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兴银行 广东 广州 510620)
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行作为国内首家银行,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标志着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我国从研究探索迈进了落地实施。金融市场对此反响热烈,各家银行都在谋划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实现一级资本补充,提升资本实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作为一种新型资本补充工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对商业银行,尤其是非上市小银行,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现行巴塞尔协议III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框架下,符合资本监管要求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资本补充工具。
2018年1月1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从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2018年2月27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明确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做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
2018年12月2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明确表示将推动尽快启动商业银行永续债发行,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步入快车道。
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行正式发行首单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不同于一般金融债券,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七点。
1.期限
与发行人存续期限一致,相当于无到期日。
2.赎回条件
一是发行满五年或五年的倍数;二是获得监管当局批准;三是银行未制造赎回预期;四是赎回过程中,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予以替换,或者赎回后资本充足水平仍显著高于监管要求。
3.损失吸收
具有本金吸收损失的机制,通过减记或转股两种方式吸收损失:(1)如满足实现设定的触发条款,则该工具可以转换为普通股;(2)通过减记机制,在满足设定的触发点时,可以减记债券本金来承担损失。
4.分红派息
发行人银行没有分红派息的义务。在任何时候,银行都可以取消分红派息,且不构成违约。被取消分红的资金可以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分红派息除了导致对普通股收益分配的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发行人的其他任何限制。
5.清偿顺序
无固定资本债券受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银行次级债券之后。
6.抵押保证
发行人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能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能通过其他安排使资本债券在法律或经济上更具优越性。
7.投资者要求
银行自营资金、银行理财资金、保险机构(所投的发行方银行资产要达到万亿元以上)、券商、基金。
在去杠杆、严监管的政策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转入表内、类信贷回归传统信贷,对于资本的消耗将加大,资本补充需求亦随之增大。而资本补充需求中,又存在着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即一级资本比较紧缺,二级资本相对充足。
由于优先股、可转债等工具,都限定上市企业才能发行,非上市银行以往只能通过增资扩股来补充一级资本,但增资扩股需要股东投入新的资本金,一方面可能存在资金困难,另一方面可能会稀释股东权益,影响增资扩股的可行性。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诞生,给了银行尤其是非上市银行一条新的一级资本补充渠道,这也是当前非上市商业银行唯一一类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品种,可以实现在股东不增资的情况下补充银行一级资本。
从资本构成上看,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占比较大,其次是二级资本,增加一级资本的难度相对较高,且一级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通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可以适当提高其他一级资本占比,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助于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降低期限错配程度,进一步改善净稳定资金比例和存贷比等流动性指标,优化负债结构,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形成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守住不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底线。
当商业银行面临极端不利风险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以通过减记或者转股的方式,吸收出现的巨大损失,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须经央行和银保监部门审批,其中,地方商业银行由央行和银保监局审批。
在央行层面,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审核速度快于其他金融债券,审批进程比较顺利。但在银保监会层面,还是持有审慎态度。一是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否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存在一定考量。二是地方商业银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审批取决于地方银保监局,各地方银监局在等待银保监会的明确态度,相关受理审批工作暂时还处于观望中。这个问题也是当前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面临的最大障碍。
目前,尚无针对永续债税务处理的具体政策,暂以税收服从于会计原则处理,依据会计处理确定其税收定性。但中国人民银行将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法律实质界定为债券,认为其法律实质与会计分类之间可以存在差异。中国银行在其募集说明书中也按照税前抵扣来处理,即发行人按照债券方式,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在税前抵扣。但在投资端,如果无固定资本债券利息视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话,那么对于居民企业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此一来,则会出现无固定资本债券在税务处理上,在发行端和投资端分别属于债券和权益,这可能有悖于所得税立法本意。因此,需要在发行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充分沟通,避免政策风险。
中国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减记条款分两种情况分别讨论。第一种是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第二种是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后者的减记条款中明确表示“债券本金被减记后,债券即将被永久性注销,并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而前者并未予以明确。实践中,中国银行正在与监管机构争取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的减记定为临时减记,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后,债券本金可以被恢复。
尽管临时减记条款对投资者是利好,有利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销售,但市场认为,从其他一级资本合格标准的角度来看,这并非严谨的做法。目前,银保监会对临时减记的可行性仍存有疑虑。
当前发行的首单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仅明确了其清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普通股之前,但未明确其与优先股在偿付时的先后顺序。
尽管发行人无力支付本息或发生触发事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从保障、明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持有人与优先股股东权益的角度来看,二者的清偿顺序和损失吸收顺序仍是悬而未决事项,并且可能涉及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