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2019-12-20 09:50
新营销 2019年10期
关键词:会计法草案会计师

(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一、《会计法》的发展

目前,《会计法》在我国法律中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其是会计事务处理过程中的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统称,也是我国会计人员合法合规开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会计法》于1985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不仅有助于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而且在保障会计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多方面有积极作用。2016年以来,财政部根据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要求,正式启动第二次全面修订我国的《会计法》。为深入了解《会计法》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组织了《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在设计的调查问卷中,也对《会计法》是否应将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企业和非企业的标准化来规范,这是基于当前正在进行的政府会计改革提出的,显示了《会计法》修订的全面性。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我国的《会计法》进行了第十二次的会议修改,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会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而201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又发布了《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会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修订39条,增加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将原先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这是中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

二、现行《会计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不严谨

会计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多头管理、权力和责任不明确、执法不严等。《会计法》规定了财务、审计、税务、保监证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都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看似多个管理部门的共同监督加强了执法强度,但这导致各个执法机构的权利界限不明确。很多机构间的职责范围不明确,并且难以在发生问题的前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所有部门都要对问题负责,而在某些情况下,所有部门又都不用负责。权利界限的不明确,可能会导致责任互相推诿,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二)违法处罚弹性大

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出现了会计行业一系列违法的现象,其数量多、数额巨大,即使是数百万美元的违法行为也不少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会计法》规定对有此类违法行为的企业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下。这些处罚可能远远不及违法企业通过非法行为取得的收益,并且有些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执法人员在执行时往往会依赖自己的主观判断,导致执法的灵活性大,无法维持公平严格的执法态度。

(三)与其他法律不统一

中国尚未建立独立的会计立法机构,是通过国家财务部门制定会计行业行为准则,从而形成法律草案。虽然近几年,《会计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但是如果将《会计法》与中国现行的其他法律进行比较,仍会发现明显的缺陷,例如,与“刑法”相比,《会计法》中有些条款不够明确,给违法企业以可乘之机。此外,《会计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内容没有联系,也没有相互匹配,可能会导致执法标准不同、执法规模不统一等。

三、对《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很多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例如,与时俱进的电子核算、个人代理记账问题、明确会计人员诚信、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特别是罚金的额度)、修订处罚范围等。《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经济环境的发展和社会相关问题紧密结合,下文将对《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改进提出一点建议。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规范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内容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经审计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报表,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在编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非企业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采用相同的标准和规定。

近年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和新产业。因此,是否有可能为不同业务单位和非企业单位划分其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例如,上市公司除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三大报表外,还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主要债权人和主要股东的股权等基本信息,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二)会计年度的设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确定时间范围内予以编制和披露。中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了财政年度从公历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这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底到次年的4月30日间有大量的工作,同时财务人员压力也非常大。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机构的处罚数量一直在增加,笔者认为年度报告中的业务过于集中,使项目团队难于安排时间和人力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

此外,某些行业受季节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特殊的经营周期,如果不考虑现实需要,一味强调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不仅会影响会计科目的准确性,使财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和相关性,也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定。从理论上讲,只要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如何选择会计期间的起止日都有可操作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了其他会计期间,例如,日本、英国、丹麦等将会计期间确立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会计和审计责任的明确

《会计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正当的审计报告。财务部门有权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同时规定财政、审计、税务、证监保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信息。上述规定明确了在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会计、审计责任的相关要求。该规定还明确了财务部门有权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但未明确通过何种渠道监督。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隐瞒重要的审计证据,《会计法》也没有明确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监督部门是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四、结论

《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会计法律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促进了我国会计制度的规范性,有利于企业的健康、蓬勃发展,同时,它对我国大多数会计从业人员具有指导作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会计法》的实际应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必须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来解决。同时,在《会计法》修订与完善的过程中,应当要注意我国企业的客观需求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与国际《会计法》的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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