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贤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0)
19世纪初的严重财政危机迫使萨摩藩扩充其财政收入,恢复并扩大琉球贸易是其解决财政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利用当时日本复杂的外部环境以及琉球特殊的两属地位,萨摩藩成功迫使幕府放松了对琉球唐物的限制,从而扩大了其在日本国内的唐物贸易。
当前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日本学界,比较重要的如上原兼善的《近世琉球贸易史的研究》以长崎商法的开展和停止为主线对长崎贸易前后的琉球对外贸易进行了论述[1],德永和喜的《萨摩藩对外交涉史的研究》则以萨摩藩的视角对琉球贸易及北陆地区的走私贸易进行了论述[2],武野要子的《藩贸易史の研究》则对石本家与萨摩藩贸易的关系进行了论述[3]。国内史学界对于清代琉球贸易的研究大都是从中国的角度出发,从中琉朝贡贸易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如周益湘的《道光以后中琉贸易的统计》以如今已经遗失的资料从商品种类等五个角度对清道光至光绪年间的中琉贸易进行了分析[4],谢必震的《明清中琉航海贸易研究》以明清时期朝贡制度为基础,对中琉贸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5],赖正维的《清康乾嘉时期的中琉贸易》针对清康乾嘉这一清代中琉关系奠基期的中琉贸易进行了深入研究[6],徐晓望的《清代中琉贸易与福建手工业》则通过逐个分析清代中琉贸易货单中的货物,通过判断其出产地来论述中琉贸易对福建地区手工业发展的促进[7],对于琉球自身以及琉球与萨摩、琉球与萨摩——幕府之间的贸易的研究相对较少,仅有何慈毅的《明清时期日本与琉球关系史》从当时日本与琉球间的文书入手,在探究其他问题时对贸易问题略有述及[8],杨洸的《日本萨摩藩对琉球的控制及其隐蔽政策探析》则在论述萨摩藩对琉球的控制时,兼论了琉球朝贡贸易问题[9],但国内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萨摩藩琉球贸易的相关研究。有鉴于此,笔者准备通过撰写此文对萨摩藩19世纪初期琉球贸易及其相关事件的叙述及探讨,分析19世纪初期萨摩藩琉球贸易的变迁。
本文以萨摩藩天保改革前的财政问题为楔,分析琉球贸易与萨摩藩财政问题的关系,萨摩藩在19世纪初期曾陷入完全破产的财政状况,但是通过藩士调所广乡主导的天保改革,在岛津齐兴和岛津齐彬主政时萨摩藩迅速变为了西南强藩,进而在幕末的倒幕战争以及明治维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天保改革中的几个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利用和扩大琉球贸易,在扩展唐物贸易的同时建立纵贯日本的走私线路,这一走私线路为萨摩藩赚得了巨额利润,为日后幕末危机中萨摩藩发挥作用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故对于这一时期的琉球贸易进行重新研究,尤其是站在萨摩藩以及日本的角度上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琉球朝贡贸易的利润是琉球王国的财政支柱,1609年萨摩支配琉球后便试图染指这一贸易,通过禁止琉球与萨摩之外的国家进行交易,萨摩藩将琉球贸易纳入自己的掌握之中[10]520,明代作为东亚贸易据点的“万国津梁”琉球在1609年后变成了中日贸易的一部分。[11]27但萨摩藩在琉球贸易中能获得的利润随着幕府对琉球贸易的控制收紧而逐渐降低,幕府对琉球贸易的限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是限制其对外贸易的本金数量,二是限制其进口货物的出售。
