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兴
2012年4月,王某开始与星光器材公司合作从事防盗门的安装、维修业务。具体合作流程为:星光器材公司承接到防盗门安装和维修等业务后,与王某协商一个施工价格,然后由星光器材公司填写施工单,王某根据星光器材公司的指派前往现场施工,双方不定期结算劳务报酬。期间,星光器材公司曾为王某购买过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但是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期间,一般身穿星光器材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上印有“盼盼防盗门”字样。王某的工作证由B商业广场项目经理部发放。星光器材公司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中并无王某及与其从事同性质工作的安装工人。2016年度,星光器材公司结算给王某的年度劳务报酬共计为29033元。2018年4月26日,因王某与星光器材公司的业务部门人员发生矛盾,星光器材公司提出终止与王某的合作,王某表示同意。
现王某将星光器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星光器材公司与其共同向社保机构补缴自2012年4月起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星光器材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48987元;(3)星光器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王某自2012年4月进入星光器材公司工作,虽然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星光器材公司曾为王某办理商业保险并提供劳动条件,应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2018年4月26日,星光器材公司提出终止双方合作,王某予以同意,可以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主张星光器材公司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不予处理。王某主张双倍工资48987元超过了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对此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张星光器材公司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金104000元的诉求,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综合王某在星光器材公司工作年限6年、2016年收人的情况及王某的诉讼请求,星光器材公司应给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3871.6元。故一审法院判决:一、星光器材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3871.6元;二、驳回王某要求星光器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星光器材公司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星光器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王某提出要求上诉人星光器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本质上存在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否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否按时发放工资等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重要标准。
第一,星光器材公司与王某之间结算报酬的方式主要为“完成一定工作,支付一定报酬”,即根据王某所提供的安装、维修防盗门的工作成果,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结算报酬,虽然王某到施工现场施工是根据星光器材公司填写的施工单,但其在工作现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需要星光器材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指挥,其与星光器材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同时,王某与星光器材公司之间结算报酬的依据是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价格,体现了平等交易主体的商业合作关系,该报酬并非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自主确定的工资报酬。因此,星光器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具有承揽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星光器材公司提供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中并无王某及同类安装工人。星光器材公司虽曾为王某等安装工人购买过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但用人单位为降低自身风险而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王某的工作服上只印有防盗门生产商名称,而工作证是由施工单位而非星光器材公司发放,故也不能直接证明其与星光器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星光器材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揽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也是根据委托单位的指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但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具有独立性,其完成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由承揽人自主决定,不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其只需按照约定向委托单位交付劳动成果即可。
据此,承揽人以其长期接受委托单位指派完成相关安装工作,委托单位事后按双方协商价格支付报酬为由,主张与委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