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

2019-12-20 03:03王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11期

王志

摘 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是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的必然要求。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完善证据裁判规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将证据的形式审查、证明效力审查与证据能力审查相结合,严格证明标准,完善证据体系。树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工作理念,引导侦查取证模式转型升级,构建打击犯罪的侦诉协作机制。

关键词:证据审查 刑事指控 证据裁判 提前介入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主导上。刑事犯罪指控体系包括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确定罪名、量刑建议等各方面,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最主要的着力点在于证据体系构建上,因此证据不仅是核心,还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

一、必要性研究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

探讨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犯罪指控体系,势必离不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基于因果律的考量,不难判断“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核便是“以事实为中心”[1]。事实的确立全然依赖于证据的搜集和固定。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检察机关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因此,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既是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工作要求,也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检察官而言,实行“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不仅仅是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单一阶段性考量。

(二)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

四大检察业务中刑事检察工作处于重要地位,不仅在案件数量上占据较大比例,而且其重要性体现在案件性质本身,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影响到国家司法的公正。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正确发挥对刑事裁判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做优刑事检察是一项具体的实务性要求。做优刑事检察意味着诉讼的准确性和正确率,具体落实到案件办理上,必须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诉前主导作用意味着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要施加更多的影响,从判断案件事实的角度引导侦查机关搜集证据,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的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个案中的证据,用客观有力的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过滤,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三)适应捕诉一体化工作的要求

捕诉一体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质上是把公诉审查延伸至侦查阶段,把诉前的主导思维从头贯彻到结束。捕诉一体后检察官需要从侦查到起诉负责始终,而对证据的审查是案件办理的关键,从最初的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中分析案情,对需要继续补充侦查或补强的证据,提出处理意见。传统审查逮捕思维也需要转型,基本事实存在但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先行逮捕再继续侦查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办案形势需要。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要判断出在哪些证据上存在问题,还有哪些可以搜集到的证据尚未搜集,从而提出针对性的继续调查取证意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避免侦查部门对捕后案件的消极侦查。

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具体要求

(一)指控体系的内涵

体系的构建得益于组成体系的一个个要素的完善。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犯罪指控体系,首先要把握刑事犯罪指控体系的内涵。刑事指控体系是由指控主体(侦诉机关)、指控对象(被告人)、指控内容(依托证据支撑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等要素组成的,为实现国家法益保护这一特殊功能,而彼此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刑事犯罪指控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两个主体与证据材料之间的互动关系,这里包含两层含義:一是证据体系的构建,即对待证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按照不同特征、分类以及所起的证明力大小等因素进行有效组合、合理配置,从而构建出指向待证案件事实的具备完整证明内容的有机体系。二是侦诉良性关系的确立,涵盖侦诉机关围绕证据的收集、保存、审查和链条建构等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分工协作的诉讼机制。

(二)指控体系的基本要求

刑事指控体系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刑事指控体系要以明确的刑事裁判规则为核心,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建立一套通行的证明体系和规则。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同时,牢牢把握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切实防止瑕疵证据乃至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环节,达到全案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第二,刑事指控体系要坚持以下价值取向:探究事实真相、保障人权和突出司法的公平正义。探究事实真相是目标,但是必须有保障人权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作为指南针才能使得目标不偏离正当的诉讼轨道,防止坠入主观主义认定犯罪的陷阱。第三,刑事指控体系要与控辩审的诉讼构造相适应。为此,要将刑事指控体系在整个控辩审诉讼架构中精准定位,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指控“诉罪”的地位和功能,另一方面同时体现刑事指控体系与其他诉讼职能的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三)证据裁判规则的完善

证据在刑事指控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要想发挥证据的核心作用,需有完善的证据裁判规则为支撑,方能使得整个诉讼环节中的犯罪指控不分类别地进行体系化运作。比如,非法拘禁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一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一个是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犯罪,犯罪类型虽然不同,但是在刑事犯罪指控中蕴藏在背后的证据裁判规则是一致的。在此规则的指引下,均能形成一套完善的证据体系,从而为庭审服务。于是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中的一个焦点就产生了,检察机关该如何完善证据裁判规则。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将证据的形式审查、证明效力审查与证据能力审查相结合,严格证明标准,完善证明体系。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1.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对于侦查人员采用违反法律程序或者严重侵犯某一重要权益的方法所获得的证据,法庭不仅有权将其宣告为“非法证据”,否定其证据能力,而且有权作出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的裁决。非法证据如果出现在法庭上,无疑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的把关不严。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可有效利用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排除”的原则,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诱供、逼供等非法行为收集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和瑕疵行为收集的证据,在查明事实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前提下,给予侦查机关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机会。