幕府的本金控制主要通过“定高仕法”进行。近世长崎贸易中白银的输出引起了幕府对这一问题的关注[12]134-135,为限制贵金属流出,幕府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其中“定高仕法”对琉球贸易影响最大。这一法令限制了萨摩藩投入贸易银的上限,“定高仕法”执行前,琉球口贸易的贸易银最高数量为1200贯(一贯约为16.6两,3.75公斤,是当时日本主要货币单位,为便于阅读,之后使用两表示)银(合19920两)[13]12,1687年的“定高仕法”要求萨摩藩在琉球贸易中输出的白银限额为正贡13346.4两、接贡6673.2两①,1715年进一步限制贸易银额为正贡10026.4两、接贡5013.2两[14]543,即“定高仕法”的限制令萨摩藩投入渡唐银的数量减少了一半以上,能够购买的商品亦随之减少,如果将幕府在银改铸上的损耗算入,则萨摩藩能够使用的银数量便更少了。[15]438
对琉球贸易进口货物种类的限制则是另一打击。为保护长崎会所利润,幕府不断限制唐物贩卖种类,至1779年最后一轮“唐物取缔令”下达后,萨摩藩能够在日本国内出售的琉球贸易唐物只剩下白丝和纱线两种产品[16]216。丝制品在清初琉球贸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随着日本丝价格下降,丝织品利润逐渐降低,至19世纪初,琉球贸易的丝织品已无利润甚至是亏损的[17]55,在这两重限制下,萨摩藩从琉球贸易中获得的利润被幕府压缩到一个较低的范围内。但琉球贸易仍是一个潜在的巨大财源,其贸易潜力是十分可观的,虽然幕府的严格限制使得琉球贸易几无利润,但这一贸易如果能够获得相关政策重新扩大,则仍可创造可观利润,故而当19世纪初期萨摩藩面临财政危机时,其中心举措便是扩大琉球贸易来偿还债务。
应当指出的是,萨摩藩的财政危机并非起源于19世纪而是一个自建藩开始便长期困扰萨摩藩的问题。据《鹿儿岛县史》记载,至1616年,由于江户大阪等城市建设的摊派费用、大阪冬夏两阵的支出、上洛费用、以及1615年江户萨摩藩宅邸烧毁重建费用等支出,萨摩藩此时的欠债已经高达银一万六千两。[18]183此后萨摩藩进行了多次的财政调整,一定程度上收到了成效,但是由于其财政基础的脆弱,至1630年,萨摩藩的债务还是上升到了银十一万六千二百两。[18]690在之后的时间里萨摩藩的债务时增时减,总体上在可控范围内,直到萨摩藩第八代藩主岛津重豪出现,在其任内萨摩藩的财政迅速恶化,甚至陷入完全破产的窘迫境地。
在岛津重豪上任时,由于之前的木曾川治水等活动,萨摩藩财政状况已经陷入困境,[18]230在其任内又因1788年京都大火而需向幕府上缴巨额建设费用,再加上投入到教育和兰学上的大量资金,以及其奢华的生活方式,使得萨摩藩的藩债节节上升,至1801年②,萨摩藩所欠三都债(江户、大阪、京都三地称三都,三都商人借予藩的债务称为三都藩债,三都商人是当时日本的主要借款人)便已达到了银1205160两,按照七朱利息计算,单利息就达银99600两,加之其他费用如参觐费用、日常费用等,一年支出可达银243190两,相比于当时的银116200两的收入,一年亏空达银126990两[18]241,萨摩藩的财政濒临破产。为了挽救濒于崩溃的藩财政,1805年岛津齐宣任命近思录党人开始进行改革,主要手段有二:一是厉行节约;二是利用并扩大琉球朝贡贸易,通过朝贡贸易的利润来偿还债务。但是其削减开支的手段激怒了已经隐居的岛津重豪,最终导致1808年近思录党人下台,即“近思录崩”[19]667,近思录党人的改革就此停止。