如三门峡顾吾通隆公司刘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安机关将该公司的一切债务均计入犯罪数额,未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审查起诉阶段,经过6次会计鉴定,最终将民间借贷从非法吸收金额中扣除。

2.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涉众型金融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成立的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典型的“非法占有”表现形式已不多见,实践中呈现出“有真有假” “虚实结合” “借新还旧”等复杂形式,具体如何把握给司法人员带来了困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实践中认定“不成比例”的标准缺乏尺度,容易出现分歧。如许昌刘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其中70个集资参与人涉及资金1.3亿元,有证据证明部分资金投入服装厂经营,部分资金偿还以前经营借款,最后尚有6000万元无法查清去向,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较为困难。

3.犯罪数额确定难。一是账目混乱或者根本没有账目,缺少原始凭证,仅凭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又不一致;二是跨地域作案,人数众多,归案不及时导致部分事实无法准确认定;三是集资人不按照公告要求及时申报,容易产生遗漏;四是重复投资等情形的存在,给准确认定带来困难;五是审计报告或者司法鉴定依据证据不全面,认定的数额容易出现偏差。

4.证据收集固定难。一是金融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较多,且居住分散,加上现代通信技术发达,一有风吹草动部分嫌疑人容易逃匿。二是证据容易灭失。电子数据、有关账目常常被嫌疑人销毁隐匿,修复、鉴定难度大。三是犯罪专业化、身份高学历,侦查和审查能力不足。

(二)个案办理有“两个认识不一致”

1.对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认识不一致。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影响到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一般来说,单位犯罪追诉标准更高,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量刑较轻。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嫌疑人往往都设立了正规企业,也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混在一起,个人账号和公司账号混用,账目管理混乱,资金去向无法全部查明,这对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造成了极大困难。比如焦作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中飞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史某出资并实际控制,公司由其家属负责日常现金收支,但无财务记账手续,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是自然人犯罪,一审法院两次以自然人犯罪做出判决,但是在该案第二次被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

2.对于骗取贷款罪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形是否出罪,认识不一致。此罪法条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是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骗取贷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实践中对此执行不统一,有的地方骗取贷款超过1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李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案,涉案金额350万元,被告人虽有伪造贷款资料的行为,但提供了足额抵押,具有足够的履行能力,银行不存在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所以判决无罪。又如,驻马店石某骗取贷款案,其在贷款到期后因不能偿还本息,贷款银行从担保人账户中划扣了足额本息,但因为贷款金额600万元,超过了追诉标准,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涉案财物处置有“两个问题”

1.资产处置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非法集资案件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也制定了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三统两分”原则。一些司法机关为了地方利益,不执行上述规定,先行判决并处置涉案财物,损害其他集资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南阳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贾某分别在北京市、河南省南阳市、平顶山市作案,2015年北京、南阳等地的公安机关均对贾某立案侦查。北京市司法机关查封、扣押了大部分涉案财物,却没有按照指定统一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先行判决并返还被害人财物,造成其他区域集资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债权实现程序缺乏。大量案件中的涉案款物或者被融资转贷,或者向外投资,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如何依法行使这些债权,尽可能追回涉案款物,保障受害人财产权益,缺少实现程序。如果以追赃形式处置,需要证明债务人恶意或者明知,或者以明显低价获取财产,实践中证明情况并不理想;如果按照民事程序实现债权,债权人在押,由谁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具体如何操作,法律规定不明确。

(四)政府职能作用发挥有“三个不到位”