2.以体系化的视野来构建证据体系。证据间具有逻辑顺序、位次、层级等复杂关系。应当高度重视那些“自身证明力强、不容易发生变化、辩方难以提出质疑”的“优质证据”[2]。案件“带病”进入诉讼程序,是发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因素之一,很多时候是因为办案人员存在有罪推定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从而忽视客观性证据。因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公诉人应结合案件涉及的罪名和证据类型,构建符合审判需求的证据体系,对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重特大案件,特别要重视客观性证据的作用,要以客观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占优质证据地位作为移送起诉工作节点的目标。

3.确立明确的证明标准。准确理解“证据确实、充分”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既不能提出不合常情常理的证明要求和没有在案证据支撑的质疑,也不能误解甚至降低法定证明标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避免一味地陷入侦查思维去追诉犯罪,而要借助审判思维去思考有无出罪的证据支持,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审查逮捕时发现事实证据存疑的,坚决不应当批捕;审查起诉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提起公诉。

三、检察实务中的应用要点

(一)注重客观证据审查

公诉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客观性证据的主导地位,树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工作理念,在办案中践行客观性证据审查要求。一是确立案件审查的工作重点。坚持客观性证据的主导地位,在对案件待证事实予以确认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客观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情节,以此为基点,看能否与其他证据结合来最终认定相关事实。在证据出现矛盾时,优先审查客观证据,确立可靠的客观性证据并将之作为甄别其他证据可靠性的“镜子”。二是优化工作方法。可以通过侦查卷宗重建犯罪现场,从中发掘和运用客观证据,也可以从言词证据中挖掘并收集客观性证据。公诉人还要注重办案的亲历性,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参与现场复勘,走访相关证人、被害人,就鉴定咨询专家,强化对证据收集、固定及证明过程的审查,严防非法证据和不实证据。三是加强培训引导,提升公诉人的证据审查素能。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客观性证据审查意识,掌握审查运用证据的方法、路径,交流审查工作经验,探索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引导侦查取证模式转型升级

一是引导侦查人员树立客观性证据侦查意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和构建证据体系,尤其是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推动侦查活动由“依靠口供归罪”向“客观证据证明犯罪”转变。二是强化以案发现场为中心的侦查模式。案发现场是犯罪核心事实的载体,侦查机关重視和规范犯罪现场勘查和证据搜集工作非常重要,要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现场及关联场所全面梳理、深挖客观性证据。三是强化客观性证据发散性思维。对痕迹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要从其来源、形态、变化过程、成因等方面,建立与其他证据、待证事实的关联,增强证明的有效性。收集过程中必须重视此类证据来源客观性以及整个保管移送过程的规范性,避免因提取、保管、移送过程不当而丧失证据能力。四是注重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善于从言词证据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线索并予以延伸查证,用于检验证据和完善证据锁链。

(三)构建侦诉协作机制

一是有效利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重大案件的侦查取证。适时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以公诉的标准把握客观证据的搜集和固定方向,实现对侦查过程的动态监督,从根本上提高证据质量。二是有效发挥捕诉合一的原生动力,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全方位提升侦查取证规范化水平。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刑检部门要及时归纳,通过建立书面督评通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严格落实合法取证的相关要求,清除非法证据产生的“土壤”。三是建立联席会议沟通机制,交流总结证据固定和运用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使侦诉衔接进入良性循环,最终形成工作协同。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犯罪指控体系不仅是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的必备举措,也是构建新型侦、诉、审、辩关系的迫切需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完善犯罪指控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及时阻止侦查环节有罪推定思维向审判环节的蔓延,杜绝“硬诉”“带病起诉”情况,注重过滤瑕疵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注释:

[1]李奋飞:《如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人民检察》2017年第11期。

[2]范仲瑾:《构筑刑事证据体系的基本策略》,《检察日报》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