虽然近思录党由于触及到旧藩主岛津重豪的利益而下台,其改革措施也被中止,但萨摩藩严重的财政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岛津重豪重新掌权后萨摩藩藩债继续上升,至1818年萨摩藩的三都藩债已高达金907400两,到了1829年更是达到了500万两金。当时萨摩藩的财政收入仅仅为14万两银,连偿还利息都不可能,萨摩藩财政彻底破产,完全丧失信用的萨摩藩无法再从三都商人处借债[18]251-255,在这种情况下萨摩藩只得进行大规模的藩政改革,改革时间发生在天保年间,所以这一改革被称之为萨摩藩天保改革;另一方面,由于改革几乎为藩士调所广乡一人主导,故又称之为调所广乡改革。调所广乡改革的中心有三点,分别是琉球糖专营制、债务分期支付以及扩大琉球贸易,而萨摩藩能够扩大琉球贸易的原因主要在于1800-1825年间萨摩藩在这一问题上与幕府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最终获得了幕府对于“长崎商法”的允许。
德川幕府在对外执行锁国政策管制对外贸易的同时,在国家内部也执行严格的贸易限制,所有藩都必须将商品运至中央市场。这一政策使得德川幕府时代形成了以大阪等大城市为中心的贸易流通体制,各藩将各种产物运往设置在大阪的“藩问屋”,所有的贸易买卖活动均通过藩问屋进行[20]104-106,萨摩藩从琉球贸易中获得的唐物也是在此出售的。而所谓长崎商法,是指萨摩藩向幕府申请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这一特许经营允许萨摩藩在当时的对外贸易中心长崎设立贸易会所,将自己从琉球贸易中获得的贸易品出售出去。当时长崎的长崎会所是幕府管理下的重要贸易机构,是幕府获得对外贸易利润的主要手段,长崎商法的确立是对长崎幕府利益的严重侵害,萨摩藩能够获得这一商法的原因首先是其不断对幕府施加影响,其次来源于当时的特殊外交环境,下面首先谈当时萨摩藩对于幕府的交涉。
萨摩藩对于在白丝和纱绫之外额外增加其他唐物经营的不断申请是幕府能够批准这一申请的主要原因。1800年萨摩藩以琉球中山王的名义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另外贩卖药材等唐物,但遭拒绝,之后在1804年到1820年间萨摩藩前后十次向幕府申请扩大唐物贸易并取得了一定进展,萨摩藩于1810年获得了为期三年的销售许可。这一许可准许萨摩藩出售当时长崎贸易中贸易数量较少的薄纸(100束)、五色唐纸(500束)、铅(50000斤)、羊毛织(300端)、单通(600枚)、缎子(300本)、猩燕脂(2000斤)、花绀蓝(2000斤)八种商品销售的许可,但这些商品的价值低下,加起来仅银一千贯(16600两)上下,[18]748-749萨摩藩不满足于此,于1814年又提出增加贸易品,但是遭到拒绝,很显然,出于对琉球的特殊地位的对待,幕府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予萨摩藩唐物贸易优惠,但是这种优惠是极其有限且是以不妨害幕府贸易利益的情况下给予的。萨摩藩的琉球贸易规模在之后能够快速扩大,并成为天保改革中的重要财源,原因在于当时东亚局势急剧变化,幕府在日益恶化的外交环境下不得不对萨摩藩做出一定的让步以换取萨摩藩对幕府政策的支持。