1.金融機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案前发放贷款审核流于形式。对于材料或者项目的真实性不作严格审查,对于贷款发放后的实际用款人、资金去向等不进行核实追踪,有的故意不作为,帮助作假。二是案后怠于行使权利。对有抵押或者担保的案件,案发后有的银行选择匆忙报案,放弃行使抵押权或者担保权,随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三是日常依规办事意识不强。银行不能严格按照“两高”《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的有效催收的证据要求,导致案件搁浅。比如南阳刘某信用卡诈骗案,刘某持有中国银行信用卡累计透支15万余元无法还款。银行提出已经电话通知,有通话记录予以佐证,但因无证据证明银行到刘某的住址及公司催收,只能证实一次有效催收,最终该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行业监管不到位。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注册的公司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案发后查明公司账户资金流动异常,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引起重视,未及时将有关情况与企业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核查是否存在实际业务,也未向公安机关通报,调查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于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者漏洞,没有及时梳理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3.地方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到位。对于涉众型、影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地方政府成立的临时协调机构,在统一把握执行国家政策、协调推进涉案款物退赔进度、维护地方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解决路径

(一)为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检察保障,实现金融犯罪检察的政治效果

1.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金融犯罪。一要把握好全局,精准办案。金融风险具有系统性和全局性的显著特点,金融犯罪往往涉及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民间借贷机构等诸多参与主体,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全面统筹、系统谋划,防止出现跨市场、跨区域市场的风险传染,做到精准办案。二要把握好界限,区别对待。严格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犯罪,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对于行为人能够积极弥补损失,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一般不宜以刑事犯罪处理。三要把握好重点,精准打击。关注重点犯罪,重点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关注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金融犯罪;关注重点对象,重点打击金融犯罪的骨干核心成员。四要把握好力度,宽严相济。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必须严格区分重罪与轻罪,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人积极退赃挽损的,要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裁量、量刑建议等手段予以统筹考虑。

2.立足长治久安,优化打击防控机制。一要加强金融风险预测预警,建立金融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对当前金融风险形势、犯罪趋势及防控对策等问题进行研讨,准确预判涉众型金融犯罪发展态势,把金融风险掌握在可控范围。二要加强研究,通过制定金融犯罪证据规则、选编典型案例等,形成有效办案指引和执法标准。三要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常态机制,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优化办案组织,形成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四要积极协商有关部门统一法律认识、统一执法标准,妥善解决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问题和事实认定、证据证明中的难点。五要积极投入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依法严惩扶贫领域和涉农领域的金融犯罪,坚决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

3.坚持“两点论”,克服片面论。统筹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既要坚守刑法谦抑性,避免刑事手段泛化,又要严厉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幌子的金融犯罪。借鉴“穿透式”监管理念,实现检察司法办案与金融监管政策导向的有机衔接,支持、规范、监督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坚持立体办案,实现金融犯罪检察的社会效果

1.坚持办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将追赃挽损放在突出位置。高检院在2018年发布的第10批指导性案例周辉集资诈骗案中明确提出,要将追赃挽损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严格落实跨区域重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统一处置涉案财物的规定,确保办案社会效果最大化。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树立办信就是办案,办信就是办民生的理念,结合金融犯罪检察,积极妥善化解金融犯罪领域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

2.坚持办案和提高群众防范风险意识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开展以案释法等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理性投资、依法维权,挤压违法犯罪滋生的空间。不断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

3.坚持办案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和沟通机制,金融违法犯罪情报收集、分析和通报机制,积极开展金融犯罪立案监督。注重发现案件中暴露出的执法司法工作问题和漏洞,积极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發展。

(三)突出“专业化”,实现金融犯罪检察的法律效果

1.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坚守人民立场,牢固树立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2.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一要突出学习培训。加强对证券、票据、结算、担保、国际金融、保险、信托、基金等领域的学习。会同法院、公安、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培训机制,二要建立机制。建立全省金融犯罪检察人才库。完善金融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充分用好“检答网”,实现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和精细化。三要发挥“捕诉一体”引导和监督功能,履行检察官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提高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

3.充分运用“四轮驱动”。民事检察重点监督超期审理,明显超标的执行和查封,消极执行等违法情形,持续协同审判机关攻坚“执行难”,保证合法债权得以足额、及时实现,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同时,通过在信贷等重点领域的重点排查,依法打击逃避金融债权的虚假诉讼等行为,保护合法金融债权。行政检察要积极探索落实“一手托两家”的履职要求,发现行政机关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行政缺位,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公益诉讼检察要针对骗贷案件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等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问题,依法进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