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丽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 401320)
作为金融行业新热点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吸引了包括传统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内的“正规军”、也包括享有线上优势的互联网巨头(电商平台)、和众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进入,竞争激烈。
1、商业银行
凭借房贷、车贷、信用卡等产品在传统消费金融市场占据霸主地位的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积极应对、布局。一是商业银行自建电商平台,嵌入购物分期等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品类管理、客户服务、用户体验、营销活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自建电商模式的发展瓶颈显著;二是开发以其既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为载体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虽然用户体验确有提高,但其实质上仅是将存量资源搬到网上,维护原有消费金融业务存量,并未扩展或新增用户群。
2、消费金融公司
自2009年开始试点、享有牌照和全国性业务范围优势的消费金融公司成为除房贷、车贷、信用卡产品之外的消费金融领域的“正规军”,也是传统商业银行进军新兴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要途径。截至2018年年底已成立的23家消费金融公司中,主要发起人大部分均为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凭借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较高的经营效率可直接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先行的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已实现了小额直接支付信用贷款申请的全程线上化,比如兴业消费金融的网络贷、招联金融的零零花等。
3、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拥有成熟的线上用户流量、互联网消费场景和数据优势,是其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重要保证,利用长期积累的用户信息作营销推广、利用积累的交易数据作风险控制,在短期内呈现爆发式增长。目前已有的电商消费金融大多仅针对自身平台的线上业务,随着移动支付的拓展逐渐打通自身线上平台和线下的闭环,将业务扩展到O2O领域,有效地丰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线下应用场景,增加数据来源,进一步夯实技术基础。
4、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
各类消费分期平台是形式多样的新兴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中的代表,整体而言具有创新性强、经营活跃、但潜在风险因素较多的特点。消费分期平台因其客户群层面分布广、涉及领域多而呈现更为多样化的运营模式,消费端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且往往地推模式显著,资金端主要为自有资金、商业银行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等。
1、业务模式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主要依托信用卡和将其既有的传统消费金融产品互联网化;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线以线下现金贷为主,提供的贷款产品主要为弥补银行不做或不能做的消费信贷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尝试目前刚刚起步;电商平台的产品策略则遵循从线上到线下、从服务自身平台向平台外更多应用场景扩展、从依附电商平台到逐渐独立并向外输出服务能力的发展模式,凭借其既有的强大支付功能和海量用户在线上迅速扩张消费金融业务,难以为竞争对手复制;以第三方助贷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一般服务于某一特定群体或行业的人群,致力于拓展并覆盖该特定人群的线下所有消费场景。
2、盈利模式
基于线上消费场景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盈利模式对渠道商和消费金融服务商而言有所不同。渠道商可选择类信用卡模式为用户一次性授信、每次消费刷剩余额度方式,也可采用每次购买、每次申请、后台授信的方式,其盈利模式为:盈利=产品价差+消费贷款利差+沉淀资金理财收益-坏账。第三方消费金融服务商的盈利模式则表现为:盈利=消费贷款利差-坏账。
基于线下消费场景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盈利模式与线上极为类似,盈利模式公式一致。其中以线下消费渠道商为例,区别仅在于其与供应商的账期一般短于线上,获得的沉淀资金理财收益相应较少;线下消费金融服务商仍为传统的利差盈利模式,仅在接入O2O场景下可增加从消费渠道商的返点费用。
3、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资金来源以公众存款为主,享有资金成本低、来源充足的优势;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和自有资金,也可相互拆借;电商平台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资金来源则较为广泛,包括自有资金、商业银行、P2P网络借贷、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等。对于无牌照优势的机构而言,可采用信托委托贷款、P2P网络借贷和助贷模式。
1、合规性风险
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为有牌照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一般不存在经营资质的合规性问题;以第三方助贷机构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正处于监管初期的争论焦点,很难明确其合规性;电商平台开展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一般通过与其有关联的小贷公司、融资租赁等其他机构开展,虽有放贷资质,但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2、信用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还集中表现在:第一,较之传统消费信贷,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客户端信用下沉的现实,如更年轻、更低的收入、更低的社会阶层,信用风险因而加大;第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失信惩戒机制差异大。目前仅有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违约记录可上传至央行征信系统,能有效地对违约者、欺诈者予以惩戒;电商平台则主要凭借对自身平台内资金流向的把控对违约者、欺诈者施加约束;其他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则在信用惩戒方面极为欠缺。第三,各机构间数据共享不足,数据孤岛现象严重,缺少互联网消费信贷失信黑名单制度,极易导致借款人多平台贷款、并最终成为欺诈。