18世纪后半叶,日本人开始注意到阿伊努人中混杂着的俄罗斯人,1792年拉克斯曼的探险队到达日本并试图与幕府达成贸易协定,奉行锁国政策的幕府不仅未同意这一要求,还将北海道纳为天领并加强了防御,[21]941799-1821年间幕府在北海道地区过激的军事行为(幕府这一时期的措施包括建立北海道直属领地、设立防线以及军事动员令,考虑到俄罗斯人仅向此地派出过数量有限的探险队,幕府的反应显然是过激的)显示了这一时期幕府对外来势力的敏感。而在幕府派出的军事部队登陆北方四岛的同时,英国人的“辉腾”号护卫舰又在南方进入了长崎,幕府同时在南北两地处于被动,考虑到幕府在此时面临的紧张气息,其在南方琉球贸易问题上的让步就不难理解了。1816年琉球发生饥荒,在飓风、大旱等灾害交替进行下,琉球国饿死者达到1563人[22]521,萨摩藩立刻以此为由向幕府要求救助琉球国。北海道、长崎等处的问题已让幕府应对不暇,面对地位复杂的琉球国,不想生变的幕府选择了在贸易问题上对萨摩藩让步(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岛津重豪之女近卫寔子为将军德川家齐之妻,这一裙带关系以及岛津重豪在常年在幕府中任职以及与时任幕僚脇坂安董、青山宛等人的关系在长崎商法申请上亦起到了重要作用),文化十五年(1818年)萨摩藩获得了每年在长崎销售硼砂(两千斤)、虫丝(一千斤)、桂枝(两千斤)、厚朴(七千斤)等四种物品为期三年的贩卖许可,其年销售价值为银34362两。在此之后萨摩藩利用幕府在琉球问题上的保守态度,乘胜追击,到文政八年(1825年),萨摩藩已经取得了大黄、甘草、山归来、苍术、龟甲、爪、虫丝、龙脑、硼砂、腥红燕、沈香、沙参、阿胶、辰砂、茶碗药、桂枝等16种销售物品的为期五年销售许可[18]749-157,其售价在当时价格约为金28660两[1]158,这一商法于1829年到期后又获得五年期限,并于1834年获得20年许可[1]260。
萨摩藩长崎商法于1825年获批,并一直维持至1840年,可以认为其在1825年至1840年间属于稳定收入,但正如上文已经提到过的,1829年时萨摩藩债务高达金500万两,长崎商法批准下的金28660两销售限额可谓杯水车薪,琉球贸易之所以能够成为萨摩藩财政的重要支撑是由于调所广乡所建立的隐藏于长崎贸易这一正当贸易下的走私贸易[23]11。“长崎商法”为萨摩藩开展长崎贸易赚取巨额利润提供了政策基础,除此之外,长崎贸易还为萨摩藩带来了在日本大量持有唐物提供了合法性——由此萨摩藩发展起了当时规模最大的走私业,[24]91当时萨摩藩走私的主要物品是唐药种,其目的地主要是北陆地区,即现今的富山县、新泻县地区。
萨摩藩的唐物走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由萨摩藩领内人进行,另一部分由萨摩藩领外人进行。调所广乡改革中的一项重点就是建立横贯整个日本海的走私航线[1]212-214,其主要航线是将从琉球贸易中获得的唐物沿日本海北上,在今富山县、新泻县等地的日本海港口出售走私唐物,之后再前往松前或者直接就地购买昆布(即海带)等琉球贸易中的输出品。以其途经的日本中国地区的重要日本海港口浜田(现岛根县滨田市)与温泉津(现岛根县大田市温泉津町)两个港口路过的萨摩船只数量如下表1(鉴于并非所有萨摩船只都经过这两个港口,所以这一数目仅代表最低数量):
表1 浜田·温泉津萨摩船船数[25][26]
显然在调所广乡就任家老后,萨摩藩船只前往北陆地区数量剧增,分别为14及16艘,但由于走私贸易的性质,在这方面留下的材料相对较少,只有当时幕府对萨摩藩贸易的调查报告可供依据,其中川村修就的调查报告《北越秘说》认为萨摩藩的琉球唐物供应以及昆布需求使得新泻港成为了当时北陆地区的重要港口,这个年税收达两万金的港口是整个北陆以及关东地区的琉球光明朱和唐药物走私基地。[25]16-20
