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静 张彦花
摘 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背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业务范围、法律地位、联合社法人地位、指导服务机制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分析了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阐述了本次修改的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9-002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 文献标志码:A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背景
新时期,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肩负着乡村振兴重要任务的合作社指明发展方向,国家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的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2007年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了起来。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农民合作社越来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快速增长,合作社涉及产业不断拓大,合作内容越来越丰富,其范围已经超越了旧合作社法的规定。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无法满足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因此国家对此法进行了修订。
2.1 严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方式。第八条新添加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的规定,即要求合作社不能从事与法律规定无关的任何活动。第十五条则新添加了合作社成员出资的担保、继承、转让和附加表决权的章程,并明确其行使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七条新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义务,每年要向登记机关呈送年度报告,还要进行公示,向民众说明当年经营情况。第二十四条对申请进入合作社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申请者应该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通过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后,才可以正式成为合作社的一员。第三十二条对成员代表大会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限制其人数最低是51人,是合作社总人数的10%。第七十一条添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退出机制,即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事经营活动,如两年内没有任何经营管理,那么其营业执照将被吊销。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新添加的规定严格地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方式,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更加规范,有效运行该机制可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2.2 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拓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和合作领域,合作社不再受限于同类型的农业生产或农副产品。新规第二条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可以由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或不同类型的农副产品的生产者组织。第三条增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业务的范围。其开展业务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购买或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民间工艺品制作、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设施设备等。第十三条则许可林用地产权或土地经营权等用地可以用货币来进行估价,并可将其依法进行转让出资,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趋势。
新规开创了创新型的合作社,不仅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及合作领域,还回应了农民群众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发展的诉求,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3 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认可度并不高。修订后的合作社法,更加注重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等权益。第七条就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新规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的地位,改善了营商环境,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归纳入了法律的调控范围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第九条中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自愿加入或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内容,在新规中还增加了第七章的整个章节来进行说明,即从第五十六条到六十三条。
第七章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内容,例如其注册登记程序、成员资格要求、组织机构和治理机构的设立要求、联合社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联问题等。新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划进法律法规中,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扩大了其生产经营方式和服务规模,把合作社的合作层次提升了一个等级,增加了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农民的生活。
2.5 建立综合协调的指导服务机制
第十一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协调的指导服务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要进行统筹指导,给出相关指导意见,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推动其发展。旧的法规并没有对指导服务机制进行明确规定,而修订后则对这个机制进行了明确规范。加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控,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往积极方向发展。
2.6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更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法律法规的作用,加強其约束性,立法目的是以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更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发展需求,增设用电、用地、保险服务、富农政策、表彰奖励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充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和多领域地发展提供专业性的指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的意义
3.1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地位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符合当前农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更加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地位。新规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其他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基本权利。新规专门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可以向企业或者公司等进行投资”。这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
3.2 放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形式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放宽了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举个例子来说,在新规中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用林用地产权或土地经营权等用货币形式进行估价,并可将其依法进行转让出资。这说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合作社成员可对自身资产作价出资。新规不仅放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形式,认可多样化的出资形式,而且进一步加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保护。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户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缩小我国贫富差距。
3.3 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和除名管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入社和除名,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等内容,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入社和被除名的流程作了明确规范,严格规定了入社程序和要求,规定了除名条件。这在很大程度减少了少数人操控合作社的情况,防止了不履行合作社章程并危害集体利益的个别行为,有效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集体利益,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益,加强了合作社的凝聚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提升了民众生活水平。
3.4 增加了新的创新经营方式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设了论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专门章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新规用了很多篇幅进行阐述。在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历程中,普遍设立了联合社。因此,我国新规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了相关规定。第七章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行为,例如联合社注册登记程序、成员资格要求、组织机构和治理机构设立要求、盈余分配等。
现阶段,我国已有7 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带动500多万户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能更加有效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的组织和行为进行规范。新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不仅为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强有力支撑,而且为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
3.5 拓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点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受限于同类型的农业生产或农副产品,这拓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和合作领域。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不再局限于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而是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不仅适应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朝着多元方向发展的趋势,促进合作社走向专业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而且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类型的合作社,滿足农民日益多元化发展的需求,能够促进农村从单一生产模式走向多元化致富道路,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编辑: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