3、操作风险
新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对金融的风险本质认知不足,在业务操作全程存在风险隐患:一是囿于业务压力,往往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过度营销、对产品信息披露不足,易对客户掠夺性放贷,诸如在贷款营销过程中存在恶意营销、寻租、误导、欺诈,使很多第一次接触消费金融业务的客户在对借款条件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二是新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信息甄别、信审的能力有限,缺少数据、人才及技术的积累,仅盲目地依靠渠道、流量或网络运营优势进入该领域,易轻易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放贷、形成坏账。
4、创新风险
创新既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天性,也是永恒不变的趋势。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品创新、机构创新往往引致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担忧进而“叫停”、相关机构进行“声讨”、全社会予以关注和质疑。典型的有,2014年3月微信、支付宝与中信银行联合推出的虚拟信用卡以“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为由而被叫停等。
1、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一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对所掌握的用户信息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加上缺少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内部规范,个别机构甚至存在出售用户信息资料谋利的行为,加上监管缺位,极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给借款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2、不知情、不当诱导的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定位为好奇心强、乐于尝试新鲜事物的年轻人,在面对无所不在的强势宣传、地推时,由于缺少相应的金融知识、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以及投资者教育严重缺位等因素,容易受到过度广告、过度营销的影响,导致过度负债,轻则影响其个人财务和信用,重则影响工作、生活和学习。
3、被不当催收的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因单笔借款额度小、催收成本相对较高,因而违约初期一般以电话、短信、邮件、社交平台等看似较为温和的软催收方式为主。掌握线下渠道的一部分无牌照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可开展实地催收,更易给消费者带来软硬兼施的暴力伤害,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学生网贷跳楼事件、裸条事件、互联网消费分期平台运营人员涉嫌诈骗等等,也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最受诟病之处。
监管的意义在于降低市场试错成本、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为市场提供有效服务。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包容失误、防范风险,坚持底线思维,才能处理好创新、发展、风险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消费金融服务涉及亿万计的普通居民和消费者,影响面极广,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底线之一在于防范在普通居民中出现大面积传染的系统性风险;我国居民和家庭的资金杠杆不高,因而可借助消费信贷优化财务管理、提升消费体验、促进消费升级,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底线之二在于不能因为过度竞争而向大量不合格、不适格的消费者进行竞争性或掠夺性放贷,致使其资金杠杆、甚至金融行业的整体杠杆率迅速提升。
关于信息披露,一是建立信息披露、报送和统计制度,所有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均统一(或逐级)报送至相关监管机构,以便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把握其风险;二是监管机构可考虑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产品透明化、规范化披露规定。
关于资金托管,监管机构在出台类似“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的立法或规定基础上,首先明确托管机构的托管资质、托管流程的标准性及合规性,其次明确托管机构是否取得金融机构的交易数据、是否由托管机构单独实施资金管理、托管机构对资金托管账户的管理是否存在交易真实性与否的判断能力等制度,即实现真正的托管。
关于产品业务,资金用途越明确,就越能反映真实需求,产品业务的风险就越小。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的产品业务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而不区分开展该产品或业务的机构性质如何。以互联网消费信贷为例,其产品业务按资金用途可分为非特定用途的现金贷、半特定用途的平台消费贷款、有特定消费场景和用途的垂直类消费信贷三大类,其风险由高到低依次递减。应针对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对于非特定用途的现金贷产品,应针对包括借款人条件、审贷操作、授信额度、贷后跟踪等制定严格而明确的监管标准;对于半特定用途的平台消费贷款和有特定消费场景和用途的垂直类消费信贷则可制定一般性监管要求、规范,厘清负面清单,力求微观放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长效发展的保护伞。一是加强消费者教育、投资者教育,通过监管机构、政府部门、自律组织、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充分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理性负债、投资者理性投资;二是确保借款人、投资人及关联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严格禁止劝诱性营销宣传、严格禁止掠夺性放贷;四是建立借款人合格性、适格性建议标准,不提倡向不合格、不适格人群发放消费贷款;五是建立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