虽然带来了巨额利润,但北陆走私的巨大风险是显而易见的,1835年村松浜走私事件③便导致萨摩藩的长崎商法于1840年暂停。[1]292 ④村松浜走私案后幕府老中水野忠邦命人进行调查,之后川村修就向幕府提交报告书《北越秘说》,认为在村松浜事件发生之前六年每年有六艘萨摩船前往新泻凑“六ヶ年程以前迄者薩州船年年六艘位ツ”[1]271,走私了大量的琉球唐物、砂糖、芋及昆布等商品,并以此为据点向越中、信浓、上野等地区走私。在此之后,幕府不仅加强了对九州地区的监控,还停止了萨摩藩的长崎商法(后又恢复)。[27]254村松浜遭难事件后,前往北陆走私的萨摩藩船只迅速减少,仍以浜田与温泉津为例。1751-1800年其间入港的萨摩船只数量分别为35和15共50艘年均1艘,走私高峰期的1801-1835年则分别为59和63共122艘年均3.48艘,而在村松浜事件后的1836-1867年数量急剧下降为11和27共38艘年均1.18艘[26],可见村松浜事件对于萨摩藩走私的打击。
萨摩藩走私贸易的另一部分是萨摩藩藩外人进行的。村松浜走私案给萨摩藩琉球贸易以重大打击,但根据当时中琉贸易留存的数据判断,萨摩藩的唐药种出售虽被极大削减,但是仍具有一定规模,这一点对比此时萨摩藩从中国进口的唐药数量便可得知:
表2 琉球使臣回国携带中药数量[28]
显然幕府的打击制裁并未消灭萨摩藩的唐物贸易,这一时期除了萨摩船通过伪装为其他藩船只继续进行着规模有限的走私外,作为贸易主力的是萨摩藩藩外人,即富山卖药商人。富山卖药商人在江户时代建立了遍布日本的销售网络,富山卖药商人一般按照地区划分活动区域,根据地域的不同划分成为萨摩组等二十一组[29]43-52,其中萨摩组负责萨摩藩地区,对于卖药商人来说,质优价廉的中药供给的是其扩大利润的关键,事实上在川村修就的调查报告摧毁新泻凑的走私事业之前,富山卖药商人就是新泻凑走私唐药种的买家之一,并且早在天保三年(1832年)萨摩组就已经开始通过向萨摩藩进献昆布来增进与萨摩藩关系[25]19,并渐渐的开始作为商品向萨摩藩出售[30]189,在之后发展为萨摩藩昆布的主要供应者[2]150,后世创立北陆银行的密田家便是通过这一贸易发展起其事业的。
在近世的锁国制度下,德川幕府通过长崎会所控制了唐物贸易,并逐渐压缩其余三个口岸的贸易,但随着19世纪初期西方人的东进,幕府面临着越发复杂的外部环境,利用了这一点的萨摩藩成功获得了幕府对于琉球唐物的贩卖许可。长崎商法为萨摩藩带来了新的财源,但仍无法填补萨摩藩的财政赤字,为偿还藩债,调所广乡在天保改革中将开展了庞大的走私贸易。走私贸易创造了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导致了幕府对于萨摩藩的严厉惩罚,调所广乡也因此身死,但是这一走私航线仍然生存了下来。
作为幕藩制及锁国制崩溃中唯一的自由贸易[4]47案例,琉球贸易由于其复杂的时代背景而具有了多重意义,其对于萨摩藩对外贸易的发展、富山卖药集团的增强、幕末海运业的发展以及加强新知识学习[31]163均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站在日本近代史的角度上,琉球贸易不仅为萨摩藩提供资金解决了藩债问题,为之后倒幕战争中萨摩藩充足的财源奠定了早期基础,还在日后鸟羽伏见之战中为萨摩藩提供了新式武器[30]110,并为萨摩藩在幕末的动荡局势中提供了丰富的情报。
[注 释]
①清代琉球建立了接贡制度,接贡船会在正贡船只到达的第二年前往中国,接回前一年正贡使团中前往北京耽误了行期的使团成员。
②虽然此时岛津重豪让位于其子岛津齐宣,但是仍在掌握实际藩政。
③1835年萨摩凑浦所属的一条船在越后国长冈藩蒲原郡村松浜(现新泻县胎内市)沉没,当时的船只上除了正常货物之外还运载了一部分中药和甲类等的禁制物品,船只沉没之后船员违禁物藏匿在岸上后前去报官,试图伪装成一次普通的船只失事案件。但是随后在出售违禁物品的时候被代官发现,造成廻船问屋若狭屋、北国屋、田中屋三个组织的50多人被捕送往江户,最终获狱死、远岛、追放、身代(没收财产三分之二)等罪行。
④有相关研究者认为撤回原因主要在于长崎会所的利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