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父母亲生前共生育一儿一女:哥哥赵立功和我。我一直与父母亲一起生活,并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赵立功常年随公司在国外从事工程施工,每年回来一到两次,且时间未超过20天。2013年,父亲因病去世。2015年春母亲病重,赵立功曾休假回国两次对母亲进行照顾。2018年3月25日,母亲去世。二老的丧事均由我料理。多年来,我为了照顾老人,曾一度请长假6个月,工作与事业均受到了一定影响。早在2000年初,我因投资需要向父母亲借款15万元,并有我亲笔为父母写下的借条(该借条在赵立功手中)。父母离世后,我哥哥提出这15万元应是父母亲留下的债权,应由我们二人共同分割继承。对此,我认为,我在多年赡养二位老人过程中,已经以支付生活费的方式向父母亲还清债务,也得到父母亲的认可。对此,赵立功不予认可。
读者:赵晓燕
赵晓燕读者:
你向父母亲借款15万,有借条为凭,可以认定该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应视赵老伯与老伴生前留下的遗产。你虽主张以赡养二位老人过程中以支付生活费的方式向父母亲还清债务,并得到父母亲(债权人)的认可,但你若不能举证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那么,这15万元债权作为二位老人的遗产,在二位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由赵立功与你共同继承,又因你对父母亲照顾较多,可以适当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