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
問題
台商甲在大陸成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A公司,與大陸的B公司,雙方有訂立一「買賣合同」,其中有一條款約定,如果A、B兩公司間如因本「買賣合同」所發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台商甲現正打算就其所經營之A公司與訂立「買賣合同」的B公司間的合同爭議,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台商甲應注意那些問題?
解析
大陸台商運用「仲裁」解決因合同所生的民事爭議,必然重視仲裁的流程及技巧,才能使自己的仲裁能獲得一令人滿意的成果。
台商在大陸處理民事糾紛,有一種因不了解而產生的不安全感,不少台商趨向運用大陸《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程序」,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庭」進行處理。
台商仍希望此一程序能有一令人滿意的仲裁結果,此時自然應注意程序中的技巧及相關注意事項;筆者建議台商甲至少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選擇合適的專業律師擔任仲裁代理人
首先找仲裁程序的代理人非常重要,因為仲裁程序中,從撰寫「仲裁申請書」、立案、指定仲裁員、舉證、答辯、質證等,這些都需要仲裁代理人協助,如由「律師」擔任代理人時,自應尋覓具有「專業性」、「忠誠度高」、「熱忱」的律師擔任代理人。
二、注意仲裁員的指定
其次台商應注意「仲裁庭」的組成,即指定仲裁員;指定仲裁員時,可以考慮以下3點:
1.仲裁員的專業性:須視案件爭議的特性,找熟悉這類問題的仲裁專家,擔任仲裁員;
2.仲裁員的聲望與其在行業中的地位:如果自己所指定的仲裁員聲望及其在行業中之地位都不錯時,在進行評議時,提供意見相對有份量。
3 .仲裁員是否有時間為該仲裁案進行處理:仲裁員能為案件付出時間處理,才能使仲裁案獲致良好的結果(註1)。
三、注意舉證、質證與鑑定
仲裁案件,仲裁申請人或相對人都必須就自己有利的事實主張提出「證據」證明,又涉及專家問題,有些還可以申請鑑定。
對於「證據」有舉證及質證的過程。建議台商在舉證方面一定要努力做到「全面舉證」、「按期舉證」、「盡早舉證」、及「完整舉證」;此時也要與「仲裁代理人」溝通,使他能憑其專業,進行舉證及質證的工作。
另外,台商須了解仲裁員對於證據的審查、判斷,主要為:(1)審核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具備法定形式,手續是否完備;(3)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4)審查判斷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5)審核證據的關聯性(註2)。
四、注意仲裁庭的庭審
再者,大陸台商進行仲裁程序,一定要把握「庭審」,因為仲裁原則上要「開庭」進行,除非雙方當事人協議「不開庭」;如果雙方當事人未協議不開庭,仲裁庭卻採「書面審理」作出仲裁裁決,這是構成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註3);庭審所委任的代理人務必充分發揮代理功能,使仲裁員能深入案情,進而形成有利於我方的心證。
進行庭審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要盡一切可能透過「書面」及「口頭陳述」清楚地呈現相關事實、理由及證據等;退庭後,也可再補充書面之法律意見。
五、避免犯錯
大陸台商於仲裁案件除應注意前述問題,也要避免發生錯誤,實務上常見的,如:(1)請求發生法律上的錯誤;(2)提出的證據與己方所提出的事實,法律主張不相稱;(3)未積極地進行事實、法律上的攻防;(4)舉證不及時或不符合法律形式;(5)未正確地行使程序上的權利,如:針對仲裁員的迴避,應申請延期而未申請等;(6)不尊重仲裁庭及仲裁員等(註4)。前述錯誤宜加以避免,自然就較能獲致理想之仲裁裁決的結果。
綜上所述,臺商在大陸仲裁,須注意之方方面面問題仍然不少,自己一定要關注案件進行及相關法律文件,同時找對合適且具有工作熱忱的專業「律師」擔任代理人,這樣才能有勝算,進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註1: 趙平撰:「仲裁裁決是如何作出的」,載北京仲裁第99輯(2017年第1輯),頁135,2017年6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 李廣輝,王瀚著:仲裁法,頁235~238,2011年8月北京第1版第1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3: 孫巍編著: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頁175,2011年9月第1版第1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4: 趙平撰:前揭文,載前揭書,頁148~150。